郝演苏
由于我国未来的人口红利减少和长寿风险问题,延迟退休距离我们越来越近,关乎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也将日渐浮出水面。所谓延迟退休,表面上是劳动者的退休年限延迟,实际上是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开始拖后,从目前的女55岁、男6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调整为男女劳动者统一在65岁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在未来可预见的10年或15年内,尚无法证明我国劳动者的体能会出现较大变化,即延迟退休的年龄界限到来时,65岁的劳动者能够拥有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之前60岁劳动者的体能。于是,在一些具有一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企业就会出现类似于目前的内退制度的隐形退休人群。企业通过让六旬左右尚不足65岁的劳动者腾出岗位让给那些年龄较轻的人,以保证企业劳动效率,减少高龄职工腿脚不便发生工伤而对于企业可能造成的责任赔偿风险。
在企业相关税赋不能有效降低的情况下,延迟退休将使企业负担加重,这种负担包括延长企业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和高龄职工劳动效率下降所增加的人工成本。为了减少这种负担,企业很有可能采取降低正常工资发放比例,让那些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者隐形内退,从而达到减轻高龄职工劳动效率下降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还没有达到规定的延迟退休年龄的职工拿着少于在岗时正常收入的内退津贴进入准退休状态,一旦这些职工达到规定的延迟退休年龄,才能拿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
于是,那些尚未达到延迟退休年龄的内退劳动者将有可能拿着少于退休才能领到的基本养老金挨过内退的时光,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将受到损害,而且体力劳动强度越高的劳动者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失越严重。相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龄劳动者在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之后的利益通常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因此,在渐进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过程中,如何防范劳动者“被退休”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减少各种形式的隐形退休可能产生的高龄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现象,应当成为政府和工会组织关注和思考的课题。我们应当通过研究目前许多企业已经存在着的内退现象,了解内退员工收入减少的比例和相关问题,未雨绸缪,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措施切实保障高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让延迟退休不应当简单地成为事实上的延迟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