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是公务员,赵某是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两人5年前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8岁的孩子和女方赵某共同生活,女方负责孩子的吃穿等生活费用,男方张某负责孩子的教育费和小病的医药费。大病的医药费由张某、赵某共同负担。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为了“寻求高起点”“不输在起跑线上”,赵某把孩子送进了一所私立小学,并给孩子买了学习机、笔记本电脑等,张某支付了不菲的教育费用。最近孩子要上初中,赵某给孩子择校,要给孩子补课,要张某支付择校费、补课费。同时要给孩子买智能手机,也要张某出钱。张某去年再婚,如今孩子出生,生活负担加重,择校、補课、买手机等费用他没有再支付。请问法律可否强制他支付?
答:
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抚养费是依法应支付的费用,它包括教育费。就离婚夫妇的抚养义务的负担、教育费的支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得更加具体:“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教育费、生活费的支出,应当在“必要”的范畴内。超出必要范畴的择校、补课、买电脑和手机等教育费用,不应属于法定的必须支付的范围。这类费用的支出,主张的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张某如不同意支付这类费用,法律不能强制,赵某如果坚持,相关费用应由赵某自己负担。此外,如张某带孩子旅游,这类费用也不能纳入孩子的生活费强行让赵某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