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巡视、监察、检察制度

2015-08-19 19:44张娜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行政监察法律监督

张娜娜

摘要: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实施能够巩固和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惩罚贪污腐败分子、保证国家在依法治国的政策下稳定发展,通过比较三者的不同点,使我国的巡视、监察、监察制度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行政监察;法律监督;权力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打击贪污腐败分子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有效的措施是由中纪委成立的中央巡视组对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监察,中央巡视组的设立有利于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现一些案件的线索,以便国家及时进行惩治和管理。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能够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设立在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治理腐败问题、依法治国、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相同点

秦始皇进行“巡行监察”:汉武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府,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的地方监察法;唐朝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谏官,在地方设置监御史、监察使臣、巡院监察地方事务,开创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因此,我认为中国古代的巡视、监察、检察制度是为封建王朝服务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实质都是对各级地方官员进行监督,防止官员肆意利用权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危及封建皇权的稳固。

而巡视、监察、检察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实施仍是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不同方式,其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强化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以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经济的稳健增长。其次,三者的职权相仿,根据《试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巡视机构对下级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其监督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都有体现。

二、巡视、监察、检察制度的不同点

1.主体不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自己的需求派出巡视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从此条可知巡视的主体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各省党委。另外,根据《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检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察机关监察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可知,监察的主体为国务院监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察机关。检察制度者,检察厅之组织其权限及关于实施检察事务之一切规则是。这说明检察的主体为检察厅,即检察院。法律根据三者权限主体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巡视、监察、检察主体,呈现出党政一体,相互协作的特点。

2.客体不同

根据《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央巡视组对下列人员进行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以及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知,巡视的客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其监察不是单一的,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最重要的一点,如工商、税务只对某一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活动。按照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检察院的监督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

3.负责对象不同

《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小组,分别向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巡视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其具有政府双重领导的特点,接受两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检察制度的负责对象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这说明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样可以使检察院的权力得到了限制。

4.巡视、监察、检察的内容不同

巡视的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的作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的选任情况等六项。其涉及的内容全面、范围广泛。行政监察的职能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其功能与监察的内容具有密切联系,根据《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此条文对监察的内容予以明确。“检察官依据审理结果确信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不应急着将被告送到监狱或刑场。”这说明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制度的内容,但检察的内容广泛,并不仅仅限于刑事部分,其对民事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并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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