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5-08-19 05:12秦庆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

秦庆宏

摘要: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从职能和执法特点来看,公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意义重大。履行公诉职责应该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社会矛盾;化解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侦查终结之后通过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是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制度作了一系列完善的规定。公诉部门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審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各个阶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有效机制,全力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本文试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谈谈如何发挥公诉职能,实现社会关系顺利修复,社会矛盾及时化解。

一、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地位和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落实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法律监督者,自身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新使命。公诉工作作为检察业务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需要更多的融入解决社会矛盾的内涵,因此,履行公诉职责应该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公诉环节常见的由社会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

1.因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多发

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保证基本建设用地需要,征地拆迁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重要的工作之一。伴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失地农民和拆迁户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同政府或者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有时表现还相当激烈。由此而引发的矛盾表现在公诉环节,主要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对补偿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开发商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财物。有的却采取各种方法故意阻挡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或者用各种方法阻止施工正常进行。因给开发商或者建筑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触犯法律。

2.易发多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仍是矛盾激化的焦点

笔者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二十年,深感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是最容易发生、最为常见的犯罪案件。而且犯罪的发生大都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会给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和经济负担。许多家庭会由此而一夜之间返贫。因此,案件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民事赔偿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矛盾不及时化解很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3.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代表的逐利型犯罪凸显

墨汁粉条、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塑化剂等许多不被普通大众熟知的新名词不断出现在当代人的生活当中。冲击着人们的味觉、视觉、听觉,叩击着愿意健康活下去人们的神经。这些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伤害赔偿等各种矛盾也逐步表现了出来。公诉环节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去研究。

4.退耕还林、义务教育、新型合作医疗、家电下乡、整村扶贫、城乡低保等涉农、惠农领域已成为犯罪重灾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出台了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涉农、惠农政策。伴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国家涉农、惠农资金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

三、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

1.正确运用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因而,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刑事和解严格限制于犯罪嫌疑人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尚好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初犯、偶犯,以及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案件,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避免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理念。再次,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平等、自愿和解。最后,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公权过度干预,切忌使得嫌疑人误认为以不处理为诱饵引导其做有罪供述,产生抵触情绪,而被害人则以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好处,强迫自己接受“花钱抵罪”,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好。

2.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

法律的本质就是说理;没有说理,就没有法律;不强化法律的说理性,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应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其进行答疑说理是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的内在必然要求。对于不起诉的案件,在不起诉书中增加说理内容,向侦查机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答疑说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促进当事人、检察机关与其他办案机关之间关系和谐,实现诉讼效率,强化法律监督意义重大。

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从诉讼程序角度来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是以拘役刑适用为目的,公、检、法三机关各在10日内办理完结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程序。实践中,一般均在公诉部门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因为目前“两简”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多是以专组的形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部门从收案开始即做到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别将所有的案件划分为轻刑案件和一般案件。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报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受案当日将案件交承办人,并办理好有关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手续、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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