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类说反思*

2015-08-16 09:12
语言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词类副词宾语

周 韧

北京语言大学教务处 北京 100083

兼类说反思*

周 韧

北京语言大学教务处 北京 100083

朱德熙先生的词类观和他确立的汉语词类体系在汉语语法学界影响深远。本文认为,如果深入贯彻朱先生最主要的词类观,那么在汉语的词类划分体系当中,便不宜有兼类的概念。文章首先说明设立兼类词所依据的“数量原则”其实难以把握,进而从概括词和个体词关系、词类划分标准的确定和词性标注三个方面说明兼类概念带来的理论困境。我们认为,一旦确立“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一重要原则,那么设置兼类便会多多少少和这一原则产生矛盾。

兼类 概括词和个体词 词类划分标准 词性标注

1 兼类说

“兼类”是词类划分中的重要概念,指“一词多类”现象,即一个词属于两个或多个类别的情况。

兼类的概念在汉语语法研究之初,就已经存在了。《马氏文通》中就有“字类通假”的说法。例如,在论述“名字”中的“通名”时,便认为“通名”也可假借“静字”、“动字”和“状字”。以“通名”假借“动字”为例,马建忠(1983:34)是这样论述的:

韩〔1〕指“韩愈”。上于相公书:“圣贤之能多,农马之知专故也。”“能”“知”动字也,而用如通名。韩上郑相公书:“窃自计较,受与报不宜在门下诸从事后。”“受”“报”动字也,而用如通名。韩答侯继书:“冀足下知吾之退未始不为进,而众人之进未始不为退也。”“进”“退”动字也,而用如通名。其见于他书者,不可枚举。

表面上,“字类通假”好像是不用兼类这种说法。可实际上,“字类通假”认为同一个词在甲位置上和乙位置上有不同的词性,它其实就是汉语语法中 “兼类说”的最早版本。

在后来的汉语语法研究中,出现了种种不同的理论来处理“一词多类”现象。这其中有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的“转类说”和“词类活用说”,其代表为黎锦熙(1992:17)和陈承泽(1982:18-20)。而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又出现了“名物化”等理论。不过,这些观点在汉语语法研究的历程中不断受到质疑,其中有些观点早已被淘汰。

吕叔湘(1984)对这些说法都有详细而深刻的批评。吕先生指出了“通假说”、“转类说”和“活用说”的种种弊病。其中,以“依句辨品”为基础的“转类说”受到的批评最多,吕先生指出:在实用上,“依句辨品”不仅模糊了词类的特点,而且显得不必要的罗嗦;在理论上,“依句辨品”实质上是“离句无品”,并且是将词的意义和词的用法混为一谈。

吕先生在文章中着重指出的一点是:这几种说法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将词类和句法成分看成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终归站不住脚。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汉语词类中兼类的讨论一度又成为热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徐枢(1991)和胡明扬(1996)。但是,彼时讨论兼类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确定词的同一性”,“确定判断兼类词的语法功能标准”以及“控制兼类词数量”等方面。而且,各位学者讨论问题的前提都是汉语中是存在着兼类词的。

而本文最主要的观点是:说明汉语词类划分中不应存在兼类的概念。兼类的概念和朱德熙先生的语法观点存在着一系列不可调和的冲突。

2 朱德熙先生的词类观

朱德熙先生的词类研究在汉语语法学界影响最为深远,词类研究是朱先生语法研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朱先生的词类观主要体现在朱德熙(1985)当中,而朱先生确立的汉语词类系统主要体现在朱德熙(1982)当中。

朱德熙(1985:4-5)讨论了汉语语法与印欧语系语言相比较的特点,朱先生认为汉语语法的两条主要特点中的第一条便是:“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就是通常说的句子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朱德熙(1985:5)进一步解释说:“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大致的情形可以从下边的图示里看出来。”

图1 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对应关系示意图

朱先生提出这条原则,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汉语中名词和动词的纠葛。我们注意到,在朱德熙(1983)中,第一句话便是:“汉语和印欧语语法上的显著区别之一,是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两者合称谓词)可以直接作句子的主语或宾语而无需改变形式”。

可见,朱先生提出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种一一对应关系,主要就是要说明动词和形容词做主宾语的问题,说明动词和形容词并非需要“假借”、“转类”、“活用”、“名物化”和“兼类”等处理方法,其本身就可直接充当主宾语。

认为动词形容词无需改变形式便可直接充当主宾语,正是朱先生“摆脱印欧语的干扰,用朴素的眼光看汉语”的一个重要实践例证。沈家煊先生曾在各种场合评论到:“这是汉语语法研究一百年来最重要的成就”。

朱先生的观点现今已经是汉语语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黄伯荣和廖旭东(2007)和胡裕树(1995)是现今国内通行的两大现汉教材,在论述现代汉语语法特点的时候,黄伯荣和廖旭东(2007:8)将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这一条列入,而胡裕树(1995:18)也明确表示“动词、形容词可以充当主语或宾语”是汉语的重要特点。

本文的主旨是讨论兼类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坚持朱先生的词类观,坚持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条原则,那么在汉语词类划分的系统当中,不仅可以取消动词和名词的兼类,而且可以取消所有的兼类,或者说,如果贯彻朱先生的词类观,那么在朱先生的词类划分系统中,是不能有兼类的。

首先要明确,本文所要讨论的兼类现象,根据陆俭明(1994)的研究,指的是严格具有形式和意义同一性的词的兼类现象,如“共同纲领”和“共同奋斗”中的“共同”。根本不具同一性的同音词,如“花钱”和“买花”中的“花”不是本文要讲的兼类词;不具备严格语义同一性的词,如“买把锁锁门”中的“锁”也不是本文要讲的兼类词;而一些修辞上的临时用法,如“这个连长太‘军阀’了”中的“军阀”也不是本文要讲的兼类词。

3 划分兼类的数量原则

在朱德熙先生建立的词类系统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兼类?判断兼类的标准是什么?实际上,在考虑是否设置兼类的时候,最常用的标准应该就是数量上的标准,一般要求兼类必须在同类词中不能占多数,只能占少数,否则便是分类不精。我们姑且将这样的标准称为“数量原则”。

关于数量原则,赵元任(1979:229)、朱德熙(1982)和吕叔湘(1984)都曾提到过。朱德熙(1982:39)论述到:

当我们把A、B两类词分开的时候,可以允许有一部分词兼属A、B两类。但是兼类的词只能是少数,如果把A和B分为两类之后,大部分A类词同时兼属B类,或大部分B类词兼属A类,那只能说明我们当初把A和B划分两类词本身没有多大意义。而吕叔湘(1984:256-258)讲得更为详细:

一个甲类词,在某一场合具有咱们规定为乙类词的特点的特点,应该算是乙类词;可并不是难得这样用,是经常这样用,而且同类的词大多数都能这样用。例如“天冷了”。一般都说“冷”是形容词,但是如果规定只有动词能做谓语,能加“了”,这里的“冷”是不是动词?换句话说,“冷”是不是兼属形容词和动词两类?这就要考虑了。假使咱们采取这样的看法,大多数形容词都要兼属动词,这两个词类就不大分得清,这个分类法就有毛病了。这个时候咱们就应该考虑一下,当初的标准是否定得恰当。为什么不可以把做谓语和加“了”字不作为动词的特点而作为动词和形容词的共同特点,另从别的方面去分辨这两个词类呢?只要把标准改订一下,这一词两属就不是一词两属了。

……总而言之,要建立一个词类,就不要让这一类里的词有全部或大部兼属另一类的可能;如果有这种情形,应该重新考虑划分词类的标准。

不过,我们发现,数量原则在词类划分的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数量原则中的“数量”却是个模糊的概念,因为我们直到现在也没见到哪个语法学家提出一个具体的百分比数值,用来界定是否采用兼类的概念。甲类词中,具备乙类词性质的词到底低于百分之多少时候,才处理为兼类,是百分之十,还是百分之二十?这没有人谈过。

其次,这种百分比的数值是以某词类中的所有词来计算,还是以其中的常用词来计算?这种选择也可能造成两难的局面。例如,根据郭锐(2002:163)的统计,可以直接作状语的形容词在所有形容词中只占12%,但在常用形容词中却占37%。那么,到底是否应该设置形容词和副词的兼类就两难了。

最后,在是否设定兼类的评估中,数量原则也没有贯彻到底。比如说,在朱德熙(1982)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词类体系中,一般有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有形容词和动词的兼类。但却没有名词和副词的兼类,也没有动词和副词的兼类。根据郭锐(2002:230,194)的统计,兼有区别词性质的副词占副词的7%,兼有动词性质的形容词同样占形容词的7%,但另外一方面,根据郭锐(2002:188,213),兼有副词性质的动词占动词的1.3%,兼有副词性质(指充当状语)的名词占名词的0.2%。那么,按照数量原则,我们更应该设立名词和副词的兼类以及动词和副词的兼类,但事实并非如此。

顺便讲一下,要是把充当状语的名词看成是副词,那么很可能让我们错失一些深入挖掘语言规律的机会,陆丙甫(2004)所提出的“距离-标记对应律”正是从名词充当状语的角度看问题,要是将“电话联系、掌声通过”等结构看成是副词修饰动词,也就发现不了“距离-标记对应律”了。

4 概括词和个体词

按照朱德熙(1985:7),现代汉语中“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做主宾语”,如果把这些动词形容词都处理成和名词的兼类,显然违背数量原则,不能让人满意。

不过,朱先生在坚持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非一一对应关系的时候,还有更重要的理论考虑,朱先生在批评“依句辨品”和“名物化”理论的时候,并不是用数量的多少进行论证,而主要是从概括词和个体词的角度出发论证自己的观点。所谓概括词和个体词,即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词型(word-type)和词例(word-token)的概念。〔2〕在朱德熙(2010:83)中,概括词被称为“类象词”,个体词被称为“具象词”。

朱德熙等(1980)指出,个体词是在语言片段中占据一定位置的词,而概括词是对个体词的抽象和综合,是具体的语言片段以外的东西。个体词的语法性质只是这个个体词在一定的语言片段里所实现出来的语法性质,概括词的语法性质则是隶属于这个概括词的所有个体词的语法性质的总和。请看以下朱德熙等(1980)的一段论述:

(a)谁去1? 谁看1?

(b)去2是对的。 看2是对的。

(c)去3是对的。 看3的人很多。

“去1、去2、去3”三个个体词的形式和意义相同,是同一个概括词;同样,“看1、看2、看3”也是同一个概括词。当我们把“去1、去2、去3”综合成一个概括词的时候,同时也把它们的语法性质综合起来作为概括词的语法性质。譬如个体词“去1”在(a)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谓语,“去2”在(b)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主语,在(c)里所实现的语法性质是做定语。这三者合在一起是概括词“去”的语法性质。

朱德熙等(1980)明确表示:“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不是个体词的直接分类。个体词与词类之间只有间接的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汉语中,概括词的不同个体词可能出现在不同的句法成分上,由此就造成了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的格局。“依句辨品”正是对个体词的分类,因此被朱德熙(2010:85)批评:

因为黎氏受了印欧语语法的影响,认为动词只能在谓语的位置上出现,不能在主宾语和定语位置上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出现的只能是名词,在修饰语位置上出现的只能是形容词。这样就把名、形、动三类跟句子成分一一对应了起来。把“去1”和“看1”归为一类(都具有做谓语的功能),把

“去2”和“看2”归为一类(都具有做主语的功能)等等。说起来是词类,实际是句子成分的类。

这才是朱先生取消大多数动名兼类的最主要理由!顺着朱先生的这个思路,我们就知道,兼类本质上还是根据个体词分类的一种处理,人为地割裂了某一概括词的整体性质。在逻辑上,如果上述朱先生批评“依句辨品”和“名物化”的理由成立,那么,这种理由同样适用于批评兼类词的设置。

对此,陈小荷(1999)早就指出:如果接受朱先生关于概括词和个体词的观点,显然就不应该容许任何兼类词的存在。我们同意陈先生的这个观点,并进一步进行阐释。

例如,“自动”作为一个抽象的概括词,它本身所具有的语法功能是完整的,在“自动步枪”中充当定语的“自动”和在“自动提取”中充当状语的“自动”都是同一概括词“自动”所具备的语法功能。那么,把定语位置上的“自动”看成区别词,把状语位置上的“自动”看成副词,从而认为“自动”是区别词兼副词。这是否也只是句子成分的类?是否也只是根据个体词划分的类?

过去,对于兼类有着假借、活用和转类的不同阐释。现在,同意兼类的学者的说法是:某词既具有甲类词的语法性质,也具有乙类词的语法性质,因此可以被看成甲类词兼乙类词。比如说,“端正”可以受“很”修饰,是具有形容词的性质,而可以带宾语,是具有动词的性质。因此被看成是形容词兼动词。

按照上面这种逻辑,就没有什么理由阻挡我们设置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设置形容词和副词的兼类,动词和区别词的兼类,等等。比如,我们同样可以说,“木头”充当主宾语是具备名词的语法功能,而充当定语是具备区别词的语法功能,所以“木头”是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不过,现今的各家词类系统中,并没有哪家设置了名词和区别词的兼类。是的,这只不过是我们承认名词也可以充当定语,所以不用把充当定语的名词看成是有区别词的性质。那么,为什么我们就不承认动词“端正”本身也能受“很”修饰呢?

既然说词类和句法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既然说动词形容词也可以充当主宾语,形容词也可以充当状语,为什么不承认副词也可以充当定语,或者区别词也可以充当状语?

5 兼类与词类划分标准

兼类现象造成的另外一个大问题就是:它们往往使得词类划分标准失效,让词类的定义在逻辑上出现漏洞。

在朱德熙(1982:52,192)中,区别词被定义为“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的粘着词”,而副词被定义为“只能充任状语的虚词”。

陈小荷(1999)就指出,“高速”既能充当定语(如“高速列车”)又能充当状语(高速前进),却在朱先生的系统中被处理为区别词兼副词,这不能让人满意。陈小荷(1999)认为,这不仅和朱先生“概括词和个体词”的理念相冲突,也由于定义中含有“只”字,将会造成逻辑矛盾。

宋柔(2009)继续指出:这其中的定义都有一个“只”字,因此区别词和副词两个词类定义的内涵是完全排斥的,外延不可能有交集。严格按照这两个定义,“高速”因为可以充当状语,所以不可能是区别词,因为可以充当定语,也不可能是副词,当然更不可能是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所以,宋柔(2009)认为此处有严重的逻辑谬误。

朱德熙(1982:55-56)还设置了动词和形容词的兼类,也涉及了这个问题。依靠能否受“很”修饰和能够带宾语这两条标准,可得出四个类别,前3个类别被归为动词,第4个类别被归为形容词。朱德熙(1982:55)列出下表:

表1 现代汉语动词与形容词语法分布表

所以,朱德熙(1982:55)为动词和形容词设置的定义分别是:

动词:凡不受“很”修饰或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动词;

形容词:凡受“很”修饰而不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形容词;

按理说,动词和形容词按照上述分类,两个标准正负值匹配可得四类,实际已穷尽了逻辑上的可能性,应不存在交叉兼类的可能,不过朱先生还是设置了动词和形容词的兼类,朱德熙(1982:56)讲到:

“委曲”可以受“很”修饰,又能带宾语(委曲你了),看起来好像属于上边表里的1类。但是1类动词带宾语的时候,可以同时受“很”修饰(例如:很想你|很怕生病)。“委曲”受“很”修饰的时候,后头不能带宾语;带宾语的时候,不受“很”修饰。我们说此类动词带宾语的时候是动词,不带宾语的时候是形容词。

“端正、宽大”本来是形容词,现在常常在后边加上宾语,使它转化成动词,例如:端正学习态度|宽大了一个特务分子。情形与“委曲”类似。

仔细分析朱先生对动词和形容词兼类的设置,我们并不完全认同。

从逻辑上讲,既然“委曲”可以带宾语,它就完全符合朱先生关于动词的定义,完全不符合朱先生关于形容词的定义。如果认为“很委曲”和“委曲你了”中的“委曲”是具备同一性的概括词的“委曲”,〔4〕郭锐先生、袁毓林先生和张伯江先生都向笔者指出:“很委曲”和“委曲你了”中的两个“委曲”未必具有同一性,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在袁毓林等(2009:628)的处理中,“委曲”(书中写作“委屈”)被分成“委曲1”和“委曲2”。如果“委曲”可以被分成两个概括词,就更不是兼类了。那么按照朱先生给动词下的定义,这个“委曲”就是动词,不是形容词。

说“委曲”受“很”修饰时就不能带宾语,带宾语时就不能受“很”修饰,两种语法性质不能共现,因此受“很”修饰时是实现形容词的语法性质,而带宾语时是实现动词的语法性质。这种说法并不能让人接受,因为这和朱先生另外一个重要的词类观点是冲突的。我们想起来,在另外一个结构中,原本能够带宾语的动词一般也不能带宾语,这就是汉语语法研究中著名的“N的V”结构。例如:

(1)他的去——*他的去公司

顾客的挑选——*顾客的挑选产品

领导的考虑——*领导的考虑问题

坏人的欺骗——*坏人的欺骗儿童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我们说“去、挑选、考虑、欺骗”因为不能带宾语,不能加体态标记(如不能说“顾客的挑选了”),不能重叠(如不能说“领导的考虑考虑”),因此不能被看成动词。朱先生一定不会同意这个观点,他一定会说:一个词入句后,在某一具体位置上并不一定能将这个词类的所有语法功能都实现出来。也就是说,个体词并不一定能把概括词具备的诸多语法功能在一个位置上同时实现。朱先生肯定会坚持说“去、挑选、考虑、欺骗”还是动词。这正是朱德熙等(1980)批评“名物化”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朱先生认为,在这种“N的V”结构中,无论是动词V已经实现的性质,还是其蕴含在内未能实现出来的性质,都是动词本来的性质。

现在,同样是在某个具体的位置上不能带宾语,为什么“很委曲”中的“委曲”就不是动词了?而“顾客的挑选”中的“挑选”就还是动词?我们是否也可以说,“委曲”本来就是动词,只不过受“很”修饰后不能实现其带宾语的性质而已。

在我们看来,朱先生对动词形容词兼类的设置和他其他论著的一些观点并不一致。特别是朱先生说“‘端正、宽大’本来是形容词,现在常常在后边加上宾语,使它转化成动词”的时候,不仅违背了按照概括词分类的原则,而且其中用了“转化”一词,耐人寻味。

6 兼类与词类标注

词类标准或许还可以再调整,例如宋柔和邢富坤(2011)提到,郭锐先生在与他们私人讨论中曾建议将区别词和副词的定义分别改成:

区别词:即能做定语不能做状语定语之外成分的概括词;

副词:即能做状语不能做状语定语之外成分的概括词。

尽管付出了失去简明性的代价,但上述定义在逻辑上至少是自洽的。并且宋柔和邢富坤(2011)指出,如果有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那么在计算机处理文本的词类标注中,如果在定语位置则标注为区别词,而在状语位置则标注为副词,宋柔和邢富坤(2011)认为这样的标注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区别词和副词只做定语和状语。但形容词和动词的兼类可能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对于“委曲”来说,在“很委曲”中自然可以标为形容词,在“委曲你了”这种带宾语的情况自然可以标为动词,但是宋柔和邢富坤(2011)指出,在充当谓语、定语、状语和主宾语等情况下,这些兼类词到底该标为动词,还是形容词呢?例如:(以下例子是我们添加的)

(2)a.他委曲了好几天。 b.委曲的孩子 c.委曲地走开了。

d.受到的委曲很多 e.她心里有委曲。

名词和处所词的兼类也有这个问题,朱德熙(1982:42-43)提到处所词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地名,如中国、亚洲、重庆、长安街、黄庄等等;第二类是可以看成是地方的机构,如学校、公园、邮局、图书馆、电影院等等。第三类是合成方位词,如:上头、下边、里头、前边、背后、当中等等。朱先生认为前两类词里的大部分应该看成是名词兼处所词,作为政治单位或机构,是名词;作为地方,是处所词。

这里,朱先生区分名词和处所词主要依靠语义,并不符合他重视语法功能的作风。而且,朱先生说前两类处所词都应该看成是名词和处所词的兼类,第三类是方位词,这几乎等于说处所词都是兼类词,明显不合理。

如果要说处所词和名词在语法功能上有区别的话,就是处所词在充当介词宾语的时候可以不用后附方位词,但是在不充当介词宾语的时候,在充当主语、宾语和定语的时候,这些词就难分清是处所词还是名词了:

(3)a.亚洲国家众多。 b.飞去重庆 c.电影院门票 d.学校领导朱德熙(1985:25-26)曾解释了他为什么将“研究、调查”看成是名动词,而不看成是动词和名词兼类的问题。朱先生说到:

一个词如果兼属甲乙两类,我们总能确定它在哪些语法位置上表现为甲类词,在哪些位置上表现为乙类词。可是单个儿的名动词和名形词处于主语或某些动词的宾语位置上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确定它到底是动词、形容词,还是名词,例如下边两句里的“调查”和“困难”:

调查很重要。

我不怕困难。

要是采取名动词和名形词的说法,就无需回答这样的问题。很显然,朱先生忽视了动词和形容词兼类,名词和处所词兼类也存在某些语法位置上难以标注词性的问题。即使是我们刚才讨论的区别词和副词的兼类,当这些词修饰名动词的时候,可能还是要碰到这个问题。例如:

(4)a.长期研究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b.自动分析目前还很难达到很高的水平。

其中的“长期”和“自动”到底是区别词还是副词呢?

7 取消兼类的缺点是什么?

之所以要设置“兼类词”,是碰到了下图这样的情况:

图2 兼类情况示意图

范围a的词属于甲类,范围b的词属于乙类,问题是怎么处理范围c的词。郭锐(2002:158-159)指出,对于c的处理,可有三种不同的策略:

第一种:同质策略,即将c处理为甲类和乙类的兼类词;

第二种:同型策略,即将c处理为丙类,即独立的一类;

第三种:优先同型策略,即将a和c处理为甲类,b为乙类,或者,将b和c处理为乙类,a为甲类。

本文反对兼类的处理,说明我们一般不采取同质策略的处理方法,而采用同型策略或优先同型策略,尤其是优先同型策略。

对于优先同型策略,郭锐(2002:159)给出的评价是:“优先同型策略的优点是无兼类,词类的数目不大,缺点是词类与词类性质不完全对应”。对于同型策略,郭锐(2002:159)给出的评价是:“同型策略的优点是无狭义兼类词,缺点是类的数目大,词类与词类性质不一一对应”。

对于其中提到的同型策略和优先同型策略的缺点,我们想讲的是:

第一,在汉语中,词类与词类性质不完全对应实在是一件很正常,并且是很普遍的事情,我们只要稍加思考,就可举出以下种种例子:

动词有能带宾语的,也有不能带宾语的,如“保护”和“休息”;

动词有能带体态助词的,也有不能带体态助词的,如“邀请”和“盘踞”;

形容词有能重叠的,也有不能重叠的,如“漂亮”和“美丽”;

形容词有能做状语的,也有不能做状语的,如“刻苦”和“脏”;

副词有能做补语的,也有不能做补语的,如“很”和“挺”;

名词有能受数量词修饰的,也有不能受数量词修饰的,如“桌子”和“政治”;

名词有不能做主语的,也有不能做宾语的,如“泡影”和“年事”;

区别词充当定语时候有必须要加“的”的,也有不必加“的”的,如“亲爱”和“野生”。

可见,即使在词类系统保留兼类词,词类和词类性质在太多方面也是不对应的。

第二,即使是采取同型策略,将c看成独立的丙类,表面上是在甲类和乙类之外新增加了一类,实际上也未必更复杂。

例如,有三类词,分别以“军用”、“忽然”和“自动”为代表,第一类只能充当定语,第二类只能充当状语,而第三类既能充当定语也能充当状语。事实上,我们就是需要在词类划分工作中,对这三类词进行区分,但可以有种种办法。例如:

军用 忽然 自动

第一种 区别词 副词 区别词和副词兼类 (同质策略)

第二种 区别词 副词 修饰词 (同型策略)

第三种 区别词 副词Ⅰ类 副词Ⅱ类 (优先同型策略)

第四种 区别词Ⅰ类 副词 区别词Ⅱ类 (优先同型策略)

其实,把“自动”看成是兼类,或者是独立的一类,或者是副词的小类或区别词的小类,都是要把“自动”与其他两类区分看来,将它看成与不同“忽然”和“军用”不同的第三个类别。说白了,认为“自动”是区别词和副词兼类,实质上也是在区别词和副词这两类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第三类。

取消兼类,绝不是漠视和忽略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功能差异,完全可以用增加新的大类(即“同型策略”)或大类里头增加小类(即“优先同型策略”)两种方法来处理。至于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是可以继续讨论的。

所以,在我们看来,取消兼类并不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

8 《语法讲义》中的兼类设置

我们查阅了朱德熙(1982)一书,朱先生提到的兼类的情况有:

1)名词兼处所词,如:学校、邮局;(43页)

2)名词兼量词,如:县、站;(50页)

3)区别词兼副词,如:共同、自动;(53页)

4)动词兼形容词,如:委曲、端正;(56页)

5)动词兼介词,如:在、到;(174页)

6)介词兼连词,如:跟、和;(176页)

而在此之后,朱德熙(1990)认为也可将“调查、研究”等名动词也看成是动词和名词的兼类词。

针对以上兼类词,再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传统上我们说句子有六大成分“主谓宾定状补”,把能否充当句子成分看成是区分实词和虚词的标准。但我们应该承认,虚词出现在句子中的各种位置,它们也应该被看成是某种句子成分,只不过,有的时候我们并没有给这些位置取名而已。举例来讲,量词所处的位置,如“一个人”中的“个”,我们也可以看成是某种句法成分,取名为“类语”,这样,我们只要承认某些名词也可充当“类语”,便没有名词和量词的兼类了。

第二,名词与处所词不是一种层级上并立的词类,处所词应该是名词的一个小类。朱德熙(1982: 41)定义名词的时候,使用的标准是“可以受数量词修饰”和“不受副词修饰”这样宏观的标准,但是在朱德熙(1982:42)定义处所词时候,使用的标准却是具体到“能做‘在、到、往(wàng)’的宾语”和“能用‘哪儿’提问”等这种和具体某个词搭配的微观标准。尽管使用标准的等级不一样,但分出的词类却处在平级的地位,这个分类并不合理。说处所词和名词有后附方位词的差异,这个观察本身当然正确,但这只是名词内部不同小类的差异,名词和处所词兼类应该是不存在的。〔5〕郭锐(2002:217)大大缩小了处所词的范围,认为处所词的语法功能是:只能进入“在~”格式并且不能后附方位词。这样,就把“中国、亚洲、学校、公园”从处所词中排出出去了,因为这些词都可以后附方位词,如“中国以南”和“学校里”。郭锐(2002:212)认为真正的处所词是“当地、野外、民间、远处、一旁”,注意这些词进入“在~”格式后都不能后附方位词了,请比较:在当地——*在当地里 在野外——*在野外上在民间——*在民间里 在远处——*在远处上不过,我们依然认为“当地、野外、民间、远处、一旁”这些词首先还是名词,其次才是处所词。

第三,把名动词看成是名词和动词的兼类是行不通的,关于这点,沈家煊(2012)已经有了充分的论证,沈先生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如果将名动词的判定标准推广,那么无论单音动词还是双音动词,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看成是名词和动词兼类。比如,沈先生指出,单音动词也可以受名词修饰,如“三级跳、本垒打、龙虎斗、窝里反、姐弟恋、鸳鸯配、姑嫂争、胡马会”。也可能在主宾语位置上造成歧义格式,例如:(例子摘自沈家煊2012)

(5)a.去N很重要(刘备的第三次去很重要)

b.去V很重要(接二连三地去茅庐很重要)

沈先生认为设立“名动词”作为名动兼类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严重的理论危机。〔6〕顺便说一句,假设不将“名动词”看成名动兼类,而维持《语法讲义》的观点,将其看成动词里的小类,也有很大问题。因为“数学研究”和“人口调查”整体是名词性的,而“研究”和“调查”是动词,这就会引起“向心结构难题”。详情请参看沈家煊(2012),本文不再详述。

第四,无论从历史来源,还是从句法语义角度来看,都有理由将介词看成动词的一个小类。我们知道,现代汉语的介词都是从古代汉语的动词虚化而来,而在形式语法的处理中,动词和介词常常具有相同的地位,比如说,动词和介词都具备给名词赋格的能力。在丁声树等(1961:95)中,介词就是被处理为动词的小类,被称为“次动词”。

本文主张:在朱先生倡导的词类系统中,应不设置兼类词。那么,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取消了兼类词,那么有没有一个新的可替代的词类系统呢?

这根本不是什么大问题。在上述朱德熙(1982)列出的兼类词中,名词兼处所词都处理成名词,名词兼量词都处理成名词,区别词兼副词都处理成区别词,动词兼形容词都处理成动词,动词兼介词都处理成动词,介词兼连词都处理成介词。也就是说,暂且先不论是否还有其它问题,在朱德熙(1982)的词类系统中,只稍加修改,并不影响大局。

沈家煊(2009)等论著主推的汉语词类的“包含模式”中,实际上也应该是取消兼类的。

9 结语

既然朱先生明确提出“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不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条原则,那么在汉语词类划分中,设置兼类就多多少少会和这条原则发生冲突,因为设置兼类的本质还是想让词类和词的语法功能对应起来。

本文从多个角度回顾了朱德熙先生的一些重要的词类观,我们着重指出:在概括词和个体词关系、词类划分标准确定和词类标注这三方面上,设置兼类是违背朱先生的词类观的。我们要明白,朱先生的词类观是朱先生构造汉语词类系统的基石,不能因为需要容纳兼类的存在而轻易退让。但反过来说,在汉语词类划分系统中取消兼类基本上不会对朱先生的词类观造成伤害,相反,笔者坚信,这才是对朱先生词类观最彻底的贯彻。

确立词类和句法成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后,想用动词、名词、形容词等简单几个符号就完全抓住汉语的结构关系,基本是不可能的。〔7〕注意,我们只是说“完全抓住”不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抓住了词类,也就抓住了结构关系,例如,“副词+动词”只能是状中结构。既然这样,为什么我们不干脆取消兼类,还能求得整个词类系统的整体性和一致性。那么,对于那些愿意保留兼类的学者来说,对本文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是否也应该再仔细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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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韧,1977年生,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毕业。现任北京语言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Reflections on“Multi-Category”in Mandarin’s Word Classes

Zhou Ren

TeachingAffairsOffice,BeijingLanguageandCultureUniversity,Beijing100083

In line with Mr Zhu Dexi’s insightful thoughts on Mandarin’s word classes,this paper raises some doubts on the conception of“multi-category”from three perspectives: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d-type and word-token;b)the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s for word classes division;c) the annotation of word class in text.We believe that the conception of“multi-category”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Chinese word classes has no strict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syntactic position”.

multi-category;word-type and word-token;the standards for word class division;the annotation of word class

H042

A

1671-9484(2015)05-0504-13

2012年11月5日 [定稿日期]2013年9月18日

10.7509/j.linsci.201309.027971

*本文的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227)、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和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感谢郭锐、袁毓林和张伯江先生以及《语言科学》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文章初稿曾在“第十七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上海师范大学,2012年10月)上宣读,感谢与会学者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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