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19)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就是对社会的各个阶层进行法律意识培育,让其走法制化道路。高校学报是学术期刊中的一种,是国家科研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技创新,繁荣学术研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学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是高校的二级单位,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学报的主管单位高校对学报主要考核的是“质量关”和“政治关”,重点关注的是刊物的影响因子,是否能被著名的数据库收录,是否出现政治错误,而学报的“法律关”往往被忽略。但学报是高校学术研究的展示舞台,学报编辑作为人类社会精神产品的传播者,除了应当具有专业素质外,更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现阶段,我国专门针对学报编辑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大多数对学报编辑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寻找。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路线图将更加清晰。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培育学报编辑法律意识,在办刊工作中不断提升其学法、守法、敬法、用法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法规维护作者和编辑部权益,是一个刊物能够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高校学报编辑是社会精神产品的具体从事者,也是学术期刊的最终完成者,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学术期刊的内容、地位、口碑甚至存亡,所以提高高校学报编辑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对高校、对期刊,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学术水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作为一个高校学报编辑在工作中首先应该具备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保密意识,才能在工作中培育法律意识。
1.责任意识。高校学报被认为是学术研究的展示舞台。这就要求学报编辑除了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还必须对社会的学术发展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作者的利益出发,着眼大局,通过学报推广、展示最前沿科学技术。学报编辑工作中,最主要、最关键的是坚持对稿件实行严格的“三审”制度。建国初期,国家出版总署就明确提出,在出版工作中必须严格实行三审制度,这就从根本制度上明确制定了审选稿件是必不可少的程序。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制订的 《期刊编辑出版流程》中规定:“审稿是编辑流程的中心工作。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审级……三个审级是初审、复审、终审。”[2]明确了稿件的审查必须实行三审制度。《制度》规定,高校编辑只有初审、复审和终审这三道程序后,才能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三审过程中编辑是否具有责任意识,是否客观、公正选稿,直接影响学报的质量。
2.保密意识。21世纪,国家之间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以科技创新为主,科技信息的作用越来越突显,科技保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报刊的保密意识不容乐观。国家科委在1982年曾经详细统计过,我国的发明项目半数以上已在报刊上公布了其详细内容,出现了大量泄密情况。据报道,期刊、书籍、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是国际情报人员搜集情报的主要来源,获取的情报约50%是来自大众媒体,而直接由情报人员提供的只有15%[3]。1994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4]。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也对出版物禁止泄露国家秘密作出过相关规定。学报是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是他国获取情报的重要来源。如果学报编辑对来稿中涉及的科技数据不敏感,没有保密意识,随意泄露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重要数据,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编辑只有自身树立保密意识,才能做好科技的守门人,为国家的经济、国防安全出份力[5]。
3.诚信意识。目前,诚信问题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已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处处可见,有的作者,为了申请项目而剽取他人的学术成果;有的作者,在攻读学位时,不能潜心研究学问,伪造数据,蒙混过关;有的作者为职称或仕途,请枪手代写文章。这些抄袭、拼凑来的垃圾文章,严重影响学报的学术质量,学报编辑作为学术期刊的守门人,应该切实承担起刊物质量的把关工作。2010年2月26日,我国对《著作权法》又重新作出修订,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根据民法通则,著作人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6]。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四项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财产权,即使用权、获酬权。学报是体现科研成果、学术水平以及专家科学诚信的学术性刊物。高校学报编辑就应该具有诚信意识,作为学报出版发行的直接责任人,学报编辑每一个工作环节当中,应该恪守学术诚信,成为学术诚信的带头人、示范者,只有这样学报的学术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高校编辑法律意识缺乏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有编辑自身、学报编辑部内部管理、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
1.编辑层面——自身素质不高。一是部分学报编辑不懂法,对于应该掌握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在编辑过程中,对文字使用规范、署名、引用参考文献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降低了编辑标准;二是部分学报编辑对相关领域缺乏专业素养,不了解国际最新动态,对文稿中涉及的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和独有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文责自负”,既然作者在文稿愿意公布试验内容、方法甚至核心数据,编辑就无须保密。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意间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核心技术在学报中毫无保留地全部刊出,成为国际共享的成果;三是部分编辑违背职业道德,对“人情稿”、“关系稿”把关不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某些文章特别开“绿灯”,降低了用稿标准;四是部分学报编辑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工作的便利,冒名发表他人文章,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五是部分编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对作者违法行为给学报造成的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不及时通知部门管理者,听之任之,使违规者逃脱了惩罚。
2.学报编辑部方面——管理的失范。一是“三审”制度流于形式。目前,尽管国家对审稿制度出台了严格的规定,规定每个学报都实行“三审”制度。但在执行时,出现许多问题,如为了保证审稿质量,学报编辑部聘请的专家基本上是某个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在其承担了大量的教学和研究任务后,兼职到学报承担审稿工作。审读文章,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常常耗费专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学报编辑部能提给专家的审稿费比较低。所以审稿专家常常推脱或敷衍了事,不认真对待审稿;另外,学报编辑部审稿流程中虽然采用的是匿名审稿,但是高校学报不是大众刊物,在一定的学科领域会有一些相对固定的审稿专家和作者,大家对彼此的研究方向和写作风格都有一定的了解,在审稿时,由于个人情感的存在,不能客观、公正地审稿,导致“人情稿、关系稿”时有发生。二是争夺优质稿源。有些学报编辑部为迅速提升刊物的影响因子,提出一些约优质稿件的奖励方案,管理者希望利用各种人脉想方设法争夺优质稿源。一旦约到名家的文章,除了简化审稿流程,有时会设专栏刊出,还要付给高额的稿酬。这些举措虽然短期来说可以约到一些好稿件,但长期以往,最后演变为对专家、学者稿件的争夺之战。然而优质文章是有限的,专家往往会临时拼凑或让学生代写一些文章,这就导致稿件鱼目混珠,以次充好,让审稿制度形同虚设。
3.社会层面——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国家针对出版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是缺乏直接针对高校学报的相关法规,而学报由教育部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齐抓共管,有着多种评价标准和考核规定,不少规范概念模糊,缺少行之有效具体措施。因此,司法机关在执行时会流于形式难于执法。另外,现在国内外学术不端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人认为学术造假、论文抄袭是学术道德缺失,不算违法,道德谴责一下就行了,这种思想甚至在科研工作者、大学教授、政府高官中蔓延。如一贯以学术严谨著称的德国近几年也曝出多起学术腐败和学术造假事件,因论文抄袭而被取消博士头衔的德国前教育与科研部部长沙万,也因学术不端辞去了官职。他博士论文的50%以上部分都是抄袭的,并且没有注明出处,严重超出了学术允许的范围。面对公众的质疑和责问,沙万虽然承认是由于疏忽大意才造成当年博士论文的失误,但坚决否认自己是剽窃行为。
针对以上学报编辑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结合实际的编辑工作经验,提出通过编辑自身、学报编辑部、国家等三个层面来培育学报编辑法律意识。
1.提高专业知识,加强法律修养。编辑自身需要提高专业知识,加强法律修养。这是是培育编辑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首先,一名合格的学报编辑应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现在高校对学报编辑的专业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编辑中的大多数都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报编辑除了做好编辑工作外,还要主动承担相关专业的科研项目,撰写高级别的学术文章,成为一名研究型编辑。只有这样,才会去阅读大量学术文章,才能做到对相关学术研究的内在规律有所了解,才能把握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及成果,才能在编辑工作中提高识别保密稿件和非保密稿件的能力,判断稿件中哪些内容和数据需要保密,才能敏锐挑选到高水平、高质量的稿件,才能对抄袭、剽窃的稿件,有正确的判断。其次,学报编辑加强自身法律修养。这要求学报编辑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一名合格的学报编辑不仅精通国内的法律法规,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还要了解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只有让这些法律知识内化于心,才能运用好。
2.规范出版流程,严格审稿制度。学报编辑部要规范编辑出版流程,严格执行三审制度。学报编辑部应加强对内部编辑人员和外审专家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这对提高学报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学报编辑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多重视编辑的法律教育,培养编辑法律意识。但是编辑要对所有来稿都作出合适的评价,确实是一件困难事,这就要求学报重视编辑的法律继续教育,让编辑按期参加一些由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的各类关于出版行业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强化编辑的法律水平,鼓励他们除了关注相关专业的学习外,能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出版业的有序发展。(2)加强对审稿专家的管理。首先,在外审阶段,除了采用匿名审稿制外,还要对外审专家采用二审制。二审制的优点就是可以综合两名外审稿专家的意见,帮助克服审稿专家的个人偏见,尽力做到相对公平。其次,学报编辑部应扩大外审专家信息数据库。学报在建立外审专家的信息数据库时,应该多关心相关学术领域能发表高级别文章的作者群,在其中挑选一些审稿专家,特别是已取得显著成绩的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学者。再次,学报编辑部应在外审专家信息数据库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系统,做到及时对信息数据库中的外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如审稿数量、审回时间、审稿质量的优劣等,只有这样才能对每个外审专家的工作进行一个科学的、系统的评定,从而筛选出适合本学报的外审专家。
3.完善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国家完善编辑法律法规,全民树立法制观念,是保证出版业可持续发展重要的举措。首先,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独立的、科学的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具体会得到何种处罚,都做出详细的规定。2014年4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认真做好选题策划、稿件组织工作,科学评估稿件的学术水平、创新成果及发表价值,确保出版质量;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杜绝刊发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文章。其次,国家可以要求高校和科技单位建设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单位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制定具体的可行的处罚制度,让每个科研人员都具有法律意识,在进行科学研究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让科研风气建设制度化、长期化、规范化,只有这样学报编辑才能工作中真正做到维护编辑部、作者的权益。
[1]黄昭艳.高校学报特色栏目创新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4,29(06).
[2]邵海.论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是”与“非”[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04).
[3]李玉坤,李远星,姚遵恩.网络环境下科技期刊编辑意识研究[J].编辑之窗,2010(01).
[4]张积玉.编辑规范综论[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5).
[5]陶范.论科技编辑的保密意识[J].编辑学报,2006,18(01).
[6]尹瑾.论学报编辑的法律意识[J].公安大学学报,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