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雅雯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异常迅速的发展阶段,他们对中国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融资难逐渐成为制约其成长的首要因素,而解决好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亦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及企业关注的重心。产业集群的产生在克服融资难现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指同一类型或同一行业的企业聚集在一定的区域内,这种空间聚集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促进了融资进程,提高了融资效率,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曙光。
产业集群是一种空间经济组织形式,指相同产业中或产业间有关联的中小企业在地域上的集合。这种聚集形成了在某一产业领域内性质各异而相互间又有紧密技术联系的经济群体,可以通过单个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整个区域的区位优势,迅速抱团形成强劲的群体优势。相比于单个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言,这些集群内的中小企业由于地理位置接近、产业关联度高,形成其特有的融资优势。
对于单个中小企业而言,自身信用往往是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集群内部,各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关联形式建立较为稳定的关系,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信用链”。这种长期建立起来的联系不仅有助于推动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避免了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加深了相互间的了解,有利于整个集群范围内信用文化环境的形成。一旦集群内某个企业失信,不仅要面临损失主要采购商和供应商的可能,还将面临被迫退出集群的风险。由此可见,违背承诺对集群内的中小企业而言,代价高昂,单个中小企业会努力提升本企业的诚信度,进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此外,各中小企业之间的互助作用也会为融资带来便利。比如,某企业经营中发生资金运转不灵,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上游企业会给予一定的还款优惠政策,基于集群内相互间的担保和信任便利,易形成抵押物一级市场,这对中小企业为彼此提供信用担保创造了有利条件。
单个中小企业碍于自身规模的原因融资渠道狭窄,但形成产业集群后克服了这一弊端,增加了其融资的方式。
第二,产业集群便于中小企业吸引外资。形成集群的中小企业能减少外商搜寻目标企业有用信息的成本,控制其投资风险,从而提高获得丰厚收益的可能。由于中小企业的聚集,使得资金、专业技术和优秀人才也会相应的集中在该区域,带来产业配套条件的不断优化,便于外商把握行业现状和发展前景,降低投资进入的不确定性。比如,我国的长三角地区聚集了许多民营企业,吸引了众多劳动者及技术人员汇聚于此,同时由于集群信息的有效扩散,最终成功地吸引了大量外资。
第三,产业集群扩大了民间融资的规模。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依赖于民间资金,但民间金融机构往往出于对风险的把控,贷给中小企业金额有限。由于地缘关系,在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彼此较为了解,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而且民间金融机构往往对集群企业的区域竞争优势和前景更加乐观,所以更愿意贷款给集群内企业。
银行发放贷款有固定的程序,从筛选材料、初审到尽职调查、过会等,这些步骤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但是如果银行对集群内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只需对同一行业内的某个企业完成一次调查和分析即可,大大缩减了银行的调查成本。相比于单个中小企业融资耗费,集群内的中小企业融资使银行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
另外,集群形式经营的中小企业降低了银行的放贷风险。一方面,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因为专业协作关系,彼此既相互了解又互相依赖。如果某一企业出现违约,会降低其在集群内的信誉度,影响今后发展。基于以上原因,集群企业很少拖欠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放贷风险就比单个中小企业要小得多。另一方面,集群内中小企业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网络,它的维系增加了中小企业迁移的机会成本。中小企业管理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不会为了躲避债务而迁移企业,这也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放贷风险。
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之一。由于单个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一旦情况突变,极易造成违约,给银行带来损失,但如果形成产业集群,企业违约成本提高,也使金融机构放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而且对集群内的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当地管委会搜集到更加完善的信息。例如,郑州航空港内的物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风控部门能够从港区管委会处收集到更完整的企业资料,从而降低了因银企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害。
产业集群这种经营模式的出现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但我国产业聚集区的发展还不成熟,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依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集群形式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减少了企业被银行拒贷的风险,但我国当前多数集群的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依其现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运营数量少、资金规模小、可贷额度低,不能完全填补中小企业的货币缺口。一是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辐射区域较小。虽然较发达的地区一般都有省级或市级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多数的县及县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比较缓慢或尚未发展,而现在很多的产业聚集区都建立在城市周边的郊县,这样一来,该体系就无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二是贷款担保机构的贷款数量和业务量有限。当前贷款担保机构的可贷资金较少,他们虽然拥有大量的注册资本和账面资金,但由于流动性高,实际运用到每一家中小企业的资金往往较少。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担保责任余额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 倍左右,在保责任余额仅为可运用资金总额的1.3 倍左右。与世界其它国家10 倍左右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相比较,我国的数据显得微不足道,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信用担保体系没有起到预期的放大作用,还需不断完善。
按融资方式不同,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的股权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债务融资。对于我国来说,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而对于集群内的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上市的门槛较高,无法用这种方式解决资金缺口。虽然我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启动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它们的低进入门槛、严要求运作的特点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但截止到2015 年4 月30 日,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有746 家,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只有446 家,证券市场的容量远远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是案件反映了美籍华裔社会地位的变化。涉案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一方是拥有美军最高军衔的退役四星将军,另一方只是一名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的中餐馆的华裔送餐员,两人的社会影响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20世纪,被抓的绝不会是大名鼎鼎的四星上将,只可能是被美国社会普遍歧视的华裔送餐员。美国华裔曾经长期遭受歧视、压迫和剥削。19世纪末,美国政府颁布《排华法案》,将针对华裔的种族歧视视为合法。此法案历经近60年,严重违背了捍卫人权的美国宪法精神。有人说,这个法案是美国移民史上最黑暗的一页,罗斯福也称其为“历史性的错误”。
此外,在我国的债券市场上,国债和金融债占据了大部分江山,二者的票面总额占比一直保持在90%以上。虽然近几年公司债券的发行呈上升趋势,但总量仍不及国债和金融债。究其原因,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企业规模要求严格,中小企业往往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达不到债券发行要求。根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债券类融资的比例仅占融资总额的1.8%。因此,集群内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且融资过程较为困难。
基于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时获得了便利,融资模式与以往的传统模式相比也有一定改变,但由于这些模式还处于探索期,难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相比于单个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从集群内中小企业的自身及其所处环境的现状出发,是对融资模式的大胆创新。2008 年,河南省首次发行“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此次是河南省首个由中小企业捆绑发行的债券,到2011 年2 月16 日,该债券总额为4.9 亿元,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河南省的集合债券形式创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但在发行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流程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企业群等多方配合,牵涉到的利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而河南省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此种行为。因此,急需全国性或地方性立法来约束和保护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以完善集合债券的发行流程及发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产业聚集区形成后,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依旧各自为政,忽视集群理念和整体意识,缺少“休戚共存、荣辱与共”的经营理念。首先,集群内中小企业间的专业性合作不够,尤其是一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县域集群,降低成本、提高信用的集群融资优势并没有得到发挥,大部分企业仍是孤军奋战,集群融资效果受到影响。其次,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对区域品牌重视不够。区域内各个企业有各自的品牌,没有相符合的区域品牌,不能充分发挥集群融资的优势。
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间的联系密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规避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等缺陷,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但其融资模式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才能更好地推动集群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回顾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历程可以发现,其发展与国家的政策支持息息相关,像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有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依据国外经验,我国如想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引导。一方面保证财政资金的足额投入。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建立产业聚集投资基金、产业聚集发展基金等相关政策性基金,全力协助产业集群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立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迫在眉睫,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便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能够落到实处。
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整个融资体系完善了,集群内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才会提高。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体系可以分为资本市场融资和各级金融机构融资两个部分。
第一,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常指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主板市场就是证券交易所市场,主要服务于经营业绩优良的大型企业;二板市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创业板市场,针对的是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三板市场又被称为场外市场,为暂时达不到上市要求的企业融资。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明显达不到多层次的要求。只有在资本市场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立不同的融资层次,企业才能通过自身的定位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市场。首先,优先发展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等,为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例如,近几年国家大力发展天津股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河南省建立郑州中小企业股权交易中心,这些都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其次,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到,要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滞后于股票市场,应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政策优惠,创新交易品种。
第二,加强各级金融机构对集群融资的支持。产业集群的经营形式使中小企业的资本扩充部分得到解决,但集群企业若要进一步发展,还需各级金融机构持续扶持。例如,建设银行针对北京中关村内企业的发展出台了长期性的文件,精心打造了中关村园区及区内企业所独享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翱翔金融计划,包括“梦想之路”“翱翔蓝天”“坚强后盾”三大系列共十余项创新型金融产品,使中关村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得到保障。除了大型国有银行外,股份制银行对集群企业融资也有锦上添花的作用。比如,民生银行长期对厦门的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授信总额度为3 亿元的“循环贷”“易捷贷”“组合贷”业务,解决了该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的后顾之忧。
信用担保程度是集群内的中小企业顺利融资的关键。要想增加集群内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融资水平,就需不断完善集群内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一,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多层次发展,利用不同层次担保机构的优势为集群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比如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等。
第二,产业集群内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中小企业的关系固定,可以发挥地区管委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在中小企业集群内建立信用等级评估系统和登记制度,扩充信息平台在集群内的功能,实现融资业务的高效发展。
最后,地方各级政府还可以引导有实力的个人、企业建立民间担保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担保机构不断增多,但真正有良好资质的机构却凤毛麟角,这就需要政府正确引导。
首先,依托现有规模扩展集群实力,使聚集区内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并集中主要力量培育龙头企业,创建产业集群的整体品牌。庞大的集群效应和独特的品牌优势可以吸引到更多金融机构的关注,提高企业的融资规模。
其次,大力发展企业的创新能力,缩短自主创新周期。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推进集群良性发展,拓宽集群效应的影响力。例如,新乡的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师范大学、中国农科院等科研机构进行校企合作,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提高了聚集区的影响力,融资自然水到渠成。
随着集群融资的发展,基于此的创新模式不断推出,像集合债券融资、区域主办银行融资、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等相继出现。但是由于这些创新模式出现时间短、应用范围窄,尚未得到充分论证,只适用局部区域,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例如,“产融结合”模式目前只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全国其他的区域经济体并不能享受此种政策优惠。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多关注新型融资模式,确定有效,可以及时向全国推广,使每个聚集区的企业都能获得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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