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峰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政治共识不仅包括对政治统治、政治管理与信仰体系的论证,而且包括对国家发展目标、策略、路径的建构。它规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结构,确定政治实践的方向,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共识的达成意指政治有序运行以及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的认可、支持和拥护。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政治共识包括信仰、价值和规则三大体系。政治共识体系从结构形式上可以分为外围、中层与核心三个层次。外围层次涉及政治行为主体和制度安排遵守的具体价值规范,这一层次称为“规则共识”;中间这个层次称为价值共识,它是政治信仰的逻辑化、理性化的展现,支撑外围政治规范的运作;政治共识的核心层次是政治体系身份的规定者,它是一个社会的主流信仰在政治领域中的落实,这一层次称为信仰共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支撑和支配关系:信仰共识和价值共识是规则共识的隐性支撑,规则共识是信仰共识与价值共识的一种显性表现。
信仰指对某种主义和价值的信奉。信仰的本质是人类的一种自我超越性,是一种信奉、持守和追求,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是根植于现实的终极关怀。政治信仰是人类信仰中极其重要的信仰形式,它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群体或社会个人对理想社会模式及其政治理论坚定不移的信奉和追求。政治信仰在本质上反映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政治价值取向,它反映了信仰者对人类社会“应然”状态的理解和在未来社会中的理想确定性。成熟的政治信仰通常是一种笃信,指向一种终极价值。
意识形态整合是信仰共识的现实要求。在一般意义上,意识形态主要是指一种与共同体有关的信仰体系。意识形态的整合是一种持续且持久的过程,不仅表现在象征符号需要不断使用,仪式需要不断演练上,而且更重要的是,意识形态必需根据不断变化的政治情境作出不断的修正和调适。所有的政治权威都致力于意识形态的整合,但它们所采用的政治策略和具体手法存在很大区别。“自由民主政体倾向于容忍多种意识形态并存,一种主流意识形态的形成主要是各种观念相互竞争的结果,也没有一种意识形态能够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因而持不同政治见解的人不会因此而遭到权力的压制,尤其是暴力剥夺。第三世界广泛流行的权威主义政府一般并不试图控制人类活动的每个方面,但也不是说它们提倡个人自由”[1]238。“权威主义政府常在多种意识形态中变换立场,或者根据‘为我所用’的原则进行剪裁修改,拼凑成自己的东西。正是这种对意识形态的不固守,使得这些国家能够获得自我更新的机会”[1]238。意识形态的整合也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加拿大面对的是愤怒情绪强烈和对抗性较大的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北爱尔兰天主教的独立运动也使英国政府伤透脑筋。在非洲和拉丁美洲,淡薄的国家观念和脆弱的政府权威长期使新独立国家对各地的分离活动穷于应付。这些未经融合的亚文化的存在,形成了名义上是统一的国家和实质上是处于冲突的“分裂社会”。尼日利亚、刚果和索马里发生的内战,表明了国家因缺乏主流意识形态而在政治上造成了最为严重的后果。政治信仰作为意识形态中的核心要素,把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成员汇聚在一起,也为信仰群体提供统一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指导思想,使原子化的个人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而团结起来。因为意识形态具有团结统一的凝聚功能,所以葛兰西把核心价值的意识形态称为“社会水泥”。
社会正义是信仰共识的精神底蕴。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公平、正当、合乎情理或合乎道义。正义所关涉的内容指向公共领域和人的社会行为。政治信仰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价值取向,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信仰者提供判断社会政治制度优劣和政治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观标准。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正义是人们社会实践的要求与反映。正义在社会实践中总是处于既相互依赖、分工协作又相互矛盾冲突的种种社会关系之中,它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种种社会关系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原则。因此,正义原则是由社会存在的客观性决定的,它的基础或根源是社会现实。正义原则的普遍性根源于现实的合理性,它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性相契合,代表或指明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马克思把无产阶级正义的最终目标设定为共产主义社会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正义体现了个体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集体的发展、个人美德与制度美德的有机统一。
生产实践是信仰共识再生产的社会基础。信仰是人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实践的思想反映,反过来对驱动和引导着人的价值实践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实践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个创造性过程。人在实践中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使人的本质得到升华。评价一种意识形态的发展程度,不仅要看其思想内容的先进性和丰富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对社会生活的整合作用和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基本立场。信仰的本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升华,它作为一种自我超越关联着理想,表征着人所特有的终极关怀。这种终极关怀经过不断的实践超越,奠定了人类理性之基础上的信仰。生存意识是信仰形成的根基。人类顽强的生存意识根植于人类自身漫长的生成过程。人类不是为了信仰而信仰,其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自己更好地生存。从实践的立场上来看意识形态,我们不仅要坚持意识形态作为精神现象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且还要承认生产实践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意识形态的价值信念与理想追求不过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观念表达。信仰具有明显的理性选择倾向,“信仰是个人的、内心的,但信仰的表达与实践却是社会利益、政治权力等等关系的整合。因此,信仰的神圣性逐渐消失,得到强化的却是信仰关系的现实性”[2]。信仰本身难以单独存在,它们唯有通过象征行为才能得到展现和被人感知。基于“生存论”的层面来分析,意识形态要求人们把信仰问题提升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层面和高度来把握,提升到着眼于面对“终极而美好”的未来、提高生存质量和注重全面发展的动态机制来考量。
价值或价值观是人们用来对事物的是非作出判断和评价并作为行为取舍的一套依据。价值具有引导人们超越实然束缚、探求应然世界、赋予生存世界以意义的特征。而政治价值作为埋藏于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心理这些表层结构之下的深层意义编码,对人类的政治生活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为中间层次的价值共识,在整体上具有派生性。它一方面在信仰共识的规定和指导下形成,另一方面也以具体而理性的形式来体现信仰的精神。
政治信任是社会团结的黏合剂。民主政治的内涵包括社会价值、道德规范、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它是民主政治运作的重要基础。信任是社会关系的黏合剂,是影响社会“有机团结”的关键因素。在政治信任氛围浓厚的社会环境中,民众可以培育政治妥协与宽容等现代公共精神,促进政治领域中不同信仰、不同观念之间的和谐共存,促进彼此间的交流合作,形成一种有序状态。政治信任产生于多以需求和预期为基础的信任关系,这决定了政治信任通常具有不稳定性,其流失极其迅速。高度信任的政治也并非“至善”政治,民众的政治不信任也并非洪水猛兽。政治信任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形成信任的刚性和定势,产生负面效应。在现代社会,政治信任建设的目标是要提高政治信任的弹性空间,根据制度化不信任的精神和理念构建一套适合国情的制度化不信任体系,为民众理性表达政治不信任打开制度化的通道。“民众的政治怀疑和不信任充溢于现代公共生活,甚至可以说不信任更像现代社会的常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政治不信任不仅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无损于优良的公共生活,不会对政治合法性构成挑战,甚至还是优化民主政治、构建良善公共生活的必备要素”[3]2-3。所以,良善公共生活的构建既需要民众一定程度的政治信任,得到政治信任的润滑和滋养,也需要政治不信任的推动和促进。
政治认同是政治共同体凝聚的基础。认同是人们对事物有一致性的看法,是个体将自己与他者视为等同,引为同类,进而产生的心理感觉。认同的本质是在“他者”存在情况下确立起的自我边界,就是身份归属。政治认同解决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对该共同体的支持问题。“从政治学的观点看,对政治共同体的支持意识即爱国意识,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基础”[4]。政治认同的对象是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归属。政治认同发生的根源是政治价值,是价值认同。不同政治体系间的深层分野在于思想文化与价值观念,如果政治体系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与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具有契合性,该共同体成员就会认同该政治体系。任何政治共同体要维系自身的存续和发展,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所属成员进行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宣传与教化,进而获取成员的心理认同。强调共识的结构主义者倾向于将社会视为一个结构化的整体。“秩序与稳定是事件的常态,那些不认同社会价值或者不适应社会角色的人被看作是偏差行为者。偏差行为者不仅仅是异于他人的,而且是违反常态的,在他们身上,将社会价值传授给孩子的社会化过程失去了效用”[5]。结构功能主义视偏差行为者为反功能的,就像是某些疾病或者生病的器官或许会杀死有机体一样。
政治合法性支撑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共识和社会感知的产物。就政治而言,政治合法性是指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也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合法性被看作是统治有效与政治稳定的基础。哈贝马斯将有效合法性与价值合法性联系起来,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种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6]合法性意味着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这种被认可价值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相联系的。政治有效性指政治体系能满足社会大多数成员或最重要群体的基本利益,有效性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合法性主要关注公共权力的来源及其维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有效性一旦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
规则是指包括制度在内,所有在群体、组织的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发挥作用的规范或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规则“包括惯例、程序、协议、职责、策略、组织形式以及技术等,政治活动正是围绕着它们构建形成的。规则还包括信念、榜样、符号、文化及知识等”[7],规则可以分为制度化规则和非制度化规则。规则共识指社会或组织共同认同、认可的活动规则和运作程序。
制度化的规则生成有序社会。制度使生活更为便利,在一个互相依赖的世界中,它提供了一种共同生活和工作的方法。“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8]。社会制度分配着基本权利和义务,调节着社会矛盾,决定着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正义制度能够生成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说一个社会秩序良好,传达了三点意思:第一(公共认可的正义观念的理念包含了这一意思),在该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第二(这种观念的有效规导之理念包含了这一意思),它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如何适合于组成一种合作系统——被人们公共地了解为,或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能满足这些原则。第三,它的公民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所以他们一般都能按照社会的基本制度形式,并把这些社会基本制度看作是公正的”[9]36。在有序的社会制度中,公民各自追求着自身的利益而互不妨碍。
非制度化的规则稳定社会预期。根据社会习俗理论,大量可行的现存习俗作为规范社会的非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无意识形成的,无须经由正规化而约定俗成的规则。这些非正式的习俗和准则,通过提供有关社会行为人预期行为的信息,稳定了社会预期并且构建了社会生活。在社会最基本的层面上,一系列社会习俗、规则和准则,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式,构成了大量的正式制度组织和影响经济及政治生活的基础。在探讨如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哈耶克认为依靠理性计划建立社会秩序是行不通的,人们只有在面对面交往过程中,通过相互间的直接模仿和学习才能逐渐对某些行为规则达成共识,并只有按照这些共同认可的规则支配自己的行为,才能自发生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平衡的利益格局是根本基础。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里,都与他人利益紧密相关,每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合作中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社会成员的这种利益相关性是政治共识的根本基础。亨廷顿指出:“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基础之上;而只有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9]134-135这句话说明了只有政治理念与公民利益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公民才有可能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实现稳定。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历程表明,社会利益多元化必然导致需求多元化。各利益群体之间为各种利益的博弈需要进行相对平和的协商对话,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在处理利益矛盾与冲突时需要寻求共识,以规制多元利益的结构,促使社会利益关系和谐,不断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在多元利益结构里,如何分配和保障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使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是政治共识的基本价值理念追求。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共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其形成和发展不仅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变化,还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因此,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是增强人们对政治共同体认同的根本基础。
良好的社会结构是重要条件。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差异化,随着这种多元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社会结构多元化导致出现了社会排斥和公民身份的认同问题。消除社会排斥和促进公民身份平等化是多元化时代的公民诉求。因此修复共识必须首先修复社会结构,但这仅靠思想本身是不能完成的,由于共识破裂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破裂,这就致使作为认知结果的共识形成有赖于社会实践经验的共识达成。另一方面,世俗化的发展使人们对权威产生了怀疑,昔日的主导价值也失去了神圣感召力。个人价值选择的多样性迫切需要一种共识来调和彼此的差异,从而为政治共识的发展提供空间。
凝聚共同体的价值公约数。价值公约数来源于“命运共同体”,即只有当人们感受到自己身处一种“命运共同体”的时候,人们才能够凝聚共同的价值。每个时代都有着每个时代的主流价值,在主流价值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所谓的“命运共同体”,正是透过这样的“命运共同体”,我们能够看到散发在每个人身上的价值都有着“公约数”的影子,即每个人身上都能够看到“共同价值观”的点滴。在一个价值、利益多元的共同体中,社会存在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差异性。共同认可的政治价值形成需要执政党增强意识形态的凝聚力与包容性,这样才能实现对社会中各个阶层的多种价值诉求的统合。中国梦成为新的时代条件下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的最大公约数,诠释了共产党人的执政逻辑,是党和人民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民意识。“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一种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11]。任何良性运行的政治秩序都需要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如果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大多不具备现代公民的基本精神,仍处于传统社会臣民的依附性或臣服性的精神状态,那么在该共同体中就很难培养现代公民。同样,如果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大多是自私自利的公民,丛林法则的利益诉求就使得难以建构政治共识。公众与政治体系之间良性互动合作关系的形成,不仅诉求政府对公民权益的保障,而且也离不开具有公共理性与公民意识的公民。“如果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臣民的劣根性就可能复活,种种变相的专制政治就获得了人格支持,同样,如果公民的公共责任和理性精神严重缺失,个人自由就可能演化为彻头彻尾的自私自利,现代民主制度的秩序根基就会被破坏”[3]253。这两种情况都会危及民众与政府体系的互动、合作与支持关系的展开,损害政治共识的现代性生长。因此,有必要把公民性作为建构现代政治共识的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规则化或制度化。规则或制度往往是稳定的、周期性的行为模式或规范体系,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为人们的活动提供行动的框架。“正式规则是人们有目的设计并由强制机关所执行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政策法规、规章条例;而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自然演化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大众观念、持久的规范化行为、意识形态等”[12]。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规则理解为制度。法律与正义是制度有效运转的两个关键要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和礼俗)习惯。”[13]“如果秩序是为了保障和平,这一目的的实现,就必须依赖于法律和能够实施的机构。秩序是普遍性机构有效实施普遍性法则的产物”[11]50-51。社会能够达到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秩序阶段,就能够被系统地组织起来并消除无政府状态。但是,仅仅建立秩序还不够,秩序必须体现人们认为是正义的东西。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公器,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最低限度共识,道德是高层次共识。宪法是国家治理的一套权威性规则和习惯,宪法的效力最大,权威最高。任何政治共识都需要在宪政的制度框架下才能发挥其实际作用,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和遵循,并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现代宪法的合法性,来自某种民主的批准的程序”[15]。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行政和立法的机构,其权力仍然要受制于借民主取得合法性的宪法。“能使公民权利变为现实的是人民的政治意愿,正是这种意愿创造了宪法并让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任何社会中,自由都要靠人民自己去争取和守护”[14]216。“在多数国家里,这些政治制度的建立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或许是国家层面上所涉及范围最广的制度形式了。很多经济和政治制度通过法律实施来支持,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制度形式,在许多方面只是非正式习俗和准则的正式化”[16]。法律和法律制度依赖国家的实施力量保证社会成员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各种社会冲突能够通过共识性的程序进行解决,社会冲突可能在总量上会有所增加,但可以被保持在宪法制度的框架内,以限制暴力和革命的发生。宪法是一种理性的制度,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1]马敏.政治象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2]李向平.信仰但不认同:当代中国信仰的社会学诠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83.
[3]上官酒瑞.现代社会的政治信任逻辑[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4]闵琦.中国政治文化:民主政治难产的社会心理因素[M].云南: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18-19.
[5][澳]迈克尔·豪格,[英]多米尼克·阿布拉姆斯.社会认同过程[M]高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9-20.
[6][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7][美]马奇,[挪威]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21.
[8][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9][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人民出版社,1995:82.
[11]高振岗.政治主体性的历时性演进及逻辑建构[J].人文杂志,2012(5):47-52.
[12]许和隆.论制度的政治化[J].江海学刊,2012(1):124-129.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53-354.
[14][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5][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67.
[16][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M].周伟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