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学基本问题的再思考

2015-08-15 00:50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学本能

向 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一直不如刑法学理论那样发达。一方面在于刑法学有着深厚的理论积淀;另一方面在于犯罪学的研究远不如刑法学那样受到重视。只是不管怎样,如今犯罪学依然以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独立学科的身份存在并不断地发展着。在犯罪学体系中,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是其三大理论支柱,也是犯罪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理解犯罪学的前提是把握住这三个基本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仅大致对其基本问题作出粗浅的阐述,即“WWH”。

一、“What”

“What”,将其理解为犯罪的界定,即什么是犯罪。在原始混沌初开时,人的发展都未能得到成熟的历练,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都没完全摆脱掉动物的本性和规律,自然也不可能意识到什么是犯罪。因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规范状态。只是,随着人类自身的不断进步以及群居形式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重要。图腾与禁忌的规制约束着每个人肆无忌惮的自由,以其毫不留情的残忍惩罚手段警示着每一个人,告诫人们务必遵守,倘若逾越,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人类进入到法制乃至法治时代后,大量法律文本的出现以规范的形式明确着“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愈加清晰地将违背法律所应承受的代价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样强烈的威慑规制着人们的行为。然而,仍然有或多或少的违法现象出现,这种“不应为而为之”或者“当为而不为”则被称之为犯罪。此违背法理、人情的现象早就存在,只是在经过不断发展之后才被人们普遍接受用以“犯罪”定义罢了。

不过,犯罪通常会因受着不同的法律、习俗、人情以及不同的社会约束而表现不一。比如杀人现象,在原始时期,人与人的厮杀是展现男人英勇与权威的象征;相对于年老的人来说,当其成为负担时,其他人是可以结束其生命的。而今,无论是出于善意的举动,还是一时错手的过失伤害,仍旧会被法律认为犯罪行为,惩罚亦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那么,如何给犯罪作一副完整的画像似乎就很难了。这在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看来,以上仅仅是一种做了被禁止的、应受处罚的行为,只是一种局限于法定的犯罪,这也造就某行为在此地、此时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彼时、彼地就不被认为是犯罪的境况。因此,他认为犯罪是侵犯人类最基本道德感情的行为,亦认为不论法律是否规定该行为是犯罪,但人们从内心情感上都认为该行为是应当禁止的,那么它就该是犯罪,这也被他称之为自然犯罪①自然犯罪: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储槐植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2次印版,第44页。)。

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赞同加洛法洛的犯罪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情感理解为人类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线。同情心、怜悯心和羞耻心是人性的基本情感,违背这种普遍感受的行为则会被认为是不可饶恕的,如杀人。这是笔者认同的对突破底线的行为的不可忍受及惩罚。只不过,每个人所能忍受的限度不一样,那么普遍承受底线自然就会依照较低水平而设置。普遍道德的要求更多的在于要求一个人怎么去做好人,这样的门槛,在现实中却难以操作。因而,法律自是不能将所有违反人的道德感、正义感和同情心的行为全部涵盖进犯罪,它只是把每个人不去做坏人作为最基本的底线,最低限度地控制着犯罪的界限。大多数学者在刑法上都给出了各自的犯罪的定义,最通用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这种刑法上的概念或许更适当些。至少,其所强调的违法性、有责性及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大众所认同和理解,也能较好地对行为、现象予以衡量。当然,从犯罪学角度而言,犯罪是什么主要是从刑法之外来看待的,抛去规范文本的约束,将犯罪作为一种现象予以分析,这不仅涵盖了刑法上所认定的法定犯罪行为,还包括一些准犯罪行为、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待犯罪化行为以及适应现实需要的待除罪化的犯罪行为。[2]74总的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上所认定的犯罪是对社会历史进步具有一定危害的社会现象。[2]78

二、“Why”

“Why”,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什么犯罪,即犯罪的原因是什么。这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犯罪原因的探析从很早就开始了,尤其是19世纪中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②“天生犯罪人”并非龙勃罗梭提出的概念,而是菲利根据龙勃罗梭的理论内容予以命名的。,以实证为基础的结论震惊了当时整个时代。只不过随后暴露出的各种缺陷让该理论备受争议,也使得龙勃罗梭在生物学基础上对该理论加以修正。到菲利时期,龙勃罗梭主张先天、自然和社会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理论。随着越来越多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深入研究,有的强调人类本性的判断;有的强调个人的生理、心理和个性特征的精神分析;有的强调群体社会的原因;有的则崇尚本能的凸显或理性的标志等等。因此,相应而生的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人类学、精神分析学等学派都从各自的角度对犯罪原因作出自己的诠释。至于笔者对犯罪原因的理解,仅试图从人的本能出发进行分析。

本能在未形成人类之前的状态下是经由动物最原始的冲动所展现出来的,饿了捕食、累了躺下睡觉是动物最自然的天性。在人类逐渐发展完善后,人不能像动物般为所欲为,为了更好地生活,人学会了遵守规范、学会了控制内心的需要,在规范中生活获得自由。因而,人类的文化一步一步地限制着人的欲望、克制着自己的欲求,只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去满足。这样的发展是在最大化地褪去人类兽性的外衣,换之以体面的文明。此种转变被皮艺军教授称之为本能异化。在他看来,人所具有的本能在规范社会中被压抑,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大的自由而屈于规范文化之下,那么,真正本能的活动则越来越少,愈多地异化为一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也就不再是本能的行为。反之,当本能回归到最原始状态时,则会突破社会规范而产生冲动的结果,这往往是不可估摸的,仅是依着生物发展规律呈现出本能趋向。犯罪的本源不外乎如此。人的犯罪有着三种本能,即物欲、攻击欲和性欲的推动,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只不过这样的本能冲动在非常态下予以满足时则势必导致犯罪。尽管,人类已经学会理性的判断,但本能却仍然在肆意跳动着,一有机会就会躲开理性的控制来展现自己。不过,既然人的本能同样存在于每个人身上,但为什么只有一些人会犯罪,而大多数人是循规蹈矩地活着?那么,真正使得本能突破自我控制导致犯罪的原因就是差异因素的存在。

(一)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差异

人的生物性是自然生长的属性,不受外在的限制而存在着;相反,社会性是通过文化、学习等获得的,人的本能就如同生物属性的展现,在既定社会下受社会属性的规范而逐渐进化,使得人自身越发人性地活着。只是文化终归不能取代本能的需求,即使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控制,但也不过是治标不治本的生物属性的压抑,随着内心的累积,终有一天会膨胀而出进行符合本能的活动。那么回归原始的冲动,不顾一切地满足内心需要,从而产生违背正常状态的结果的典型即是犯罪。每个人在各自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平衡中也存在着各种差异,所以有些人会呈现出犯罪性,而另外一些则在正常状态下维持着自我。

(二)人与人之间在身体和心理上的差别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更何况是如此复杂的人。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容易发怒、更容易冲动、更容易越轨或犯罪,这存在于不同的个体之间。同时,面对随时变化着的外界,人的内心都会随之产生不同的变化,尤其在遇到困境时,这种差异会以行为的方式表现得愈加明显。有些人自身就具有比别人强的抗压力或自控力,这使得他在遭遇不幸或挫折时能及时有效地疏解自己内心的郁结,积极地予以应对。而那些产生心理偏差的人则更多的是向极端的方向发展,一种是极端的“懦弱”,自怨自艾,把所有的不屑都朝向自身,最终导致自杀等自毁行为;一种是极端的“强悍”,内心充斥着愤恨与不满,将一切的遭遇全部归结于外界社会和他人的责任,这种人极易做出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且毫无愧疚,也如同我们所言,这只是一种从动物出发的处事之态,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兽性。所以,个体间身心的差异会影响自我的控制,从而给本能的发挥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本能活动会在犯罪行为中得以充分展现。

(三)个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社会所能实际提供的满足度之间的差距

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欲望,都会追求一些现实的东西,尤其看到别人拥有之后,内心的渴望会愈发激烈。只是,有些东西并不是你想要就能够轻而易举得到的。有人极度渴望成为富豪,但在现实社会中又没有相应的条件,在寻找实现期望的机会的过程中,那些想变阔的人越来越发现短时间内不可能用常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越是急功近利就越是得不到。当这种实际的满足度没办法实现内心的欲望时,他自然就会想方设法为自己的需求寻找出口,因而选择犯罪无疑成为一条简单容易的路。尽管社会文化在不断向前发展,但人的欲望总是在不断跳动,总是超出社会文化所能给予的宽度,无法克制的欲望依旧会以非常态的犯罪形式凸显出来,所以,犯罪至今仍然屡见不鲜。

除了以上三大差异因素影响本能活动之外,个人与环境的关系也会造成个人的个性、情态的差异,但最终不是所有差异都会引发人的欲望冲动。那么,压制欲望的反应是对每一个人而言的,而不仅仅是对犯罪人的。笔者认为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看到了人欲的破坏性、攻击性,但也不过是用极端反差的手段试图减少犯罪。人的本能欲望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能被消灭掉,并且极度的制止不只不能控制本能活动,反而会越发刺激本能行为的发生。所以,笔者从不认为犯罪人的本能与正常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不同的是犯罪人在实现自己欲望需求时所进行的本能活动出现了非常态的变化,这也是在研究犯罪本源中不可忽视的回归本能问题。因而,本能导致犯罪这一原因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How”

“How”,在犯罪学中意为犯罪预防,即怎么样进行犯罪预防。谈到犯罪预防,从法产生时就是以此为终极目标,只不过被大多数人所误解。在人们看来,刑罚的设立是为了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人,而且仅是事后的处罚手段。这样的误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往往在犯罪发生后才能予以施行惩罚手段,并且在文明程度不高的时期,各种残酷的刑罚方式并没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尽管“严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率,但在经过无数年的发展后,回头重新审视时才发现,那不过是暴风雨到来前的一丝宁静。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认为犯罪预防首先是让法律能预防一切人的犯罪;若是控制不住,则退而求其次,先防止出现那些最严重的罪行,宁可让他们犯些轻罪;第三就是当一个人已经决定犯罪时,不让他的犯罪超过其犯罪目的而造成多余的损害;第四就是以最小的代价预防犯罪,这也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几个目的可以说较为全面地呈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究竟如何才能以最小代价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有的学者主张从小抓起,由内而外地促成人的正常发展从而解决犯罪问题;有的学者更为强调外在环境的驱动性,认为周遭人、事等的防控能有效减少犯罪;还有的则坚持严刑峻法的打击措施。众多方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犯罪,笔者选以条件预防①条件预防:从犯罪产生的条件上限制犯罪的发生,即控制犯罪的直接环境与作案条件以减少犯罪可能性,使得潜在的或图谋犯罪的不法分子放弃犯罪动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目的。(高建军:《预防犯罪模式建构之我见》,载《法制与社会》2008.09(上),第328页。)的方式作出简单描述。

我们国家对罪犯通常都给予思想教育,尤其在事前预防中,大量的普法试图让人们从心底里认同法而放弃犯罪的念头,只是从现实看来是远达不到此目的的。没有一个人能轻而易举地改造别人的思想,即使可以,也只是一时的。这也是国外所不能理解的预防方式。通常国外更多地会采用条件预防,通过对周围环境予以改变的方式防止犯罪的发生。就如同腐败问题,我们每看到一次大的“官败案”后不是振奋人心的激动,而是司空见惯的冷眼,因为我们都深深地知道不过是揪出这一次而已,腐败仍然存在着,无论怎么打击也未必能解决源头的问题。所以,大多数人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为首的。同时,犯罪方式成为合法手段不可避免的补充形式。那么,如果没办法改变人的动机,那就不如去创造一个可以减少犯罪的客观环境来抑制犯罪的发生。

美国在条件预防上早已有了相对稳定的机制和措施。首先,根据犯罪发生的频率区分不同的犯罪区域,针对不同场合作相应措施。比如在美国只有犯罪高发区才会设置很多的铁栏,通常是城区的中心地带;而相反在郊区的富人住宅区则没有那么多的防护。但在我国,无论哪里都会随着大部分人的意识而加强防护,而且即使意识到城乡结合区的犯罪异军突起,但所作的预防措施也远不如城市里那么谨慎。这也导致国外比我国犯罪率高,但看上去我国犯罪却更为明显的原因。其次,根据自我意识为贵重财产做标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财物丢失的风险,并且能在事后更容易地识别和找回自己的东西。比如,在电脑、电视、汽车等物上刻上自己的标记,不过在国内似乎没有那么多人愿意这样做,因为都不想在东西上留下一个“伤痕”来破坏它的完美,心里想着无限多的侥幸来安慰着自己说没那么容易丢失,却只能在被偷窃后自我抱怨。第三是通过无现金支付方式减少金钱的丢失。这种方式会降低扒窃抢的发生率。这在国外早已是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了,而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即使是如今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也并非所有人都会真的去体验这样的支付方式。在我们的观念里,更愿意用现金去处理一切事情,尤其是个人的支付。最后,条件预防最明显的做法是在基础设施、建筑物、交通等规划设计中,极尽可能地将看不到的死角全部都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之下,减少黑暗,加强照明度。总的来说,这种条件预防最主要的是尽可能减少周围各种外在条件因素影响犯罪的机率。

相比以上提到的条件预防,我们国家最大的劣势在于国内犯罪的无孔不入,这或许要比其他国家深入得多。减少外部条件并非没有设想到,只是在我国采取相关举措却仍旧不见其效,难免会让我们对其不抱希望。同时,又由于我们大多数人的利己私心以及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极少有人会积极配合国家一系列的措施实施,往往更多的是把自己管理好,而不在乎别人,这也加大了我国预防犯罪的难度。所以,对于我国而言,人的教化和环境的改造同样不可忽视。因而,在传统道德教育之下,我国应借鉴这种条件预防以期达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四、结语

犯罪学中把每一个人都看作是潜在的犯罪人,从本源上去研究人的犯罪现象、寻找犯罪背后的原因,最终找出预防犯罪的合理有效机制。理性的调控远远规制不了感性的冲动,留给我们的仍是对犯罪的深思。你如何面对那些深陷绝境的人,你就如何面对自己。纵然在我们冷眼旁观之后,我们或许也会面临一样的遭遇,那么,何不在自我意识到之后真实地审视自己。对我们而言,他人犯罪的残忍不堪并非是无关痛痒的,而是更大地刺激着我们进行谨慎的反思。因而,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依旧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析。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8.

[2]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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