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党法治文明引领国家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然状态

2015-08-15 00:45:02吉秀华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政党法规民主

吉秀华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建设国家法治文明和政党法治文明,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实践中互相促进,互利共赢。政党法治文明既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核心,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示范和先导。从政党政治的发展趋势来看,以政党法治文明引领国家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然状态。

一、政党法治文明的内涵与要素

政党法治是指政党以宪法法律和自身法规体系作为活动的总规范,以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力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治理模式。[3]概念,是人类进步程度和状态的标识。政党法治文明是指政党在实行法治的状态下所呈现出来的理想结果和最高境界。政党法治文明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政党法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要求全部政党生活和政党行为的全过程均依法而治,即政党管理自身、治理社会是依靠国家法律和政党法规,而不是政党领袖的个人魅力或威严、特权等,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严格依法执政的治党原则和方式。二是有效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政党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政党权的依法确立、依法行使、依法制约和依法评价”。[4]其实质是对政党权利和政党权力的依法保障和制约,所标志的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三是充分而广泛的党内党际民主。政党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是实现政党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广泛而充分的党内党际民主既是政党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党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识,是判断政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依据。四是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政党法治的概念下,完备的法律制度既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也包括政党自身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体现的是政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在意识形态、组织形式、制度规范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成就。

二、政党法治文明与国家法治文明的内在统一

首先,从本质属性看,两者具有共同的利益指向和价值追求。政党政治在本质上是利益政治。任何政党都是具有明确利益诉求的政党,政党通过取得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维护和发展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国家法律在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无论是政党法治还是国家法治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最终实现阶级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政党法治文明与国家法治文明所要维护和实现的都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两者具有根本属性上的一致性。

其次,从内在特征看,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一致要求。国家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强制约束,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行为规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方面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政党法治文明与国家法治文明都蕴含着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体现着强制性、规范性的行为准则。

再次,从关系作用上看,两者互相促进,互利共赢。国家法治文明为政党法治文明提供重要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土壤,是政党法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政党法治文明是国家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为国家法治文明提供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国家法治文明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变量。

最后,从结构层次看,政党法治文明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核心和先导。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成为不可或缺的政治实体和国家政治的主导力量;政党发展成为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党法治成为国家法治的中心环节,政党法治文明必然成为国家法治文明的内核和先导。

三、以政党法治文明引领国家法治文明的实践路径

(一)规范政党行为。政党依法治理的关键在于法律对政党行为的规范。这种规范既体现为党内法规体系对政党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体现为国家法律对政党自身行为、政党与国家权力、政党与其他政党关系以及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国家层面,法律对政党的规范实际上包含了承认、赋权和规范三方面的内容:“承认”就是明确规定政党在法律中尤其是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对政党的一种确认和保护;“赋权”就是赋予政党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权力;“规范”则意味着法律对政党行为的约束和规制。[5]党内法规对政党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对自身的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个体行为的约束,体现为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一系列纪律性约束。与国家法律相比,党内规范主要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适用的对象不同,在道德伦理层面有着较高要求。

(二)明确政党权力的边界。政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也就掌握了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享用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党权力的边界从自身来讲,既有水平方向,也有垂直方向。在水平方向,注意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制约。在党总揽全局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党与人大、政府、司法的关系。在垂直方向,注意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政党权力的边界在外部主要体现为对社会自治组织私权的边界和对公民权利、党员权利的边界。由于政党政治的运行客观上存在着“资源占用”、“资源消耗”、“资源产出”的问题,必须讲究运行的成本。[6]因此,理清政党权力的边界本质上就是一个最大限度地释放政党主体的能量,减少“资源占用”,增加“资源产出”的过程。

(三)发展党内党际民主。政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民主是全部政党活动的灵魂和依托。政党民主不仅是政党法治的源泉和动力,也是政党法治的路径依赖和保障机制。广泛而充分的党内党际民主是依法依规约束和制约政党权力,保证政党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运行的有效途径。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创新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一是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实行党内竞选制度,扩大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比重,增强选举透明度。二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三是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明确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完善党内巡视制度,逐步建立以纪委监督为主其他监督协调配合、互相作用的监督体系。发展党际民主,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创新:一是要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享有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平等地位。二是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三是扩大民主党派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途径和渠道,全面推进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政协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

(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理论研究薄弱、可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健全等亟待改进的地方;而且由于受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衔接得不够好,在某些层面还存在“法治空白区”。因此,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必须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结合自身实际,吸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政党法治建设的经验,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五)培育政党法治文化。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否带头遵纪守法将对全社会起着重大示范作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内在规范性和强制性,广大党员干部通过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断将纪律约束和法律强制内化为内心自省和行动自觉,进而升华为文明素养,形成党内法治文明的良好风尚和崇尚法治的政党法治文化。党内法治文化一经形成就会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文明氛围,最终实现党内法治文明与国家法治文明的有机统一。

[1]王韶兴,张垚.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J].文史哲,2005(1).

[2]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

[3][4][6]王韶兴.政党政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25.276.12.

[5]鞠成伟.论法治政党与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体制机制的完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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