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丽
(中国农业银行 江西省分行,南昌 330008)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速度之快超出了想象,而对其发展过程中日益严重的套现问题,管理却相对滞后,至今仍无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套现行为已成为信用卡坏账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应引起我们充分的警惕。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1.信用卡监测不及时。目前,商业银行还未形成信用卡套现管理体系,对套现行为管理还做不到时时监测、及时制止。对信用卡套现管理,基本是在套现行为已发生或已形成风险,通过检查发现,事后才对其采用整改方式来控制。
2.风险控制手段不够。对套现行为的管理,业务部门或管理机构尚无有效的方法,基本依赖核查合规部门提取的线索,而合规部门对此类线索的提取,一年只有几次,时间间隔也较长。在未提线索期间,套现行为可能已经发生,管理部门却无有效手段进行监测,做不到及时发现。往往信用卡还款出现了超期,才能引起注意,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
3.管理效果不明显。信用卡套现行为认定后,银行对其管理,基本是先督促持卡人归还套现资金,再对信用额度做调低处理;信用卡使用不受影响,就会出现这次归还,下次再套的问题。对特约商户套现管理更加难以把控,商业银行撤销POS机具,商户可能会申领他行设备,仍有用商业银行信用卡套现的可能。对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的商户,更是无法有效监测,往往会出现屡查屡犯、此查彼犯的问题。
信用卡套现原理基本一致,就是用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最终获得自由支配的透支资金。但套现的目的、资金多少和套现方式却不尽相同,通过对套现行为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信用卡垫付消费资金套取现金。这种方式常见于个体之间,双方事先协商,一方具有真实的消费行为,另一方用信用卡透支垫付消费资金,再以现金方式获取所垫资金,达到套现目的。这种方式既不用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也不用给商户套现交易费,直接从银行“借”到了现款,套现行为也较隐蔽,核查有一定难度,已成为部分持卡人最常用的套现方式。
2.商户与持卡人勾结套取现金。一种是操控多张他人信用卡的机构或个人与商户勾结,通过给商户支付手续费来获取大量现金,实现套取现金的目的;另一种是专门从事套现的服务公司,以商户名义申请POS机,从信用卡透支金额中收取高于银行刷卡扣率的手续费来赚取收益。
3.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套取现金。近几年,电商业务发展迅猛,由于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支付平台利用信用卡套现情况也日益凸现。主要为持卡人与电商虚构交易,表面为信用卡购物交易,实则为虚假消费套现。甲与乙两人事先沟通,在互联网上用信用卡消费套取现金,具体做法为:甲在互联网申请出售某商品,经过实名认证等一系列手续后,就能卖此商品,乙则以最快速度拍下,并用信用卡将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由甲来收款,甲再把资金以转账或现金方式还给乙,乙就轻易地实现了信用卡套现的目的。
1.外部原因。一是信用卡特征迎合了部分社会群体资金周转需求。信用卡申办简便,操作简单,资金成本低廉,资金回流迅速,一些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利用本人信用卡或组织企业职工、亲朋好友等申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套现、集中操控使用等,解决企业或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可以缓解短期资金需求。二是信用卡网络套现无相应监管措施。与已发现常用的套现方法相比,通过网终交易套现更具迷惑性,而且随着网络购物交易量的飞速发展,信用卡通过网终交易套现问题日益突出。对此类情况,商业银行还无相关的制度和监管措施,无法有效管理此类套现行为。三是套现记录管理无共享平台。各发卡行对申请人的资信和信用卡的使用管理是相对独立的,对套现记录无法共享,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持卡人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信用卡后,若卡被注销,又可在另一家银行重新申办新卡,再进行透支套现活动。
2.内部原因。一是重任务指标,轻风险管控。少数分支行或营业机构片面追求任务指标而忽视风险管控,对虚假资料申领信用卡、集中操控使用、经营性套现等潜在风险认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未有效落实。一些员工以人情代替制度,对内部员工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甚至主动配合。个别分支行产品创新不请示不汇报、“擦边”违规操作。二是注重客户准入表面合规,放松实质风险管控。一些行只关注信用卡准入表面资料完整性,对客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实、审核不严,甚至主动协助客户提供虚假资料,人为扩大授信额度、放大信用风险,对特约商户、担保公司等准入不严、监管不力,致使信用卡欺诈、集中操控使用或大规模套现等有机可乘。三是关注资金归还结果,忽视异常过程监管和处置。少数行只关注透支资金是否及时归还、是否形成不良,对客户、商户、员工等异常信息排查不深入,处置不到位。具体表现为:首先简单对异常卡以降额或锁卡等处理,对异常POS商户以销户等处理,不对开卡资料真实性、消费行为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其次只对异常线索涉及卡进行处理,不对相关联卡延伸核查;最后对案件和重大违规责任人简单以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四是案件和重大违规不按规定及时上报。
1.变相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规模。信用卡持卡人利用虚假消费行为来套取现金,通常将取得的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用途,使消费信贷转变为生产流通信贷,短期信贷资金长期化,这变相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规模,同时也增加了归还信贷资金的风险。
2.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一些专门从事套现交易的机构,通过为持卡人提供套现便利,收取一定手续费,直接获取收益,经营无本生意。对于这种不法活动,若无有效管理措施,可能会助长更多的特约商户从事此类交易,社会信用环境将会被破坏。
3.削弱了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银行缺乏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事前或事中管理手段,对其管理基本是以事后管理为主。对已确认的套现问题,在整改阶段对责任人认定及追究时,通常会落在信用卡营销人员或客户经理的身上,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银行的经营发展。
信用卡业务存在套利空间,致使套现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只有缩小套利空间,有效管理套现行为,才能降低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出台事中控制的监管程序。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管理已制定《中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管理各环节已经提出了相关要求,去年还制定了《中国商业银行联名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对屡禁不止的套现行为又制定了《信用卡套现专项治理方案》,但实际管理中还是事后为主。现急需研发在事前能提示,事中能制止的监管程序或办法,最大限度降低商业银行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
2.严把信用卡准入关,从源头控制套现风险。一是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清理。信用卡应象身份证和证券账户一样管理,一人终身办一张卡,可根据还款及资信情况调整使用额度,防止出现循环套现的可能。二是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并严格执行“三亲见”制度。三是发卡之后要持续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定期进行复查。四是管理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要及时分析合理性和安全性,属套现行为予以制止。
3.严格POS申领规范商户行为。一是对不法分子打着经营的旗号,申领银行POS设备,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的问题,银行应完善POS机申办和监管程序,遏制住信用卡套现的源头。二是对有主经业务的POS商户做好培训和巡检等事前防范工作。三是加强POS机商户的有效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迅速核实确认,及时避免风险发生。四是对特约商户法人套现行为,应使科技手段予以杜绝。如对商户的POS机与法人或家人信用卡进行匹配维护,使其卡在本机上刷卡时予以提示,无法正常使用,从而归避商户法人套现行为。
4.科学制定考核指标,防止恶性竞争。各商业银行的考核指标中,信用卡的发卡量每年都在递增。为完成任务指标,营销人员不择手段,只要年龄在允许范围,不管在本行和他行是否已有信用卡,也不管资信如何,都可想尽办法再办新卡。有些人可在不同的银行申办额度不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为套现行为埋下祸患。
5.强化数据监控,定期排查风险。每月对大额透支客户、高额度客户进行监控,对信用卡的使用情况、资料真实性、征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于满额使用且已形成逾期的关注类客户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采取止付、降额、停用该贷记卡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对于大额授信客户,定期更新下发清单到支行,要求上报管户人员,落实“一户一策”,做好大额授信客户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定期监测用信情况,如发生不良或信用卡透支拖欠二至四期的,及早跟进。
6.持续健全信用卡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对可疑机构、业务、客户、人员、线索的中后台联合定期筛查、巡检、核查、整改机制。牢固树立大信贷、大风控思维,建立健全信用卡产品创新设计和整体风险管控模式,提升信用卡业务发展活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目前,信用卡套现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要想彻底杜绝此类问题,仅凭各商业银行监管难以做到。防治套现行为的根本,在于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建立完善的、可共享的信息平台;需要全社共同参与提高整体信用水平,商业银行规避信用风险能力也要相应提升,真正朝着健康稳定安全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