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学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全会系统地讨论了法治问题,彰显了前瞻性。在法治维度下,这一前瞻性,既可从我国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又具体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和要求之中。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的历次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的建设,而2014年10月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则是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主题落脚于依法治国,系统地讨论了法治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宪法诉讼、行政法治、依法治党、民权保障、罪刑法定等诸多重要法治内容,正是这些重要法治内容,彰显出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性。在法治维度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前瞻性,既可从我国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又具体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和要求之中。
一、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反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性
从我国法治的历史维度看,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这意义上,我国的法制和法治是痛定思痛的选择。我国从以法治国中的治民到依法治国中的治权的变化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我国古代以法治国的人治时代,即治民,“法制”和“法治”在那个时代只是统治阶级的专制工具。笔者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两个问题:一是“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并不是同一语,两者间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这一字之别却有着天壤之别。“以法治国”早在我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代就已有之意,但那只统治阶级治民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人治”;“依法治国”则是当代中国在法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上所倡导的一种治国新理念,是从治民时代的人治到治权时代的法治的标志。二是一些人士在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精神中的一些个人主观论点应当予以纠正。“对中国而言,‘法治是个西方舶来品。……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找不到法治的种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1]。这一说法并不符合中国历史事实。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2]。在战国大变革的时代里,法家先贤李悝、吴起、商鞅、乐毅等相继在各国变法,废除了贵族的世袭特权,瓦解了靠血缘纽带维系的周朝贵族政体。在当时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诚然,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并过度依赖君王个人的能力。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这是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以,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在那个时代里的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维护和巩固统治的工具,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但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也有着积极作用的一面,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特别是其强制性、权威性和人民大众利益等积极因素对现代法制和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都有着很深远的影响[3]。
第二个历史阶段是“法治”思想在我国近现代人治时代中的坎坷曲折试验。到了近代中国,法治作为人治的替代方式,开始进入“饱经风雨,坎坷曲折”的“试验期”。先是清末的初始主张。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自1840年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为探索强国富民之路,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五大臣认为宪政有利于国和民,而不利于官。所以清朝统治者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只是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但仍是举步维艰。后是民国时代的曲折试验。宪法具有最大稳定性的特征,而民国则几乎一直处在战争动荡时期(专政、独裁、军阀混战、加之抗战),所以民国宪政时期没有一个好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极为不稳定的社会中,不可能有宪法生长的环境,更不要说是宪政。1911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并制定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袁世凯复辟帝制是践踏宪法、背叛民国,不久就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所代替。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但由于军阀滥用民主和曹锟贿选使得这部宪法成为历史遗物。1928年蒋介石国民党所实行的《训政纲领》,违背了孙中山的“训政”思想和“主权在民”原则。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然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一些民主条文,也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但却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1936年5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获得正式宣布,草案确定了总统独裁制,竭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利益。1946年底获得通过、1947年底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于没有共产党和民盟参加下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五五宪草》的方案[4]。这一历史表明宪政在民国时代只是一种曲折的试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宪政最早在西方国家形成,它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所追求的是“平等、自由、博爱”等“个人自由主义”和“个人中心主义”思想;而民国的宪政运动则是在深受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文化影响中进行的。所以,民国宪政尽管学习了西方立宪模式,但其民主政治并没有生根成长,不免有违宪政生长的土壤和环境。因此,实行宪政应当本土化,必须符合国情,不能盲目移植。
第三个历史阶段是新中国60多年的法制和法治建设,使当代中国逐步步入治权的法治新时代。这个逐步步入大致上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头30年的艰辛探索与曲折的历程。1949年9月底,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新政协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特定环境下,对于法治的需求并不那么迫切,所以当时《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随着实践的发展,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在1952年底决定在近期召开全国人大并制定宪法,毛泽东还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年内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开端。同年还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这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又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1954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毛泽东的提议下,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54宪法”),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从此中国的民主政治掀开崭新篇章。当然,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适用并不是同一概念。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此后的20多年里,“54宪法”未能真正付诸完全的实践,特别是在10年“文化大革命”中被所谓的“75宪法”所取代,使得刚刚起步的法治又由逆转步入革命时期依靠政策的人治时代。没有法律,如何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治呢?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在人治和法治之间,不是法治就是人治,尚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也正因为在新中国的头30年里,因缺乏法治的人治所导致的极为沉痛的人为灾难,才有了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法制的恢复与重建时代。endprint
二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恢复发展相继步入法制和法治的新时代。1978年中国的刚从法治虚无中走出来,既需要大量的立法,也需要秩序和稳定,更需要一种可以籍由法律而实现的可预期的生活。对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并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中,将 “有法可依”放在第一位。回顾历史,我国新时期的法制恢复重建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启动。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靠法制而不靠人治的新理念,不仅驱散了“文化大革命”的阴霾,更把中国带入了一个立法的法制新时代时代。1979年全国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一下子就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震撼国人。其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结束了10年“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这七部法律的制定,无疑为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拉开了序幕。此后,我国逐步进入了立法快车道,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在发生着变化。1982年制定和颁布的“82宪法”,是在“54宪法”基础上,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10年“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新宪法,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之后又经过1988年4月七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先后四次修宪,既反映了我国新宪法的成熟与完善,也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与此同时,1987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试行法”的名义出台(1998年修订上升为正式法),使中国8亿农民步入世界最大的民主训练班;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法制和法治建设,不仅宪法与改革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也不断得到拓宽,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由人治转入法制和法治的新时代。正是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同时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修改的新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其中。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将领导全国人民迈向法治之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注入强大的动力,让法律的切实施行不再成为难题,就成为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需要重点讨论和解决的关键议题。因此,依法治国及其与此相关内容就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前瞻性问题。
二、法治维度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性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不但系统地讨论了法治问题,而且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诸多要求并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将法治领域的深化改革引人注目,彰显了全会的前瞻性。
前瞻性之一:从治民到治权,反映了中国将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新变化。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形态;“法治”则是通过法律的有效治理,是活的法律在动态运作中的功能实现。所以,再完备的法制,也只有变成活的法治,才能使法律的规则深入人心。从这一意义来说,“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也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前者是执政者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后者则是国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管理国家。在此意义上,法治的本源应是治权而非治民。所以,要建设法治,首先应当规范和约束公权。就国家理论而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带有工具性的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保护民众,也会侵害民权。同时,权力还天然地具有诱惑与腐蚀性。正如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5]这就需要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能够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问题在于,推行法治触及执政者的根本利益,必然会遭到既得利益阶层的强大阻挠。所以,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主要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使之不能为恶。
对于我们党和国家来讲,在革命时期,由于特殊的革命战争环境,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策方式体现出来。我们党从新中国成立成为执政党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领导方式也必须从过去依靠政策过渡到党内依靠政策、国家依靠法制来实现。在改革开放前我国曾有一段轻视“法治”,实行“人治”时期,实践证明,这极不利于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通过法制和法治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再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同时,党和国家还通过反腐举措推动法治进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上不遗余力,尤其是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大快人心。但仅凭执政者的道德勇气和个人的担当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公权力的制约不仅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在当前,我国的公众并不缺乏维权与护法的热情,所缺的是制度化的监督管道和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运用法治思维深入推进改革的信号,其中的一些试点做法和现实问题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注焦点。为此,四中全会强调了依法治国这个方略,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这对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和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并保证其实施,使政策获得自身不具有的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强制性和统一性,从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党自身也要学会在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条件下进行活动,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同时也可有效地避免因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注意力的改变而干扰国家正常运行的情况。在这一意义上,依法治国不能没有领导者的权威,更不能没有法律的权威。和人治相比,法治不仅把党所做出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主张和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变成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要求党的领导者在依法治国中,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作为监督者有权对法律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正确的执行;作为被监督者必须接受党员、公民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自觉把自己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凭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endprint
前瞻性之二: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了中国将从“发展型政府”到“法治政府”的新变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中,提出了“三个依法”(即依法治国、执政和行政)、“三个法治”(即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表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这主要凸显在两大层面: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废止劳教制度改革任务在法律层面已经完成;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在全国推开;司法救助制度得到完善;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切实防范司法腐败行为。二是用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改革发展:国务院进一步厘清“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各部门也积极践行法治精神,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贯彻依法行政。除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陆续下放了几批行政审批权外,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也相继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正是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选择依法治国主题,全会推进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可从中窥见一斑。一是依法治国要依宪治国,要求我们党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依法治国要依法改革,要求通过完善法治推进深化改革,即运用法治思维深入推进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三是依法治国要依法施政,对于行政机关,就是要划定政府的“权力清单”,打造法治政府;对于审判检察机关,就是要强化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通过惩治和改革解决日益突出的司法不公问题。四是依法治国要“礼法合治”,要求在大力提升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吸取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治理经验,力倡全社会加强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
以上法治思维的治国理政方式,还体现在我国从“发展型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由于10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所以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在发展中又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过程不免伴随着对法律的突破。这既有改革的需要,会开拓出新局面,也有政绩的需要,但这也会破坏可持续发展。因此,这种发展至上特别是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在某些程度上带来了越来越多对民众权利的侵犯,越来越大的稳定风险。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在中国的城市扩张和官员升迁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官民之间的博弈。基于稳定的压力,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面临着角色的调整,即从“发展型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型。当然,这一转型的完成,仅仅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设计一套不同于过去“以GDP论英雄”的考核体系。
前瞻性之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公平正义,表明当前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在于司法,司法改革仍为重头戏。
司法被人们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历来引人关注。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先后实行了三轮司法改革。先是在20世纪80年进行了审判方式和司法职业化的改革,2004年前后进行了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等内容改革。然而,不仅在“命案必破”、“维稳至上”等思路影响下,出现了不少的刑事冤假错案;而且由于行政化、地方化等体制的弊端,又滋生了民事领域的断案不公和寻租执行的土壤,致使司法公信流失。同时,在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的双重背景下,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其中仅2013年全国法院就受理了各类案件1337万多件。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我国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说明我国在立法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但法律实施的现状却不如人意。这种法制完备与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的地位偏居弱势,这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双重管理,即上级机关在业务上进行管理,同级的党委、政府对其人财物拥有分配权。这就使得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司法机关,从法律的实施者和政府的监督者蜕变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也因此蜕化为实现执政目标的一个工具。因此,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不在立法而在司法,以司法改革作为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就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
正是在这一重要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下定决心开展第三轮司法改革。这轮司法改革发端于2013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其完整的改革方案则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一揽子方案。三中全会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酝酿,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上海明确权力清单推进法院“去行政化”的做法颇受瞩目。在四中全会上,不仅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法治领域的试点经验都得到总结,而且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揽子的完整改革方案,司法体制改革被浓墨重书。这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改革仍是“重头戏”[6],这是四中全会的一个前瞻性。其主要体现是四中全会不仅绘制了法治中国蓝图的总体目标,即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对实现这一蓝图的路径亦做出明确部署,即要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5个方面对总目标进行展开。当然,实现法治中国的总目标,绝不可能会因为一次会议而一夜建成。为此,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六大重要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还应当指出的是,任何改革都可能会涉及利益的重置,而往往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所以不能低估这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难度,比如去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统一管理后的待遇升降、深化司法公开等亦将值得期待。因此,四中全会更具前瞻意义的是,中央加快了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和推出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去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的角色实现两个回归(回归法律实施者、回归监督者),促进法律实施上良性循环。endprint
前瞻性之四:法治为反腐迎来新起点,反映了中国反腐将从运动式到制度化的新趋势。
依法治国有利于反对腐败、纯洁队伍。当前,腐败现象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和国家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对此以习近平为代表的新一届领导层对反腐的重视程度空前。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党的十八大结束不久,就强调指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又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此,我国新一届领导层不仅空前细化了反腐的具体措施(如大到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奢靡之风的“四风”,小至出台十几道禁令包括禁止公款购买月饼年货爆竹、印刷赠送贺年卡等),而且以铁腕力度进了空前反腐。据统计,党的仅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总数就超过50人,从被查处的密度和速度来看,特别是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重磅人物落马,都足以说明其反腐力度无疑是近30年最大。但仅凭执政者的道德勇气和个人的担当来防腐和反腐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制和法治。实践也表明,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的最终走向都是法治反腐。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释放的信号,四中全会重点研究了建立一套严厉的法律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治反腐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说,依靠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做到“不能腐”、“不想腐”,已成为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亮点,也是我国法治反腐的新起点,此后的反腐败工作将更强调按法律来惩治腐败,以此彻底终结腐败。
四中全会的法治反腐前瞻还可从外媒以及港澳媒体的聚焦中得到体现。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举措和成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外媒分析称,反腐制度化将成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亮点之一,中国的反腐工作或将迎来从治标到治本的节点。其中,英国《金融时报》分析称,自本届中国政府就职以来,反腐就一直是它的重要政策。这次反腐运动持续时间之长、力度之大,令几乎所有人都大跌眼镜。美国《华尔街日报》分析称,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显示这场反腐行动遇到了阻力,反腐风暴仍在继续推进。新加坡《联合早报》也指出,从中共腐败的严重性来说,需要有一个高压的反腐态势,但在大批官员落马、尤其是周永康案水落石出后,反腐已经进入从运动式反腐逐渐转向制度建设阶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的部署和落实,是一个观察指标。对此,港澳媒体也进行了高度的关注,如香港《南华早报》的文章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反腐新阶段,将不断有新措施面世,把反腐真正地制度化,形成常态。香港《经济日报》也认为,习近平上台后以铁腕反腐和整风,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以法治和理性为核心的新执政路线,而四中全会正是其关键转折点。
前瞻性之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乎改革全局,表明法治将成为引领深化改革破障闯关的锐利武器。
在波澜壮阔的30多年改革开放伟大历程中,我国法制和法治建设始终砥砺奋进,把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铭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如前所述,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启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1979年全国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相继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外资任务紧迫,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时,世界为之一震,此后逐渐完善建立起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进入90年代,“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改革成果和发展目标在最高效力的法律中得以确立。21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国家在投资领域清理了2000多个法律文件,以法制化的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优势。回顾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法治建设始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据全国人大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正在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达到236件、690多件和8600多件。30多年来在法治护航下,中国人迈向小康的步伐坚定而自信: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2007年物权法施行,对公、私财产权利做出法律规定;2011年国务院颁布新拆迁条例,切实保护公民财产。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制度建设总体状况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前很多方面没有法律,无法可依,需要边改边立,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但问题的另一方面,现实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司法公正成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不止是司法保障层面,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通过法律“落地”,诸如教育、住房、养老等社会领域的权利获得,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生命健康的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于依法治国,不能只看制定了多少法律,应看落实了多少。如果只把法律挂在嘴上和写在纸上,不落实到实际中,就没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与此同时,法治中国建设之路还有很多关隘要闯。比如,一些地方还存在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其中2012年12月湖南衡阳市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就是典型的实证;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依然惯用决策方式,不善法治、不会法治、不敢法治,就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利益固化越来越成为改革发展的绊脚石,要改革的深化,也必然会触动利益固化的集团,其难度和阻力非常巨大。所以,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紧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全社会尊重法律、信仰法治、全民守法的共同价值追求。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这一法治信号的引领下,为深化改革护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相继破题。2014年6月,中央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创了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先河;9月,上海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中,中国首批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以上司法改革试点经验,不仅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肯定,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揽子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法治将成为引领深化改革破障闯关的锐利武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与30多年来的法治发展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价值指引。随着未来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法治将在中国市场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总之,改革开放30年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所以蓬勃发展,成就巨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有这样一部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好宪法以及依法治国的扎实推进。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和国家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才能完成这一艰难但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在这一意义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乎改革全局,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民族前途命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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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忠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