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因为工伤,我被原来所在的公司安排停工留薪8个月。6个月后,我感觉已经恢复得很好,遂主动要求提前上班。在我看来,自己未上班,公司尚且必须向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我已上班,公司自然应加付我上班工资。可在此后的两个月里,公司却只是向我发放了上班工资,而未另外向我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担心被公司解聘,我一直不敢提出异议。一年半后的今天,鉴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不愿继续聘用,我才毫无顾忌地要求公司补发上述两个月内的停工留薪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良凤
王良凤: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不能重复获取停工留薪工资和上班工资。的确,停工留薪工资与上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是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工伤保险待遇。对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而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职工,即使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它以职工已经提供劳动为前提,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所提供劳动的补偿。你在停工留薪期内能够提供劳动,并主动提前两个月上班,意味着原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发生了实际变化,停工留薪期自然终止,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定条件已经随之消失。在此情况,公司也就无需继续向你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只能根据你的劳动提供报酬。另一方面,你要求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要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因“社会保险、福利”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而该法第二十七条还指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正因为你只是基于担心被公司解聘而未能提出,此后又不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事由,决定了你在一年半后的今天,即使你可以获取停工留薪工资,也已经是“过期作废”。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