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意外险赔偿后,可否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2015-07-15 02:50
就业与保障 2015年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人身工伤保险

小 保:

我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聘用的挖掘机司机,该公司有类似聘用的特殊工种人员虽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为防止意外伤害,公司为我等聘用职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2014年11月,我操作挖掘机时,操纵杆失灵侧翻,导致我左腿多处骨折。事后,我得到商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全额赔偿,共计26,000余元。而后,我向所在公司提出应按工伤标准享受待遇。该公司提出两条答复意见:一是双方是临时聘用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且公司也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二是若我强行主张工伤待遇,至少应从中扣除我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26,000元。公司的说法对吗?我可否在享受商业保险的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赵宏伟

赵宏伟:

你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无论是临时工还是长期工,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均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据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旦有职工受到工伤伤害,用人单位必须依“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行为即为国家所提倡,应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而国家法律并没有两者不可以兼得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你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拒绝工伤赔偿,你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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