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导致拖欠了我们3个月的工资共计9万余元。春节放假前,老板李某假意承诺在年后返工时全部结清。可当我们节后回到公司时,方知李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而自己在收到转让款后去向不明。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多次向现有公司负责人提出清偿请求,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李某负责生产经营期间,与现在的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更何况现在的公司在受让时已向李某支付对价,因而我们只能找李某索要。请问:公司说法对吗?
邱 欣
邱 欣: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向你们清偿工资。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李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所以,公司必须向你们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也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李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由此受到的损失,只能在承担清偿义务后,依据转让合同向李某追偿。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