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谋家族契约

2015-06-30 22:12王昊
董事会 2015年6期
关键词:施工方漏水水管

王昊

很多家族企业婚姻契约中列入的所谓“忠诚条款”,并不一定值得推荐。这种条款实际上是惩戒式的“减法”条款,本身就不符合家族系统情感相容的精神。可供参考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婚姻每满若干年后进行企业股份追加赠予的“加法”条款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是研究契约经济学的专家,有一天他家里的房子需要装修,就要和施工方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这位经济学家老兄心想,自己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这份装修契约一定要仔细起草一下,于是他很详细地在合同里罗列了他能想到的各种情况,然后又列出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解决的办法,使得这份合同比一般的装修合同多出好多页,罗列的条款也多出好多倍。交给施工方签字之后他才觉得这下可以放心了。不过这份无比详细的合同里,经济学家老兄还是漏掉了一条常识性的约定“水管不能漏水”。谁知道房子装修好之后,虽然合同上所罗列的条款施工方都达到了,但是施工方却偏偏犯了这个常识性的错误——装好的水管漏水。于是经济学家老兄把施工方告上法庭索赔,可谁知法官却判他败诉,施工方免责。就在这老兄想气急败坏地上诉时,法官接着陈述了判决的理由,他说如果任何一个人拿着一份正常的装修合同来投诉装修好的房子水管漏水,他都会判施工方赔偿。然而这次经济学家拿出一份条款异常复杂,描述异常详细的合同来。而其中每一条成文的条款施工方都满足了,只能让法官认为,双方在装修开始前拟订合同时就都默认水管漏水不重要,否则为什么没有把这条写到合同里呢?

看上去这个故事让人啼笑皆非,但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契约化治理已深入家族企业,甚至于成员的婚姻。像李锦记家族就有个规矩,家族成员不能离婚,违者就得退出董事局,离开公司。类似的约定也常常见于日本的百年家族企业之中。但是每个家族在拟定婚姻契约乃至其他家族契约时,所面临的困境和这个倒霉的经济学家是一样的。因为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备的,不可能有一份合同把所有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部罗列出来。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单纯的婚姻契约和家族契约对家族企业治理这一大课题而言,只是在特定情境下起到特定作用的补丁,而非解决家族治理问题的万能良药,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家族契约背后所蕴含的重要精神实质。家族企业制定家族契约时,不妨参考“三个相容”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目标相容。家族企业系统之所以复杂,就在于家族企业本身具有经济目标和家族性非经济目标并存的特质。而在家族企业内部,不同的家族成员之间也会有各自的目标,所以家族契约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并且预先防范目标间的冲突。在目标相容的原则之下,在契约中为家族成员不同的目标提供相应的出口,从而避免纠纷。例如,家族宪法中规定脱离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的股权处置办法、家族后代利用家族资本进行创业活动的融资方案等就属于这一类。

第二个原则是情感相容。家族企业包含了家族和企业两个系统,在家族系统当中情感的因素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很多家族企业婚姻契约中列入的所谓“忠诚条款”,包含了一部分追求这一原则的想法。然而这种条款并不一定值得推荐,首先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其次是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在现实中很难查证认定或者容易出现纠纷。而最主要的是这种条款实际上是惩戒式的“减法”条款,本身就不符合家族系统情感相容的精神。可供参考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婚姻每满若干年后进行企业股份追加赠予的“加法”条款。

第三个原则是激励相容。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整个家族企业系统当中机制设计的核心。最好的家族契约并非是一张关于奖惩的合同,而是一整套关于家族治理和公司治理的设计与规划。而这种机制设计最终要实现的目的,是可以将企业利益最大化、家族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进行有效的调和,从而确保个人价值实现与家族企业长青的长远目标。在现实当中,这种广义的家族契约既包括婚前协议、股权分配协议、家族宪法等约束性等契约文书,还包括家族愿景、家族宣言、家书家规等非约束性等纲领性文件。同时家族契约需要辅以家族会议、家族理事会、家族委员会和家族办公室等机构建设来实现其相应等目的。

总而言之,以契约精神来应对家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视角,同时会带来更多的挑战。不管是利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工具,采用西方文化或者东方文化中解决冲突的办法,核心还是要实现家族企业组织能力与家族成员企业家能力的提升。

作者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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