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域外法律引进是推动我国法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路径,但是法律制度只有本土化之后才能适用我国社会环境的发展。本文以我国在域外法律引进过程中存在的语境差异为研究对象,从词汇、句子机构和制度文化上的差异进行分析,为我国的域外法律引进建言献策。
关键词:域外法律 语境差异 本土化
一、引言
美国法学家阿兰·沃森曾说,法治后进国家推动法律发展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移植或借鉴。中国近代以降的法律近代化过程,也是域外法律不断引进与融合的过程,日渐葳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借鉴域外优秀法律制度。域外法律引进最大的阻碍就是语境差异,如何清晰认识语境差异,以我国惯有的行为习俗和特点将域外法律本土化是我国域外法律引进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我国域外法律引进的语境差异
“语境”一词最先在语言学研究中被应用,它和英文里“context”一词相对。英国学者R.R.K哈特曼与F.C斯托克在《语言和语言学词典》中,对“context”一词界定了两种概念[1]:
1.语词的上下或者前后关系;
2.话语意义所表明的外部特征,如说话方式、事物境况,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和联系。
上述语境的含义也可归纳为是与言语相关的环境,域外法律引进的语境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中,因法律文本的不同而有差异。本文将从词汇、语义、句子结构以及制度差异探析我国域外法律引进的语境差异。
(一)词汇差异
以“法”字为例,从规则这一角度来看,汉语中的“法”与英文中的“law”相通,但仅就这一词而言,英文中的表述却有多种,如“law,jurisprudence,legal science,legal studies”等等。又如“法人”一词,在汉语中义指法律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在英文里却有十多个词来表示这种含义,如“juridical person,legal entity,coporation,legal person,artificial person”等等。虽然英文中的这些词都可指代为“法人”,但这些词语在含义上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在不同语境下所代表的“法人”义也是不同的。
“法”字在德语中为“Recht”,在法语中表述为“droit”,拉丁语中则为“just”。它们除了包含指代“法律规则”这一含义之外,还具有“正当——right、权利——power、正义——just”等含义。可见,在词源问题上,“法”字在欧洲大陆国家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公平正义”的含义,而在中国,“法”字虽然也是历史久远,古代中国“法”之偏旁“水”是具备功能的,按照蔡枢横的观点来看,是指将罪犯置于水上,漂流而去,即驱逐[2],虽然其含义也是与刑和律相关,但却是为维护封建皇权,而不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二)语义差异
同一词汇,不同国家在词汇意义上可能存在差异。以刑法中的“杀人”一词来说,我国《刑法》只有“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
在美国,“murder”可以区分为“故意杀人”(manslaughter)和“过失杀人”(negligent homicide),而行为人在抢劫、绑架等行为时导致别人死亡,则被视为极度轻率(recklessly)或冷漠(indifference)下的杀人。在判处刑罚时,后者则不会被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又被区分为“murder in the first degree,murder in the second degree”等。在英国,犯罪(crime)分为“arrestable offence”(可逮捕)和“unarrestable offence”(不可逮捕),对两种不同murder在判处的刑罚上也是不同的。对于可逮捕的murder,被害人在行为实施后一年内死亡的,也要被判处最高life imprisonment的刑罚[4]。
可见,即使是同一词汇的“杀人”,在不同国家因其法律文化发展的路径的差异,含义也是不同的,而要真正理解其差异,简单的依靠工具书进行翻译显然是无法领会的。
(三)句子结构差异
以中英文立法语言的复句为例,英语中复句的句子成分更加明显,句子结构判断更为清晰,但在汉语中句子结构就比较复杂,语法学家们大多各自为阵,莫衷一是。从条件复合句来看,英语中的假设句一般带有明显的标记,如“if、where”等词汇,如:
(1)Where an entity can demonstrate that the removal of a barrier under clause(iv)is not readily achievable,a failure to make such goods, services,facilities,privileges,advantages,or accommodations available through alternative methods if such methods are readily achievable.(301—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1990)
(2)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or
(b)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1—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可以发现条件句数量很多,仅仅一个条文就有两个条件句。而中文的条件句则不那么明显,一般是以“……的”或者“有……的”来表示。如:
(3)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第7条)
(4)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第102条)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是签章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
(四)制度差异
域外法律的引进一般是对应制度的引进,但因各国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许多制度或机构甚至是没有对应功能的。[5]
以英文中的“preliminary inquiry”为例,我国多将其译为“预审”,或者“初步调查”等等,从译文来看,在我国这一含义应该是指由警察进行的,是为促使案件的侦破。但是根据Duhaime'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来看,这一词的含义是“An initial inquiry that occurs at the demand of an accused wherein a judge screens the proposed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the available evidence.”也就是说“preliminary inquiry”的意思其实是由法官进行的,法官对已被警察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可见,如果缺少对两者法律制度文化的深度了解,就无法准确理解域外法律制度,也将难以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域外法律本土化。
三、语境差异的应对
法律的借鉴是我们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制度选取,而后根据自身国情进行适当改造,并最终融入自身的法律体系的过程[3]。面对与域外法律存在的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语境差异,我们要积极借鉴,合理应对。首先,需要挖掘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所确立的含义和思想,避免对西方“外来语”的过分迷信;其次,能够厘清域外法律所在国的政治、文化、经济等背景和语境,在此基础上吸收其有价值和积极的一面;最后是实现两者的交互,将域外法律本土化,在对域外法律的适当调整后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四、结语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言:“法的世界肇事于语言”,而法的语言总有各自本土的痕迹,在域外法引进的过程中,只有清晰理解法律规则的语境,才能最大限度地符合立法原意,保持意义的一致性。而无论是哪一国语言的翻译,都要注重不同语境的差异,以忠实地表达原语思想和风格,也才能更好地学习和借鉴域外合理的法律制度[6],促进我国的法律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苗金春.语境与工具——解读实用主义法学的进路[M].济南:山
东人民出版社,2004,(1).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李晓辉.中国式法律移植之反思[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1).
[4]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曲艳红,娄琦,马成慧.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其对法律翻译的影
响[J].法制与经济,2014,(7).
[6]高国庆.谈英汉文化语境差异对英汉习语翻译的影响[J].咸宁学
院学报,2010,(3).
(杨梦晓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法学院 315211)
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