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能力建设——基于森“可行能力”视角

2015-06-05 05:39:14徐丽敏
学术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农民工子女

徐丽敏

当前阶段,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入问题已发展到应对融入者能力本身进行关注的阶段。这是因为社会融入困难固然有制度不完善、文化排斥等外在原因,但融入者自身的能力匮乏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入发展趋势来看,主动融入相对于被动融入有更好的融入效果。这是由于在主动融入中,融入者出于积极的意愿而具有提高自身能力的动力,从而能够在根本上寻求情境的改变,尤其是在具有外在制度或政策环境的条件下,能够达到深度融入的效果。基于此,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对城市社会融入的理性选择应是主动融入。而在主动融入中,融入者的能力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其它因素不可替代的。为此本文提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能力建设”,意义就在于对其主动性融入的关注,强调其社会融入的能动性。在理论视角上,选择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视角。

一、“可行能力”与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

“能力”是一个争议颇多、难以界定和测量的概念,学术界讨论比较多的是心理学层面和社会学层面。本文的“能力”指的是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提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 approach)。“可行能力”理论是贯穿森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问题研究中的核心主张,它为人类贫困和发展问题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评价手段和方法,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安排评价框架。根据森的观点,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1](P62),其“功能性活动”包括“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社会参与等等”,而得以实现各种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则是一种实质性自由[1](P63)。 森“可行能力”的提出为透视当前中国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和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认识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问题的新路径。在这一视角下,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入作为一种 “功能性活动”,需要具备一种实质性的自由才能达成。而这种实质性自由就是森所指出的“可行能力”。具体地,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可行能力”可理解为获取和有效利用机会、资源、政策并使之转化为促进社会融入的能力。“可行能力”建设是农民工子女积极融入城市社会的重要过程,也是其主动融入的重要途径。根据这一理论视角,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融入城市社会的根本原因就在其“可行能力”的匮乏或被剥夺。而这种匮乏或被剥夺都属于“不自由”的范畴,是人们缺乏发展能力的表现。因此,我们聚焦于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可行能力”视角,意义就在于对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实质性自由”或“能力”的关注,也是对其主动性融入的强调。具体地,基于“可行能力”视角对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问题进行关注的意义在于:

首先,更强调农民工随迁子女参与融入的主动性。聚焦于“可行能力”的首要意义在于强调农民工随迁子女进行主动参与社会融入的能动性。个人作为社会行动者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并在各种相互依存的情境中对社会规则和资源进行运用,在此过程中,个体作为具有能动作用的行动者,始终保有转化或建构能力的功能。因此,个体的能力和社会资源之间构成了互动的关系,“能力”既是个体获取或建构社会资源的中介,又是这种建构行为的结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可行能力视角的关注,就是聚焦于农民工子女作为行动者在获取或建构社会结构中促进其社会融入所需资源的过程,也是对其社会融入能力建构结果的关注,其意义就在于对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过程中主动性的强调,即强调一种主动融入。

其次,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入研究更具目标性。“可行能力”视角关注的是农民工子女能力的提升和建设,而能力的提升和建设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在科学发展观下,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人的发展。因此,对社会融入的探讨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发展。而传统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可获得资源(如教育机会、制度环境等)的关注都只是对其“工具”或“手段”等工具合理性的关注,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目标性意义不够突出。在此意义下,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可行能力发展本身兼具了“工具”与“目标”性,它既是他们获取或建构社会融入所需资源的工具,也是这种社会融入行为建构的结果。因此,这一视角与传统对融入资源或制度关注的视角相比,更加具有目标性。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可行能力清单建构

在森的“可行能力”研究中,并未提供一个明确的能力清单。但本文认为,为了使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需求及融入方向更加明晰,制定一份尽量全面体现其社会融入需要的可行能力清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需要具备相应的具体能力才能实现其功能性活动的目标,这其中所需能力清单的确定是极其重要的。正如玛莎·努斯鲍姆所言:“可行能力理论……它的可估计性和道德价值就在于……明晰我们人类希望发展我们的能力去做的事情之中,哪些是真正值得去做的,哪一些仅仅是社会企图去塑造和支持,而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2]建立一个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所需的可行能力清单意义就在于此。

根据森的观点,“可行能力”的实质是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由此看来,这一理论视角的工具性意义突出。实际上,森在进行经验研究时就特别强调了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在内的五种重要“工具性自由”,并指出这些工具性自由能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他们在这些方面的整体能力。因此,森提出“可行能力”的实质目的即为发展一种“工具性自由”,其意图在于为人的发展提供一种能力或手段。在此意义上,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可行能力”清单构建也应突出其工具性意义,即一切能力建设皆为了社会融入的目标,而构建一个可行能力清单的重点也应在于实现人们社会活动所需的各种能力的整合。基于此,本文结合一般意义上对人的能力划分,即把人的能力视为是体能、技能与智能三者的统一。“体能”是指人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健全程度;“技能”是指人的基本技术与掌握工作流程合理规则的熟练程度;“智能”是指人在各个领域中创造性开发及其创新性含量的程度[3]。这三方面也构成了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所需的可行能力清单。其中“体能”特指健康能力,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和道德状况;“技能”指的是学习能力,即对语言、知识、新信息、政策等基本技术与信息流程的熟练程度;在“智能”方面,考虑到农民工子女对城市社会融入的需求,需要其在社会交往、参与方面创作性地发展其范围及空间,因此把社会交往、参与能力列入其基本的可行能力清单中(表1)。

表1 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能力建设

(一)健康能力

尽管森由于拒绝赞同存在着一个权威性的能力清单而谨慎地没有将可行能力细化,但他依然承认部分能力,如“健康”在其能力体系中就有着特殊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人从事功能性活动必不可少的。社会融入作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功能性活动,需要的首要能力也是“健康”。现代意义上的“健康”是一种整体健康观,它不仅指没有疾病或病痛,而且指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都处于完全良好的状态。按照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成立时的宪章,健康不仅是躯体没有疾病,还要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由此,本文把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需要的健康能力细分为:(1)身体健康。指人要有强壮的体魄,生物机体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它是人一切功能性活动的必备基础。(2)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且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具体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与社会作出良好的适应,充分发挥其身心潜能,与社会保持同步。(3)社会适应。即个体的行为方式随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以适应所处社会环境的过程,它是个体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4)有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与法律、制度、政策相比,它属于一个社会的软规范范畴,是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对人们的一言一行进行约束,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是指人在正式学习或非正式学习环境下,自我求知、做事、发展的能力,是一种以快捷、简便、有效的方式获取准确知识、信息,并将它转化为自身能力的本事。这里的“学习”既包括学校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来习得知识,同时也包括在非正式学习环境下,人们自我学习和发展的能力。一个人的学习能力是其立足于社会、获取生存与生活基本技能与技巧的基础。农民工子女自农村进入城市,随着其生活环境的改变,需要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才能促进对城市社会的适应从而能融入城市,这其中需要的学习能力包括:(1)语言学习能力。主要指学习普通话的能力,一些地方甚至可能还需要具备方言学习能力。(2)知识、新信息学习能力。主要指农民工子女获取好的学业成就、文凭的能力;同时指获取并掌握现代信息社会中各种新信息的能力,如对网络技术的掌握,对微博、微信等各种沟通新媒体、新平台的了解和使用。(3)政策学习和遵从能力。政策学习能力指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出台的各种政策,正确对政策进行解读并能够有效利用之为自己服务;政策的遵从能力是指遵循城市社会法规、制度、规则的过程,具体即能够对法规、制度、规则的好坏、善恶进行是非的判断,并自觉遵守合理的制度、规则、规范,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社会交往能力

社会交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相互往来,进行物质和精神交流的社会活动。它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社会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影响的作用和机制。社会交往能力则是指能够察觉他人情绪意向,有效地理解他人和善于同他人交际的能力。农民工子女作为一个处于儿童青少年时期的“社会人”,被包围在各种社会群体、媒介和关系之中,与多方面的接触者发生着联系,在不断的交往活动中,吸收、形成着各种社会文化知识,发展着自己的能力、语言、情感、社会行为、道德规范、交往经验、人际关系和性情品性等等。他们的社会性、个性都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在其心理发展过程中,他们所接触的各方面对其影响至关重要,其社会融入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与各群体之间的社会交往过程。

(四)参与能力

参与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发挥功能的必需过程。参与能力则是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充分的机会对社会生活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介入、并具有相应影响力的能力。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需要的参与能力具体包括:(1)教育参与能力。农民工子女中的绝大多数处于学龄阶段,接受教育是其城市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内容,也是其融入城市社会的重要过程。因此,对城市教育的充分参与构成了他们社会融入的重要内容。(2)社区参与能力。是指农民工随迁子女能够作为城市社区成员获得对社区活动充分参与、并对社区中与自身相关事务有相应话语权的能力。社区参与在农民工子女整个社会融入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其社会融入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可行能力的匮乏及其原因分析

按照森的观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可行能力”清单。一般地,强势群体由于在资源获取中居于优势地位而能够拥有较为富余的能力清单,而弱势群体正相反,其能力清单往往较为匮乏。从农民工随迁子女所拥有的可行能力清单来看,很多能力都存在匮乏的状态。在健康能力方面,农民工随迁子女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健康知识,对于基本的自我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知识缺乏,关于如何洗手、创伤处理、口腔卫生、用眼卫生、健康脊柱、青春期保健、危机应急等知识不具备。因此带来了健康问题和卫生问题,影响了其与城市孩子的正常交往;而心理健康能力上则存在着自控能力、自信心不足、自卑感、抗逆力欠缺等问题。在学习能力方面,一些农民工子女语言学习能力、知识、信息学习能力较低,阻碍了其融入的进程;对于政策学习能力,许多农民工子女由于不能有效掌握政策而不能利用这些已有政策为自己服务,还有些人由于对城市法规、制度不了解而出现一些违规甚至是违法的问题,这都增加了其对城市社会融入的阻力。在社会交往能力方面,当前农民工子女的能力匮乏主要表现为其社会交往圈子狭隘,受限于其乡缘与地缘的关系,其主要社会交往对象局限于同乡或同是农民工子女的群体,而与城市孩子的社会交往较少,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交往能力,或者其潜在的社会交往能力未能发挥出来帮助其形成广泛的社会交往圈子。在参与能力方面,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体现为教育过程、升学报名参与能力不足,社区参与不充分,导致其社会融入的困难。

这些可行能力匮乏的原因是具体的,不同的可行能力发展具有不同的受限原因。在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所需的可行能力清单中,包括了体能、技能和智能三大方面的能力,这三大方面可行能力匮乏的原因也是不同的。为了便于梳理,本文把造成不同能力匮乏的原因总结为三方面:自身原因、社会支持原因和制度原因,从整体上分析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匮乏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农民工随迁子女可行能力匮乏的首要原因离不开个人的自身因素:首先是个人观念上重视不够。农民工随迁子女从自我观念上缺乏提高自身能力的意识和意愿,未能意识到能力建设对促进其城市社会融入的重要性,因此在客观上导致其可行能力匮乏。由于他们没有掌握学习的技巧并缺乏能力,缺乏城市就业必备的学历文凭证明,不具备现代竞争所需的各种专业技能,这在根本上导致其可行能力的匮乏,抑制了其学习语言、新知识、新信息和政策的能力,也影响了其参与城市教育和社区生活的能力与质量。另外,农民工子女的家庭支持也是缺失的。农民工子女家庭在城市中处于整体弱势状态,其父母一般就业于文化、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岗位,经济收入普遍较低,社会地位低下。这导致农民工子女从小缺乏资源支持,其应有的发展任务甚或生活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导致农民工子女社会资源不足、自我概念不佳、成就动机低落等。而且由于从小缺乏习惯养成的环节和环境,导致农民工子女在健康、学习、社会交往、参与等方面可行能力的匮乏。

自身能力的这些缺陷使得农民工子女将融入资源转化为可行能力更加困难,也在客观上降低了他们获得融入资源的能力。这造成了他们可行能力的“真实匮乏”,使其在显著程度上比其他人表现出来的融入困难更加严重。

(二)社会支持原因

根据森的观点,个人的可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安排,这是由于“国家和社会在加强和保障人们的可行能力方面具有广泛重要的作用。这是一种支持性的作用”[1](P43)。这种支持性作用同样在农民工子女的可行能力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社会安排所设定的资源分布格局往往决定了他们的可行能力发展状态。而社会支持的缺失则使得农民工子女不能轻易将融入资源转化为可行能力的发展。

这种社会支持的缺失首先体现在教育环境中。如学校教育中存在着对农民工子女的区别对待,笔者曾论述过的城市学校“分校”“分班”“分座位”做法的根源就在于对农民工子女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融入重视不足,未对其提供应有的社会支持。这在客观上造成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健康、参与等能力的欠缺。同样,农民工子女在课堂教学过程和教学评价上未能得到“同等待遇”,导致学习、参与等能力的匮乏[4]。而且,城市社区中也缺乏对农民工子女的有效社会支持。现有针对农民工子女的社区活动都基于一个前提,就是把他们视为城市中一个需要特殊照顾和保护的弱势群体,从而提供的社会照顾或社会保护。这样的社区支持往往带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意味,即把他们视为一个外来需要帮助的客体而提供的“慈善”帮助,而没有把其视为城市公民应有一份子,未能提供对其融入城市所需的能力建设支持。

另外,缺乏社会组织的支持。当前我国专门针对农民工子女能力建设的社会组织还处于缺失状态,已有的社会组织由于受到政策支持不够、经费短缺、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农民工子女的能力建设中发挥作用不大。缺乏组织化的状态使得农民工子女在争取自身能力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支持时处于单枪匹马的状态,极大地限制了其可行能力的发展。

(三)制度原因

1.户籍制度。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分立状态,也造成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可行能力发展及社会融入问题。虽然政府几年前已开始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更是明确了取消城、乡户口性质区分的规定。但从当前来看,还并未能达到完全取消户籍制度壁垒的效果,在对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能力剥夺因素中,户籍制度的负向影响依然严重。《意见》虽然从宏观上提出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异,但是城乡户籍制度真正的差异却是附加在其上的福利制度或待遇,而非户籍制度本身。因此,这些附加福利制度或待遇一日不取消,城乡户籍制度的差异就永远存在。相应地,由于户籍制度及其附加规定给农民工子女带来的能力剥夺就依然存在,农民工子女依然不能享受城市的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更谈不上通过取消城乡户籍差异来对其能力进行提升了。

2.教育制度。城乡二元分立的教育制度造成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构成了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之后的巨大困境[4],使得进城读书的农民工子女处于一种教育上的弱势,造成其参与城市教育的能力以及学习、社会交往等能力偏低。另外,我国严重依赖户籍制度的教育制度造成了对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的剥夺。如对于入学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以户籍所在地入学”,这就造成了“两为主”政策之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不能入学的困境。又如考试招生制度同样严重依赖户籍制度,造成农民工子女在升学上的巨大困境,2013年开始执行的“异地高考”政策也仅是解决了极少数“精英”农民工子女的升学问题,绝大多数人依然未能解决问题。这些困境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的提升缺乏制度依据。

3.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所能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较为缺失,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未把他们纳入制度覆盖范围之内。按照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如城市低保、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农民工子女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而他们又因实质上在城市生活、学习而不能享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目前专门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又处于缺失状态。按照森的思路,本应用来保障人们自由生活的制度,在实质上并未能为人们提高可行能力、享受更好的实质自由提供应有的保障,也造成了农民工子女无力发展其健康、学习、社会交往、参与等方面的能力。

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可行能力建设

能力建设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对人的培育和对人充分发挥可行能力所赖以进行的条件、环境的创造。前者是关于把人本身的人力资本转化为现实的可行能力,涉及的是能力建设的过程和目标,也是人的可行能力建设的核心。后者则指的是建设过程中条件体系的建设,它注重的是对人的可行能力开发所涉及的方式、条件与环境等,实质上是宏观层面对人的能力建设,其实现是以前者为基础的,最终也是要落实到人的可行能力建设本身。因此,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入的能力建设既涉及到对他们本身自我能力的培育,也涉及对其可行能力培育所需的条件、环境的创造。前者指的是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自身能力的培育,后者则是通过社会支持网络构建和制度的完善来为农民工随迁子女能力建设提供条件和环境。

(一)自我能力培育

基于可行能力是个人主观努力的结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可行能力建设需要通过自身努力,进行自我能力培育。这首先需要农民工子女从观念更新上做起,对自己的长远发展进行规划,树立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的意识和意愿。其次是提高知识储备,掌握学习的基本技巧和能力,获取现代社会所需的专业技能,使之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自身能力。

除了通过自我努力外,还可借助外力的介入来帮助农民工子女更快速、高效地提高自身可行能力建设,这即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以其专业的助人理念和专业方法,在帮助案主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法)在此过程中可发挥高效能的作用。具体地,社会工作介入的内容应以可行能力清单为核心,设计不同的课程参与、服务提供等,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城市生活的技巧和技能,提升其城市生活的可行能力建设。

另外,针对农民工子女家庭资源支持的缺乏,应通过改变农民工家庭的弱势化状态,提高家庭对他们能力建设的资源支持。这需要改善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提高其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使农民工子女能够从家庭获取足够的社会支持资源,以满足其社会融入所需的可行能力建设需求。

(二)社会支持网络建构

社会支持对人的可行能力建设有重要的影响,来自社会安排的支持网络可使农民工子女将融入资源转化为可行能力的建设和发展。为了对其可行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应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轻农”思想进行引导改变,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为他们的能力建设提供社会支持。这需要首先在学校中创造促进社会融入的氛围和环境,取消区别对待,实行多元文化融入的融合教育;在课堂教育上有意识地发展他们的社会融入能力,鼓励其积极参与课堂;在教学评价上采取“同等待遇”,为他们的学习能力、参与能力等提供发展的环境和空间。社区应树立城市融合发展的大局意识,自觉把农民工子女视为城市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源之一,在社区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构建能力建设的新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在社区活动设计中注重对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的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社会支持。

另外,需要通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其可行能力建设提供社会支持。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可促进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的发展,尤其是专门以农民工子女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因此政府应在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以农民工子女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可行能力建设中的作用,诸如维护农民工子女权益、健康知识教育、学习能力发展、提高参与能力、促进社会交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开展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提供援助和支持,改善生活、学习空间和环境,促进他们可行能力的提高。

(三)制度重构

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可行能力建设需要完善制度上的保障,为此需加强以下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改革完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之所以依然构成我国当前农民工子女城市社会融入的能力剥夺因素,就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依然不够彻底的现状。如前所述,我国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可行能力建设的阻力不完全在于户籍制度本身,更多是由于附加在户籍制度上面的各种福利制度和待遇。因此,为了彻底取消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子女可行能力建设的羁绊,下一步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放在相应附加福利待遇和权利、发展机会上,配合以各项福利制度的改革,取消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福利制度和待遇,以此取消农民工子女城市融入中可行能力建设的制度性羁绊。

2.完善教育制度。我国教育制度的长远改革方向应是改善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状态,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教育体制,这是解决教育制度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可行能力发展羁绊的根本性措施。而从中、近期来看,需对“两为主”和“异地高考”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把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纳入制度设计范围,出台切实有效的具体政策细则。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长远来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是解决我国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根本措施,这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制定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并逐步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取消农民工随迁子女能力建设的制度性障碍。但是也应看到,这一长远制度规划在近期内难以彻底实现,在此前提下,为了促进中短期内农民工子女的可行能力建设,使其摆脱制度阻力,应考虑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把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特殊群体考虑在内,把他们同城市居民“同等对待”,以此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成熟前的过渡性措施。尤其需要完善针对农民工子女的社会救助制度,使他们能在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获得与城市孩子同样的救助待遇,以保障其健康、学习和参与等可行能力的建设。

[1]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Nussbuam,M.capabilities as fundamental entitlements:Sen and social justice[J].Feminist economics.2003,(9).

[3]文兴吾.关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理论创新[J].理论前沿,2004,(3).

[4]徐丽敏.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教育过程中的社会融入研究[J].学术论坛,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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