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佳
摘要:民间融资自古就有,近年来规模逐步发展壮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不完善,出现新时期下的新特点、新状况,民间融资问题频频发生,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本文阐述了我国民间融资的突出问题以及主要原因。从制度到个人,从国内到国外浅析了民间融资规范化的建议对策,目的是促使民间融资更好的发挥灵活快捷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融资;突出问题;建议对策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突出问题
1.非法集资打着融资的幌子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2008年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68亿元、34万人次,轰动全中国。吉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许诺入股或者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展社会融资,最高时月利率达15%,在高回报率的诱使下参与集资者遍布各个阶级,从公务员到下岗职工,从民营企业家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把数十年的储蓄、养老钱投入其中。不管是看到高额收益的诱惑还是羊群效应的影响,近七成的市民参与其中,而当这些开发商看到企业没有盈利前景、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虚假宣传,骗取集资,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随后因集资诈骗罪为名义判定死刑的吴英案引起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2年四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首先,吴英虽然也是以高回报率来募集资金,但吴英的募集来的资金大都投入到实体经济的经营当中,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高回报为依据,那上市公司岂不也难逃其中。其次,吴英并不是从广大群众中募集资金,而是从11个资深高利贷掮客中获取的,并不从在欺骗广大群众,投资本来就有风险,而这些掮客也会审核贷款的风险。吴英案体现了我国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也看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集资的一些误解,从根本讲还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落后,金融体系无法提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
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日新月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包含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分散,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中,实际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既不利于民间融资主体认知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解释效力不高,也不利于维持法律的崇高性、严肃性。首先,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给民间融资一个合法地位。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承认未经法律批准的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各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和向特定的多数群众偿本付息视为合法借贷,更不容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其次,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显。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是一个很模糊很笼统的定义。再次,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落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形势的变化。随着十多年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融资出现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的新特点。尽管民间融资的许多实施办法、法律法规逐年增加完善,但许多都没有摸准市场变化的特点,很容易形成法律的空白,令非法分子有机可乘,增加金融的风险性。
3.民间融资的监管与寻租问题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众多民营企业面临出口减少、人力成本上涨等多重不利因素,中小企业为了维持营运急需大量资金。但由于借贷市场供小于需、中小企业发展前景危机,很难从商业银行及时的贷到款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个人难以了解企业的效益和资金用途,并不能做出有效的借贷风险评估,从而加剧金融风险。我国目前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单线多头”,即金融监管权集中中央,地方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中央为“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留必要的监督权,但央行的保守利率与民间实际利率相去甚远,很难了解民间融资的真实状况,造成监管的无力;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正式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而没有牌照的民间融资机构并不受银监会的监督,因此造成民间融资监管的缺失;证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督职责更不是负责民间融资这块。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形成三不管地带。尤其是民间融资更集中在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固定资金投入上,资金借贷市场不均衡,贷款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双方相分离,出现“中介”、甚至是类似金字塔式的资金集中。新形势下的新特点给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加大监管的难度,加剧民间融资的风险。在物质的诱惑下,政府官员的寻租,很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集资集团获得高额的收益,官员收获大量利息和不菲的政绩,狂欢之后受伤害最严重的却是最底层的人民群众。
4.民间融资利率高、风险大
从供需角度分析,供给方面,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民财富缩水,在大量投放货币之后,央行采取货币紧缩政策。需求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是一个国进民退的时代,大型国企凭借垄断地位和自身优越的国有性质,很容易的从商业银行借到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各项成本的上升、出口的缩减,迫切需要一笔资金维持生产经营。受我国近两年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单笔融资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迫切。在资金供需不平衡下,民间融资的利率不断提高,甚至获取资金的速度是考虑第一位的,利率才是第二位考虑的对象。这就造成民间融资的高利贷甚至都是暴利贷了,中小企业有时不得不面临高达60%的年息,高额的成本只是建立在10%的利润上,可想而知其风险性有多大,2011年以来,不少浙江企业家不知所踪、企业纷纷倒闭,甚至有老板负债跳楼身亡,这不仅仅是对企业的损失,也是借款人的损失,更是对我国经济造成强烈影响。
二、民间融资问题的原因
纵观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双重作用,一是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二是民间融资又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因此政府对待民间融资态度慎之又慎,即希望民间融资发挥其优势作用,又想把民间融资市场化控制在政府控制范圍之内。银行业呈现出垄断,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混乱不清,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都是我国金融体系落后、还不完善,不能提供一个合理、规范、有效的金融市场。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体制性歧视。一直以来政府对民间融资都抱有谨慎的态度,民间融资一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政府对国有银行进行大量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尽管银行之间也存在大量竞争,但基本上都属于同质化竞争,银行业的利润大部分都来自于息差收入,政府规定的利率市场化方式,存款利率有上限,贷款利率有下限,实际上给银行一个安全区间,只要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那么银行稳赚不赔,所以大型企业备受亲睐。由于政府对于民间融资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所以民间融资一直没有走出“地下”、走向阳光化。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融资掮客横行,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出现问题必然影响重大。第二方面是风险定价能力的丧失。我国民间融资市场并没有完全合法化,民间融资也就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定价体系,地下钱庄、掮客等仅仅靠信用或者抵押物借出贷款,并没有制度严格要求的风险评估,增加风险成本。高风险的高利率,低风险的低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才能走向阳光化。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合法的民间融资市场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社会公众思想和行为的认可,几乎影响到每个人。民间融资机构也浮出水面,如雨后春笋般,以前地下钱庄、高利贷机构也逐步公开化、市场化。其次,尽快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和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融资主体,规范其义务与权力,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能够起到辅助补充作用,根据经济运行发展所起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条例,加强法律的协调性,形成一个全面、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然后,完善民间融资准入和退出政策。民间融资准入制度是国家和政府容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和经营民间融资领域。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从业人员准入。以前我国一直是准入制度过严,门槛过高,造成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2012年的温州金融试点改革容许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地域性,市场进入资金可以依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鼓励民间融资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拓展保险领域,培育各类债券业务。对民间融资机构人员要求有一定的金融产品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使其具备风险防范和自律意识。民间融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在竞争机制作用下民间融资机构优胜劣汰,有进入必须要有退出。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的破产造成重大影响。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破产结算,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企业或贷款个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甚至可以为贷款进行投保或者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小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加强金融监管和预警机制
民间融资的监管体系还不健全,要求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转换监管模式,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首先,民间融资表现出很强的地方化、区域性特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民间融资情况也各有不同,央行很难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其次,民间融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众多,一旦出现资金断裂,会迅速的波及广大的普通群众,冲击当地的实体经济,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就是中央与地方都有权利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与此同时每一级别有若干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央行采取制定方向和原则的权利,监管着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赋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监管权利,调动地方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参与到金融监管中,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民间融资特点快速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能够审批一部分金融机构,协助地方金融立法。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机构相互协调配合,在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下,减少政府寻租情况的出现,双线并行,有利于民间融资合法化、阳光化,长期发展。管理和规范民间融资,堵不如疏,加强预警机制的建设,疏通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化、规范化。各个地区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检测预警通报机制,设立民间融资监测点,与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期交流,汇总、分析民间融资的规模、利率、去向等情况,汇总到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防范于未然,及时发现资金流转出现的问题,当出现非法集资等事故的苗头时,要及时的预警通报,当地政府能提前做出决策,及时化解问题,保障社会的安定。
3.利率、汇率逐步市场化
我国2011年银行净利润达10412亿元,存贷款利息差占银行收入的80%左右。在高通胀的时代,存款利率不仅没有跑赢CPI,银行吞食储户利益,央行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的贷款利率也在攀升,增加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成本,恶化实体经济。许多人看来银行的高利润是我国银行业的垄断造成的,中小民营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运作、发展,无法及时的从银行贷到款,不得不向民间进行融资,尽管民间融资的利率很高。我国目前存贷款利率采取有控制的浮动利率管理体制,即央行制定一定时期的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利率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调节。其结果是商业银行低利率的贷款往往落入有实力的大企业中,中小企业不得不进行高利率的民间融资,一些贷到款的大企业把贷款借给中小企业获取一部分的利息差收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进行利率市场化。让利率在各个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平衡中形成,金融机构成为利率的决定者,但受到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规律影响。在竞争条件下,商业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互相竞争,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而提高贷款利率,民间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企业转向银行贷款要降低高利率,在利率的波动变化中形成一段时期的基准利率,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此时利率具有灵活性、前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改变利率水平,调动民间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也能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降低金融风险。汇率是金融市场的另一个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改革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全球的经济体联系越来越密切,汇率的市场化也循序渐进的改革。汇率如同利率一样,需要市场来决定,我国也逐步放宽汇率的浮动范围,市场的供求力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汇率的市场化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要素价格的形成,促进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当汇率均衡时,汇率波动是双向的,资本的流动也是双向的,必要时甚至可以逐步开放外资的直接投资。当国内的贷款利率高于国外时,国际上的大量资金就会流向中国,资金的供给增加会降低贷款利率;当国内的贷款利率低于国际利率时,为了增加财产性收入,可以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此时国内资金的供给减少,贷款利率就会上升。最终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会形成一个均衡状态,市场自动调节资金的流向。但不能否认的是,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要一步步来,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只有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盲目的利率市场化可能造成贷款利率的迅速提高,危害经济运行的稳定;外资实力雄厚,盲目的汇率市场化,容许外资直接投资可能造成外资进行對国内企业的掠夺。(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毛金明. 民间市场融资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 金融研究,2005,(1):146-153.
[2]李清. 我国民间融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 时代金融,2012,(3):106-107.
[3]李振宇、肖胜福. 民间融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以唐山为例[J].观察思考,2011,(10):14-16.
[4]胡滨. 任重道远:金融领域专项整治[J]. 西部论丛,2006,(6):20-25.
[5]道格拉斯·C·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0-15.
[6]盛开、邢丽丽.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J]. 经济与法制,2011,(1):258-259.
[7]李贞. 论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D]. 河北经贸大学,2010.
[8]刘长雁. 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J]. 中国金融,2012,(6):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