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唯 徐晓梅
摘 要 近年来网络海外代购业务发展迅速,我国相关的法律尚不能完全适应其特殊性,从而影响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关于海外代购的相关法律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同时海外代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在充分了解海外代购法律性质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消费者也许提升自我维权意识,代购者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 海外代购 法律风险 税收 政府规制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2012 年 9 月 5 日,一条“空姐开网店进货逃税 113 万元获刑 11 年”的消息被转发评论上万次,而大量海外代购的相关话题也再度引起争议,同时也将海外代购这个敏感行业推上了风口浪尖。“空姐代购”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海外代购模式受到广泛关注。
一、网络海外代购的基础问题
(一)网络海外代购概念、分类与特点
1、网络海外代购的概念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分为卖家提供的商品代购以及买家指定商品代购两种,是从B2C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
2、网络海外代购的分类
根据目前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状况,网络海外代购可以分为两类:
(1)现货代购,所谓“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服务提供者己经从海外商家购得货物,已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该货物已经完全处于代购服务提供者的支配之下,可以随时向选购该商品的消费者发送的货物"网络海外代购服务提供者在淘宝网上专门开设店铺,建立商品链接,将自己打算向买家提供的代购商品以“出售中的宝贝”的形式陈列于电子商铺上,同时将该代购商品的单价和自己将要收取的报酬以及费用的总和,以“一口价”的形式标于商品图片下方。当消费者在网络上浏览商品时,会看到商品图片下方有“立即购买”的字样,当消费者选定该商品并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购买的数量、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资料,进行购物确认后,就真正选择购买了此商品;
(2)非现货代购,所谓“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服务提供者尚未从海外商家购得货物,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代购服务提供者只是将自己有能力从海外商家代购到的商品或是海外购物网站的链接罗列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电子商铺上,并向消费者公告相关的代购服务费、国际邮费等相关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浏览国外购物网站并作出选择。消费者按照现货代购的流程确定购买的商品后,代购服务者从海外商家处购得商品,再寄送给消费者,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由于海外商家的货物存量以及零售价一直处于变动中,所以代购服务提供者并不能保证自己能够以固定的价格代购到一定数量和规格的商品,而且,由于其间要经历较为繁琐的国际运送过程,故一般代购的周期也较长。
3、网络海外代购的特点
网络海外代购除具备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 与国际性的个人购物行为相比,还有三个特点:一是购物环节便捷高效。海外代购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产生的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外语读写能力及资金安全等问题。二是消费群体购买力强。绝大部分消费者都是中高收入者,熟悉境外消费品市场,了解国际消费潮流,网络购物经验丰富。三是个性化增值服务开发。部分专业代购网站还以满足消费者特定需求、寻求差异化发展为目标,开发寻购特殊商品、代为网上拍卖以及提供信息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网络海外代购起源与发展
1、网络海外代购出现的原因
网络海外代购出现和繁荣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高额的关税
内地与境外市场巨大的价格差是消费者选择代购最主要的原因。在海外代购中占据大部分的是国际奢侈品,这些奢侈品在国内外存在高达 40%甚至更多的巨额差价。商务部门的调查显示,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这五类产品的 20 种品牌高档消费品,国内外的差价明显: 国内市场比美国高 51%,比法国高 72%。这种巨大差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对奢侈品征收高额关税造成的。自中国加入 WTO 以来,关税虽然一直在调整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国家为了保护民族工业而设置的贸易壁垒依然不容小觑,尤其是对于奢侈品,税率甚至还有所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业的兴起。
(2)监管不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代购行业的兴起已有几年,淘宝网有大约十万家海外代购网店。但是在这位前空姐被判刑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这些网店存在的合法性,从店主到消费者似乎都并不知道这其实是一种走私行为,一些人甚至还以此作为创业的典型大肆宣扬,丝毫不了解这其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而我们国家的各级相关部门此前也未对这些网店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是任其存在,这无疑助长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网店的发展壮大。同时,随着代购业这种新兴事物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却远远跟不上实际情况,没有专门规范代购行业的法律法规出现,使得这一部分的制度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于是,導致一部分海外代购的经营者并不知道代购会导致犯罪,而另一部分则由于长时间无人监管而对违法行为不以为意。这也是私人海外代购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盛行的原因。
(3)部分海外商品在国内的缺乏
中科院教授、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认为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比如消费者想买一双NIKE最新款的运动鞋,但国内没有卖,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满足消费需求,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因此,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在国内得不到满足就会自然转向国外,刺激海外代购的发展。
(4)国人的攀比心理
奢侈品因其特性决定了它只能由一小部分富裕人群购买,但是一些人为了跟风或者炫富也希望用上昂贵的奢侈品,这就激发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在国内买不起的奢侈品纷纷转向以较低价格通过代购网店在国外购买,以实现其使用奢侈品的目的。
(5)海外商品更加有质量保障
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
2、网络海外代购的现状
海外代购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益驱动。例如,一条原产地中国的Levi's牛仔裤,在国内商城一般要卖到700块,而且鲜有打折。但是,在美国,如遇打折季,这款裤子只要20美元。
我国代购的模式主要为以下几种:(1)境内外合作的大型专业代购网站,此类网站拥有国外的电子商务公司或者专门的采购合作方,以及完善的客服中心。以“美国代购网”为例,代购的商品均由美国分公司统一采购,并由美国发货直接寄至客户手中。这种模式,拥有固定的物流公司,比较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还可以通过境外合作者拿到优惠和折扣,从而降低代购商品的价格。(2)私人境外代购模式。私人代购者在国外实体店购买,再通过跨国邮寄的方式,或者直接以私人物品夹带回国。这途径一般都会涉及逃税或部分逃税,易受海关监管影响,而且代购周期偏长,售后没有保障,退换货麻烦,甚至会有货品被海关查收的危险。(3)海外直邮,一些跨国的B2C网站,可以对我国提供送货服务,直接用国际快递送到消费者手上。
随着海外代购业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法律灰色地带也开始显现。在2010年,针对海外直邮包裹增多,关税流失严重,海关发布《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取消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调至50元。此规定,使基本所有的代购品都需要纳税,直接增加了代购的成本,缩小了代购的利益空间。
二、网络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
(一)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性质辨析
由于现阶段我国海外代购分为两种——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虽然都是网络代购,但是实际上在合同性质上有着天壤之别。下面分别对两种代购行为进行合同性质的辨析:
1、现货代购
现货代购即为网络代购者将已经从海外购得的商品卖给买家。故而在该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第三方,代购者与买家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代购者同样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两个合同之间没有关联,是互相独立的。对于卖方,代购者就是买方,卖方与买方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卖方也无需对买方承担合同责任,在代购者与卖方合同达成,商品所有权转移后卖方便不再与之后的买卖关系承担任何责任。故而,网络海外代购中的现货代购是单纯的买卖合同。
2、非现货代购
非现货代购是网络代购者通过买方的选择按买方的要求,在买方给予一定报酬后为买方购买商品的行为。非现货代购在现在普遍被认为是委托代理合同,又由于卖方不知道代购者与国内买方的委托关系,故而又被认为是“隐名代理”。然而笔者却要提出一个不同的观点——非现货代购同时具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性质。所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法人、自然人从該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到他国境内接受服务,或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一种贸易方式。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非现货代购满足第四种情况,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网络海外代购各方关系分析
1、现货代购
根据前文所述,现货代购中存在两个互为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卖方与代购者是买卖合同关系,代购者与买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
2、非现货代购
根据隐名代理合同,买方与代购方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买方与卖方是实际买卖合同关系,而卖方与代购者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三方成立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三)海外代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1、从代购途径方面分析
第一,通过熟人代购奶粉的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面临的风险最小。真正购买人可以从熟人那里取得购物凭证,进而主张权利。但后续的问题又比较棘手。购买人想向雅培的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时,也存在两大问题,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如代购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是在美国订立的,适用美国法律,而损害发生在中国,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性的问题。如果在中国当地主张权利,但因涉及的被告为国外的厂商,国内的法院很可能不予立案。但如果去国外主张权利,跨洋维权的成本巨大,而且网购、海外代购还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质疑。
第二,通过职业代购方式购买奶粉的消费者,除会遇到熟人海外代购的各种风险外,职业私人代购还有自身特殊的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代购环节出现问题,代购人可以轻易逃脱,正如在雅培奶粉案件中,如果实际购买人既不能与代购人取得联系又难以直接与国外商家接触,对于自身的利益便无法维护。退一步讲,由于职业私人代购服务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代购人很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过多差价,损害购买人的利益;并且,大量职业私人代购还可能涉嫌逃税,触犯国家税法。
第三,通过官方代购也就是专业类的购物网站购买奶粉的消费者,虽然它的代购方式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是也不能避免来自于网络的潜在隐患:例如在商家信用、产品质量、投诉退货等环节出现的风险。
2、从代购过程方面分析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最后,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因为作为实际的消费者与实际的销售者之间是通过代购者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双方之间相隔甚远,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申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例如 2012 年的日本明治乳业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过海外代购途径购买的奶粉不予以退换,可见海外代购的产品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三、网络海外代购规制建议
(一)税法角度
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联系最紧密的便是税法。沐浴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海外代购也迅猛发展,针对经济情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相应的更新。故而我国可以在不久的将来设置海外代购税。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个畅想:
(1)海外代购税的总体模式选择
从总体模式上说,因网络海外代购行为涉及商品的进口入关问题,规避的主要是关税,同时它又是代购者的一种能够受益的商业活动,所以“海外代购税”应是设立在关税之下的一个单独的小税种,从属于关税,而不是与关税并行。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税种仅仅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交易,并且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征收,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既不会造成大量税收的无端流失,又不会抹去海外代购业务的优势而为其带来巨大的障碍和打击。
(2)海外代购税的税源与税基
税源即税收的来源或课税对象,海外代购税是从属于关税的小税种,而关税又是流转税,依照流转税的特点,海外代购税的税收来源可以确定为网络海外代购商品的营业额。税基是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分为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海外代购税适用于价值量,具体说来也是网络海外代购商品的营业额。因此,在海外代购税的征税过程中,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税源和税基,十分关键。
(3)海外代购税的纳税人
在网络海外代购中,纳税人是通过设立网站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组织或个人,为确定其身份,可以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相应的关于从事网络交易的详细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具体说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从事网络海外代购的组织或个人在设立从事海外代购的网站时必须到相应的管理页面上填写详细的注册信息,并且应在其网站上表示出已取得税务机关的登记许可,确保登记在案。
(4)海外代购税的特殊情况
针对不同的代购者不同的商品使用不同的税收。对越来越多的海外代購,如果向海外代购这与普通商品一样的入境关税,对一般进口商量商品的海外代购人根本无法与正统的进口商品竞争。对于这种只进口商两商品的个人代购与大量货物的正统的代购商设置两种不同的管理体系和不同的税收体系。
(二)政府监管角度
1、整治网络交易环境。近年来,网络贸易迅速发展,我们的治理很难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网络交易环境呈现出混乱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净化网络环境。治理网络交易环境一方面有利于网络海外代购店主的规范运作,避免其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避免他们上当受骗。
2、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贵在落实。法律相关工作做好之后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规范的落实,监督管理需要专门机关负责,责任到部,责任到人,建立完整的系统,宏观把控与微观协调相结合。同时还可以考虑绩效考核机制,促进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当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应具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协同配合。
3、完善监督机制,实现全民参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1 年12 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超过了500万达到513万。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从网民开始建立全民参与对海外代购的监督,并逐步推进,扩展至全国。另外,要完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激励机制,我们甚至可以设立一个特别基金用以奖励店主,惩罚违规操作者,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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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