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合松 孙浩
作者简介:唐合松(1990-),男,山东人,汉,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孙浩(1991-),男,山东聊城,汉,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
摘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出现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然而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讲,并没有明细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这一方面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上。
关键词:虚拟财产;定性
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
相比较于现实中具体物品来讲,财产是不能以我们想象的到的表现方法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法律上的概念。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财产其实是依附于法律而存在的,因为没有了法律的规定,任何权利都不可能从一种虚拟的形态走上我们的纸面,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当我们谈到权利时都是毫无意义的,更别说是财产权。所以我们说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宏大的意义。
对于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我们所说所学的现行法律上的财产和财产权的范畴,目前在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范围内的财产不可以包括“虚拟财产”。
其中在否定说中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像其他物品和产品那样具有使用价值,其只是一种虚拟存在的电子数据形态。从马克思的观点来讲,交换价值的基础是使用基础,一种物品既然没有使用价值它便没有交换价值。虚拟财产便是这样,两种夹着它都不具有。两种价值都不具有的虚拟财产当然不能成为财产。也有人认为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取得的虚拟财产并不是财产,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具有一定的电子属性,通过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具有相对一定的独立性,在某种情况下玩家通过虚拟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该虚拟财产并不具有财产属性。还有人认为,玩家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并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并且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无劳动创造力,因而虚拟财产不具有劳动创造所具有的价值,虚拟财产具有预先存在性,它本身就已经存在在游戏之中,并不是因为玩家的娱乐才产生的虚拟财产,至于在游戏过程中玩家所投入的资金等财产性东西那是因为玩家享受娱乐服务而投入并不是因为想获得某种虚拟财产权去投入现实中的资金。有的更是认为虚拟财产本来就是虚拟的,根本不可能将其进行现实化,更有极端者认为个别游戏可能会诱发某些年龄段的青少年犯罪,将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划上等号是不客观的是片面的。
另一种观点恰恰与上述观点相反。他们认为,虚拟财产虽然不能来买到现实中的物,但是玩家通过自己在游戏中的角色转换、升级等努力而获取,并且还有可能投入自己现实中的资金、时间、精力等,都是通过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换取而来,他们有自己的实际消费,并且游戏能给他们带来可能在他们看来无法比拟的快乐和成就满足感。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跟其他玩家甚至是游戏的经营商进行一定的交易,例如用虚拟财产换取自己想要的角色,级别,道具等。所以说虚拟财产还是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实用价值还是存在于虚拟财产之中的,游戏玩家可以通过使用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品财产进行交换,通过点卡等游戏媒介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虚拟财产是具有现实中的使用价值的,所以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我们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财产的范畴之内。
二、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财产权
我认为法律范畴内的财产应该包括虚拟财产,理由如下:
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我认为并不是我们能用肉眼看到的具体的现实的物才具有这两种重要的价值,而与现实中的财产相同虚拟财产同样是具有这些重要性质的。当玩家想获取自己想得到的经验、级别、角色等进行与游戏运营商或者玩家之间的互相交换或者用现实中的资金去购买。这些虚拟财产能给游戏玩家带来无限的快乐与满足,这就是他们的价值与功能。因此我们可以说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经济学上的财产属性,并且有其独立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可能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理解的实体物的属性不属于同一个领域但鉴于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虚拟财产是属于财产范畴的。
在法律上讲认可财产范畴内包括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无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的台湾省和特别行政区,都已经把虚拟财产看做是法律范畴内的财产,并且在以往的判例中出现了这类案件的判决,法院是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财产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范围内的财产是包括虚拟财产的。(作者单位:1.云南大学法学院;2.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3]王辉.网络空间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分析[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