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研究

2015-05-30 22:38李佳鹏
东方教育 2015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创新

李佳鹏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功能的日益突出,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大量的外国法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的突出问题。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现统一是当今时代下国际私法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是在实践中法官更快捷更准确地解决涉外问题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创新

一、外国法查明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传统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关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这一方法,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去获取所需的相关外国法。如果当事人在互联网时代依靠搜索来试图获取资料,显而易见,很有可能就会因为信息海量化而无从下手,其所获取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为没有权威的支撑也可能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使得案件难以结案。因此,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互联网时代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它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对于本国法原则上是精通的,但是其查明的是外國法,由于每个法官并非是无所不知的天才,一般只有在本国法律的适用上驾轻就熟,而在外国法的查明方面不一定就得心应手,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上地域或语言等因素,法官执行这项职权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是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它主张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这种方法很明显重在发挥法官的作用,就如第二种方法一样,法官的职权作用也是有限的仅依靠职权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下,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与法官的职权相结合,从而更准确地找到相关外国法的内容。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影响

我国《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此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根据适用外国法的依据,区分了两种情况:(1)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查明;(2)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内容:(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以上一些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中,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第一种由当事人提供亦和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举证证明相似,都注重当事人对于有关国家法律资料的提供,但是在如今互联网时代如何凭借一己之力排除无关信息查到准确无误的相关法律知识亦是个棘手的问题;第二、第三种方式具有权威性值得信赖,但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职权利用互联网的优点都有一个专门的向外公开本国的相关法律适用的平台,获取各国的相关法律内容就会更加直观,直接也更准确。从而也就不再因外国法内容的难以确定而使涉外案件只能依照法院地法判决。第四种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但是在对于法律专家的认证方面我国并未做确切的说明,因而也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并且随着一些所谓“专家”的真实身份的曝光,人们对于专家的认定半信半疑,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所以对于用来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否则将违背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条款只笼统的规定了几种查明方式,对查明责任的归属、当事人的举证方式、专家的范围及专家意见的效力等问题未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较难操作的问题。因此,在如今互联网时代找到一种通过互联网迅速、准确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新方法来弥补现今的方法的不足,是非常必要的。

三、互联网时代查明外国法方法的创新

过去,由于各国之间的交流不多,对于各国的立法内容更是了解不多,加上信息通讯技术的落后,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的处理案件的效率。因此,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考虑适用外国法,一般以法院地法审判而非适用外国法。总而言之,法院一般不适用外国法,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各国法院很难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从而无法适用外国法。

但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互联网上的资源共享成为一个公共平台,为查明了解外国法的内容提供了充分的便利,以前只能通过书籍报刊等纸质阅读,而如今搜索功能的日益发展,对于资料的获得方面是既方便又快捷。在互联网时代,虽然信息的共享使得获取相关资料变得更加快捷,但是对于大量信息的筛选取舍,应该找到一种在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的同时又巧妙地避开其海量化信息的弊端的新方法,从而在外国法的查明上更准确地获取所需内容资料更好的解决涉外问题。

在当事人举证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外国法内容的证据须具备哪些条件,由于如今为了便利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了解,网上有很多认证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人士,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网上的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的法律意见能否被法院作为事实而适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定。进而,如果可以,对于这些专家学者的真实性又如何保证,需要有国家的专门机构予以认定批准,才能保证信息的一定准确性。关于专家意见,对于由法院所委托的法律执业者或学者的专家意见,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采纳。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法律执业者或著名学者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如今网上的一些法律职业者,法院是否也同样认定为专家意见而予以适用,亦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和规定。

在如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共同合作,建立外交关系的基础上,为方便各国相互彼此适用外国法,各国可以把本国的法律利用计算机网络创建一个专门的平台。然后再相互间把本国计算机的终端与另一国计算机的主机联通。这样,通过远程登录,各国就可以很容易地相互查明外国法的内容。而且更加准确快捷,也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对于我国来说,当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查明时就会更加高效便捷。

各国还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查询工具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作为专门的查询工具,由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当当事人需要自己提供适用的外国法时,也就不会因为海量化的信息而感觉无措,也就大大地提高了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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