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与就业协同视角下浙江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实证研究

2015-05-30 10:56王亚飞
2015年28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

作者简介:王亚飞(1988-),女,汉,经济学硕士,浙江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方向。

摘 要:随着三农问题的不断提出,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否提高,生活质量是否有保证,时刻关系着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家庭农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的发展给了一个方向,但是仍有适度的问题有待研究,故而本文从浙江省的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选择为例子,在利润和就业的协同视角下来探讨如何能够寻求更加适合的经营规模。

关键词:利润和就业;家庭农场;适度规模

一、选题背景和发展现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将成为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和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大趋势。之后,浙江省家庭农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在家庭农场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经营规模的确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农户角度看,规模太大,农民感到力不从心,规模太小,又难以获取规模收益。从宏观层面看,家庭农场的发展是为了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而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农场主的收入,因此,家庭农场的规模大小必须保障农民的充分就业,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的趋同发展。

二、文献综述

农地的规模经营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农地规模经营能否带来更多的农业生产效率存在很大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农地规模经营不会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Sen(1962)、Bardhan(1973)通过对印度农业发展的研究发现,农业生产中农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存在反向变化的关系(IR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李谷成(2010)认为单纯从农户土地单产效率角度来看,小农户相对于大农户确实享有土地生产率上的比较优势。另外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农地规模经营可以使农业生产效率提高。Cornia(1985)通过对孟加拉国、秘鲁、泰国等国家的研究发现,农场规模和农业生产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普罗斯特曼(1996)通过对江苏省吴县的研究发现,农地规模大户的农业产量要比普通农户的产量高。许庆(2011)通过对河南、山东等五省的主要粮食作物的实证研究表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能带来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每增加一亩地的经营面积能带来2%—10%不等的成本降低。Hoque(1988)在研究了孟加拉国的农场经营后认为7英亩的农地规模是最佳规模。Hall和LeVeen通过对美国加利福尼亚的研究发现,中等规模农场在成本节约方面表现最为突出。故而,到底规模应该定为多大的一个值在于针对具体的地区的全面分析,就本文而言是在浙江省这个特定的城市内,在利润和就业两方面的协同的视角下,对如何制定适度的规模就行实证研究。

三、家庭农农场经营规模的实证研究

适度规模应该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指标、农村劳动力转移指标、成本、投入和产出参数以及作物类型的函数。而.对适度规模(用S表示)经营影响较大的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主要是农村每年户均收入,用E表示;单位面积投入指标用I表示,单位面积产出指标用P表示,所有机械设备、种子、化肥等都算作生产成本,用C表示,农作物类型同样是一个可变动的参数。从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来讲,土地经营的最低规模应该使经营者的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收入水平。那么上述各参数之间的关系应满足下面关系式:S(P - I)>E-C,由此得出适度规模的表达式为:S>(E-C)/(P-I)....(1)从上式可以看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S和(E-C)成正相关,和(P-I)成反比,所以划定农场的适度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保证农户的最低水平的年收入,这无不反映出适度规模和农村的劳动力转移有一定的关系。从农业经济就业的社会效益来看适度规模经营,还必须满足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之后的农村劳动力的农业就业需求。在非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一般不存在用控制农业规模来保证就业的问题。在考虑一般的适度规模的定量分析模式时把保证农村劳动力就业这一条件也考虑进来。假设农村具有熟练农业生产技术的劳动力为L,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率为Z,家庭农场耕地的总面积是A,那么.适度规模还应满足:S

四、主要的观点

1、家庭农场是只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土地适度集中、劳动力充分就业、商品化生产、现代化经营的特点。

2、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是解决家庭承包下的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农民收入客观上要求大幅提高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

3、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的判断标准有:从国家宏观层面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要能够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同的收入水平,二要实现粮食总产的最大化,保障粮食安全;从区域来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大小要有利于实现区域城乡居民同时实现充分就业;从企业微观层次来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大小要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三个层面的标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我国家庭农场要真正做到良性发展的适度规模经营,就应该将上述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标准作为测度家庭农场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的约束条件,而不是放弃或忽视。

五、意义

理论意义:提出我国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三个层面的判断标准,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与国家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粮食安全和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及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紧密结合起来加以系统考虑,这就避免了单纯追求家庭农场利润最大化可能造成的农民失业、农村人口短期内大规模移入城市造成的城市化畸形发展以及可能引起的新的城乡居民收入“倒挂”问题。从而为家庭农场选择适度的经营规模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前沿意义。

现实意义: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正处在起步阶段,但却承载着许多历史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如,促进农村耕地的有序流转和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缩减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这就客观上要求家庭农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要步入一个健康的轨道。动态的不断扩大的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家庭农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因此,对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的研究不但可以为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省家庭农场走上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道路提供政策依据和对策措施,也可为其他省份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毅夫 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房慧玲 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 南方农村,1999(2)

[3] 陈锡文 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 南方都市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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