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2015-05-30 16:05袁伟荣
2015年28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缺陷

作者简介:袁伟荣(1988-),男,汉族,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 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正规的金融体系服务当中的缺陷已逐渐的表现出来,与此同时,民间借贷随着生活的需要,也逐步的发展壮大,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但是,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虽然一定程度上补足了正规金融行业当中的一些不足,但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发展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中最主要的一个种类,最早出现的一种信用形式,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具体的定义,因此没有官方的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也是一种融资的方式,其具有如下特征: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只有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才能从事民间借贷,主体有限;作为民间借贷的标的,可以是货币资金,其包含现金及现金请求权,也可以是其他有价证券;民间借贷的借贷行为只能是发生在借贷双方,用于出借的标的物必须为出借人个人所有或者有出借人合法拥有并支配的财物。

二、民间借货种类

(一)初级阶段民间借贷

这种类型的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相对窄,单一的资金来源,借贷资金的目的大多数用于生产、生活以及扩大生产,放贷人不是以收取利息作为唯一的放款目的,借贷双方是以相互信赖和相互信任作为借代之基石,所以这种借贷的具有较低的风险。这类民间借贷主要有: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借贷双方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明确借贷的利息、还款日期等内容后,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来完成借贷。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建立在血亲关系或地域等基础上的,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对对方的信息比较了解,降低了因不知情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2.企业的筹资。在信贷市场上,企业向企业员工和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并许诺还本付息为条件的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集资方式的特征有:数额大、利率高、期限长,这类借贷大多发生在那些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借得资金的乡镇企业以及民营中小企业。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承认企业以借贷名义向企业员工筹资、向社会筹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①

3.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借贷的行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仍然是持否定的态度。但在现实中,许多的企业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不用的资金,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困难的现状十分突出,这就使得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现象很普遍。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缺陷

1.民间借贷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法律位阶比较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统领。其直接体现在对民间借贷法律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需要参照不同的部门法来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评价。不仅如此,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缺乏系统性,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借贷行为进行评价,但结果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增加了法律的操作难度。

2.民间借贷的利率不符合我国的实际

利率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往往会出现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国家会提高利率,将市场上的货币吸引到银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当出现通货紧缩时,国家会降低利率,促使银行中的货币流向市场,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目的。同时,在出现通货膨胀时,国家会增加存款准备金率,减少银行的货币量,限制银行的贷款行为,但这样也带了一些问题:银行手中的资金量少了,其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就会择优房贷,所以那些信用高、还款能力强的大企业被银行相中,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又出现问题,银行借不到资金,企业还要正常的运作,所以中小企业将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从而使民间借贷在市场中活跃起来,而中小企业就处于一种恶心循环中。

3.民间借贷的监管有缺陷

监管太过严格,抑制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承认的明文法律非常的少,主要的规定就是“四倍利率”的内容,即自然人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而其他的民间借贷法律持否定态度,往往还伴随着严厉的打压(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一发现就会被取缔。民间借贷得监管理念有偏差。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正如徐旭海所说:“在现行法里对于民间借贷问题政府采取的是,以行政力量监管为主,辅佐以刑罚的一种政府监管模式。”②由于政府认为民间借贷给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所以给予民间借贷严厉的打击,已达到市场稳定的目的,这就导致民间借贷的能活动的空间越来越窄,正因为如此我们并不能从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中对民间借贷做一个明确的定位。 我国的民间借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是金融活动的一种形式,同时也与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了有力的竞争。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1.促进民间借贷地位的合法化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符合法学理论的逻辑必然。法律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同时限制国家的公权力,来实现法律的自由、正义、秩序等法的价值。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能够正当行使,而不是在公民行使权力时加以阻挠,更不是利用公权力来排斥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而影响公民权利在市场中的行使。其次,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合法化是必然趋势。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规律来看,无论人们如何的评价对民间借,民间借贷地位的合法化已经成为金融体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如果不能让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让民间借贷在正规的金融体制下经营,因此会增加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难度,民间借贷往往会伴随着非法经营,冲击正规的金融体制,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利率对金融市场的扰乱甚至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负面影响就无法的得到根本性的妥善解决。所以,明确民间借贷在法律中的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地位的合法化是必然的,改变长时期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认识,制定正确完善的民间借贷监管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社会意义。

2.转变民间借贷的监管思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在民间借贷的安全性范围内更加的重视监管的效力。效率一词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收益。将效率引入制度规范中,分析制度规范的运作原理,就是在于是否最大的利用了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了社会财富。

3.建立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

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在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它的地域广泛、形式灵活、主体多样、规模庞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如果仅仅由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势必难以对民间借贷整体进行监管。故而在确定由哪个主体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以民间借贷的特点为依据,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机构,除了由政府监管之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监管力量,来弥补正规金融监管的不足,提高监管力度。金融行业的稳定和繁荣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民间借贷的参与,对金融行业本身就是一种冲击,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管极有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民间借贷的监管中,建立民间借贷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 年 2 月 13 起执行。

② 徐旭海.发展与规范民间融资法律刍议[J].货币银行,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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