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林 白曼利 刘红梅
摘 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对于生活质量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其中对于健康的追求就是居民需求中很重要的一种。为了满足居民对于自身健康的需求,我国提出了开展全面健身工程,大力兴建体育设施以提高居民的身体素质,但健身设施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全民建身设施的属性,并对建身设施收费的可能性和必要条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全民建身设施;公共性;收费
全民健身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咱们国家在大力发展竞技体育的同时,把全民健身也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健身设施的投入和发展称为带动百姓从事体育健身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非常重要且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全民健身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有偿使用等问题,已经称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因为没有资金投入,面对庞大的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经费来源成为困难,而有偿使用又称为制约百姓参与全民健身的重要要素,鉴于此,我们对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对于此类问题有更多的关注,获得社会性广泛性支持。
全民健身设施建立的主要目的为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为居民提供多样化文体活动,大部分是不收费的,仅有少部分象征性的收取费用。健身设施的建立为居民健身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当,很多居民忽略了阅读使用说明,直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使用器材,不当的使用方法不仅容易损坏设施而且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其次是权责不明,管理不到位,对于健身设施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再次是维修资金不到位。面对健身设施的现状,本文分析了全民建身设施的属性,并对建身设施收费的可能性和必要条件进行了研究。
一、全民健身设施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社会产品按照经济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类,其中公共产品又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衡量一个产品究竟是公共产品还是个人产品就看他是否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件产品你可以消费,别人也可以消费,即使你不愿意其他人消费这件产品,但是你却无法阻止他人消费这件产品事件的发生,或者可以说某件产品是存在的,即使在自身的意愿中你不喜欢这件产品的存在,但是你却无法消除这件产品存在的事实;所谓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件产品被提供出来后,任何一个消费者消费该产品后,其他人再来消费该产品,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保持不变,不会因为消费者的增加而使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较少。
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而个人物品则相反,这两个特质都不具备,准公共物品介于纯公共物品和个人物品之间,只具有某一个特质,如有的物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却不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有的物品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却不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纯公共物品是极其有限的,大多数物品被归为准公共物品的行列。任何物品都存在着提供者和享用者,越是高纯度的公共服务设施越应该由政府负责供给;越是由市场自动调节供给的设施,政府的干预力越小。纯公共物品店的供给主体为国家政府,私人物品的供给主体大多为企业、企事业单位或私人。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全民健身设施应归为准公共物品的行列,这是因为全民健身设施是由体育彩票出资兴建的,它是体育彩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为大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的公益性行为,强调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大部分是不收费的,这也就是说所有人的人都可以利用健身设施进行体育锻炼,但是这些健身设施的数量是有限的,一旦超过限定的人数就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产生消费的竞争性。如果对某些健身设施实施收费,又损害了部分人对于设施的使用权,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全民健身设施只具有某一方面的特征,因此得出全民健身设施属于公共物品中的准公共物品。
二、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征
既然全民健身设施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具有的特质便是较弱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这些特质直接影响着对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是拥挤性,全民健身设施对于消费者的使用数量有着一定的限制,一旦超过了这个数量,建身设施就会出现拥挤的状况,就会导致消费者使用健身设施的次数受到限制,从而达不到应有的健身功效,也就是说消费开始产生了非竞争性。
第二消费数量的非均等性,人们对健身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使用健身设施时会有所侧重,这就导致人们对健身数量的使用次数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地区健身设施安装数量较多,有的地区只有极少数甚至有的地区根本就没有安装健身设施,这就导致了健身设施消费数量的非均等性。
正是由于健身设施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健身设施进行收费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现实生活中,健身设施拥挤和使用过度的情况确实存在着,采取对健身实施进行收费,一方面可以减少使用者使用健身设施的次数,对健身设施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为健身设施的维护提供资金。
三、健身设施收费问题的具体分析
3.1健身设施收费的原则
起初国家对公共设施的管理采取的是“全能政府”的模式,即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都由国家政府负责供给,包括投资、建设和后期运营等,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公共物品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即国家管理模式向“有限政府”转变,准公共物品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是政府引导企业、私人等成为公共设施的出资人。健身设施作为准公共产品,有些场地设施属于私人投资,或者企业其它渠道的投资,应鼓励他们在全民健身日等向老百姓优惠开放,分时段免费或者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另外,当体育设施被用作商业会展时要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受益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
3.2是否收费的具体分析
健身设施收费的目的是补偿提供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支出,体育设施是定位以居民使用为主体,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的公益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在免费开放时间之外或者超出免费开放范围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向使用者适当收取费用。为了充分发挥健身设施的整体功能,使其既能实现公益性与社会性的结合,又能进一步推广全民健身活动,在确保居民免费开放的时间之外进行有偿开放,提高效益。
四、结语
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体育设施作为居民体育娱乐活动的物质载体,对于增强居民的凝聚力,提升国民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我国体育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借鉴国外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先进理念,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管理机制,完善体育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只用这样才能使体育设施发挥应用的功效。(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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