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凡 赵振兴
摘 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更深刻、内容更丰富、要求更明确。伴随着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的社科变化,这就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主要任务包括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明晰政府和社会的边界,提升社会活力。
关键词:社会治理体制;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和谐
一、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现状
一是当下我们国家大力推进市场化的改革,我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深刻的分化,各个领域相关群体的收入差距扩大,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形式也逐渐的多样化, 这样便导致出现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主体,不同阶层和人群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的复杂, 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情况更加严峻。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市场化改革导致的,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利益整合与协调机制。
二是我们国家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使得产生了大量的农村进城人口、 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失地农民等,但是相关的社会治理却十分不健全,所以现在我国必须要完善对这些人群的社会治理。 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 2.74 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 1.68亿人。 这其中的大多数进城的农民工都处于“半城市化”状态,虽然他们长期居住和工作在城镇, 但不能得到和城镇市民同等的市民权利和待遇, 无法融入城镇社会, 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镇化的健康推进。由于农民工的进城导致农村存在大量的留守儿童和老人。城市的迅速扩张还导致了大批量的农民丧失土地, 从而引发了大量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为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对这些群体的社会治理。
二、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主要问题
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1) 规范社会组织的全国性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多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的相关规范,但全国性法规尚不健全,这些均不利于社会组织改革的全国性推进,也缺少了在法律层面的保障。
(2) 社会组织行政化严重。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组织自我营运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很多的社会团体组织政社不分,无论在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组织结构方面,还是在运作规范、活动方式方面,都体现出高度的行政化,极大的减小了社会组织的活力, 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变。
(3)社会组织监管不力。随着社会组织注册的全面推开, 社会组织团体数量大幅度增加。,并且更加重视社会组织的审批过程,对于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十分的微弱。在当下的管理体制下,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则更加中世纪对社会组织注册的许可事项, 都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的监管不予重视。 更加严重的是对离岸社团存在着严重的监管漏洞。
2.基层社会治理体制不健全
(1)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清。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出现了严重的行政化,使得这些组织成为了带有“准政府”意味的组织。在城市中社区居委会承担了部分政府的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在其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中也存在严重的行政化趋势。绝大多数的居委会领导和成员都是直接由上级政府任命或聘用的, 有的甚至直接让有政府编制的人员兼职或专职。 在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样也承担了很多的任务,如农村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人口的管理等大量政府性事务。所以在当下无论是城市的居委会还是农村的村委会,都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怎么去完成上级的任务和指标上去了,极大的弱化了其本身的自治组织的特性,这样也严重损害了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也制约了社会活力的发挥。
(2)基层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体系。目前在基层治理的现状,就是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主导和操办的事务太多,居民的参与度严重有限,自治的活动内容十分单一和有限,社会各个层次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没有被充分的调动。目前,社区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是极少数的社区积极参与者、享受国家低保的居民、离退休的党员以及老年人,覆盖主体不全面。
三、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突破口及应对
1.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1)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民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监督等职能。实行行业的主管部门的负责制度,特别是对于本行业的社会组织在本行业进行各类活动的规范。于此同时,其他的相关部门要主动负起职责,在其权限的范围内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要先期对于离岸的社会组织和网络团体的监管办法进行探索和建立。
(2)完善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撑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 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同时也要进一步推动监督体系、评估体系、 绩效管理体系的建全。把政府向社会组织和团体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到各级财政的预算中。推动对于社会组织税收政策更加优惠落实,增加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覆盖。大力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2.努力创新基层社会的治理体制
(1)推进基层政府管理与普通群众的互动。明确基层治理治理主体和各项事务的性质,以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务的准入机制,只要是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转嫁给居委会。如果是法律范围内需要居委会协办的事务,要为居委会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其他所需配备。如委托居委会办理的的相关事务,居委会转交其他组织办理,则相应的权利和资金也要一同转给相应的组织。
(2)促进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形成。 要强化和巩固社区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努力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主体的作用,拓宽和增加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渠道和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参与社区治理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郭泽保.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和谐社会构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03).
[2]李立国.加强基层社会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服务[J].党政干部参考.2011(03).
[3]汪萧萧,关红庆.公民权利与社会治理的若干思考[J].网络财富.2009(18).
作者简介:曹凡(1991-),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与地方政府管理。
赵振兴(1990-),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与地方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