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慧娟
“在我国,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十分可观。据报道,2013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居全球第三;2014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居世界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连续4年局首位。”但另一方面,专利权的实施状况却不如人意。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面对来自外部的专利被侵权的风险时,并非积极主动地执行或实施自身所拥有的专利权;究其原因,部分企业是出于对专利权自身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或可能存在的争议性等方面的顾虑,甚至担心侵权者可能对专利权提出要求确认“无效”的挑战,但也有不少企业是由于惧怕面对不小的维权成本。专利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预测,使部分企业望而却步。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时间和精力,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笔难以承担的负担和支出。从某种程度上说,较高的维权成本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实施和执行专利权的主要障碍之一。与国家行政执法层面相比,我国专利权的实施在实际的私人执行层面显得苍白无力。
一、揭开专利执行险的“面纱”
(一)何为专利保险
众所周知,“以众人之力分摊风险”是古今中外面对不可预知的风险最有效率且节省成本的解决方式。若能利用保险机制来分散与专利相关的风险,且在实际操作上能被证明是可行的,自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在国外,专利保险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早在几十年前,美国保险市场即产生了对专门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则于20世纪80年代左右应运而生。日本也有以知识产权许可保险为典型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此种许可保险的特殊之处在于以政府提供的再保险为后盾和保障。
(二)我国的专利执行险产品
一般而言,专利执行保险是指以作为专利权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到他人专利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诉讼成本支出、损失或风险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专利执行保险的承保范围往往是专利权人实施或执行该专利权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成本,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须支出的诉讼费用。
在我国,专利保险的推进工作主要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该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公司”)进行合作,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专利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具体操作,并推向市场。因此,下面将以人保财险公司的专利执行险产品的标准条款为例,展开分析。
1.投保主体
根据人保财险公司拟定的“专利执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相关规定,投保主体主要包括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作为投保主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资格)以及维权胜诉的可能性,要视该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性质而定,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抑或普通许可;在三种许可类型中,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和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因此,一般来说,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购买专利执行保险的必要性和意义不大。
2.保险范围
根据人保财险公司上述标准合同中的条款和相关规定,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两部分,以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诉讼、仲裁申请或行政处理请求为时间点,仅限于在法院、仲裁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立案或受理之前所发生的费用。
(1)调查费用
相关条款规定,“调查费用”即:“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在此之前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2)法律费用
相关条款规定,“法律费用”即:“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执行保险属于费用补偿类保险,因此,保险范围并不涵盖至被保险人因专利权被侵害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3.理赔条件
(1)保险事故
在专利执行保险合同的规定中,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这就包括若干要件:一是第三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发生,且须为“首次实施”;二是被保险人的调查行为;三是被保险人起诉、申请仲裁或申请行政处理的请求等维权行为;四是该请求须被立案或受理。
(2)时间要件
作为理赔条件之一,第三方首次侵权、被保险人启动调查、被保险人提出处理请求等行为均须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或保险人认可的)追溯期内。
二、专利执行险的作用和影响
从理论上讲,专利执行险本质上属于一种诉讼费用保险;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又可被称为防御性保险,因为投保人是维权的一方。专利执行险将会在多个层面发挥自身特有的作用和影响。
从微观层面来看,对企业而言,专利执行险能帮助投保人分担诉讼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合理支出成本,维权成本的降低将直接有利于促使我国专利权人——尤其是经济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或其他主体——更积极主动地投身于维权行动,进而促进专利实施。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专利保险即被视为企业提升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之一。
从宏观层面来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而言,为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核心发明专利投保专利执行险,将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利权)与金融资源的结合,借助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企业在专利权被侵犯时的维权成本,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提高专利权的实施和执行效率。
在欧盟地区,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了专门研究“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为中小企业所用的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 on Enforcement of IPR/Making IPR work for SiEs)的专家工作组,该工作组在2009年的最终报告中明确指出,“获得专利保险是帮助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事实上,对我国而言,专利执行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直到最近几年,我国才逐渐意识到了专利保险(包括专利执行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但对企业和广大民众而言,专利执行险仍是一个全新的险种。所以,专利执行险要想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尚需加强宣传或引导,需要一个过程。
三、专利执行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1-2013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导下,人保财险公司分阶段地设计并推出了专利执行险、专利代理人责任险和侵犯专利权责任险这三款专利保险系列产品。其中,专利执行保险产品率先推向市场。
在专利保险产品设计完成后,根据我国市场调研的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了企业需求,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北京、镇江、广州、成都等30多个地市(或地区)先后开展了试点推广工作。在业务推广过程中,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共有30个省、市、县出台了专利保险指导意见、专利保险补贴政策,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有效推动了专利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人保财险公司也广泛征集试点分公司的承保方案,结合专利保险的特殊属性,制定了详尽的专利执行保险承保方案,主要是《专利执行保险承保方案》和《专利执行保险承保指南》,制定并完善了《专利执行保险理赔规范》和《专利保险合作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等文件。
据人保财险公司统计,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专利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90万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9505万元,为744家企业的2496件专利提供风险保障。从地区分布来看,江苏、北京、广东、湖北保费规模和风险保障范围位居前四位,分别是25%,18%,15%和7%,市场占比65%。除上海奉贤试点地区之外,其他26家试点分公司均实现专利保险业务突破。非试点地区山东济宁、广东中山、河南南阳、河北石家庄、浙江金华、浙江温州、福建南平等7家地市也尝试性地开展了专利执行保险业务。
近几个月,又有部分其他地区开始启动了专利执行险推广工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比如,2014年12月25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大单,为福建省99家产业龙头企业532件发明专利投保专利执行险,保额达1826.4万元,为福建省产业龙头企业的核心专利的实施提供了维权费用理赔方面的保障,具体理赔范围包括: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用等。
撇开专利执行险的业务状况和保费规模不说,我们再来看看既有的保险理赔情况。据了解,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人保财险公司共接到了报案信息17条,己决赔案4笔,已支付保险金26.21万元。已决的4笔赔案的投保人分别为: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何锡欢(个人)、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法迪)于2014年5月从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成功获得了包括专利侵权诉讼的调查费、法律费等在内的保险理赔金额,共约2.88万元。阿法迪在2013年购买专利执行保险时仅支付了1000元的保费,因为政府还提供了1000元(即50%)的保费补贴。对此,作为一家初创企业,阿法迪公开表示,专利执行保险为中小企业的专利维权免除了后顾之忧。
四、结论
无论如何,毋庸置疑的是,当专利执行险进入我们的视野后,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其他专利权人又多了一种新的选择和可能一一通过支付较少的保费,为更加从容地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专利维权成本(或谓风险)而增加筹码,以便有备无患。对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执行险似乎意味着一种新的福利。不过,换一个角度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何识别专利执行险业务中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如何避免“逆向选择”、如何避免经营失败等等,则是横亘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道又一道严峻却重要的难题。
一切尚待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