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鼎僚
摘 要: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第四次宪法修订之后确立,其中知情权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公安机关要做好警务公开工作,但是由于我国警务公开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在具体的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相关的制度来保证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我国的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只仅仅停留在表面,制约着警务公开的发展。本文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下对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委托代理视角;警务公开;问题探究
警务公开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规定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做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因此,我国的警务公开工作就是将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包括执法依据、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方面。警务公开是一种将警察处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依法公布给社会公众的过程,是一种对于信息的公开,但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警察就不能公布给社会公众;警务公开同时也是为了让我国警察的各项工作能够接受谁各界的监督,以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一、如何认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开以后才出现的,它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代理人在得到授权后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一些活动。在我国的政治领域中,委托-代理关系也是存在的。公众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就是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然后才有公众与政府的下设机构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是多级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级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公众与政府,第二级委托代理关系是政府与警察组织,第三级委托代理关系警察组织与警察个体职务行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都掌握了一定的信息,但是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又是不平等的,代理人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在公众与警察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众是委托人,警察组织是代理人,警察组织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因此,警察组织就要向公众进行警务公开。
二、我国当前警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不得不说,自从我国的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实施以来,是取得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成果的,也为我国的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的一些警务活动提供了可能。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警务公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要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为满足人民群众对警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而努力。首先,我国的警务公开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过于形式化,而没有将警务公开工作落实到实处。大多数的公安机关对于警务公开都只是形式上的,没有一些实际的公开。例如,在警务公开过程中,只向社会大众公布结果,而对工作的过程和相关的环节并没有进行公开;有些对于警务工作的公开,只是在内部进行公开,而没有对外进行公开;还有一些部门认为警务公开只是他们的一项任务,只要完成即可,对于完成的质量和结果并不关心,就造成了警务公开工作较粗糙,对公众许下承诺却不落实到实处。其次,我国的警务公开的范围很小,在警务公开工作中没有与人民群众进行互动。绝大多数的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的内容很少,都是一些例行的事件,而对于一些人民群众都很关心的重大的事件及一些案件的执行的相关情况,对于公安机关的警用装备的使用情况等问题公开的较少,甚至有些干脆不进行公开。我国的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在公开的过程中能够与社会公众进行良好的双向信息交流互动,通过警务公开工作,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能够了解到社会公众对于警务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是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增进警民关系的有效方式。再次,我国的警务公开制度并没有制定一些较完善的制度或者章程来进行保障,这就会造成我国的额警务公开工作的公开内容和范围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和约束,造成警务公开工作的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三、在委托代理视角下,如何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1.要增强公安机关的民警的警务公开意识。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的公共安全等负有重要的责任,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这就造成了我国的人民警察为了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很强的保密意识,而且这种保密意识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的思想也发生了一些转变,他们的参政议政的意识也有所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上也有一定的知情权,人民警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于警务工作中不需要对公众进行保密的,就要进行公开,变被动的警务公开为主动的公开。
2.国家要加大警务公开工作的公开立法,以推动警察对公众服务的透明度和回应力。要做好我国的警务公开工作,国家首先要将警务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用法律手段来對警察及其组织的警务公开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推动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回应力。在立法时,要注意对除涉及有关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使得公民对我国的警务工作有一定的知情权,并且在知情的基础上对警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在警务公开立法中,还要对于警务工作中本应该公开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公开的信息进行追责,确保不会出现一些投机行为。对于没有对公众的警务公开诉求进行及时回应的,也要追究责任,要让公安机关对公众的要求进行及时的回应。警察,是国家和政府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领域执行政策的代理人,是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它可以在我国的政策和相关的额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警务工作自己做出一些决定。但是,这又会造成公安机关在做决定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权力滥用的情况,对公众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有将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立法,强制公安机关进行警务信息公开,才能对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进行约束,得到更多的警务信息,为公众谋福利,维护国家利益。
3.公众可以成立志愿者组织,参与到行动中来发挥委托人的监督作用。公众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给警察组织代理人来执行,但也必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要对警察组织的委托代理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警察组织能够按照公众委托人的意志来执行公共权力。但是,公众个人要想对警察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这就造成了公众监督的缺失。在当代社会下,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我国的法制环境也有了极大的改善,警察组织代理人以公众委托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也逐渐树立,公众中有了一些志愿者愿意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来,帮助和配合警察组织进行相关的行动和活动。如此一来,警察组织可以利用公众的力量来对社会治安进行改善,公众也可以在参与警察组织的行动中,亲眼目睹警察组织的行动,对警察组织的行动进行监督,使得警察组织这个代理人能够更好地履行代理职责。
总结:
总的来说,在委托代理视角下,作为代理人的公安机关要做好代理工作,完成公众委托人的委托,就要做好警务公开工作,增强警务公开的透明度,对公众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回应,接受公众对警务工作的监督。(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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