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比较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2015-05-30 10:48李朝恒张红
现代教育科学·中学教师 2015年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李朝恒 张红

本文对中外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使用了比较法、文献法、分析法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欧美国家和亚洲国家教师惩戒权的发展概况,吸取国外学者关于教师惩戒权研究的经验教训,对比我国教师惩戒权的教育现状以及国情的需要,取长补短,从比较中总结可供我国教师惩戒权发展学习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教师惩戒权的研究

关于国外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欧美、亚洲不同地域进行分类,然后从不同国家对于教师惩戒权研究的深度进行描述比较。

(1)欧美国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分析

1. 美国。美国作为教育大国,研究教师惩戒权的历史相对丰富,在美国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教师惩戒的现象都十分普遍。尽管如此,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注重使用权利的国家,在教师惩戒中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也做了深入的研究。为了保护学生的法律权利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美国法律主要从两个角度对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进行了明确保护:首先是学生的实体权利,主要包括学生教育上的“财产利益”、“自由利益”以及学生的名誉利益;其次是对学生权利的程序保护,主要包括规范惩戒时实施正当程序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基本条件。①

美国对公立中小学的教师惩戒权权限分配也有一定的研究,主要将这种权利划分为学校管理者和学区管理者的权利。学校管理者主要包括校长和教师,校长惩戒学生时有体罚、开除、短期停学以及禁止学生部分校内权利的权力,但是必须遵照法定程序对学生实施惩戒。教师拥有训斥劝告学生、逐出教室、课后留校和分配学生劳动作业的权力,但是教师实施上述权力受到校长的制约,必须经过校长的批准。学区管理者对于学生有施以长期停学和强制转学的惩戒,他们的权力直接受到上级法院的管理,并且不允许制定有模糊概念的法律法规,使用权限都有期限,在实施裁决前,必须听取听证会的意见,而且应综合考虑学生的特征再做出裁决。以上研究充分显示了美国教师惩戒权背后法律的作用,并且做到各项权力分流,避免了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

2. 英国。1989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明文规定禁止公立学校各种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后在1991年英国政府又在私立学校试用该权利,随后又将这一权利扩大到家庭教育中,禁止任何家长体罚学生。然而,仅仅禁止体罚是不够准确的,这使得教师的权力受到限制,面对许多教学问题教师也无权管理。于是在2001年,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权利。②在制定新法之前,教师一直在抱怨他们对不守规矩或有暴力倾向学生的干预权力非常有限,关于惩戒的规定不够明晰。尤其是在管理失范学生时,教师的权力更加有限,导致学生“无法无天”,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希望能够出台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帮助他们来管教学生。

从禁止体罚到恢复惩戒再到出台法律政策规范教师惩戒权,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逐渐走上了一条文明之路。从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嬗变过程中不难发现体罚、惩戒学生并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学生不再犯错,不再为所欲为,学会遵守社会规则,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3. 法国。法国根据学生的犯错种类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留级的处分;犯了严重的错误会被开除;如果是打架、迟到、旷课等较轻的错误则会被施以罚写作业或补课的惩罚。

4. 德国。德国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直接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在学校或者故意逃学,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家长需要缴纳罚款,而且学生本人还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如果学生和家长不履行规定,法院还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5. 西班牙。与上述国家不同的是,西班牙有禁止体罚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并不被家长们接受。家长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支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实行轻度的体罚,例如给孩子几记耳光。

(二)亚洲国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分析

1. 新加坡。1957 年,新加坡立法允许校长或其他被授权人拥有惩戒学生权利,因此各中小学普遍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教师用戒尺打学生屁股是最常见的体罚现象。例如,如果学生犯错,教师可以鞭笞学生;学生如有像打架、骂粗、三次以上迟到或旷课等严重违纪行为,教师就会动用体罚来惩戒学生。在新加坡国民心里,不论学生犯了怎样的错误,被施以一定的处罚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当教师将学生扰乱课堂纪律的情形反映给监护人时,监护人往往会追问是否已经进行必要的惩戒,倘若没有,这种惩戒将由家长在家庭执行。由此不难发现,民众对惩戒认知达到了一个相当成熟的境地,他们已经完全把惩戒与无故体罚划分清晰。

现今,新加坡已经为教师惩戒权明确立法,制定了处罚学生的《指导原则》。③该规定承认了相关的惩罚实施者,并规定在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教师才可以对男生进行手心和屁股的惩罚。

2. 韩国。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针对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方案, 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该方案主要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该方案允许教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失范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同时该方案对教师的体罚权力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文性,限制了教师的“无度惩罚”。但是该方案自公布以来,仍然引起了教育界的一片争论,各界人士对于是否允许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④

3. 泰国。在泰国教师拥有较高的地位,教师一度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2000年11月泰国政府正式取消了教师的惩戒权,令部分教师和家长感到失望,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在2002年1月一场有关教育改革的座谈会上,泰国教育部长素威·坤吉滴表示由于教师惩戒权的取缔,学生越来越放肆,教师由于没有惩戒权利而无法正常管教学生,因此他建议恢复体罚学生的制度,此时距取消教师惩戒权的新政策实行还不到两年时间。⑤在泰国,新任教育部长恢复体罚的政策在教育界掀起了一股热浪,一场围绕着是否体罚学生的争论也由此展开。教育部长认为取缔教师惩戒权带来消极影响的言论引起了部分教育人士的激烈反驳,然而从教育大局出发以及从社会文化因素考量,不难看出教师惩戒权的恢复在泰国仍然是势在必行。

二、国内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研究

(一)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现状总体分析

从纵向发展来看,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关于教师惩戒权方面的文献资料相对较少,但是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对教育引起关注与重视,关于教育类的研究越来越多。而国外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更加丰富,早期的相关理论研究一直是国内学习的经验。

从横向发展来看,关于这两方面的文献资料呈现出研究面越来越广泛,研究方法越来越多,研究内容越来越丰富的趋势。例如,经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资料一开始仅仅局限于借鉴外国的理论研究,慢慢发展到开始研究自己国家的现状,而现在已经开始探讨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以及其使用手段等。而在国外,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则呈现出实证研究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深入的特点。各国政府针对教师惩戒权,秉着更加人性化和灵活性的原则,开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约束教师惩戒权的使用。

(二)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现状具体分析

1. 教师惩戒权的概念界定。目前关于教师惩戒权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只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较受到认可的观点有:王辉教授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⑥也有人认为它是促进教育行为规范的教育权力,⑦另外有不少人支持教师惩戒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比较各类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中都认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其使用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告诫学生而不是惩罚或体罚学生,是为了让学生明白自己所犯的错误,而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到痛苦。本研究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指当学生扰乱课内外活动秩序或者故意影响同学教师的正常教学活动时,教师对其进行适当惩戒教育的复合型权利。

2.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随着赏识教育的大力推崇,教育界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更是讳莫如深。然而多数学者支持教师拥有惩戒权,檀传宝从法理的角度认可了教师应该拥有一定的惩戒权。⑧贺武华从教师的地位出发认为教师惩戒权的缺失造成教师威信渐弱以及工作地位下降。⑨从学生的成长阶段来看,西南大学的王可认为在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成长是一个从“自律”到“他律”的过程,需要教师的强制规范来对其进行矫正。⑩曹志民等从惩戒教育的重要性出发,认为应该在区分惩戒和体罚的基础上,让惩戒教育做到合情、合理、合法。{11}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支持教师存在惩戒权的学者都认为应该在立法层面规范惩戒权,在保障教师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学生的利益,做到“双赢”,同时还要起到“教育”的作用。支持者大都认为惩戒教育的存在十分必要,从学生角度出发既是为了维护学生,也是为了教育学生,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成才。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不仅仅是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体现教师的地位,也是为了保障校园生活甚至社会治安。部分学者认为惩戒学生是教师的正当权利,有利于教师正常教学,放弃惩戒权意味着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3. 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方式。教师拥有惩戒权意味着教师可以惩戒学生,那么教师可以使用怎样的方式来惩戒学生更是教育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关于教师惩戒方式的研究主要是从惩戒的分类和方法入手。从分类来说,李润洲从惩罚的性质、惩罚的起因、惩罚的实施以及惩罚的结果四个方面入手对惩罚进行了分类比较。他将惩罚细分为正当、不当惩罚;因学习或做错事的惩罚;随意、按约惩罚;抵罪性、报应性惩罚。{12}从方法来说,王蕊有比较全面细致的研究,她将教师的惩戒权分为口头训诫、罚站、点名批评、罚写检查、剥夺学生特权、增加作业、被带离教室、阻止打架和告知家长这九种权利。{13}由此可见,学者都认为使用教师惩戒权的方式必须恰当,而且是要在考虑到学生身心利益的前提下来选择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方式。

4. 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原则。关于惩戒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其使用宗旨是在不伤害学生的前提下,教育学生改正错误的同时,使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惩戒教育学生。本文在总结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原则:(1)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教师实施惩戒权的目的就在于教育学生。(2)公平性原则:教师惩戒学生必须注意公平性原则,该原则是保证教师对待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的前提。(3)差异性原则:差异性原则指的是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必须考虑到学生的身心条件,即学生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4)灵活性原则:教师在惩戒学生,要注意惩戒权的灵活使用。该原则指的是在惩戒教育学生时教师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对待不同性格、性别以及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学生时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惩戒方法。(5)时效性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一旦做出惩戒决定,就要及时实施。(6)适度性原则:该原则是指教师惩戒学生时必须注意使用正确适度的惩戒权,不能使用过量或过分的惩戒手段。

三、国内外比较的发现

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国家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及使用,不难发现国外有不少值得我国完善教师惩戒权实施学习的地方。

(一)明确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地位

教师惩戒权在立法层面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在国内还是盲区,但是国内多数学者也认为教师应该拥有合理合法的惩戒权。然而,国内仍然停留在理论讨论层面,并没有在具体规定或章程上有所限制。我国既没有法律承认教师惩戒权,也没有出台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立法方案。因此,在某种时候,教师对于惩戒权的使用也是“讳莫如深”,甚至出现不敢惩罚学生的现象,也有的教师放大自己手中的惩戒权,对学生的规范过于苛刻,也有的出现伤害学生权益的现象。出于对学生健康成长的考虑,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应该给予教师惩戒权合理合法的地位。因此,在具体惩戒措施层面国内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确立严格的实施程序

关于教师惩戒权,首先亟待向国外汲取的一点经验是:必须完善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程序。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程序应该包括:确立过失行为的环节;确定惩戒实施的环节;实施惩戒的环节;监督惩戒实施的环节;被惩戒者申诉的环节。在确立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程序,必须做到细化操作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惩戒,其中尤其应该借鉴美国惩戒教育中及时惩戒的规定。确立惩戒程序也能够让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做到有理有据,明确的实施程序既能够帮助教师正确实施惩戒,也能够帮助学生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三)完善监督体系

确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合理实施教师惩戒权的保障。部分家长反对使用教师惩戒权的原因就是担心没有合理的监督,导致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既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权益,同时也能够监督教师行使权力。合理的监督也是民主的体现,能够让大家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做到放心、信赖,也是保障教师惩戒权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申诉制度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的申诉权利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申诉权也是保护受教育者身心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教学活动管理过程中,学生的这一权利却并没有被很好地运用。首先是因为没有明确接受学生申诉的部门,其次没有专门处理该项权利的工作人员,并且对于该项权利的处罚方式、申诉期限、申诉条件等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完善受教育者的申诉权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项问题,完成在立法上对申诉制度加以细化,规范其工作制度,使其有更强的操作性这一任务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①李美锟.美国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学生权利保护[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4,5.

②韩月霞.英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研究及启示[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0,6.

③李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相关建议[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11.

④徐志坚.韩国体罚学生也将有法可依[N].法制日报,2002(6).

⑤杨光富.英美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3(9):31-32.

⑥王辉.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侵权与救济研究[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0(6):28-33.

⑦梁东荣.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J].中国教育学刊,2003(8):55-58.

⑧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

⑨贺武华.教师惩戒教育权的理性弘扬[J].中国教育学刊,2011(6):25-28.

⑩王可,陈黎明.对教师惩戒权的再认识——从学生成长阶段看教师惩戒权的行使[J].教学与管理, 2006(8):45-46.

{11}曹志民,金葆政.关于中小学惩戒教育出现的问题探究[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3(5):5-7.

{12}李润洲.教育惩罚正误谈[J].中小学管理,2003(4).

{13}王蕊.略论教师的惩戒权问题[J].当代教育论坛,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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