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15-05-30 22:40:04王晓璇
理论观察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作社

王晓璇

[摘 要]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社会正面临着“解构-重组”过程。在传统乡村治理存在较大问题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发形成的新型组织应运而生。研究表明,合作社在鄉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盘活农村要素,发展农业现代化;增强参与动力,重建村庄治理权威;克服个体局限,推动村庄公共事业等方面。然而,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中仍面临主体能力不足、传统势力阻扰、非正式身份局限以及制度保障的不完善等困境。为此,可以从明确合作社功能与定位、增强合作社主体能力、构建合作社与农户间信任机制等方面加强合作社治理能力,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村庄治理;社村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90 — 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和农村经济改革的快速推进,尤其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法》颁布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合作社)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截止2014年6月底,全国共有合作社116.89万户,较2006年涨幅高达6倍,合作社已然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载体。目前学界对合作社功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市场行为方面,认为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效应,降低经营成本以及减少农民与市场等主体对接的交易成本,而对其社会行为尤其是在村庄治理中作用的关注还存在明显不足。事实上,在农业现代化推进的实践中,农村社会正面临着快速的“解构-重组”,由此产生普遍的秩序失范行为〔1〕。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背景。因此,分析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并探究其面临的困境,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晰的理解合作社在社会层面的作用,使合作社更好发挥应有功能。

二、传统村庄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体制改革极大推动了农村发展。然而随着时间流逝,改革红利逐渐消退,改革中产生的农民个体化经营、空壳化经济等副作用相继凸显,制约农村发展。对于传统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经济发展问题

传统乡村治理下的农村经济普遍有陷入空壳化的趋势,集体经济日益凋敝。一方面,在城镇化进城快速推进的背景下,由于种植土地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种田意愿减弱,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致使农村土地出现大面积抛荒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嵌入农村生产中,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但是在农业市场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货币压力随之提高,面临的市场风险也日趋增加。在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乡村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形成的村庄负债越积越多。虽然农业生产获得了十几年增长,但是为了增长而将除土地外的大部分集体财产变卖的代价未免过高,直接后果便是使村庄集体经济陷入空壳化。现有村庄治理无法解决这一债务难题,导致村庄债务高筑,经济发展停滞。

(二)民主政治问题

首先,现有村庄治理中干群矛盾不断。村委权力垄断与乡镇政府有很大关系。虽然原则上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由于现阶段乡镇基层政府需要借助村干部完成上级指派任务,因此他们需要找寻一个“听话”的村委班子。镇政府成为村两委垄断权力的保护者与支持者,实现了其权力在乡村地域的扩张。掌握垄断权力的村干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难免对农民造成一定侵害,使乡村治理陷入混乱状态。其次,村庄治理中农民多持一种冷漠态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认为自己即使行使权利也不能获得直接效益。而部分民主意识觉醒的村民,由于缺乏利益表达的平台与动力,同样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最后,村庄精英缺失。村庄精英人数本就很少,而且即使有也很难发挥才能。对于基层政府而言,乡村精英一旦加入村庄治理中,他们在乡村原有体制下的一些特权可能就会消失。受到各方排挤的乡村精英往往只能选择外流他地。

(三)公共事业问题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修建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础设施已无法满足农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兴建适应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迫在眉睫。然而在实际建设中,由于基层政府缺位、乡村集体空壳化以及农民个体原子化,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举步维艰,严重滞后于农村、农业的发展。而且对于早些年建成的基础设施,由于村两委缺乏足够的动力对其进行定期管理维护,大量设施无人管理与维修,造成这些设施大量毁损或流失。公共基础设施的稀缺导致农民在争夺这些设施使用中,或多或少发生一些利益冲突,给村庄治理带来困难。

三、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

合作社是农民在市场经济下自我寻求发展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精神打破了传统的村庄治理环境,势必对传统体制内村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2〕。关于合作社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笔者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盘活农村要素,发展农业现代化

推动农工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自2004年起,中央连续出台一号文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经济机会。但是农户原子化的分散经营模式仍然制约着农业现代化实现。合作社通过盘活农村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首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营。传统农业经营中土地使用过于分散,无法实现资金、技术、知识等现代要素同土地、劳动等传统要素的结合,资源配置未达到最优。合作社将原本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有效整合和配置资源,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其次,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传统农业为小农模式,经常面临来自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来自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的小农在面对这样的双重风险时,往往首当其冲。而合作社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通过弱者的联合,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增强农民博弈地位,实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抵御。

(二)增强参与动力,重建村庄治理权威

合作社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目的是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在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中,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社员的准入与退出都由社员民主决策,逐渐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参与村庄治理的新型农民。在农业税费废除与生产经营个体化的背景下,农民对乡村事务普遍持冷漠态度。合作社的建立,弥补了这种利益上的断裂,使农民认识到村庄事务是否得到恰当治理关系着自身利益能否实现。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农民开始积极主动参与到村庄事务治理中。再加上合作社能够将农民聚合在一起,通过整合力量提升农民博弈势力,有效保障村民的民主参与权利。除此之外,合作社还通过提供治理资源,对村庄权威进行重塑。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发展,村庄经济实力壮大,为村庄治理提供丰富的经济资源,解决之前因税费改革造成的乡村财政入不敷出问题。另一方面,培育乡村治理精英,极大促进村庄民主政治发展与村庄权威重塑。

(三)克服个体局限,推动村庄公共事业

税费改革前,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在收取税费和计划生育上;随着税费改革,乡村治理出现权力真空,公共事業供给严重不足。亚里士多德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放在乡村背景下来看就是指分散化农民只关心自己的生产,很少关注公共事业。合作社则通过构建农民联合的平台,使村庄事务与个人事务边界模糊化并紧紧结合在一起〔3〕,促使农民参与到公共事业的提供与维护中来,极大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现状。

四、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的现实约束

现阶段,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还存在很多限制条件,这些约束的存在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能力不足

现阶段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内生力量相对薄弱。有调查研究表明,不少合作社处在经营亏损或瘫痪状态,甚至还存在村干部为应付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或套取国家政策补贴建立的“空壳合作社”〔4〕。主体能力不足还体现在部分合作社缺乏经济实体,这部分缺乏经济实体的合作社在农村生产中只扮演着农业资源“中转站”或“中介”角色。合作社主体能力不足导致其在组织群众参与村庄治理中处在博弈的弱势地位。

(二)村庄传统势力阻挠

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传统势力作为长期以来享有村庄事务垄断权与决定权的一方,虽然近年来权威不断下降但是对于村庄的资源分配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利益主体,在参与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同传统治理主体,即村两委发生资源分配及村庄事务决策上的冲突与博弈。当双方没有直接利益冲突时,传统治理主体倾向于保持中立态度,但是一旦合作社发展威胁到其利益获取时,会干预合作社运作。而由于前面分析的合作社主体能力不足,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合作社遭受到这些阻碍时,其发展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

(三)非正式身份的局限

合作社作为区别于传统体制内正式权威的新型治理主体,由于其非正式身份,在村庄治理中有一定局限性。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面临农民不信任,对于部分农民而言,他们认为参加合作社并不能实现增收,反而有可能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那样丧失自己在村庄治理中的主动权。非正式身份的局限导致合作社面临群众基础不高,走向解体的危险〔5〕。

(四)缺乏制度保证

村民自治制度是村庄治理的制度基础,取消农业税费后中国农村普遍陷入一种治理困境,即自身治理资源缺乏〔6〕。应时而生的合作社作为参与村庄治理的补充,和村庄体制内组织资源之间只是一种互补而非取代的关系。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作用的前提是有规范的制度作保障。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仍是空白。这就导致合作社地位尚不明确,缺乏参与村庄治理的合法性,治理效果也大打折扣。

五、结论与展望

合作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合作社也面临一些困境。因此,要实现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的良性发展,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合作社功能与定位,给予农民自我管理与经营的权利,减少基层政府对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干预。明确合作社只是村庄传统治理主体的互补而非替代。其次,增强合作社主体能力,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建立更多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最后,构建合作社与农户间信任机制,保持两者之间的互动与联系,提高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热情与积极性。

〔参 考 文 献〕

〔1〕 贺雪峰, 仝志辉. 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3): 124-134.

〔2〕 贾大猛, 张正河. 合作社影响下的村庄治理〔J〕. 公共管理学报, 2006, 3,(03): 86-94.

〔3〕〔5〕 杨磊, 刘建平. 农民合作组织视角下的村庄治理〔J〕. 农村经济, 2011, (06): 15-18.

〔4〕 黄增付. 农民合作社村庄整合的实践与反思——基于闽赣浙湘豫土地股份合作社案例的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14, (07): 9.

〔6〕 万江红, 管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社实践与启示——对 M 村粮食专业合作社的考察〔J〕. 学习与实践, 2014, (04): 12.

〔责任编辑:史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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