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艳 谭远顺
[摘 要]市场经济下,高等学校科研工作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科研失信现象包括篡改研究数据、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随意署名、科研经费乱用、随意使用科研资源。建立良性有序的科研信用制度、完善的科研评价体系、规范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发挥科研学术机构的作用和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惩戒机制是科研信用制度的建立原则。
[关键词]高校 科研 诚信 制度 体系 惩戒
[中图分类号] G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52-03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高校具备了提升本校科研实力的经济基础,在科研项目的申报、高质量文章的发表和专利的申请等方面给予本校教师颇具诱惑力的奖励。但是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晋级考核等利益的驱使下,也涌现出一些与科技进步背道而驰的不诚信的科研行为,这对学校声誉与发展,对社会行为与风气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浪费了国家的科技投入,增加了国家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也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高校科技人员作为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生力军,应践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准则,引领国家科技发展的方向。对科研失信的现象进行分析,对科研诚信行为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规范高校科研人员的科技行为,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推动国家科技水平良性、有序、和谐的发展。
一、科研信用缺失现象
目前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篡改研究数据。有些人为了尽早发表论文、多发表论文以评职称或者获取科研奖励,片面追求论文发表数量。他们将一篇文章的整体构架完全保持,只是凭空臆测一些不同的数据,然后分别投到不同的杂志。
第二类,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这类现象在科技界相当普遍,小到一篇论文,大到科研项目,引述者往往成段、甚至整篇抄袭。更为可恨的是,为了不让别人发现自己的抄袭行为,作者往往在参考文献中随便引述几篇相关性不是很强的文章,对于真正引用或者抄袭的文献只字不提。
第三类,随意署名。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是现在高校都有科研奖励或者科研任务,一些人在完成自己的科研任务后,帮别人写文章以评职称或者完成科研任务,从中获取超出学校几倍的科研报酬。其二是一些人为了巴结领导,从中获取一些不正当利益,为一些没有参与科研工作的人署名。其三是一些学术导师自己很少参与甚至完全没有参与学生的研究课题,但是在署名的时候,强迫学生将自己作为主要课题完成人。对于有些比较好的工作,为了奠定自己的学术地位,导师甚至不给学生署名,只是轻描淡写地提及学生的工作。这种剽窃行为在工科中尤为突出,而且有蔓延之势。而学生为了能顺利毕业,往往只能按照导师的旨意去办。
第四类,科研经费乱用。申请科研经费和执行科研经费完全脱节,在申请时候,完全按照国家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分配科研经费。申请到科研经费后,不按课题预算执行,随意支配经费[1] [2] [3] [4],利用一些文字漏洞,巧立名目,将各种家庭生活支出列入科研项目经费中,将到国外旅游费用也列支为科研经费,严重阻碍了科研项目或者课题的顺利执行。
第五类,随意使用科研资源。目前在中国科技界,存在一种普遍但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科研资源的随意使用。具体的现象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科研经费或者行政资源,在科研申报、项目评审与结题、科技论文投稿与评审等方面,对与自己利益攸关的人给予照顾,从而间接获取自己需要的回报。这类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科研工作者身上,一些科研单位或者高校甚至是有些专门的机构也在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从事这一活动。
二、科研信用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良性有序和长效的科研信用制度
现阶段高校信用制度的建设管理水平低下,人浮于事,管理制度要么执行力度不够,要么与实际脱节,缺乏科学有效性。因此,各高校职能部门应该遵循以制度管理科研人员的原则,逐步完善科研诚信的政策体系。科研管理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项目的申请、执行、评估、评审过程中对科技人员的科研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将诚信档案作为审批科技人员今后申报项目、职称评定、科研考核与奖励的依据。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科研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科研奖励、提交科研成果时,对上缴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如果发现与事实不合的地方,科研人员必须承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5] [6] [7]管理部门一旦发现科研人员出现较为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马上给予严厉而坚决的惩罚,比如撤回科研计划、变更负责人,收回科研基金、在杂志上发表声明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给予经济和纪律双重处分,甚至可以将科研人员开除出教师队伍。另外,要加强纪委、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对项目申报与评审、成果奖励、综合科研考核进行公示,让广大的同行、社会舆论对个人的科研行为进行监督,从社会的层面对科研诚信予以保证,从制度上建立全社会的学术纠错机制,让全社会的科技人员和广大读者加入到这一庞大的监督队伍里面来,让那些故意钻空子的伪科技工作者没有一丝施展其丑陋行为的空间。此外,还要将科研诚信原则与科技人员的道德联系起来,作为他们今后职称评定、学术奖励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科研评价体系
科技信用评价是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内容之一。如何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体系是我国目前科研管理领域的研究热点。完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可以建立健康有序、公正合理的科研环境。应转变科研评价理念,借鉴国外名牌大学的科研先进管理经验,结合科研机构及高校的实际情况,根据渐进原则,确立质量优先的评价标准,坚持基础原创性和应用性相结合,重视研究成果的质量与内容,不仅看数量与形式,更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对社会有用,能否推动社会的发展。[8]同时,应针对不同学科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让评价指标多元化,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真正构建公平和客观的评价体系。总之,要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引导科研人员专注于科学研究本身,大胆创新,避免浮躁与急功近利的心理。
(三)完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
一方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者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是为了和国内外同行进行资源共享,以获取本领域最新研究进展,探讨最新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它也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的信用情况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的体系。[9]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是高校科技信用体系的基础,通过这个共享平台,国内外研究同行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研究者个人信用状况,如个人基本信息、相关的科研违约记录、个人科研成果详细记录等。这样不仅能为同行之间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便利的认识渠道和联系方式,而且能够相互监督,营造公平有序的科研环境,为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当然,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信息归集最好能统一格式、集中清洗、集中入库。具备信息化条件的部门要定点、定时、定量实施增量数据交换,不具备实施数据交换的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用户端或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以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10]
(四)充分发挥科研学术机构的作用
应发挥学术机构的自我约束功能,促进学术自律。各种学术团体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学会应该建立本学科的制度章程,有严格的科研诚信制度,对本领域的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行为加强监督,促使科研人员严格自律。同时,对科研失信行为有责任展开独立的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比如,对于高校学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11]在国家倡导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原则下,学术委员会对于诚信治学、诚信治校的作用至关重要。学术委员会应该发挥其非行政功能,定期召开例会,研讨课程设置、专业建设、职称评定、科研考核等学校重大学术问题。特别应对青年科技工作者进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学术自律诚信、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的学术风范;形成教师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进步、共同发展的团队协作氛围,让诚信科研成为高校科技人员的一种自觉行为。
(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人们对诚信的认识在道德层面上比较多,在制度建设、评价体系建设方面认识不够深入。仅仅用道德原则来对科研行为进行约束是不够的,至少在目前的环境下是效率低下的。因此,必须建立相应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以个人诚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行为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个人信用行为的运行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2]它的作用就是同时利用严厉的经济制裁手段和社会道德谴责的力量,对科技失信者进行处罚,将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工作者从研究队伍中剔除出去,保持科研大环境的纯洁性。
一个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至少包括三大功能:对失信人员的惩罚、震慑作用和对诚信科研人员的奖励作用。首先,这一机制对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失信行为必须要具有惩罚的作用。它既包括对科技失信人员严厉的经济处罚,也包括对科研失信人员的道德谴责。其次,这一机制还应该对潜在失信者产生威慑作用,使得其投机取巧的行为自觉消失于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惩戒行为必须具有威慑的效果,不能有个人的感情因素在里面,要用制度管理人,而不仅仅是用人管理人。应让失信者因自己的失信行为受到极大的经济和道德制裁,让潜在的失信者今后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望而生畏,不敢再去主动做出有违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需要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诚实守信的科技工作者,我们也应该从物质和道德的层面大力宣扬。
失信惩戒机制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同等重要的。惩戒机制首先要保持其科学性和长效性,能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接受。一旦形成规章,必须严格执行,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必须进行主动的打击,不能消极对待,否则达不到对潜在失信者的惩戒作用。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必要对失信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它有权在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对失信者的处罚。
[ 参 考 文 献 ]
[1] 张明龙.科技项目的失信行为与治理对策[J].科学管理研究,2006(3).
[2] 张明龙.审视科技信用缺失现象[J].科学管理研究,2004(4).
[3] 王明明,朱军,赵宝元.科技项目立项中的信用缺失及其应对机制研究[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5).
[4] 刘志辉,唐五湘.信息不对称与科技信用管理[J].科学管理研究,2006(4).
[5] 徐婷婷,贺建军.科技评估信用管理制度的博弈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12).
[6] 吴勇,朱卫东.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制度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7(25).
[7] 徐华.科技管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
[8] 徐华.科技评估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J].科技管理研究,2009(7).
[9] 徐华.基于科技人员的信用评价模型设计[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6).
[10] 陈玉忠,高卿,钱玉民.基于科技人员的信用评价模型设计[J].标准科学,2009(2).
[11] 张明龙.我国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纵向考察[J].科学管理研究,2008(26).
[12] 蒋永真.论高校科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04(4).
[责任编辑:陈 明]
[收稿时间]2014-11-20
[基金项目]本文由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yjg143074)。
[作者简介]谭远顺(1974-),男,湖北恩施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