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问题

2015-05-30 10:48郑跃阳
学理论·中 2015年6期

郑跃阳

摘 要:我国连续数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其根本原因在于失业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措施有: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在严格限制申请条件的同时简化程序;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促进就业功能;通过宣传增强职工的权利意识。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基金结余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6-0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前进中起到了重要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连续数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这对于实施现收现付制度的失业保险来说,无疑是不正常的。本文即试图分析失业保险基金连续出现大量结余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现状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3 685.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结余也并不是第一次,根据我国1999年到2011年劳动统计年鉴中的统计数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自1999年的累积结余160亿到2013年结余3 685.9亿元,15年间增长了23倍,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这对于实施现收现付制度,奉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的失业保险来说,无疑是不正常的。那么每年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是否说明了我国失业率低,失业保险金用不出去呢?从事实上看也并不是这样,图1展示的是我国自1999年到2013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的一个对比,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02年到2013年我国失业人员数量在不断增多,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在不断下降,形成了一个“剪刀口”的现象。且从绝对人数上看,每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也只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很小的一个比例,算上没有去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这个比例应该会更小,且这个差距还在不断地扩大中。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国家目前失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是:失业人数不断增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不断下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断增加。需要失业保险金的人拿不到钱,失业保险基金却同时面临钱花不出去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原因

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失业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仍有待拓展

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我国200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资格与缴费内容则根本未加提及。所以在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制度框架下,真正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由于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在失去工作后只能得到原单位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从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规定已经是过时且不合理的,首先因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是不失业的群体,因而这一部分参保人员属于只承担了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权利的机会,而目前最容易失业的农民工群体却被排除在参保主体之外。现在由于农民工多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常年在外地打工,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小孩,这些人对于所拥有的土地利用极其有限,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农民工在农村所拥有的土地对其处于失业状态中的生活基本起不到什么保障作用,且现在农民工不少也已经变成了失地农民,这些人工作经常变动不稳定,是最需要失业保险覆盖的群体,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失业后再寻找工作的需求。再加上现在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就业也普遍面临困难,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現象也已经越来越严重,而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框架下这些群体却无法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失业保险制度未能表现出应有的作用。

2.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较低

《失业保险条例》第18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属于非家计调查式定额给付,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1];2011年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待遇为676元,而当年职工月均工资为3 533元,即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全国职工社平工资的19%,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能达到职工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也能达到40%-50%[2],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明显较低。纵向看,我国失业金替代率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失业保险金给付低的结果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少,通过复杂的申请手续才能得到较低的失业保险金对于失业者也很难产生吸引力,从而使得部分失业者不会去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不强

目前世界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则是从单纯的失业救济向就业促进转移,我国的失业保险也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改进,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也列入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但比起其他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来说还做得远远不够,主要包括整体制度层面促进就业观念体现不足,现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整性对促进就业功能存在制约,以及现有促进就业规则存在各方面立法技术上的缺陷等。

4.失业人员心理障碍

由于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要先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前来登记失业的人员抱有歧视的眼光,服务态度低劣,对其正常办理的登记与申领失业保险手续不认真办理甚至是故意刁难拖延,再加上部分人群也自认为失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并不愿意去进行失业登记和申请失业保险金,这也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降低,不断积累。

三、可能的解决路径

1.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覆盖面

在继续坚持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参加失业保险的同时,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可以考虑免收失业保险费或降低其缴纳的费率,同时应该将农民工和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允许农民工缴费参加失业保险,给应届毕业大学生发放就业促进补贴,加强对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等。

2.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看是偏低的,一方面和社会救济的水平没有距离,使得失业保险金对于失业者来说不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近年来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按此种标准失业者连最低生活需要都不够更别说去有能力去积极寻找工作了,这就失去了保障的基本意义,同时也起不到促使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我国应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这样既可提高失业者的生活水平,扩大内需,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断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同时调整待遇和期限只与投保期挂钩的措施,可以学习德国的方法引入较有弹性的待遇给付标准,除了满足投保期限的硬指标之外,还可以考虑申请人家庭整体经济状况,结合申请人失业前工资状况等而决定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期限。

3.在严格限制申请条件的同时简化程序

有些学者认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限制过严,所以应该放松对申请失业保险资格的限制,以起到扩大支出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这种放宽限制的做法只是一种纯粹的为了解决短期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问题的一个毫无意义的解决办法,同时有违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现代失业保险理论普遍认为,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要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之所以要规定严格的申请限制条件,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失业陷阱”,是为了促使失业者主动再就业,这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原则所在,不能纯粹为了花掉结余的基金就打破。在很多发达国家,失业保险的限制和审查比中国严格许多,但国外却少见出现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情况,所以限制条件和审查仍然应该严格。

4.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促进就业功能

根据现代失业保险理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已经不再是失业保险的第一目的,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才是失业保险真正应该投入的重点所在。所以我们可以将有关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开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当中,开拓多样化的基金支出渠道,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功能。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首先,可以考虑对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群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资组织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招聘会等活动,还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创造公益性岗位,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燃眉之急。其次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可设立不同类型的促进就业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的功能适当扩大到大学生自主创业[3],并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大学生入职进行一定的帮扶培训,如设立一定的促进就业计划活动为大学生介绍假期实习单位,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岗位与职业咨询、人生规划等一系列服务以帮助应届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此外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设立失业者再就业辅助和奖励制度。世界各国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就业的辅助与奖励制度来充分实现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以及越来越普遍,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规定失业者在接受职业培训时可以领取听课、交通等各项补助,同时对于重返工作的工作者也有奖励措施,失业者在保险期结束前一百天或还剩一半时间就找到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就可以领取30—120天的失业津贴再就业补助。

5.通过宣传增强职工的权利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职工宣传权利意识,让他们明白失业并不完全是个人自己的过错,享受失业保险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暂時性的失业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而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在失业时所应有的权利。同时加强对基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改进其工作态度,这样才能鼓励每一个失业者主动去进行失业登记,在无力自助或各种条件限制的环境下通过寻求国家帮助来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应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长的五大政策选择[J].天津社会保险,2010(1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39.

[3]朱航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对策[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2).

[4]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