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最早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2015-05-30 10:48徐新平邓丽琴
今传媒 2015年8期
关键词:报馆中国日报道德规范

徐新平 邓丽琴

摘  要:中国最早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国内新闻学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学会1939年10月制订的《会员信条》和《记者公约》以及1942年由马星野起草的《中国新闻记者信条》,都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新闻道德规范。但是,1902年《中国日报》拟订的《谨拟各报馆公共章程》却较少有人论述过。事实上,这份报馆公共章程,从制订的目的、规定的内容到文本形式,都具备职业道德规范的特征,是我国最早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它反映了当时中国报人已经认识到报界需要有一个“公共章程”来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也反映了当时报界亟需解决的某些共同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报人的职业理想。这份章程在中国新闻伦理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值得我们重视。

二、“各报馆公共章程”形式和内容的特点

从“章程”的形式上看,成文的道德规范,通常都以“守则”、“公约”、“章程”为标题的形式出现,如1918年法国记者工会通过的“责任章程”;1911年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首任院长威廉博士手订的“记者守则”;1956年联合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制定的“记者公约”等。这些“守则”、“公约”、“章程”,都是新闻道德规范,其中各项内容与要求,都以序数逐条标明。如威廉拟订的“记者守则”一共8条,每一条都有独特而具体的内容。《中国日报》拟就的“各报馆公共章程”,以当时通用的序数表达方式,用“一”这个符号把11项内容逐条标出。这在形式上与道德规范的格式也完全相符。

从“章程”的内容上看,这份“各报馆公共章程”,着重规定了报馆内部业务和对待外部关系两方面的准则。在内部业务方面,分别有:(1)主笔应尽之责任是“每日必著一论,乃所以抒本报主笔之意见,亦所以令阅者比较各报意见之异同”,“不可抄袭各报论说,掠人之美为己有”;(2)在新闻文风上,提倡“报纸以开民智为要务,词贵条达,不尚艰深”;(3)各地新闻要标明出处和来源,“最善莫如标明某省、某国、某埠,使阅者不致混乱”;(4)报馆要充分尊重翻译人员的权利,“对译西字新闻,宜由译员主权,对译者不得任意可否”;(5)“凡即日接得他处寄到之报纸,即于该报纸上书明某日选用字样”,“凡有选录各处报纸所遗余稿,宜暂存之,俟再有寄来,方可递次弃去”;(6)校对人员要对报纸的错误负责,“每晚对过之稿底,宜与选出之原稿拼为一束,五日内勿得抛弃,以备如有人指提错误,即可按日调查,认明对者字迹,便知何人错误,以免互相诿卸之弊”。

在外部关系方面,分别有:(1)对待贪官污吏,要敢于揭露,秉公论事,不可曲意颂扬,助纣为虐;(2)对待官场事件,要秉笔直书,如果“逢迎巴结,于风俗人心大有损害,各宜切戒”;(3)对待来稿及选载文章,要尊重作者的权利,“来稿之善者,必当录之。各报论说之善者,必当选之”,“且来稿必当书明来者姓名,选论必当声明选录某报,方不负作者之苦心及主者之权利”。

从以上分析中可见,《中国日报》制订的“报馆公共章程”,在内容上,既有值得肯定地方,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如主笔每天必须写一篇论说;报馆要尊重翻译人员的权利;要处理好他处寄来的报纸;校对人员要对文字错误负责。这应该是各报馆内部的业务问题,各报馆自有处理的办法。这些措施放在公共章程之中,就不够妥当了,不可能成为所有报馆业务的普遍法则。

又如:文辞要通俗易懂;新闻要标明出处;来稿要书明姓名、尊重作者的权利。这几条与服务读者、尊重作者、维护新闻真实有密切的关系,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但在表述上,未能突出内容的重点与主题,也没有从职业道德的高度加以概括。“章程”中的第四、第五两条:对待贪官污吏,要敢于揭露;对待官场事件,要秉笔直书,完全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体现了新闻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专业精神,但可惜的是,这样的内容与表述在整个“章程”里所占的比重并不占多数。

三、“各报馆公共章程”的影响与价值

为什么《中国日报》拟订的“各报馆公共章程”当时在新闻界产生的影响较小,未能成为全行业一致认同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原则?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一,在制订的程序上,它不是通过行业团体的反复讨论最终形成的共同意见,而是《中国日报》的一家之言,难于被各报馆所接受。如前所述,当时还没有地方性或全国性的报界团体组织,缺乏共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客观条件。凡是没有得到全行业大多数认可与执行的章程,还算不上是真正的“各报馆公共章程”;二,在内容上,章程所列举的大部分条款,属于报纸业务的具体操作问题,没有突出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没有全面反映新闻界早已形成共识的一些道德原则。如记者的诚实不欺、客观公正和维护新闻真实等在当时新闻界已成共识的道德观念,都没有在章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样的规范如果作为一家报馆独有的道德自律“章程”,并无不妥。但作为“各报馆公共章程”,就显得不够全面了;三,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机构。道德的具体落实,当然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自觉,但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外在的监督机制。不然,对于那些寡廉鲜耻、胆敢违背和践踏职业道德的人,道德规范就成了一纸空文,毫无力量了。

虽然如此,《中国日报》在1902年拟订的这份“各报馆公共章程”,在中国新闻伦理发展史上的地位是应当肯定的。

首先,它反映了当时中国报人已经萌生了报界需要有“公共章程”来约束职业行为的规范意识,并初步认识到,新闻业作为一个有相当影响力的行业,如果没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就不可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本馆为维持世界公益起见,故不忖固陋,特拟就各报馆公共章程。”这种行业道德规范意识的出现,在中国乃至世界新闻史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反映了当时报界的职业理想和急需解决的某些共同存在的问题。任何职业道德规范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必然带有时代的印痕。晚晴时期是中国报业的幼稚时代,许多报人都不懂新闻业务。诚如“章程”所说:“主持笔政之人,未必通新闻之学,而主席司理等人,又多未谙报务,以报纸为射利之具,故报体日陋,报品日卑。”因此,这份“章程”所规定的一些内容是切合当时实际情况和适应报界需要的。如“当今贪官酷吏,充塞朝野,万姓受虐,呼诉无门,惟赖各报纸,秉公论事,尚可延民权一线未绝之路”;“各报纸往往于官场事件,意存巴结,不肯照事直书。……似此逢迎巴结,于风俗人心大有损害,各宜切戒”;“报纸以开民智为要务,词贵条达,不尚艰深”等。这份章程反映了当时职业报人对新闻道德的认识水平,对于提高业内人员的道德意识,无疑有着积极的影响。不然,像《大公报》这样知名的报纸,就不会转载了。

再次,它告诉我们,全国性的职业行为准则,从产生到同行的认可,不是某一家报馆所能做到的。只有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出现之后,全行业有了共同的愿望和需要,行业的道德意识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真正形成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并有实际约束力的道德规范。但是,在全国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产生之前,某家报馆或某个地区先行制订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这也有助于行业道德意识的提高和全国性职业行为准则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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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公报》第93号,19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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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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