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薇?梁艳清?杨志伟
摘 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本质是博弈的过程。现行制度下,校企合作博弈的社会总体收益尚未达到最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需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变革校企之间的资源配置、构建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校企合作;高等职业教育;博弈;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09-0053-05
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本质是交易
“合作”是双方或多方互相配合做某事或者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合作的任意一方都是市场主体,是否合作、合作形式、合作期限、合作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确定,均是其理性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策略的选择。成功的合作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条件是互惠互利,即合作的双方或多方,在互相配合共同做某事或者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过程中能够共同获利,在实现合作各方所追求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实现其各自所追求的自身利益。因此,合作的本质是一种交易,交易一方在给予其他各方利益的同时也从他们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而被给予利益的其他各方也因此面临回报的压力。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营利为目标,关注的是成本减少、收益增加;在生源逐年减少和社会认可度低于普通本科的社会环境中,高职院校面临的最大压力是生存与发展,学校的运营管理活动,追求的是高质量的办学水平、较高的社会声望和经济收益。校企合作虽然同纯粹的经济合作有所不同,但也是合作的一种,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各自利用己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培养学生以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如果学校(或企业)在给予对方利益之后却不能从他们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校企双方便没有合作的基础,因而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是高职院校利用其所拥有的准人力资源、廉价甚至免费的生产办公场地等土地资源与企业拥有的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环境等资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交换。
二、形成良性互动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的要件
既然合作的本质是交易,在此,笔者借鉴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观点,认为良性互动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
第一,校企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资源上的相互依赖是合作产生的动机,交易的好处在于可使组织得到经济交易无法获得的资源,例如支持、帮助等。仅有单边依赖而不是双边依赖,合作也不会发生。从宏观角度分析,企业拥有的资源包括生产、建设、服务等设施设备,真实的生产环境,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优秀一线员工等,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所必须具备的资源。高职院校拥有潜在的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培训等准人力资源和教育资源。潜在的高技能人才可能成为企业的未来员工,培训资源能为企业提供职后培训。从微观角度分析,如果企业需要大幅度降低人工成本或者提升在职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供应和需求,才有可能形成资源上的相互依赖关系。
第二,校企彼此之间存在相互信任关系。校企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合作的发生,出自学校和企业的自愿,彼此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石。合作的过程也是校企一方试探另一方诚信度的过程。如果企业对学校的管理水平、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了解,企业不敢贸然允许学生到生产现场顶岗实习,毕竟学生顶岗实习的结果凝聚到了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之中,而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同理,学校不了解企业,也不敢派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的学籍注册在学校,学生若在实习过程中出现问题,学校将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初期阶段,校企合作的实践也间接证明了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当时,高职院校与企业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接纳学生实习,最初牵线搭桥的多是校企领导人之间存在同学、亲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延伸到校企之间才达成了合作。
第三,校企合作必须是互惠互利的。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实习基地、实训设备、真实的生产环境、以企业名称冠名的奖学金等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必需的资源。企业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学生的顶岗实习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优先选聘综合素质高的实习生降低了企业的招聘成本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企业,其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在理性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学校和企业都应在合作中实现其预期目标,且合作成果的分配是公平的。如果任何一方在合作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存在不公平的分配,将最终会退出合作。
三、博弈角度分析校企合作
(一)校企合作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博弈是一种日常现象,本意是下棋、游戏,引申义是:决策主体(个人、企业、集团、政党、国家等)在相互对抗中,对抗双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一系列策略和行动的过程集合。博弈具有三个特征:参与者所追求的利益是冲突的;博弈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博弈参与者在对抗过程中有关的所有方面的集合;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策略是相互依存的[2]。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显然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首先,高职院校与企业所追求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校企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合作经营实训基地、合作开发人才培养方案等。学校和企业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合作,他们所追求的利益均是不一致的。高职院校所追求的终极利益目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企业所追求的终极利益目标是营利。其次,博弈过程中,高职院校或者企业做出是否合作、与谁合作、合作内容等决策均是对自身条件、周围环境条件等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充分分析之后选择所做出的决策,是争取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再次,博弈过程中,企业的策略与高职院校的策略是互相影响的,双方的利益会随着对方策略的变化而变化。
(二)以顶岗实习为例分析校企合作博弈过程
校企合作的本质是校企之间的一项交易,是校企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各方有着不同的成本与收益,对交易的态度或积极、或消极。只有当合作获得的收益大于不合作收益时,双方才会选择合作,属于合作博弈。鉴于校企合作形式多种多样,为方便研究问题,我们将问题简单化,假设高职院校A某专业30名学生需要完成为时6个月的顶岗实习学习课程;企业B的生产具有典型的季节性,需要招聘30名左右的员工以满足企业生产一线的需要。
1.顶岗实习的交易费用
按照交易费用理论,期间发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第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准备费用。即A学校(或B企业)必须搜寻愿意与其进行交易的企业(或学校),这种搜寻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可能是需要直接的支出,如广告费、拜访潜在的交易对象等;或者是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等间接产生的费用;或者是在有可能达成合作协议的A学校和B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沟通费用,如通话费、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第二,决定签约的费用,即A学校和B企业双方协商和决策费用。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而且可能需求助于律师咨询。决策费用包括处理收集到的信息所涉及的费用、支付法律顾问的费用以及形成决策的费用,等等。第三,监督和履行校企合作协议的费用。集中顶岗实习前,A学校动员学生所产生的费用;B企业在学生正式顶岗前所产生的培训费;30名学生集中顶岗实习产生的上下班交通费,学生顶岗实习的报酬;如果是异地实习,可能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学生的住宿费、餐补等;学校和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等)等。此外,顶岗实习过程中,如果A学校某专业的学生C,不能胜任B企业的工作或者不愿意在B企业继续实习而选择违约、终止在B企业的实习,B企业尚需在社会(即外部人力资源市场)重新招聘员工,因此要支出相应的费用。
以上交易费用有些可以明确由A学校(或学生)或B企业承担的,有些则不能明确,只有经过A与B双方的博弈、协商后才能确定。比如,异地顶岗实习产生的交通费用,有的企业负责往返费用,有的企业则只负责单程去的费用,不负责返程费用。再比如,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环境是工地、矿山等危险性较高的场所,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用由企业还是学校(或学生)承担?目前,为消除企业顾虑接纳学生实习,由学校(或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2.学校和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
B企业可能获得的收益。通过顶岗实习,B企业可以获得维持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A学校的学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本专业一线岗位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对生产操作也有了一定认识,甚至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水平,经过企业带教教师的短期指导,很快就能胜任工作;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高职生不享受劳动法的保护,给学生发放报酬不用考虑与同岗位正式入职员工同工同酬、学生也不享受五险一金等;通过顶岗实习这一途径,B企业可以“优胜劣汰”遴选综合素质高的学生留任以充实员工队伍,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同时,不仅降低了用工成本,还降低了企业从外部劳动力市场招聘的成本。
A学校可能获得的收益。通过顶岗实习,高职院校实现了人才培养目标、降低了办学成本、促进了学生就业。高职院校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企业一线的设施设备、技术工人、生产环境氛围等丰富的资源是培养高职生实践操作技能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如果B企业不接受学生顶岗实习,A学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尚需建设各种生产实训基地。高职院校是职业教育的场所,不是生产企业,仅仅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而投资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学生到B企业顶岗实习,在企业带教教师的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获得全面提高,即便不能在顶岗实习的企业就业,在实习中获得了工作经验,其就业能力也能得到相应的提高。
以上校企双方可能所获收益,不同学校所看重的收益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一致。但是不同的企业所看重的收益则相差较多。企业一线岗位要求操作技能相对较高、可替代性低或者是生产现场危险系数高,企业在考虑接受学生顶岗实习时,一般会优先考虑接纳学生顶岗实习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给企业形象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等。因为学生不是正式员工,企业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学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金,而商业保险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学生所受到的伤害。如果企业所承受的机会成本过高将有可能造成企业对接纳学生顶岗实习望而却步。而同样情况,学校为了完成培养目标没有第二选择,只能采取相关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即便发生事故,也要通过商业保险尽量减少损失。
3.校企双方的博弈
从上文中,我们知道A学校与B企业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校企合作属于合作博弈,对于这类博弈,要实现校企双方的收益最大化,需要创建一种能够实现协调学校(学生)和企业选择策略的机制[4]。若没有协调机制,A学校与B企业彼此之间将无法了解对方的需求,更无法就对方的要约讨价还价。经过充分协商,在能够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对价(利益)时,A学校与B企业才会选择合作。
表1是现行校企合作制度下顶岗实习A学校-B企业博弈的收益矩阵,表格中的数字代表A学校和B企业不同选择下的收益。从A学校的角度来看,当A学校选择合作时,B企业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拒绝。当B企业选择合作时得到的收益为5,当B企业选择拒绝时得到的收益为10,显然B企业会选择拒绝。当A学校选择拒绝时,B企业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选择拒绝的收益为0,B企业当然会选择拒绝。同理,从B企业的角度来看,当其选择合作时,A学校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A学校拒绝合作的收益为0,A学校会合作。当B企业选择拒绝时,A学校选择合作或者拒绝的收益都为0,所以A学校可能合作也可能拒绝。由此可以看出该博弈有两个均衡解:拒绝、合作;拒绝、拒绝。但是,因为现实中校企合作是由学校首先做出选择,学校一定选择合作,所以该博弈现实的均衡解只有一个,即拒绝、合作。
表1 现行校企合作制度下顶岗实习A学校-B企业博弈的收益矩阵
A学校
合作 拒绝
B企业 合作 5,10 -10,0
拒绝 10,0 0,0
之所以出现这一结果,是校企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因。从宏观角度看,学校是高技能人才的提供者、企业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彼此之间存在资源依赖;但从微观角度看,具体到A学校和B企业,如果B企业能在外部人力资源市场上招聘企业需要的30名员工且成本低于A学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成本,B企业出于营利的目的,其策略自然就是拒绝。而上述均衡解得到的社会总体收益为10(10+0),但该博弈的最优社会总体收益为15(5+10),即合作、合作。这说明企业和学校博弈的结果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尚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找到一种机制——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协调企业和学校之间的资源分配,实现帕累托最优①。
四、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帕累托改进
(一)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概念,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是固有的,如果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5],不存在任何帕累托改进。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最优是职业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指校企合作中在不使企业、学校(包括学生)任何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再使其他人获得更大的利益。要达到这一状态,需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变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源配置的方式,在没有使学校企业任何一方利益受损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企业(或者学校)获得更多的利益,即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改进。在帕累托改进后的校企合作机制,A学校与B企业合作博弈的均衡解由原来的拒绝、合作变为了合作、合作,均衡解的社会总体收益由原来的10达到了最优社会总体收益25(15+10)。见表2。
表2 校企合作制度帕累托改进后A学校-B企业博弈的收益矩阵
A学校
合作 拒绝
B企业 合作 15,10 -10,0
拒绝 10,0 0,0
(二)校企合作的帕累托改进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作用,建立校企协调机制,降低校企合作交易费用
行业协会是职业资格标准的主要制定者,负责职业资格认定,指导高职院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引导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培养满足行业发展的高技能型人才。通过行业协会这一沟通平台,学校可以探听具体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量、需求标准等人力资源微观市场的信息、培养能得到企业认可和接受的技能型人才;企业可以了解到哪个学校有企业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或者是哪个学校能为企业员工提供职后培训)等信息,改变供需信息不对称的现状,降低校企双方搜寻合作对象的成本。行业协会面对学校和企业会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还可以进行利益协调,在校企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成校企合作具体项目意愿的达成与落实;随着校企合作次数的增加,校企之间将会逐渐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合作的深度、广度也会进一步拓展,企业会逐渐对学校的准人力资源、职业培训资源等形成互相依赖关系,最后形成良性互动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
2.以法律形式落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通过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校企合作机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追求的是营利。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是获得收益。目前我国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例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再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职业教育发达的德、美等欧国家相比,第一,文件效力低。欧美国家是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优惠政策,我国仅仅是政策文件形式,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第二,我国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太小、几近为零[6],且只考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际成本,未考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会成本,不足以使企业在校企博弈中选择合作策略,难以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缺少相应惩罚。惩罚是一种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只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没有提高税收等处罚措施,势必会造成“参与职业教育与不参与职业教育一个样”的局面,不利于保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3.构建学校—学生—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校企合作的实施成效
校企合作博弈与围棋中的博弈不同,学生不是落子无悔的棋子,学生是校企合作协议的执行者、最终受益者,是职业教育的利害关系人,对校企合作的实施成效具有重要发言权。学生对校企合作的满意程度,对学校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升竞争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关职业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学校应进一步整合校内管理资源,建立学校—学生—企业沟通平台,在顶岗实习或者是订单班等校企合作模式中,做好校、企、生(包括家长)三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性,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顶岗实习应安排学生到专业对口的岗位进行实习,在选择顶岗实习的企业之前,让学生充分了解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和意义,了解企业规模和生产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岗位工作内容、实习计划、实习期限、实习补贴等,尊重学生意见,在不改变顶岗实习课程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实习协议的具体项目和内容。由学生和企业双向选择,达成校、企、生三方签字认可的顶岗实习协议,使学生在自愿前提下投入到顶岗实习中,实现顶岗实习的课程目标。
参 考 文 献
[1]任旭,刘延平.从社会交易理论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N].光明日报,2009-01-31(3).
[2]姚国庆.博弈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5.
[3][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的范式[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1.
[4][美]范里安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441.
[5]安宇宏.帕累托改进与帕累托最优[J].宏观经济管理,2013(3):76.
[6]邓飞.职业教育,配套政策落实比文件重视更重要[N]. 中国经济导报,2014-07-17(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