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莉,张建芳
(南通理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避免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但实践中,交通物流等行业却适得其反,纳税负担未减反增,叫苦不迭,没有实现物流企业的真正转型。本文围绕在“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实践中税负不降反增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广泛搜集和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和相关经验,在充分认识国家实行“营改增”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物流企业的行业特征和行业特点,深入分析税负不降反增存在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2013年8月1日,试点范围已推广至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指的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采用抵扣制,相应的税率分别为:交通运输服务业11%,现代服务业6%,有形动产租赁17%。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1.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税负降低
根据行业规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是否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将一部分物流企业归纳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额。其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应税服务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为所得到的最终金额,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物流企业的货物运输服务和搬运装卸服务由原来计征3%的营业率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也没有变,仍为3%,但是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税基础减少,使得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的税负降低。另外,从事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也由原来计征5%的营业税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税负显著降低,总而言之,归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大幅度降低,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2.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
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对于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原来按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交通运输服务按11%税率,装卸等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征收增值税率,税率差别较大,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选择则从高税率。“营改增”之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即物流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外购燃料、设备、劳务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以交通运输服务为例,原来税率为3%,现在为11%,较以前增加了8%,虽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占物流成本比重比较大的企业的保险费,仓储租赁费,人力成本以及过桥过路费不在抵扣之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弥补因税率的上升带来的税额的增加。据2012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9—2011年年均营业税实际税负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企业平均税负率为1.88%。在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达到4.2%,税负明显升高。但是作为物流企业的辅助服务项目的装卸业务和港口服务业务的应纳税额减少较为明显,其主要原因是该业务原营业税率为5%,税改后按6%征收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大,而且购置的设备和租赁带来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现代物流行业是一个新兴发展行业,物流企业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传统运输企业的范畴。已经形成业务范围广,服务项目多,服务环节多,跨区域的物流链,并正在向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化、协同化、国际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满足客户要求,降低物流成本。因此,一个企业不可能把所有的物流服务项目都由自己来完成,必须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将部分项目进行外包给下游的个体户去完成,此时就失去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来源,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限定购物本物流企业油卡的方式获得本物流企业的外包资格,油卡消费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了进项税的抵扣来源,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负。
1.将交通运输服务归集于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一般是融合了货物销售、运输、装卸搬运、仓储等多元化经营的复合型企业。交通运输为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据统计其油料消耗约占交通运输成本的40%左右,过路过桥费占20%,运输工具折旧费或租赁费为10%,人工成本占15%,维修保养费占15%。营改增后,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虽然可以抵减销项,但是很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弥补因税率的上升带来的税额的增加,最终导致税负增加。但是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因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使得计税基础降低,导致税负降低。此时,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以将交通运输服务分设出去成立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子公司,从而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好处。
2.在传统一般纳税人身份企业保留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货运代理、仓储、配送、装卸等,国家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物流辅助服务由原来计征5%的营业税改为计征6%增值税,前后税率变化不大,而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带来的好处,包括购买车辆和设备等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传统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除了将作为主营业务的交通运输分设出去设立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子公司的同时,可以专项经营物流辅助服务,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好处,降低税负。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初衷是使企业减负,当前,营改增的实施却使得企业税负不降反增,这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真正目的。因此,物流企业不可鼠目寸光,不可有抵触情绪,应当学会先苦后甜。为此,企业应该充分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把握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做好防范工作,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还应当及时关注政府动态,充分利用政府补贴和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时期,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增值税进行扩围改革,不仅消除了国家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优化了产业结构,促进就业,扩大了内需。随着国务院计划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通过最优的纳税筹划将会使物流业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得到更长远的发展。
[1]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4.
[2]杜国良,徐鸿.浅析物流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J].财政监督,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