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问题一直是很多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其相关的研究成果非常多。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还比较缺乏对相关研究成果的总结和述评。基于此,文章力求在综合分析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内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进行述评,并指出现有研究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投标人;代理机构;工程承包领域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19-0003-03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19.002
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工程承包领域比较规范的一种交易模式。其发展时间在西方国家较早,大约已经有200年历史了。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工程承包领域开始引进招投标模式。自从国家在2000年颁布《招标投标法》开始,在建筑工程承包方面对招投标的使用越来越多。多年来,不少专家和学者对工程招投标进行了大量研究,有的从宏观层面对招投标的机制和理论进行研究,也有的从具体招投标的环节进行分析。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是对前人跨学科、不同层次和多种研究视角下的不同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当前时期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1 国内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的统计分析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研究领域,不少学者专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学术文献检索量来看,关于招投标问题的相关论文数量非常之大。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仅在1992~2010年,对于招投标问题进行研究的核心期刊论文就有1688篇。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发现大部分的研究文献出自于企业和政府,这说明无论是官方还是企业人员,对工程招投标都非常重视。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招投标研究为主。
2 对于工程招投标制度、违规违法现象和监管方式方面的研究
2.1 招投标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方面
设计良好的监督机制,对于保证工程招投标各个环节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国内招投标领域还存在很多影响监管的问题,比如招标方以监督为由,抵制或者歧视辖区外的投标人,在监督过程中,并不是真正的监督,而是直接行政管理。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投标的监管权不够集中,没有一套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招投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进行规定,但对监督主体具体是哪一方,其职权范围的边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存在比较明显漏洞的。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象,有的还甚至出现同体监督、交叉和重复执法的情况,这种监管模式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监管效率,使得本应该有的监督效果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2.2 招投标市场的参与主体不够规范
从具体的招投标市场参与主体来看,其不规范行为主要发生在如下四类:
第一,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其中比较突出的有进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在招标过程中采取不合法的招标手段、使用不合规的招标程序等。招标主体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化整为零法、变换功能法、搁置项目或部分招标法等,这些方法违反了招投标法的一些规定。在招标模式中,通过非法手段申请免标,对有的项目进行重复招标,为特定的投标人设定倾向性条件。
第二,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比较明显的就是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使用低于正常中标价格的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成功后进行违法分包等。一些学者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发现,在诚信度较低的投标企业方面,一般多是不具备真实投标资质而借用其他单位的企业。有研究人员使用演化博弈理论的方法,设计了一套监管部门和企业招投标博弈的模型,在该模型的推演下,发现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手段和落实程度,对于企业招投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不少专家学者通过专题调研指出,很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秩序混乱,专业招标水平不高,相关资质不健全,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项目的问题,有的机构甚至进行非法挂靠,这些不良行为的存在,为工程招标的合法性埋下隐患。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很多招标人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受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诈骗。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在建筑工程承揽资质方面,有的并不是很健全,借用他人公司的资质、使用非法手段骗标等情况经常发生。
第四,评标专家的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有的专家缺乏专业的评标知识,对于投标文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评标专家受到招标人的影响作用很大,不能完全独立地凭借专业知识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在某些时候会出现评标专家和投标人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评标专家受贿行为时有发生。从当前一些建筑工程招标发生的案件来说,大多数招投标环节发生的问题,或多或少地都有评标专家参与其中,并且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为自己获取大量不法利益。
2.3 串通投标问题
第一,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提高中标的概率,联合其他的投标人,达成排除其他投标人的协议,这种行为会导致招标人受到严重的损失。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主要表现为招标人轮流坐庄、分割投标市场、补充投标等。不少投标人还形成了一些互相传递内幕消息的圈子,泄露招标人的非公开信息,有的投标人甚至为了中标采取一些非法串通投标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招投标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是很严重的损害,影响了整体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可以说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不公平竞标行为,是对招投标市场规则的严重侵犯,在这方面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审查力度,对于查处问题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惩戒,以净化招投标的市场环境。
第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违法串通,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在招标时,招标人其实已经有了合意的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人,防止出现被其他投标人中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标人和单独一个或者多个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招标人已经锁定了中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实现中标或者代替投标单位中标,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获取机密信息或者对评标委员进行影响,从而提高自身中标的机会。
3 评标方法和工程计价模式
3.1 有标底评标和定额计价模式
从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使用有标底评标方式。而标底则被认为是中标的有效测量指标。在投标过程中,很多投标人都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标书接近标底,从而提高中标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报价竞争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而很多投标企业把大量的精力放在了精确预算方面。
3.2 无标底评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无标底评标方法可分为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两种。综合评标法(亦称百分法、打分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等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量化评分的方法,通常是将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或称评标基准价,综合评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条件因而是一种平均价最优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避免最低投标价法所产生的低价抢标问题,也不存在泄露标底的问题,因而综合评标法在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这种评标法排除了价格竞争,因为其得到的并不是一个最优报价,而是接近平均值的报价,由此也容易诱发投标人串通起来抬高“基准价”的合谋行为。而且,许多评价因素难于定量分析,评定因素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依赖于专家的主观判断,难免造成误差,影响评标结果常见的报价平均方法主要有平均价中标、最接近但是低于平均价中标、平均价下浮一定比例最接近者中标。
虽然采用低价中标方式存在难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但价格竞争不是导致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原因。因此,最低价评标法的实施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中标概率的考核是避免串标或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有效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是判别投标价低价合理性的重要矫正手段。而对于承包商来说,当承包商拿到招标文件后发现采用最低价评标时,有近44.4%的承包商会放弃投标,而采用综合评分法则只有19.9%的承包商会放弃投标。
4 工程承包商投标决策与报价策略
建筑工程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能力,对其经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中标项目工程是建筑工程企业利润的来源。因此,在投标过程中,建筑工程企业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中标。但是,考虑到投标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投标企业,一定要在综合考虑投标成本和中标机会基础上,做出合理科学的投标计划。如果盲目投标而中标率又不高的话,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会增加运营成本。因此,如何通过选择合适、可行、有优势的投标项目来提高中标率,是投标企业面临的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建立投标项目选择的多目标决策模型,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决策模型中各指标的权重,为施工企业投标项目的选择工作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操作规则。在多层次分析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一些变量因素,选择合理的分析工具,做好对变量的控制,在深入调研和精确编制预算的基础上,提升标书的质量层次,借助先进的模型计算,做出合理的预测。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竞争力,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功性,将投标报价时须考虑的风险分为10个因素,包括管理条件、工人的条件、设计人员的条件、机械设备的条件、工程项目条件、同类工程经验、业主资金条件、合同条件、竞争对手条件和今后机会,并通过专家评判方法和模糊数学法,提出了一种风险定量分析方法。此外,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中常用的报价方法之一,运用得当,承包商可获得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我国工程造价多年以来是企业自己定额,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对投标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5 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
我国是一个建筑大国,在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益的。通过对一些文献资料的回顾分析,可以发现,总体上讲,招投标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丰硕,其中一些重要的理论研究为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招投标范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招投标工作深入的理论架构研究、理论意义研究还不是很足,并且国内的研究学者在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并不多,这说明虽然招投标研究在一些基础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没有很深入系统地结合相关经济学、管理学、工程学等学科知识,对一些相关模型的构建、概念的提出和定义所做的工作不够深入,缺乏深度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很多论文存在重复研究、结论相似的
现象。
6 结语
进入新时期,我国在基建工程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国家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围绕“一带一路”,未来工程招投标面临的环境和市场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对于招投标的研究不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更加有深度的分析,还需要将理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充分的论证,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在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域,我国的企业众多,竞争过度分散,在很多区域存在区域条块分割的现象,而且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在未来工程招投标研究方面,要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定量研究,深入探讨招投标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结构和组织结构条件。在研究过程中,还要嵌入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并同一些经典的研究分析模式进行对比。系统研究政府监管和串通招标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借鉴并引用国外先进的研究范式,吸收优秀的国外研究成果,提高招投标研究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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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贞红(1982-),女,辽宁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开发部职员,研究方向:施工单位经营开发中心招投标管理。
(责任编辑: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