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善美:和谐的价值之境

2015-05-22 10:01沈根华
关键词:客体真善美和谐

沈根华

[摘 要]和谐的价值取向与真善美的理想追求具有内在统一性。真善美反映了主客体关系在认识、实践和审美领域中分离或对立状态的克服和解决,贯穿于这一主客体统一过程的是和谐价值理想的实现与和谐价值之境的呈现。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价值旗帜,真善美是人类世世代代为之追求和趋赴的和谐境界。

[关键词]和谐;价值之境;真善美;主体;客体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5)01-0031-06

Abstract: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harmony is in line with the aspiration of truth, goodness and beauty. Truth, goodness and beauty reflect the separation of main body and object in the field of cognition, practice and aesthetics or the surmounting of them in the state of opposition. Along with the unified process of main body and object, it presents the realization of harmony value ideality and the value field of harmony. As the value flag guiding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ruth, goodness and beauty is the harmony field for humankind to pursue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Key words:harmony; value field; truth, goodness and beauty; main body; object

作为主客体之间矛盾同一化的状态,和谐本质上是主体在认识、实践和审美领域内与客体分离或对立状态的克服和解决。贯穿和体现于这一和谐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尺度,就是真善美。自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人类就没有停止过对于真善美的追求。爱因斯坦指出:“我从来不把安逸和享乐看作生活目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照亮我的道路并且不断地给我新的勇气去愉快地正视生活的理想,是善、美和真。”[1]43真善美体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代表着人类对事实世界、意义世界、艺术世界的最高追求,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和谐理想的价值之境。

一、臻于“真善美”:和谐的价值逻辑

和谐,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身的和谐,但不管是哪方面的和谐,本质上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奠基于主客体统一之上的和谐,实质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不断产生和统一的过程,是旧的和谐不断被新的和谐取代的过程,是和谐—冲突—新的和谐的演进过程。主客体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基本的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各方面和诸领域。但是,在人类社会活动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中,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主客体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三个方面:1.认识活动方面,表现为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2.实践活动方面,表现为自由和必然之间的矛盾;3.审美活动方面,表现为人性和物性之间的矛盾。主观和客观之间矛盾的克服是“真”,自由和必然之间矛盾的克服是“善”,人性和物性之间矛盾的克服是“美”。由此可见,真善美就是主客体矛盾在认识、实践、审美等不同领域中的克服和解决,是和谐在上述领域中的存在形式。

(一)作为主观和客观矛盾解决的和谐:“真”

“真”是主客体在观念形态上的统一,认识领域中主观和客观的矛盾,是主体和客体对立的前提。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一定的目的、达成一定的目标,就必须遵从事物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由此才能使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合乎个人的主观愿望。可见,主观世界能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是人们确保实践活动正确方向、实现预期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实现认识领域的和谐,离不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离不开主体的求真活动。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说到底就是主观世界能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的问题。列宁指出:“一切物质都具有在本质上跟感觉相近的特性、反映的特性。”[2]意识与物质的同一性,是人的求真活动能够达成预期目标的基础,也是主客观能够实现统一的基础。但我们也应看到,作为主体的个人的社会实践具有局限性,这就决定了主体的求真活动必然具有局限性,并使得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和个人认知能力发展的无限性,又决定了他对于真理的认识具有不断深化和无限接近的可能。这种可能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可能,是实现认识领域内和谐的可能。而客观世界的变动不居又使得已经达成的和谐具有暂时性。随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继续拓展和个人认知能力的继续发展,主体认知距离反映新的社会现实的真理性认识将会越来越近,主观与客观将在新的层次上实现统一,认识领域内的和谐将在新的层次上得以实现。

(二)作为自由和必然矛盾解决的和谐:“善”

“善”是主客体在实在形态上的统一。古代先哲从伦理或道德的意义上谈论“善”较多,而从哲学意义上把握“善”较少。哲学中的“善”不仅仅含有道德实践活动的意旨,更含有从普遍实践的角度把握自由与必然辩证关系的意旨。“善”既含有对外在必然性的利用和改造的意义,也含有对自身意志及行为随意性的调节和控制的意义。实践领域中自由和必然的矛盾,是主体和客体对立的关键。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实现对客体的有效改造,使客体由与人的需要无涉的“自在之物”变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属人之物”,实现主体行动自由与客体内在必然的统一。与“真”作为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和抽象不同的是,“善”是主体对客体的有效改造和占有。或者说,如果我们把“真”看作人们认识活动的成功和积极成果,那么“善”则是人们实践活动的成功和积极成果。一个实践活动之所以被称作“善”,是因为实践活动的成果满足了主体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主体和客体在实践中的统一,标志着主体和客体之间矛盾的根本解决,标志着主体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善”和“真”都是主客体统一的表现,但“善”和“真”有重要区别。“真”是“善”的基础,人们只有先在认识上把握事物,才有可能在实践上占有事物。“善”是“真”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在实践上实现对事物的改造,才有可能进一步深化对事物的认识。但仅有“真”不一定会导致“善”,因为正确的认识不代表正确的方法。求真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行善解决的则是“怎么做”的问题。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求真活动的价值意义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与必然矛盾的解决是主客体统一的中心环节。

(三)作为人性和物性矛盾解决的和谐:“美”

“美”是主客体在情感形态上的统一。“真”是“善”的前提,“善”又是“美”的前提。主客体之间的审美活动是建立在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实践活动的成功,为审美活动中主客体矛盾的解决奠定了基础。客体不仅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也是主体欣赏和移情的对象。主体对客体的欣赏和移情是审美活动的核心要义。“美”本质上是主体对客体固有属性的情感体验,是主体情感与客体属性相交融的产物,是人性与物性、有情与无情的统一。“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是人的天性。哲学意义上的“美”,是对各种具体“美”及“美”的不同方面的抽象和概括。主体与客体在审美活动中的统一既表现为主体按照自己的情感尺度对客体的再塑造,也表现为主体以客体为参照实现对自己原有情感结构的超越,促进情感体验的升华。正如黑格尔所言:“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3]147。审美活动的目的不在于对客体的占有,而在于通过对客体的欣赏获得美的享受。审美活动本质上是人的情感体验活动,情感升华的需求是审美活动产生的基础,审美活动就是主体通过对客体美的体验使情感得到陶冶和升华的过程。与其他活动中对客体的认识和占有不同,审美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欣赏,超越了主体实用或功能的需要,实现了主体情感与客体属性的统一。情景交融、情景合一,主体情感与客体景况的融合与协调,是审美活动的和谐景象,也是主客体矛盾在情感形态上的克服和解决。

二、求之以“真”:和谐的价值认知

“真”即真理或科学,指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知识。“真”与和谐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伴生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和谐关系的发展与“真”的实现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发展如果不是建立在主体对客观世界的科学把握之上,主体就很难在合规律性的范围内实现与客体的统一。另一方面,主体与客体统一关系的达成,有利于主体在新的起点上认识世界,获得关于客体的新的真理性认识。

(一)以向往真理的追求提供和谐发展的动力

对于未知世界的探索,不满足于已有的知识,不断地超越前人和自己,是人之为人的本性。“对知识的需要,对理解的需要,对哲学沉思生活的需要,对理论参照系统的需要,对价值系统的需要,这些本身都是意动的,是我们原始动物本性的一部分。”[4]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真理的追求,是人们追求和谐、创造和谐的必然要求。“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生动地表现了人们对于“真”的强烈渴求。“真”因其对于人类实践活动发展的基础作用而历来备受推崇。在更多时候,人们因“真”本身的作用而对求真的过程赋予崇高的色彩,“真”因此成为一种价值符号,具有了意义世界的功能。它表征着和谐境界的理想,指引着人们为之奋斗。爱因斯坦在悼念普朗克时说道:“即使在我们这样的时代,政治狂热和暴力像剑一样高悬在痛苦和恐惧的人的头上,可是我们追求真理的鲜明旗帜还是高举着。这种理想,是一条永远联结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的科学家的纽带”。在爱因斯坦看来,追求真理的愿望必须优先于其他一切愿望的原则,是一份最有价值的思想遗产,“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并为之奋斗,是人的最高品质之一。”[1]190正是这样一种强烈的求真愿望,推动着人类和谐境界不断向前发展。

(二)以获得真理的自由创造和谐发展的条件

求真并获得真知,是人类实践活动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前提。列宁曾指出:“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着客观世界,依赖于它,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5]200。只有求真,人们才能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活动,使主客体的统一由观念形态转化为实在形态。对自然、社会及人类思维的知识掌握得越多,人们就越接近于自由王国,也就更能体会到自身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更有利于发展全面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的和谐目标的达成。恩格斯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6]455-456。事实上,人的自由程度越高,意味着人们距离真理越来越近。而人们距离真理越近,就越能按照合规律性的方式改造自然及社会,就越有可能实现与其他人或对象物的和谐关系。

(三)以运用真理的过程推动和谐发展的实现

人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对象化的过程,是在对“真”的认识、占有和运用越来越深入的过程中不断创造人的世界的过程,此过程又是促进人与人及人与物的和谐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概言之,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反映着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程度,反映着人对未知世界的认识程度,反映着人与人及人与物的和谐程度。和谐与真理的发展统一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之中。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7],这三个历史阶段同样见证了和谐与真理辩证统一的运动过程。第一个历史阶段是“以人为依赖关系”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个历史阶段,人们对自然及社会的认识都很有限,科学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这使得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和从事社会活动的范围都十分有限,因而只能与他人、社会和自然界维持一种低层次的和谐关系。第二个历史阶段是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历史阶段,由于人们对自然及社会的知识不断丰富,科学有了长足进展,由此带来的社会技术革命的兴起以及社会组织的空前发展,使得人们改造自然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显著增强,因而他们发展与外界关系的能力也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相伴而生的人的异化劳动又阻碍了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发展。第三个历史阶段是以“自由人联合体”为特征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界及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科学程度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组织高度发达,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不复存在,“三大差别”一并消失,这就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及人与自身的全面和谐成为历史必然。

三、行之以“善”:和谐的价值实践

“善治”“善政”作为人们对和谐社会的期许,是“善”在很多场合下作为和谐代名词的例证。“积善行德”表明人们对“善”与“德”逻辑关系的普遍认同,而“以德润身”“以德治国”则是对“善”与和谐具有内在共生关系的实践诠释。中国古代“伦理本位”的社会运作模式,是中国古人将“善”即和谐的认识付诸实践的产物。尽管哲学意义上的“善”与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善”的含义相比,意义更为宽泛,但以实践为深厚根基以及与和谐具有内在统一性却是不可变易的事实。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黑格尔《小逻辑》中的一段话给予了肯定,他说:“‘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5]229“善”内在地具有实践品格,它源于实践,又规范着实践的方向。源于实践,是因为没有实践,就不会产生自由与必然相统一的可能趋向,因而也就不会有“善”者与否的不同结局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价值选择。实践催生了“善”,“善”是规范人们实践活动的内在尺度。或者说,“善”规范着人们的实践行为,引导着人类的实践沿着主客体相统一的方向发展。

(一)“善”之和谐的实践状态:由“必然世界”向“自由世界”的跨越

自由是描述人的活动状态的特有词汇,物与物之间谈不上自由,自由一词只能用于从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活动的能动的人。对于人的实践活动而言,制约并影响人的实践活动进展和成效的只能是客观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自然界和社会发展所固有的规律性,它不为人的意识所左右,不因个人喜好而存在。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6]455“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6]456。人是一个自然存在物,依赖于自然而存在。但人又是一个社会存在物,不会屈从于已有的自然条件,而要力求通过对自然界的改造实现主体与客体新的统一。人的实践活动的超越性,是其突破现有客观必然性的限制而达到自由境界的基础条件。人们实践活动在带来新的自由的同时,也必将使人们在更大范围和更新领域遇到新的必然。人类的实践活动因此随着自由与必然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得以向前发展。毛泽东指出:“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类总是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8]。自由与必然的矛盾是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始终。一部人类追求和谐的历史,就是一部自由和必然之间矛盾不断克服和解决的历史。

(二)“善”之和谐的实践特征:由“单子化”向“对象化”的跃迁

人之所以为人,是由于人走出了动物“单子化”的存在方式,在不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通过对客体的有效占有和改造,不断使自身的本质力量得到肯定和确证,客体也因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具有人的属性。主体对象化于客体的结果,既使客体打上主体意志的烙印,成为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标志。又使主体在占有和把握客体的过程中,吸收、容纳客体的某些属性和要素,成为客体内在属性对象化于主体的印记,由此实现主体与客体在新的层面上的和谐统一。人的对象化活动使得自然界内部的平衡统一被打破的同时,新的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统一得以建立,由此,自然世界不断走向人化世界。没有对象化的活动,人就始终只能作为“单子”而存在,而自然界也就始终只能维持着简单的、初级的、原始的平衡,这种平衡与人的需求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没有直接关系。人作为纯粹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依照本能繁衍更替,人之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规定无法也不可能得以现实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对象化的实践活动,既是人成其为人的本质要求,也是人获得现实性的必由之路。正如列宁所指出:“目的的活动不是向着自己……而是为了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外部现实性这种形式的实在性。”[5]230人的本质规定产生和存在于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之中。人只有在同外在世界的相互关系和作用中才能展示和实现自己的本质,离开了外在的对象世界,人就不可能拥有并实现自己的本质,也就无法在对象化的活动中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三)“善”之和谐的实践成果:由“自在之物”向“属人之物”的转变

与物的“本来如此”(to be)的尺度不同,“应当如此”(ought to be)是人的尺度。在实践中实现主客体的统一,实质就是以“人”为尺度创造“人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正是人们所期许的和谐世界。要将外在于人的“自在世界”改造成“属人世界”,既需要求真,把握世界的规律,解决合规律性的问题,又需要以人为本,解决合目的性的问题,进而推动“自在之物”向“属人之物”转变,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虽然没有使自然物的本质发生改变,但却通过对自然物的加工、处理,或者使得自然物的功能属性具有了“人化”的特性,或者创造出自然界原来不具备的新产品、新对象,或者将人的意志和智慧凝聚于所创造的客观物体之中,使得主体的意志和智慧不因人的肉体消亡而消亡。作为个体的人因其对自然物的有效占有和改造使得自身的本质和形象随着对象的流传而得到保存和再现,使主体的能力及见识不因肉体的逝去而被遗忘和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主体对客体的有效改造和占有,不仅表现在客观对象能为“作为个体的‘我和同时代的作为类的‘我”所用而具有了一般的属人性,而且表现在能为“未来时代的作为类的‘我”所用而具有了意义更为深远的属人性。也正是由于如此,才能在不断扩大“人的无机的身体”[9]57(马克思语)的过程中实现主体与客体在更高层次与更广范围内的统一,由此推动和谐层次不断提升。这一“自在之物”向“属人之物”的转变过程,见证着主客体统一关系发展的过程。而“自在之物”向“属人之物”的成功转变,则成为和谐关系发展和新的和谐境界达成的基本标志。

四、审之以“美”:和谐的价值情感

“美”,即美好、完美,是人们对客观对象的积极性评价。客体本来是没有情感的物体,但在审美的过程中却因人的情感的注入和转移而成为了有情的、合乎人性的物体。主体和客体通过审美活动实现了有情和无情、人性和物性的统一,审美是主客体在情感领域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在审美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不是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占有,而是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物性的超越以及对自身情感的净化与升华。主客体在审美活动中的矛盾是主客体矛盾的深层次体现,审美活动产生于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由此审美活动的结束就意味着主客体矛盾的最终解决,意味着主客体之间和谐的最后实现。

(一)物自身的和谐:对“中庸之美”的欣赏及移情

中国文化讲求中庸,追求的是不偏不倚、不愠不火。存在于自然物之间的和谐其实就是一种中庸之美。这种“美”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观感或一个人多数情况下的思维观感,一般表现为对称之美、适中之美、几何之美、协调之美、符合之美等。关于对称之美,人们在设计建筑图纸、制造工业产品、进行大型文艺团体操展演时,一个重要考量就是要有对称之美。关于适中之美,亚里士多德曾说:“无论是活的动物,还是任何由部分组成的整体,若要显得美,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不仅本体各部分的排列要适当,而且要有一定的、不是得之于偶然的体积,因为美取决于体积和顺序。因此,动物的个体太小了不美(在极短暂的观看瞬间里,该物的形象会变得模糊不清),太大了也不美(观看者不能将它一览而尽,故而看不到它的整体和全貌─假如观看一个长一千里的动物便会出现这种情况)。”[10]这里指称的就是形体的适中之美。关于几何之美,不论是工厂的工人生产制作工业产品,还是民间的工匠用石材、木料制作桌椅、橱柜,或者是农民堆放粮食,都离不开对各种几何图形的运用,而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见到的各种工业制成品或生活用品,常常也是非圆即方,这反映了人们对几何之美的一致追求。关于协调之美,一般是指自然界万事万物各得其所的状态,如崇山峻岭与峡谷瀑布相呼应,明月当空与繁星点点相映衬,狂风大作与电闪雷鸣相继起等自然现象和景观,都是自然界不同事物各得其所的一种状态,体现的是一种协调之美。关于相似之美,赞扬一个雕塑栩栩如生,富有美感,其实就是人们对相似之美的情感贯注和移入。

(二)物与人的和谐:对“为我之美”的欣赏及移情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就提出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的观点,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9]58马克思的这段话表明,人类社会中的“美”主要体现在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对客观对象的改造上。这里的“美”是特指人类而言的。因为动物没有“类”的意识,不存在美与不美的问题,而人是作为“类”而存在的,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改造外部世界过程中对美的追求内在地包含有“为我”的属性。而这种“为我之美”归根到底源于对自然物的人化改造,即将人“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11]87,人们的实践活动“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它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11]202对此,黑格尔指出:“人还通过实践的活动来达到为自己(认识自己),因为人有一种冲动,要在直接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之中实现他自己,而且就在实践过程中认识他自己。人通过改变外在事物来达到这个目的,在这些外在事物上面刻下他自己内心生活的烙印,而且发现他自己的性格在这些外在事物中复现了。”[3]39物与人的关系能否实现和谐,核心之点是作为客体的“物”是否能为作为主体的“我”所用。换句话说,就是作为客体的“物”是否具有“为我性”。通过在实践中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融合,使人在对实践对象的改造过程中直观自身创造性的本质力量,并感受和体验这一“属人之物”对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增殖或价值创造,进而产生心理的满足与精神的愉悦,美感就会油然而生。

(三)人与人的和谐:对“社会之美”的欣赏及移情

人们追求美的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显现的过程,是具有内在的自我超越本性的人的创造力量外化的过程。和谐之美不仅体现为这一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同时还体现为这一本质力量对象化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是说,这一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不仅使得自然物成为有利于增进作为个体的人的利益的“属人之物”,而且成为有利于增进作为“类”的人的利益的“属人之物”,也即人对自然物的实践改造不仅能增进个人福祉,更应增进社会福祉。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后一个方面的作用更能体现美的价值。可见,作为反映人与人良好发展关系的和谐,是奠基于人与物良好发展关系和谐之上的和谐,“社会性”是这一和谐之美的本质特征。个体与个体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和谐之美的“社会性”集中体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利他性”,即这一和谐之美是建立在道德“善”的基础之上的。在泰戈尔看来,这种利他性就是“爱”。“他希望在爱的赞歌中把人们引导到世界大同,到那里,整个人类世界都将笼罩在一片和谐的爱里。”[12]正是基于此,人们常常称颂助人为乐、公而忘私的精神为“美”。这里的“美”体现为精神美,精神美是最高层次的“美”,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和谐也是最高层次的和谐。如果一个人心理肮脏,一心只想着自己,即使五官再匀称、协调,这个人无论如何也算不上“美”。相反,一个人尽管相貌平平,但乐于奉献、先人后己,他留给人们的就是“美”的印象。因此,判断一个人“美”否,离不开社会的道德尺度。“美”既有对先人后己及热心公益的付出行为的道德嘉许,又有对人的工作精益求精的道德推崇。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不断克服外在必然性的过程中,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上精益求精,是“社会之美”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作为主体静观世界的活动,审美的目的能否达成,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实践过程中主客体关系的统一,即取决于建立在把握客观规律基础之上的从必然世界到自由世界的历史性跨越。或者说,发现“美”并获得“美”的体验,归根到底还是要从“真”和“善”中去找,从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去找,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的属人化的统一中去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迄今为止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9]87“美”尽管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发现“美”的感觉器官却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因而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自然美。可见,“美”是社会性的“美”。只有这样的“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才是和谐理念中的“美”。

五、小结

实现从混沌状态向和谐状态的跃迁是人类的价值理想,而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就是这一理想在认知、意志以及情感领域内的具体表现。作为“真”的科学在思想中给予我们秩序,作为“善”的实践在行动中给予我们自由,作为“美”的艺术则在对可见、可触、可听的外观之把握中给予我们愉悦。真善美是主体与客体对立和分离状态在观念形态、实在形态、情感形态上的克服和解决,是主体与客体矛盾在认识领域、实践领域、审美领域内的化解和统一。真善美的契合及互促,从价值角度引领和规定着和谐发展的规模、速度、方向,并推动和谐关系不断臻至新的价值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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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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