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中家长边缘性参与研究

2015-05-11 11:58董梁王燕红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边缘性家校共同体

董梁+王燕红

摘   要

我国家长在家校合作中承担的任务比较简单,心态比较被动,总是处于学校教育的“边缘”,即在家校合作中还处于“边缘性参与”的状态,并不能真正深入地参与到家校合作中。本文基于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视角,研究家校合作中家长边缘性参与的现象,以促进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的转变。

关键词

家校合作  边缘性参与  充分参与

一、“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概念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是由J·莱夫和E·温格站在人类学角度,基于个体学习的视角提出来的[1]。边缘性参与并不是一个消极的概念,它意味着由“新手”向“熟手”的成长状态。边缘性参与是由于学习者是新手,他们不可能完全地参与所有的共同体活动,而只是作为共同体某些活动的参与者[2]。新手学习者的参与形式是边缘性的,即新手在一个共同体内共同参与实践时,最初只在整个工作或最终产品中承担有限的任务和责任;这个位置上所需要承担的任务比较简单,处于整个工作过程的支端末节,即便出现失误,一般也不会对整项工作或最终产品产生破坏和影响,为此所需付出的代价也是较小的[3]。

对于新手来说,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为他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用于“观察的瞭望台”,关键是它包含了“参与”,把参与作为学习(包括吸收与被吸收进)“实践文化”的一种方式[4]。“边缘性参与者”应该在参与共同体活动的同时,通过对其他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工作的观察、模仿、学习,积极与同伴及专家进行讨论,将自己存在的疑惑和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共同体成员进行交流,逐渐使自己适应共同体的学习活动,逐步扩大、深化自己参与活动的范围[1],因而“边缘性参与”具有积极的意义,它表明了新手通过边缘性参与进行成长的态势。

二、家长“边缘性参与”的表现

我国真正开展家校合作的历史不长,家校合作的机制还没有完全成熟,家长的教育素质整体还不是很高,因此,我国大部分家长在家校合作中承担的任务比较简单,心态比较被动,总是处于学校教育的“边缘”,并不能真正深入地参与到家校合作中,即在家校合作中还处于“边缘性参与”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学校一般事务多,参与学校核心管理少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家长委员会具有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从目前一些学校的实践来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面比较浅表,表现为参与学校一般事务多,参与学校核心管理少。如,有些家长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为学校教育活动提供支持;有的家长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和物质资源,为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提供帮助;有的家长能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学校提供各种志愿服务。但是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家长往往被隔离开来,参与的相对较少。

2.被动参与多,积极主动参与少

在家校合作中,家长和学校应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家长和学校的关系在总体上并不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家长往往更多地扮演着配合学校教育的角色,这就决定了家长在参与学校教育时的心态比较被动。主要表现为:学校需要家长时,家长会积极回应,让参与就参与,让参与多少就参与多少,别人怎么参与我就怎么参与,甚至有许多家长抱着能少参与就少参与、能不参与就不参与的心态;许多家长并不会积极主动地要求行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家长的主观能动性,很多潜在的家长资源得不到充分运用。

3.一味参与的多,沟通交流的少

家校合作是各参与方思想与行为交融的过程,要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合作,必须建立在家长、教师、专家、学生之间有效交流的基础上。然而在实践中,各方的交流并不畅通,表现为:缺少家长与专家的沟通,即使在个别学校邀请了校外专家对家长进行教育指导,能积极参与其中并能与专家进行深入探讨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是一味的接受。在家长与学校的沟通中存在着严重的家长沉默现象,如有的家长担心给班主任、学校提意见,容易导致班主任、学校对自己不满,从而给自己和自己孩子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选择沉默;有的家长表现出不自信,认为在教育工作上不如班主任、学校专业,不好发表个人意见,这种不自信也导致家长出现沉默;有的家长受从众心理的影响选择沉默;有的家长为了维护与学校、教师良好的人际关系而选择沉默。在家长与家长的沟通中,表现为囤于表面现象的沟通多,深入问题实质的沟通少。

三、从“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家长深度参与家校合作的路径

“充分参与”描述的是学习者个体在共同体内的参与程度、意义理解、身份认同和行动反思等方面所达到的充分状态。当学习者处于该状态时,他所需承担的任务较其他时候更为艰巨、更为关键,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更多[3]。尽管从目前来看,许多家长在家校合作方面还只是处于边缘性参与的状态,但是仍要充分放权,给予家长“合法”的身份,肯定“边缘性参与”,通过家校合作共同体的创建,为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教育打开通道,促进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向“充分参与”转变,这对提高家校合作的有效性,切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1.充分赋权,确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性身份

尽管我国教育部曾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但这些规定都只能从规章制度上泛泛地对家长进行赋权,缺乏强制性,并不能从法律上切实保证家长拥有这些权利。总体上来讲,我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家校合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家长若不能获得进入家校合作共同体的合法性身份,即便在形式上成为家校合作的组织成员,也会在真正涉及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中被隔离出去。因此,家长只有获得合法性的赋权,才能有机会接触到关键的信息、资源,才能被赋予真正参与学校教育的机会,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促进学生发展的作用。endprint

要促进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性身份,尤其要加强相关监管机制,不仅要从法律上赋予家长合法性的身份,更要在实践中保障家长的合法权利;其次,家长合法性身份的获得还需要家长的主动选择,即家长自身应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校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唤起参与学校教育的法律意识,主动要求享有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学校教育中去。

2.提供参与机会,在参与中实现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的转变

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的转变,是家长不断参与学校教育并不断观察、思考、内化和提升的过程。在实践中,有的学校认为片区内大多数家长文化水平较低、教育素质不高,没有能力参与学校的教育工作,认为让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会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干扰,所以拒绝让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家长的成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要求家长在家校合作方面立刻成熟起来,要给家长成长的时间和机会,要允许家长逐步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学校要做好引导工作,引导家长不断思考家校合作的相关问题:家校合作的目的是什么、教育的规律是什么、如何选择教育内容、如何组织教育活动等等。诸如此类的反思在家长参与家校合作中会不断得到深化,从而促进家长“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升。因此,学校应充分认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将家长阻隔在学校教育的外围,要尊重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给予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机会,为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的转变提供机会。

3.创建家校合作共同体,为“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的转变提供场域

家长“边缘性参与”的价值在于家长在参与中由“边缘性参与”向“充分参与”靠近,而对“核心成员工作的观察、模仿和学习,积极与同伴及专家进行讨论”是家长能否实现由“边缘性参与”到“充分参与”转变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应创建由学校、家长、专家、学生、各种热心学校教育的机构等共同构成的旨在不断促进家校合作、拓展家校合作深度、提高家校合作有效性的家校合作共同体。共同体“既不意味着一定要是共同在场、定义明确、互相认同的团体,也不意味着一定具有看得见的社会界限。它实际意味着在一个活动系统中的参与,参与者共享他们对于该活动系统的理解,这种理解与他们所进行的行动、该行动在他们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对所在共同体的意义有关。”[4]在这样的家校共同体中,所有成员都关注家校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家校合作问题,为了家校合作共同投入热情,通过持续的相互交流与共享促进家长更好地参与家校教育,逐步提高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水平,促进家长由“边缘性参与”向“充分参与”转变。

在家校合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机构对家校合作进行援助。美国家长教师联合会在建立之初就确定了两项宗旨:家长教育和发挥家长在改进儿童受教育条件方面的作用[5]。美国的许多州立大学除了教学与研究之外,还承担提供家长教育的职能,如帮助家长了解有关的社会与教育政策、学校系统的运作及子女教育方法等。美国全国性的家长教师协会(PTA)和民间的家长教师组织(PTO)等机构,也会对家委会的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PTA结合有关的研究,提出了包括有效交流、权力分享等建立家庭与学校伙伴关系的六条标准,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6]。日本建立了一套家庭教育社会支援体系,如“儿童中心”、“家庭教育咨询中心”、“育儿支援中心”、“儿童咨询所”等。这些机构不但免费提供各种家庭和儿童活动信息,而且还能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难题[7]。在香港,家长教师会从加深家长对教育的认识“入手”,经常与学校联合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家长研讨会、家校互访、内地交流会及海外交流会等[8]。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援助机构,家校合作大多是家长和学校两者之间的事,而且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并没有形成关系紧密的家校合作共同体。

(1)家校合作共同体构成中应强化专家的参与

建立家校合作共同体时,在人员构成上应强化专家参与,通过家长、学校、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分享建立旨在促进家校合作的紧密共同体。家校合作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是很长,系统进行家校合作研究的专家学者还相对较少,缺乏理论指导的家校合作必然是盲目的实践,为更好地指导家校合作的开展,应尽快建立家校合作的研究队伍,为家校合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理论支持。

(2)家校合作共同体中应强化学生的构成

美国家长教师协会的各级协会里面都有儿童代表,有的协会名字就是家长教师儿童协会,这充分体现了对儿童的尊重[9]。家校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但是在我国已有的家校合作的研究中学者仅仅关注家长和学校,很少提及学生。在家校合作的实践中,学生只是被动的参与学校与家庭组织的活动,很少有发言权。家校合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因此家校合作共同体中就不能不给学生留一席之地,在家校合作共同体中应吸纳一定数量的学生加入进来,与学生建立同伴式的关系,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始终坚持“为了学生”的原则开展家校合作。

参考文献

[1]  J·莱夫和E·温格.情景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M].王文静,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 程勇,王丹.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教师实践性知识管理的新视点[J].教师教育研究,2010(1).

[3] 穆湘兰.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情境学习的描述符[J].教学与管理,2014(4).

[4] 周煦.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新任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路径[J].教育导刊,2011(6).

[5] 黄河清.美国家校合作管窥[J].教育评论,2008(6).

[6] 郑福明.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儿童教育中的作用: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中小学德育,2012(5).

[7] 杨民,苏丽萍.日本小学制度化的家校合作[J].上海教育,2014(3).

[8] 廖国良.家校合作在香港[J].广西教育,2014(4).

[9] 赵兴民,姜志坚.美国家长教师协会探析[J].天津市教育科学院学报,2012(8).

[作者:董梁(1982-),男,山东淄博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讲师,硕士;王燕红(1981-),女,山东淄博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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