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前准备工作最需细致入微

2015-05-10 03:20:54史婧力
中国船检 2015年3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仲裁条款

本刊记者 史婧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造船业快速发展和国际订单的不断增多,涉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国际仲裁法庭上,我国的涉外合同纠纷输多赢少。这里面固然有案件本身的原因,但对相关法律特别是英国法条款、内容了解不深,对诉讼程序不熟悉等因素也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仲裁结果。如何扭转这一局面?本刊记者专访了擅长海事及海商事务法律服务的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WINTELL & CO)高级合伙人徐全忠律师。

记 者:目前,在我国涉外海事纠纷中,哪些案件相对比较集中?

徐全忠:一般来讲,海事涉外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主体涉及国外因素;(二)当事人背景都是中国,但相关法律事实涉及国外因素;(三)诉争的标的物涉及国外因素。目前涉案较多的类型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问题;海上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或沉没,或者这些事故所导致的油污问题;航运市场下滑所引发的造船合同纠纷等。

记 者:签订涉外合同,应该关注哪些环节?

徐全忠:合同签订前、合同履约中、以及产生纠纷后,三个阶段均需给予关注。订约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软条款一定要给予更多关注。实务中很多国内当事人仅仅将重心放在商务而非法务上。但实际上,订约前的准备工作最需细致入微,以避免签订不公平或者不利于国内当事人一方的合同条款。

在订约过程中,国内当事人往往将买卖或造船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金额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而忽视一些软条款约定,这样的疏忽会导致将来一旦出现争议,解决起来就非常麻烦。其次,合同履约时,应及时并完整地保留相关材料证据。一旦涉及诉讼或仲裁,可解燃眉之急。如果以上两点均有漏洞,纠纷产生后,一定要及时将问题跟进,不可拖沓延误,可谓亡羊补牢之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法下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下,对于造船合同的定性不一样。所以,一旦争议发生,是否找律师及时跟进,都会影响今后争议解决的结果。

记 者:在您看来,我们在国外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有哪些?

徐全忠:文化意识上有区别。在搜集证据环节,我国当事人习惯以口头形式交流,不善保留证据,从而导致在诉讼和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如造船过程中发生了修改项目,未能按期交船,合同纠纷出现。此时,一些船厂对于“哪一方提出修改或由于修改产生的延期由哪一方来承担”等问题,显得过于粗枝大叶,一些船厂即便与外方进行了协商,也只是进行口头约定,一旦进入到诉讼阶段,细化问题时便会发现隐患多多。另外,一般仲裁都会适用英国法,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我国当事人还暴露出对国外法律缺乏基本了解的问题,在履约中或签约前又未征求律师意见,使得开局不利。还有就是在聘请律师的观念上存在问题,国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国内当事人不愿把更多资金用于法律和对法律风险的把控上,这些均导致国内当事人对国外诉讼或仲裁,出现输多赢少的状况。

记 者:曾听说有个别国外船东应用法律条款,制造合同陷阱,制造灰色地带,虽不是普遍现象,但值得我国船厂注意。如何避免这样的陷阱?

徐全忠:对于每一个合同条款,都要仔仔细细去看。至于“陷阱”一词,关键是如何理解。说是陷阱,这些条款其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的确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那就要据理力争。举例来说,合同条款的最后可能写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在伦敦仲裁中心进行”。这则条款中,对国内船厂来讲,以目前的国际仲裁案例来看,在伦敦仲裁的案子国内当事人不容易占优势。所以,针对这样的条款,一定要请律师从订约时就介入,就可能对我们不利的条款进行商务谈判,争取到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条款。

记 者:标准合同也能进行协商吗?

徐全忠:可以说,没有一个合同是绝对标准的。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比如一方提供了合同范本,另一方便不懂得去更改这些所谓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造船合同范本还是租约范本均可以更改。如“金康合同”,“纽约土产”等合同的不断修改,恰恰说明标准合同条款也有不到位的地方。所以,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有权利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提出异议。

记 者: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徐全忠:如合同约定用英国法,涉及国外仲裁,建议国内当事人聘请对英国法律和中国文化背景均熟悉的律师,最好是中国律师和新加坡、英国律师合作的方案,这样更加利于与当事人沟通,胜诉率也相对较高。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讲,与聘请纯粹跨国律所相比,更节省资金,且效果佳。如德企在中国的案例,多会聘请有德国律师背景的律师事务所做法律顾问或咨询。某些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德国律师的渠道统一把控。

记 者:聘请中外合作背景律所的律师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了吗?

徐全忠:不能称为主流趋势,但至少是一个亮点。相信这种中外强强联合的成功案例会越来越多。未来需要时间积累。伦敦仲裁今日的地位,也是经过多年和无数案例历练而成就。目前,租约仲裁案例在伦敦仲裁很多且很普遍,而国内仲裁和法律诉讼中真正涉及租约的并不多,所以实务经验积累和判决稳定性都会出现问题。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船东喜欢把仲裁条款约定在伦敦。

记 者:如何避免在伦敦仲裁经常面临不利的情况?

徐全忠:中国涉外案件,我首先不建议在英国仲裁,因为现状就是不占优势。最理想是在中国,能保护当事人利益,但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在中国仲裁,这种情况可以选择第三国(或地区),如新加坡或香港。另外,时差和收费同样是是切切实实的问题,也要将其考虑其中。

记 者:您对我国船企有什么建议?

徐全忠:商场如战场。不可能因为不懂法,竞争对手就会手下留情。从历史上可以看到,希腊船东在海事海商法律上就是厉害的“玩家”,原因在于他们是从一个个案例中打官司打出来的,所以他们对法律问题相当重视。另外,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认为有钱可图就万事大吉,完全不考虑其他软条款的问题。但有时,恰恰是这些软条款成为了致命条款,因为一时的漫不经心,可能最后演变成步步惊心。所以还是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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