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期间,导游骂游客的一个视频火了。由于不满游客消费低,云南一位女导游大骂游客没道德。她说,在此次出行的五十多辆旅行大巴中,消费最少的就是她所在的大巴,并威胁“如果每个人不消费满3000-4000元,将取消版纳的旅游,旅行社将不再负责返回沈阳、河南游客的两千多元的机票费用。”事后,该导游辩白,“像这样的低价团,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又是低价团惹的祸。那么,禁止低价团就得了?
正方:
这事发生在4月12日,该导游的骂人过程,被游客录下来并放到了网上。既然低价团,游客多多购物,导游才能拿到酬劳,那明智的做法是对游客悉心服务,让游客心甘情愿去购物。该导游却反过来辱骂与威胁游客,导游当得太失败。钱在游客身上,你又不能抢,能强制游客消费吗?真强制的话那就违法犯罪了。现在该导游受到惩罚,也是自作自受,能怪得了谁。
反方:
所谓低价团,是旅行社向游客收的团费不足以覆盖交通、住宿、餐饮、门票与导游等费用,但旅行社也不可能亏本经营,所以需要从旅客购物消费与自费旅游项目中抽取回扣或佣金。既然是低价团,就别指望导游有优质的服务。旅游市场也是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想要优质的服务,那就多花一些团费。低价团导游与游客类似的冲突很正常,本身即是低质的一种体现。
正方: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是因为低价团导游与游客之间非常容易发生冲突,所以立法规定旅行社不得组织低价团。该旅行社知法犯法,撞在枪口上了。在此也呼吁游客要有健康的旅游观念,不要心怀侥幸参加自身权益没有保障的低价团。
反方:
是因为游客有对低价团的需求,旅行社才会有相应的供给,而不是反过来。上述法条是不可能杜绝低价团的,实际效果是旅行社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不敢名正言顺宣传这是低价购物游,线路设计刻意隐去在购物点的停留。这就让一些游客自以为有法律撑腰,团费廉价不去购物点也理所当然,一旦带去购物难免心生抵触。所以这个法条反而加剧了游客与旅行社的冲突。
正方:
这种情况的产生,起于对上述法条的执法力度不够。如果执法力度够,能够彻底杜绝低价团,不也解决问题了吗?说到底,低价团是旅游市场不成熟与混乱的一种体现。旅行社在线路上偷偷加入各种购物点。这些购物点卖的东西往往质次价高,同样的东西比市价高很多,否则旅行社与导游的回扣从哪里来?这种模式与行骗差不多了。被忽悠掏钱的游客都是冤大头。
反方:
低价团也可以是一种合理的商业模式。例如去香港团体游,旅行社收的团费可以低于成本。但一些游客本来就带着去香港购物的念头,这些游客在大商场买金买银,旅行社与导游从导入流量中拿的佣金就可以覆盖成本并赢利。这种商业模式就相当于少数人通过自愿购物支付所有人的团费。关键在于,法律要容许旅行社与游客自由缔约,写明要购物,但不强迫购物。
【点评者说】其实,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是容许旅游购物团存在。不过,低价团应不应该存在?那种购物点用质次价高甚至假货忽悠游客的低价团确实应该严厉打击,但建立在旅行社与游客知情同意基础上的低价购物团似乎没有禁止的必要。后者其实是这样的商业模式:旅行社介绍游客去购物,并抽取佣金;然后从抽取的佣金中又拿出一部分回馈给游客,以覆盖游客的部分出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