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玮
[摘要]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亚里士多德对“不自愿”行动的两个条件——受强迫和无知——重新加以了界定,由此推进了古代哲学对于道德责任问题的认识与探讨。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少数极端情况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受强迫”而做出的不自愿行动,多数混合性的行动尽管也受到外部压力,但是仍然可以归于自愿行动的范畴,行动者需要为此类行动负责。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区分不自愿的行动与非自愿的行动、出于无知的行动和处于无知的行动,亚里士多德将自愿性的焦点从柏拉图所强调的“真知识”转向行动者对于具体环境的把握与判断,并进一步转向行动者的品格。亚里士多德的讨论成功地避免了柏拉图理论中存在的不对称问题,在继续捍卫知识对于行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前提下,也要求行动者同样为自己的美德与恶行以及品格的形成负责。这一观点不仅更加符合日常道德直观,同时也为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道德责任 自愿 无知 决定 品格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054-07
一个人在什么意义上能够为他的行动负责?这是道德哲学研究和伦理实践领域最重要也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当代的伦理学理论将这个问题概括为“道德责任”,并将其聚焦于行动者的自由意志与整个世界的必然性之间的关系,由此探讨行动者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其行动负责。与此相比,中世纪之前的古代道德哲学被认为缺少“意志”这一概念,但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采用了一种非常不同的路径来探究行动的责任归属和行动者心理。对于他们来说,有两组概念构成了这种探讨的基础:一组是知识与行动;另一组则是理性与非理性(包括了欲望、情感与感知)。对于前者而言,核心问题在于对“善”的普遍知识以及与之一致的行动是否可能,其焦点是“无知”;对于后者来说,重点则在于如何恰当地判定行动者有没有做出一个行动的愿望。这二者共同形成了古代道德哲学讨论和判断一个具体行动及其道德责任的标准。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则更进一步,将“无知”区分为“出于无知”(because of ignorance)和“处于无知”(in ignorance),将“自愿”的反面细分为“不自愿”(unwilling)和“非自愿”(nonwilling),并由此发展出一种诉诸“决定”(prohairesis)和“品格”、强调特殊性的道德责任学说。
亚里士多德认为,判断一个行动者是否该为他的某个行动负责的标准在于,他是否自愿地做出了这个行动。这与柏拉图的主张是一致的。然而,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不一致的地方在于,他对“自愿”做出了新的界定。在充分讨论过什么是“不自愿”和“非自愿”之后,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NE)111la21明确指出:
“所以,既然不自愿的行动就是由于受到强力或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动,那么自愿的行动看来就是其始因在于行动者自身且行动者知道其具体环境的行动。”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我们可以通过“不自愿”的定义推导得出“自愿”的定义,这个推导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它诉诸了两个十分重要的条件。第一,亚里士多德似乎认为,与“受到强力”或者说“受强迫”(by force)相反的条件就是“行动的始因在于行动者自身”。第二,“不自愿”的行动就是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动,而“出于无知”的反面不仅是“知道”、而且是知道行动的“具体环境”,由此可以看到,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定义一个行动是否自愿做出的重要条件就在于行动者对具体环境状况的知道与判断。如果说第一个条件是亚里士多德与其他古代哲学家共享的观点,那么第二个条件所蕴含的对于特殊性的强调则是他本人的贡献。
所谓“受到强力而做出一个行动”,按照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解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推动行动产生的力量在于行动者之外;其次,行动者自身对于该行动的产生没有任何作用。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行动是严格意义上的“不自愿”的行动,例如一个人被海浪卷走,银行保安被劫匪绑起来押进金库,等等。但是这种严格地不自愿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少见,大多数行动的原因既在于行动者之外(例如海上的暴风雨和巨大的海浪),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于行动者自己的意愿、判断与决定(例如为了在海浪中保全性命而把货物丢下船)。这不仅是因为在物理学意义上,一个具体的行动必须由行动者本人的身体予以完成(NEllloal5-17),同时也因为行动者的心理活动以及与之相应的行动系统十分复杂,对于一个能够影响到自己的行动的外部力量,行动者的认知和情感系统会产生相应的波动,并通过理性地衡鞋利弊而最终形成一个倾向,顺应或是对抗外部的力链并主导自己的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行动可以被称作混合的(mixed-ctions),并且可以进入道德评价系统。也就是说,尽管这种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自愿的,但足它们依然适合于接受人们的赞扬或批评、奖赏或惩罚,行动者仍然需要为这种行动负责(NEll10a11—20)。
由此可见,仅仅通过判断行动的始因是否在于行动者自身来判定该行动是否自愿、行动者是否对之负有责任是不充分的,所以亚里士多德引入了笫二个更重要的条件,即行动者是否出于无知而做出行动。根据柏拉图的传统,所谓“无知”是指一个人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善,因而也就无法正确地判断一个行动是不是善的、是否应该去完成这个行动。柏拉图的这个观点背后隐含着两个承诺,按照第一个承诺,确实存在着普遍的善以及对于善的真知识;按照第二个承诺,所有人都自然地追求善。如果有人做出了一个错误的、趋向恶的行动,那并不是因为他意图追求错误或恶,而是由于他不知道这个行动的性质或是对此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正是出于这两个承诺,柏拉图将恶的行动都归于“不自愿”的行动,其根源在于行动者对善的无知,而不是由于行动者具有坏品格。
亚里士多德捍卫了柏拉图的第一个承诺,同意存在着一个客观的价值根源,这个根源不仅使关于善的真知识成为可能,同时还向我们提供了评价一切行动之善恶的普遍标准。但是他大幅修改了柏拉图的第二个承诺,反对柏拉图的“不对称”命题,该命题认为具有美德的行动都是自愿做出的,而邪恶的行动则是由于无知才产生、因而是不自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具有美德或恶的行动都是自愿做出的,同样接受道德层面的评价。为了更精确地说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无知”区分为“出于无知”和“处于无知”。
简要地说,“出于无知”指的是行动者由于不知道或不能准确判断行动的性质而做出的行动,而“处于无知”则意味着行动者是在对于行动的具体要素无意识的无知状态下而做出一个行动。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出于无知”并不是由行动者自身导致的,而“处于无知”则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例如一个酒后驾车肇事的人确实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行动,但是他本可以避免喝酒和酒后驾车,因此他是导致自己“无知地”驾车撞人的原因,仍需为自己的行动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亚里士多德将不自愿的行动界定为“出于无知而做出的行动”,因此,“处于无知”的行动仍然属于自愿行动的范围。
不过,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反对并没有停留在这个层面上。他进一步将“处于无知”与行动者对具体情况的把握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一个“处于无知”而行动的行动者实际上是在对特殊条件的判断上出了问题,从而导致自己陷入对行动的不知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一个正常的、具有理性的行动者做出具体行动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进行实践推理的过程。实践推理的过程体现为三个阶段:对普遍知识的把握、对特殊条件的判断以及使用这二者得出的一个相应的、能够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三段论”的内容。例如:
1.酗酒对健康不利。(普遍前提)
2.这是一瓶酒精含量达45%的酒。(特殊前提)
3.我不喝这瓶饮料。(结论)
在这个简单的实践三段论中,行动者具有一个关于“什么是善”的普遍知识,同时还具有对特殊条件的正确判断,通过二者共同得出一个行动或者对于一个行动的倾向。按照柏拉图的观点,一个酗酒的人是在前提1出了问题,他并不真正地认为酗酒不利于健康,而是相信喝酒能够为他带来快乐或其他好处。所以,当一个人宣称自己知道酗酒不利于健康却做出了酗酒的举动时,柏拉图认为,原因在于行动者并不真正地知道酗酒影响健康进而损害幸福。就此而言他的行动是出于无知而做出的,因而是不自愿的。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即使一个知道酗酒不利于健康的行动者也有可能做出酗酒的举动——如果他在面对诱惑(例如一瓶陈年的美酒)时选择遗忘或者不去激活他的知识。所以,这个行动者的推理可能如下:
1a酗酒对健康不利。(普遍前提)
2a这是一瓶难得一见的陈年好酒。(特殊前提)
3a我要喝这瓶酒。(结论)
可见,即使在行动者具有同一个普遍前提的情况下,不同的特殊前提仍然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论与行动。再进一步设想,如果行动者继续考虑要不要采取下一步的行动,即开车回家,那么他有可能做出如下推理:
4.酒后驾车危害生命安全,是被依法禁止的。(普遍前提)
5.我已经喝了一瓶酒精含量达45%的酒。(特殊前提)
6.我不开车回家。(结论)
这里的问题在于,一般情况下,4-6的推理过程能够发生的前提是3而不是3a,如果行动者已经正确地获得了3,那就不需要进入4-6的推理;而如果行动者已经由于不能自制(akrasia)而喝醉了酒,那他就无法做出4-6的推理。因此,作为正确结论的6或者是不需要的,或者是不可能的。对于后一种情况来说,如果我们采用了柏拉图式的观点,那么酒后驾车肇事的行动就可以被认为是由于无知而做出的,因为行动者在开车肇事的过程中是由于醉酒而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他缺少普遍前提1/1a。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使行动者由于醉酒而无法进行4-6的推理,他也被认为应该对肇事伤人的行动负责,因为他是处于无知而行动,他需要为3a这个结论以及相应的行动负责,后者构成了他无法启动4-6的实践推理并得出正确结论的原因。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对无知所做的划分以及他所提出的实践三段论模型能够明确地将酒后驾车肇事之类的行动从不自愿的行动中排除出去,这个思路即使在今天也依然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观并且能够为合理的法律判罚提供支持。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看到,亚里士多德对“自愿”和“不自愿”的讨论不仅满足了他为自己提出的两个理论目标——既有助于为应受称赞和谴责的行动划定范围,又为法律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基础(NEll09b30-34),同时也实现了他对柏拉图“无人自愿作恶”这一著名命题的批评与修改,并将研究的焦点从行动者对普遍知识的获得适当地引向行动者对特殊条件的把握和判断。但是亚里士多德对自愿的定义还包含另一个要点,即从不自愿的定义反面可以推导得出自愿的定义,反之则不成立。也就是说,与自愿的行动相反的并不必然是不自愿的行动,而是存在另一种可能,也就是非自愿的行动。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行动者在做出一个行动的时候并不知情、而事后又没有对此感到羞愧或悔恨,那么这个行动并不是不自愿的行动,而只能算作非自愿的行动。不过,亚里士多德在此并没有对行动者内心的这种回溯性情感做出进一步的描述和说明,在完成了对于“无知”的界定之后,他更新了“自愿”的概念,并将讨论引向了另一个慨念,即“决定”(prohairesis)。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非自愿行动的始因在于行动者之外,但是行动者自身也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行动。尽管脱离了当前的环境行动者绝不会做出这种行动,但是这个行动毕竟是由他本人做出的,他也因此接受道德层面的赞赏与谴责。然而,行动者对于该行动的参与或倾向程度能否影响到对该行动的性质判断?如果一个行动者A只是具有做出行动X的意愿,而另一个行动者B既具有意愿又决定做出行动X,假设外部的压力都是一样的,他们的行动是否应受同样的评价和判处?
亚里士多德对“决定”所做的讨论或许正是为了回应上述问题。在他看来,对行动的讨论和分析最终要归结到行动者的品格,而“决定(prohairesis)看起来与美德最为切合,较人们的行动而言能更好地反映他们的品格”(NEllllb5-6)。但是“决定”这个词本身具有丰富的含义,在日常观念和一般的道德论述之中的应用也比较宽泛甚至模糊,为使讨论更为精确,他首先对“决定”及几个与之相近的概念做了区分。第一,决定不能等同于自愿的行动,因为后者更为宽泛,它包含了前者。第二,决定不能等同于欲望。作为灵魂的非理性部分,一般而言的欲望(orexis)及其三种具体形式——欲求(epithumia)、冲动(thumos)和想望(boulesis)——都是以某种非理性的方式关系到善与恶:欲求将善和恶分别体验为快乐与痛苦,追求前者而避免后者;冲动以一种不加反思的方式遵循甚至捍卫行动者所认同的价值;想望虽然与理性最为接近,但它本身仍属于欲望,它可以趋向那些不可能的、超出行动者能力范围的目标(例如永生不死)而不去考虑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但是理性选择不会以这些事物作为自己的目标。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在对决定和自愿、决定与欲望做出区分的时候,所诉诸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理性。在他看来,只有当一个行动者具有理性部分且运用了理性部分对自己的行动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方式做出思考的时候,他的行动才可以被称为经过决定的行动。
然而,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决定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理性认识,因为一方面,一般的理性认识虽然属于理性部分的活动成果,但它仍有可能涉及对那些超出理性范围和行动者能力范围的事物做出判断,例如“[我相信]吸血鬼确实存在”、“用大蒜可以驱除吸血鬼”这样的命题可以成为一般的理性认识的处理对象,但是不构成决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一般的理性认识是对事物的普遍认知,它关系到一个认识或命题的真或假,而决定关涉的是具体事物或行动的善或恶,一个行动者会选择对他而言是善的东西,一个善于选择的行动者则能够决定真正的善事物并做出与之一致的行动。由此看来,亚里士多德通过区分决定与一般的理性认识,表明了人类的实践推理和理性选择具有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在于重视对特殊条件的把握并以这种把握为基础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二是在于做出与正确的价值判断相一致的实际行动。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于“决定”的处理正如他对“无知”的区分一样,明显离开了柏拉图的论证轨道。
根据前文所述,柏拉图在《普罗塔戈拉篇》提出的“无人自愿作恶”的命题可能蕴含了一种“不对称”,认为一个人能够对其具有美德的行动负责,但并非自愿地做出恶的行动。这个不对称命题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坚持以“真知识”作为获得美德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但是这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人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道德直观。当人们在道德层面上对一个人的品格做出赞赏或谴责、诉诸法律对一个行动做出奖励或惩罚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持有一个潜在标准,即行动者应该同等程度地为自己的美德与邪恶、好行动与坏行动负责。亚里士多德试图捍卫这种直观,力图避免柏拉图的不对称命题。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亚里士多德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他在保留自愿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诉诸理性部分运作的“决定”作为责任判断的标准。其次,他在对“决定”加以明确界定之后,指出“决定”同时包含了对目标的欲望(想望)和对实现目标的方式的理智思考(思虑)。最后,他明确指出,决定比行动更能体现一个人的品格(NEllllb5),行动者不仅为他所决定的行动负责,在某种意义上也为他的品格负责——无论是好的行动/品格还是坏的行动/品格。对于这个论证,研究者的争论焦点往往集中在第三步:在什么意义上行动者能够对自己的品格及其形成负责?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很难说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品格负责,因为人们相信,有些品格是天生的(例如粗心大意),个人无法加以选择;有些品格虽然是后天形成的,但是发端于人生的早期阶段即孩童时期。由于人们普遍认为孩童的理性部分尚未发展成熟并因此不能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或选择,所以品格的形成在根本上取决于一个人在童年时期的外部环境和家庭因素,取决于他所受的教育、个人经历甚至整个社会风气,单独的个体不能也不应为这些外在于他的偶然因素承担责任。按照这种观点,亚里士多德的第三步论证是不成立的,这也对整个论证的有效性构成了威胁。
为了回应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首先声明行动者应该也能够对自己的品格负责,接着他也采取了一个不对称的命题来补充这个声明,但是他所说的“不对称”并非关于知识的获得,而是关于品格形成的过程。首先,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品格并不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性格。性格或许会有天生的因素,但足道德层面的品格则需经过长期的教育、在行动者具有一定的理性认识之后经过习惯化(habituauon)的过程而养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人能够也应该为他的品格及其形成负责,无论是好的品格还是坏的品格。因为品格是在相应的行动中慢慢养成的,好的行动导致好的品格,反之亦然。如果一个人在饮酒方面十分节制,是因为他饮酒总是适度。而一个逢酒必沾、每饮必醉的人总是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就会形成放纵的品格。既然亚里士多德已经说明,无论是好的行动还是坏的行动,只要它们是经过决定做出的,行动者就应该对此负责,那么,他在这里就可以进一步表明,只要一个人知道他在做什么、知道他的行动将导致某种(好的或坏的)品格的形成,那他就是在塑造自己的品格,就应该为自己的品格负责。亚里士多德以身体方面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我们不会对一个天生或是由于受到意外伤害而变得丑陋或残疾的人加以谴责,反而会对其感到同情。相反,我们会责怪那些由于放纵而使自己变丑甚至变残疾的人(例如严重酗酒导致容貌受损甚至双目失明),因为是他们自己导致了身体的衰败甚至损毁(NElll4a25-29)。
然而,亚里士多德承认,在品格的形成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某种不对称。一般说来,好品格的形成可以通过行动者的不断反思和校正来逐步实现和完善,行动者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主动地控制和调整自己的行动并决定品格的形成。相反,坏品格一旦开始成形,行动者对于行动的控制就越来越有限,他很难再凭借理性的能力轻易地、完全地扭转自己的品格。这不仅是因为坏品格的形成本身就是在伤害行动者的理性能力,更重要的是,坏的品格不仅会将行动者引向错误的善概念,使其分不清真正的善与表面的善,而且还会令他对于行动的性质不再敏感。在这个意义上,坏品格的形成就像身体的重要器官发生病变一样,一旦受损就是不可逆的(NElll4a10-23)。如果灵魂和身体之间具有某种类似性,那么人类行动者一方面能够出于自己的决定和行动使灵魂处于健康和卓越的状态、获得美德,另一方面,尽管他们作为导致灵魂“生病”、变得邪恶的原因应该为这种状态负责,但是他们甚至很难做到令自己的灵魂从疾病中恢复、摆脱邪恶,获得美德也就更加困难。
需要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观点并非是要否认“浪子回头”的可能性,一个邪恶的人或许也会出于某种机缘而幡然悔悟,做出重大的改变,并因此而赢得宽容和赞赏。但事实上,人们之所以对这种情形给予极高的评价,正因为它十分少见。这种彻底的改变要求的不仅是行动者本人的认识、决定与行动,它还要求运气。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这个“不对称”命题并不违背我们的日常直观,相反,它更深刻地指出了人类行动的限度以及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考虑到这一点,那些仅仅从“一个人无法在完全的意义上为自己的品格负责”的看法出发、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责任和品格形成的论证不成立甚至存在循环的观点很可能是由于受到某种比较僵硬的意志理论的影响,从而误解了亚里士多德。
此外,如果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自关于自愿行动和品格形成的这两个不对称命题加以比较,可以发现他们一方面共同捍卫知识对于道德责任和美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存在两个重要差别。首先。柏拉图所强调的知识是关于最高善的、真的知识,它和那些关于“表面上显得善的事物”的认识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始终是真的,而后者则不一定为真(甚至常常是虚假的)。而亚里士多德则区分出一种与具体行动特别相关的知识,即对于行动的特殊条件——如环境、时间、对象、行动本身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把握与判断,这种知识与关于最高善的真知识一起保证了行动者做出一个合乎美德的行动。相比之下,这种特殊的知识由于更直接地关系到行动者的品格与具体行动的产生,所以在实践领域中显得更为重要。其次,柏拉图判断一个人是否该为其行动负责所依据的标准在于,行动者是否具有关于最高善的真知识,而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则在于行动者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个行动可能将自己引向什么样的状态、导致何种后果。柏拉图以“自愿”与否来描述并判断一个行动,这一点导致了对于好行动和坏行动的责任判定方面的不对称。而亚里士多德则更进一步,以“决定”作为标准来判断行动者是否该为某个行动负责,并以思虑(deliberation)和想望去充实和限定“决定”的含义。在此基础上,他指出行动者应该为其品格及形成负责,但是承认一个人并非时刻都能够决定自己的品格变化,当灵魂被邪恶侵染并形成了坏的品格时,行动者也就丧失了对自己品格与行动的控制能力。如果说美德与邪恶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不对称的话,那么这种不对称并非存在于行动领域,而是存在于产生该行动的品格的形成阶段。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的确为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并迫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我们的确能够决定自己的品格和行动,但是我们并非总是能够决定或改变自己的品格。有些事情一旦发生就不可逆转,当我们确信能够为自己的行动负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清楚自己的限度。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虽然没有用“自由”或是“意志”等概念去认识和探究人类的本性与命运,但是他们可能看得比我们更深远也更接近真实。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