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自然法学观之比较

2015-04-29 00:44唐潇
大观 2015年2期
关键词:自然法人治义务

唐潇

摘要:西方古代自然法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源头。中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及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价值观念上“正义观”与“天道观”的分歧;治国方略上“法治观”与“人治观”的对立;权利与义务关系上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对立;人性分析上“性恶观”与“性善观”的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真正的适合社会趋向的法律制度,必须大力吸收借鉴西方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观;法治;人治;权利;义务

西方古代自然法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源头。只有认识到中西法律文化源头上的差别及其对各自历史的深远影响,才能找到适合我国的法治模式,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甚为接近与相似,甚至说自然法思想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自然法观念及其传统是西方社会独有的产物,中国儒家虽提倡“则天立法”与“顺天行罚”,但其与自然法原则及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权利义务关系、治国模式及人性善恶上,二者的认识更是两相对立。对此,拟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述二者差异。

一、自然法“正义观”与儒家“天道观”的分歧

自然法学家与儒家在价值观上有着根本观点的差异。自然法学家所不懈追求的是永恒正义,而儒家所积极追求的是接近“天道”“则天立法”“顺时行罚”,以期达到“天人和一”。从两个流派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正义”与“天道”的迥异。自然法哲学发轫于古希腊哲学家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并将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自然法与人定法皆含正义,自然法所存之正义为“自然正义”,而人定法所含之正义为“法律正义”。自然正义无论何时何地都可支配于人类全体,而法律正义则寄托于人定法,因时、因地、因人而有不同的标准与内容。自然法是人定法永久追寻的目标,在不断接近自然法的过程中,人定法也在不断地接近正义,正如人们的认识不断接近绝对真理一样。儒家思想肇始于孔子,而孔子的礼治思想则源于夏商周时期的“天命”与“天罚”观念。夏商周人都相信其之所以兴盛并进而成为天下之帝,都是由于得了天命。孔子和同时代的人们一样,也将天视为世界万物主宰的至上神。孔子虽然提出了仁、爱人的理念,但其“爱人”是站在统治者立场上对“小民”的一种治理方式。“仁”而“爱人”,只有这样才能保有天命。因此儒家思想的源头上就偏离了正义,没有对以理性为基础的法的思想价值给予关注。儒家没有对其进行理性反思和理想价值的引导。总之,儒家主张的核心观点在于顺天而治,在“天道”和谐的情况下,构建人的社会秩序,并且这一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三纲、五常的等级基石之上的。由此可见儒家的天道观与自然法的正义、公平等理念是相去甚远的。

二、自然法法治观与儒家人治观的对立

自然法学家在治国方式上也曾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应以法治国;儒家自其创始者孔子就定下了人治的调子,两千余年来传唱不衰。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西方哲学家们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这样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人治与法治这一论题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他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是最好的人在执政时亦难免偏私,而法律则不然。

儒家之宗孔子非常重视贤能的人在治理国家、整治社会中的作用。他认为,有贤者为政,则国家强盛,社会繁荣;反之,则社稷难保,天下不安。在他看来,要百姓遵守社会规范的最好方法莫过于用为政者的行为去引导。孟子认为不应以强制性规范约制社会,而以治国的模范行为来引导社会。从对官吏的选拔可以看出中国儒家所倡导的封建社会的治国方略为人治。选拔官吏主要是通过对儒家经典的考试来进行的,几乎是对修德方式的选拔,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官吏的德行去感化“小民”。中国封建社会具有长期的”息讼”传统,诉讼---由法做最终裁判,是“小民”与官吏最为无奈的选择。

三、自然法性恶观与儒家性善观的冲突

在对人本性的看法上,西方自然法学家的主流观点认为人性本恶,以此为基础研究如何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虽也有儒家学者对人性做过细分,但仍认为人性以善为本,因而儒家学者努力的目标在于恢复和保持人的善良本性。亚里士多德不相信人性本善,因此要求用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与此相反,儒家对人性乃至权力一直持一种乐观的态度。在儒家看来人本性都是善良的,并且人都有圣人之性。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们的“良知”“良能”可能因物欲的吸引而失去,只有未失本性者才可充当统治者。他在给予人的善良本性后,同时又想当然地赋予权力一种善的内涵。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的性善论就成为法定的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佛、儒、道互相融合,都主張性善论。

不同的人性观导致西方和中国形成不同的权利观与治国模式。从人性恶出发,为防范国家权力与他人权利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西方认为必须用明确的规则制度来限制人性与权力,因此较早地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走上了法治之路和追求个人权利的权利本位观;而在儒家人性善的指导下,中国过多地强调德行榜样的感化作用而缺少明确规范的制度走上了“人治”之路,老百姓也因过多寄希望于皇权是善权而形成个人价值上的义务本位观。就这样,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形成了西方自然法学家权利本位观与儒家义务本位观的对立。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中国儒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有着本质的差异。即使西方自然法学家与中国儒家学者在其言论的某一两个语句上有相似之处,其提出的语境与内涵也有很大的不同。儒家思想当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们不能忽视其具有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权利本位的时代中,建立真正的适合社会发展趋向的法律制度,必须吸收借鉴西方的法律观念。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法的独立价值的研究;大力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守法观念及权利意识,奠定我国法治社会的意识基础;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实现法的统治,使国家的立法与司法能真正体现正义、实现、公平。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商务印书馆出版,1981年

[2]李光显.《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载于《中外法学》,1992年

[3]谢文郁.《建构和解构:耶儒在张力中互动》 载于《中西比较哲学研究》,2009年

[4]张冉.《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

[5]马作武:《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载于《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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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夏静:《简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载于《淮阴工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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