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众多参与者所表现出来的群体心理并非都是消极的、负面的,一些积极的、正面的群体心理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弱化、消解其中的负面成分,引导、升华其中的正面成分,进而实现群体心理的优化,对于防范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双面性;优化
[中图分类号] C91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4-0039-08
[收稿日期]2014-10-25
[作者简介]龚志宏(1967- ),男,河南夏邑人,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问题研究。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之所以说它新,主要是因为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先是围观、继而参与的人与引发冲突的原始事件并无直接关系,他们在参与冲突的过程中也始终没有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过任何直接的利益诉求。调查发现,他们参与这一“闲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借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以宣泄自己长期淤积的心理情绪。对于“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原因,学术界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已经有学者开始将研究的视角转向群体心理领域。笔者认为,人的行为是心理活动的体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群体心理动机。但在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群体心理时,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众多参与者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所表现出来的群体心理并非都是消极的、负面的,一些积极的、正面的群体心理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分析蕴含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的群体心理,弱化、消解其中的负面成分,引导、升华其中的正面成分,进而实现群体心理的优化,对于防范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负面群体心理
群体心理是社会心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群体成员之间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而形成的心理活动,具有认同意识、归属意识、整体意识、排外意识等特征。很多学者在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心理原因时,经常使用“社会心理”这个术语,笔者认为这个概念的外延太大,无法排除众多没有参与或不愿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民众的心理,而“群体心理”则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够比较准确地描绘众多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民众在冲突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近年来,在我国频繁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者们往往在自觉不自觉中表现出一系列复杂的、性质各异的群体心理,可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其中既有发人深思、值得保护的正面群体心理,也有散布离心力、释放负能量的负面群体心理。客观地说,在这两种群体心理中,后者占的份量要大些。这种负面群体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因社会变革和利益调整而衍生的失衡怨恨心理。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征程,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们在成功地解决效率和经济发展速度问题的同时,并未兼顾好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公平问题,致使本来应该由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共同承担的改革的代价和“阵痛”被强制性地附加在弱势群体身上。尽管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已经得到不同程度改善,但他们还是发现,与其他群体相比,他们明显地处于被剥夺、被伤害、被边缘化的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相对剥夺感”。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曾经非常形象地分析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状态:“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的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P349)在这种“相对剥夺感”的心理作用下,弱势群体逐渐产生了强烈的心态不平衡感,以及由此衍生的焦虑感、郁闷感、乏力感和挫败感,部分极端偏激的成员甚至会对整个社会产生绝望和怨恨。正是这种四处涌动的失衡怨恨心理,推动着许多毫不相干的人不由自主、不约而同地卷入了以情绪宣泄为主要目的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去。
第二,因痛恨腐败和官民关系紧张而产生的固执偏激心理。腐败现象是人民群众最关心也是最痛恨的事情,而始终对腐败保持高度警觉,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在这一点上,党和人民是高度一致的。现在的问题在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期望值不断上升,但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则是一个长期过程,腐败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根治。加之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他们或者与民争利、官商勾结,或者片面强调GDP,偏袒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企业,或者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把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而一些社会成员则把少数腐败分子的现象类推到整个干部队伍,甚至提出“当官的没有不腐败的”“交警没有不罚款的”“城管没有不打人的”等虽然极端但却流传甚广的顺口溜。在这种偏激心理作用下,一旦在官民之间或者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参与者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认为“官商必然勾结”“官官必然相护”。这就是为什么“无直接利益冲突”大多发生在弱势群体与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之间,而党政干部、警察、城管等政府公务人员或政府管理部门往往成为直接受攻击对象的重要原因[2]。
第三,因情绪唤醒和情绪传染而引发的借机泄愤心理。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许多路人之所以停下来甚至呼朋唤友来参与这一与己无关的“闲事”,除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同情心理外,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同他们的生活际遇有关。这些人心中不但存在着对社会不满乃至怨恨的负面情绪,而且已经对通过信访、投诉、举报、司法等制度化途径解决自己的利益诉求丧失信心,对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处境感到绝望,从而形成了一种通过“闹”的方式来打造声势、借机泄愤的潜意识。二是同他们触景生情,受到情绪唤醒、情绪传染的影响有关。由于在此时此地,参与者被唤醒的往往是诸如悲伤、郁闷、怨恨、愤怒等负面情绪,这些负面情绪又传染给了更多的同病相怜的人,从而在冲突现场形成了一种带有“悲凉”意味的群体心理。他们可能会想,我在过去也曾遭遇过眼前冲突中弱者一方正在遭遇的不公正待遇;他们甚至会想,由于社会地位相同,说不定我在将来的某个时候也会遭受类似的不公正待遇。在这种群体心理的影响下,很多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来站队,加入到冲突中弱者的一方,从而形成一大批与原始冲突无关的人参与的泄愤性群体冲突。而且在这时,个体很容易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丧失理性,放纵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正如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指出的那样:“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3](P49)
第四,在民粹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法不责众心理。近年来“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与非理性的民粹主义(Populism)喧嚣不无关联。“作为社会思潮,民粹主义具有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因而民粹主义又经常称为平民主义。”[4]从世界范围看,民粹主义的产生和存在往往与社会中下层群体存在的不满情绪相关联,美国学者希尔斯(Edward Shils)就提出了“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有民粹主义”[5]这一著名论断。由于民粹主义打着“维护平民利益、反对精英权威”的旗帜,而中国社会目前也确实存在着一个数量庞大、生活艰辛、能力不足、前途渺茫的弱势群体,这就为近年来民粹主义在中国的抬头提供了社会基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民粹主义可谓大行其道、大出风头。他们在“人民优先”“反权威”“去精英”的旗号下,以犀利的语言和煽动性的标题鼓吹对抗成为主流,对整个权力体系“拍砖”乃至“有罪推定”大行其道,把谣言、嘲弄、羞辱、恐吓强加于人成为时尚,社会上弥漫着一种破坏性的、非理性的“暴戾之气”。在这种“大民主”的氛围下,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往往不由自主地被“去个性化”,他们淹没在群体的狂热氛围之中,自我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侵犯意识和行为明显增强。抱着法不责众、众怒难犯的心理而恣意妄为,或者认为自己是一个匿名者,即使有什么过错也不会被追查到。这种心理不但会诱发参与者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还会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趁火打劫的人所利用,使事态不断升级,规模不断扩大,从而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和后果。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群体心理的正面效应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在论及社会冲突的功能时曾指出:“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6](P114)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无启迪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来评析“无直接利益冲突”,我们不难发现,“无直接利益冲突”并非洪水猛兽,它在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的同时,也有一些积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能够使一些隐性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对基层政府具有警示作用;能够使部分民众的心理能量得以释放,对社会稳定具有减压作用;能够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对制度化参与具有补充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众多参与者所表现出来的群体心理并非都只有消极的、负面的作用,也有一些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尚处在初级阶段的维权心理。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所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187)“无直接利益诉求”并不代表没有利益冲突,只不过这种利益诉求不是以显性的、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隐性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以往没有得到满足的直接利益诉求在当前特定刺激的诱发下产生的一种连带效应和转移效应,后者不过是一种诱因,前者才是根本原因。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还是带有利益追求和利益冲突的性质。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表明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参与社会事务、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正在增强。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出现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在我国现阶段,部分民众在参与社会事务、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例如,在已经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中,许多参与者既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的目的和动机,也缺乏对自己参与行为的理性审视,而只是简单地盲目从众,高昂的激情和浓厚的感情往往成为参与的支撑点。这表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现阶段中国弱势群体的维权理念与行为仍处于初级阶段,带有非理性、粗糙性、无序性的特征,还有待于向理性的、温和性的、程序性的高级阶段转变。
第二,游离于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心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守法,而唯有不断地通过制度框架内的公民政治参与,才能实现权利和权力的理性博弈,权力的边界才会愈益明晰起来,才能把权力赶进制度的笼子里,最终才能拯救沦陷的权利。近年来频发“无直接利益冲突”实质上就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令人遗憾和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参与者选择了一种“体制外”的、“非常态”的、不为现实社会所提倡的参与方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毫无疑问,党和政府希望公民能够通过人大、政协、工会、信访等常态的、体制内的、制度化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但问题在于,在当代中国,我国现有的各种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设计、路径及其客观效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或大或小的不足,还不可避免地带有不完善性、不周延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8]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往往不得不寻找机会另辟蹊径,以弥补制度化参与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之所以选择“无直接利益冲突”这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第三,闪烁着善良火花的同情弱者心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拥有较多的政治经济资源、掌握着一定话语权的强势群体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报道,显然,“无直接利益冲突”基本上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常见选择。但众多的参与者中也不乏既不属于强势群体也不属于弱势群体的其他阶层的民众。其他阶层的民众为什么要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有一种同情弱者的心理。无论现代社会发生多么大的变化,无论当今社会的竞争有多么激烈,无论有多少人在绞尽脑汁地论证“弱肉强食”是多么合理,我们都不应该指责、也没有理由指责人类同情弱者的心态。对弱者的关爱与悲悯之心,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因此,尽管我们不提倡、不支持部分民众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所表现出来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和“路见群聚一声吼,不该出手也出手” 的江湖意识,但对他们在冲突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弱势群体的恻隐之心则不能一概否定。
第四,对党和政府朴素的信赖心理。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尽管大多数参与者情绪激昂、言辞激烈,但目的和要求却非常单纯、简单,就是要求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改变工作作风、纠正工作失误、关注群体利益、解决相关问题。除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趁火打劫的人之外,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和对抗中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想法和愿望,而且他们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也并不过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等于从反面向党和政府发出了提醒和警告,在本质上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结束、纠正较小的权力,以推动民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解决,满足其获取更多实惠的愿望。在这一过程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普遍抱着一种“尽可能闹大”的思想,他们朴素地认为,事情闹得越大,惊动的权力级别越高,事情的解决就可能会越快。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抱有信心、寄予希望、将其视为自己的“靠山”,盼其替他们主持“公道”的表现,是一种对党和政府非常宝贵的执政资源。
三、标本兼治,构筑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毫无疑问,参与者的群体心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然如此,党和政府在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就应该标本兼治,既要从根本上消除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济、政治、社会根源,又要把群体心理的疏导与调适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尽最大努力弱化、消解其中的负面成分,引导、升华其中的正面成分,进而实现群体心理的优化,在全社会构筑起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尽管群体心理的优化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但它能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并且能够为逐步减少并最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理论依据。应该说,这对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意义。为此,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保障公平正义,让每个梦想都能开花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步伐、成绩有目共睹,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期待、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既有社会不公现象凸显的原因,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盛行,一些单位搞“萝卜招聘”,有人靠“拼爹”获得“火箭式提拔”,干什么事都要走关系、靠背景等,也有政策制度不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媒体传播炒作放大的原因。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9](P234) 因此,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消除负面的群体心理,现阶段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努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个人的追梦之路,让每个梦想都能开花结果。一是坚持权利公平。这是生存意义上的公平。要完善基本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附加条件不同而被区别对待。二是做到机会公平。这是发展意义上的公平。要强力拆除制度“篱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使大家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避免“无机会群体”出现。三是保证规则公平。这是制度意义上的公平。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规则公正严明、不偏不倚;同时坚决反对特权现象,保证全社会都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坚决抵制潜规则。
第二,改革分配制度,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收入分配是直接关系老百姓“钱袋子”的大事。“钱袋子”越鼓,人们生活越有保障;财富分配越公平,人们越能心平气顺。而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的突出表现,就是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对立的“马太效应”明显。由于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国各项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更由于它“牵一发而动全身” “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而且公平与效率的度也不好把握,所以要搞好这项改革,必须有足够的勇气、智慧和韧性。根据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当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兜底,就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覆盖,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让他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下去。二是增收,就是在城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增加居民收入;在农村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三是扩中,就是扩大中低收入者比重,推动中国社会结构朝着良性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四是规范,就是整顿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合理控制和调节过高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使收入分配秩序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三,创新维稳思维,让不满情绪能够合理宣泄。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现有维稳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就是将民众正常的利益表达和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上升为危及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不切实际地追求以社会的绝对安定为目标的“刚性稳定”,采取各种手段压制和打击民众正当的表达诉求行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思路和行为,不但不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反而会积聚矛盾,扩大冲突,使社会更加不稳定,从而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其实,矛盾和冲突是现代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一个社会制度的好坏,不在于有没有矛盾和冲突,而在于能否容纳矛盾和冲突,进而解决矛盾和冲突。因此,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我们不但没有必要压制打击、严防死守、捂着盖着,而且应该主动为民众提供制度化的民意表达和情绪宣泄途径,让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能够得到合理宣泄,从而避免对社会稳定造成直接的、更大的冲击。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注意到了,他说:“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述的地方。”[10](P273)在我国现阶段,网络、信访、热线电话、行业组织、“接待日”、现场办公会等,都是很好的民意表达和情绪宣泄途径,也获得了群众的初步认同,今后应努力提高这些途径和通道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充分发挥其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宣泄社会不满情绪方面的作用。
第四,注重心理调适,让理性乐观心态充满人间。人的行动是受心理支配的,不同的心理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要减少乃至逐步消除由负面群体心理诱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心理疏导与调适机制,努力构筑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一是建立专业性的医疗和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向公众特别是存在心理障碍的群众提供心理治疗和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压力,矫正心理偏差,恢复心理平衡。二是在全社会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的理念,学会对情绪实施自我调节,增强心理包容性,提高心理承受力,养成心理平和感,不断完善自我人格。三是建立社会不良心态预警机制,加强对群众满意度、信心指数、痛苦指数、价值观变化、行为倾向等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公众的心理变化,以有效化解消极情绪、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四是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些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他们的生活特别困难、情绪特别低落、自卑感特别强烈、心理承受能力特别脆弱,应该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扶持。五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逐步养成理性、宽容、自信、平和的思维方式,低收入者要克服“仇富”心理,不自暴自弃、怨天尤人,高收入者也要摒弃“嫌贫”观念,不狂妄自大、倚势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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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