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水权界定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2015-04-23 00:55:22王丙毅
关键词:取水量水权界定

王丙毅

(聊城大学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面对水资源短缺及其供求矛盾的日趋加剧,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单从技术与供给的角度难以解决水资源的现存问题。水资源危机与其说是一种资源危机,倒不如说是一种制度危机。通过初始水权的界定与分配为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奠定基础,则是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预防水事冲突、减缓水资源短缺压力的现实选择。然而,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才能科学地界定和分配初始水权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博弈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对初始水权的界定机制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水权界定与配置

近年来,水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国内学界有关此问题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相关概念却并未形成一致性观点。为此,在分析初始水权界定机制之前,本文有必要对所要涉及的一些相关概念,诸如“初始水权”、“水权界定”、“水权配置”等作出说明。

(一)初始水权

对于“初始水权”这一概念,各家意见分歧较大。林有祯(2002)认为初始水权是由国家初次界定的流域、河道断面或水域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给各行政区开发利用的权限[1]。张延坤、王教河(2004)等认为初始水权是国家及其授权部门第一次通过法定程序为某一地区(部门、用户)分配的水资源使用权[2]。刘思清(2004)认为初始水权分配是针对至今没有得到清晰界定水权的流域,进行同层次决策实体之间的水权分配方式,各决策实体所分到的水权数量,就是初始水权[3]。王宗志、胡四一(2011)等认为与水权的定义相对应,初始水权的定义也分为理论和使用两个层面:理论层面定义是法律上第一次界定的水资源产权;应用层面定义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清晰界定某主体(地区、部门、用户)关于一定数量水资源的配置权或使用权[4]。

本文认为,初始水权主要是指在天然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或水资源处于公共资源的情况下,由国家或其委托机构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和制度机制,将一定量的国有水权初次向用水主体(地区、部门、用户)进行分配而形成的特定水量权,即用水主体(地区、部门、用户)最初获得的、针对某一特定水资源量或产品水所享有的水权。包括由国家依法初次直接确认,并由用水主体所享有的自蓄水和产品水的水权。初始水权不仅仅包括水资源使用权,还包括用水主体首次依法获取或得到确认的水权;既包括针对特定水量的所有权,也包括该特定水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二)水权界定

关于水权界定的内涵,刘学敏(2008)等指出,水权界定是指明确水权的各种权利关系,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界定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属的获取和行使[5]。本文认为,水权界定就是水资源(或水权)管理机构在核定可利用水资源总量或可分配水权总量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方法计算和分割水权总量,并将其分配到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的过程。因此,这里的水权界定主要是指初始水权的分配。特别是在天然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或水资源处于公共资源的情况下,水权界定是指国家及其委托机构将国有水权首次逐级分配给水权主体(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用水户)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中央政府或流域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对一定的公共水权总量进行划分,进一步明确区域用水主体或用水单位所享有水权量,并使公共水权转换为区域共有水权或私有水权;二是进一步明确某一特定水(量)权的权属及其权利内容,明晰各相关主体针对某一特定水体水量所享有的水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内容;三是根据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总量的变化,对初始水权量进行的适时调整。通过初始水权分配,流域内各用水区域、用水单位乃至私人用水户就明确了自己所拥有的水权量以及针对该水权量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三)水权配置

水权界定(或初始分配)与水权(或水资源)配置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水权配置是水权在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分配。水权配置不仅包括水权的初次界定与初始分配,还包括水权的再分配或水权的流转与交易。可见,水权配置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要比水权界定与初始分配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更多更广泛。水权界定或初始分配只是水权配置与流转的第一个阶段,是水权配置的一个环节或重要构成部分。水权界定或初始分配是水权再分配或水权流转(交易)的前提;只有水权主体在获取了初始水权之后,水权主体之间才能开展水权的再分配或水权交易。水权再分配或水权流转(交易)是进一步提高水权或水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水资源得以可持续高效利用的基本条件。

初始水权界定的基本目的是明晰用水主体之间基于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产生的产权关系,为确立水市场交易主体,构建完善的水市场机制奠定基础;为建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奠定基础。

图1 水权配量范围

二、水权界定机制及其类型

水权配置机制是水资源配置的核心和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水权配置过程中所采用的配置方式与方法及其相应的制度与机制的总称。由于水权界定是水权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水权界定机制或初始水权分配机制是水权配置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理论上,水权的分配方式可以有市场方式和行政方式两种”[6]。但从国内外实践情况来看,水权(或水资源)配置机制一般包括三种: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用水户自主协商机制(自主配置机制)[7]。

(一)行政机制

水权或水资源的行政配置机制也称计划配置机制或政府机制,是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分配原则,通过制定水权分配计划和分配方案,以行政命令或指令的方式向各地或各部门分配水资源,是一种按照行政区划及其层级自上而下的配置方法。

(二)市场机制

水权或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是平等的参与主体在供求力量的博弈和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而实现的水权分配或水资源配置机制。然而,有学者把政府利用价格的分配与激励功能所进行水资源分配也视为市场配置机制,这是不对的。因为政府利用价格机制所进行水权分配,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水权交易;其中的价格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由政府利用其公共权力所进行的行政性垄断定价,因此,它仍然属于行政分配机制的范畴。

(三)自主协商机制

自主协商机制是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社团,但主要是用水户,通过自行组织与自主协商,并达成分水协议来分配水权(或水资源)的一种方式。在初始水权得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水权主体之间的自主协商可以实现水权的再配置或再分配。这种情况下,水权配置的自主协商方式实际上就转化为了市场配置机制,或者说它实质上是市场配置机制的一种具体表现。而在初始水权没有得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种协商机制能否在初始水权界定与分配过程中达成具有约束力的长期分配协议是值得研究的。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水权仍然属于公共水权,水资源仍然是公共资源,“公地悲剧”甚至水事冲突则不可避免;如果达成协议,但协议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公地悲剧”甚至水事冲突仍然不可避免;只有达成了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协议,这种协商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水权界定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如上所述,水权配置过程主要包括初始水权的界定和水权的再分配两个环节。那么,这两个环节各应采取何种配置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水资源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呢?我们的研究将证明:民主协商基础上的行政分配机制则是初始水权的界定与分配的最佳选择;而政府监管下的市场机制则是水权再配置的最佳选择。本文在此仅对水权初始界定机制的选择问题进行分析。

(一)水权界定与市场机制失灵

在初始水权没有得以界定的情况下,我们能否利用市场分配初始水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在初始水权尚未得以界定的情况下,天然水资源仍然处于公共水资源状态,水权也仍然属于公共水权,水权配置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或者说,在产权没有得以界定的情况下,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功能是难以实现的,市场是失灵的。这是因为,任何市场交易在本质上都是产权的交易,清晰明确的私有产权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根基。产权的交易不能发生或交易受阻,就是因为部分有价值的产权总是处在“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中[8]。在公共产权领域,公共资源所能带来的价值(或称为公共所产权价值)属于公共租金,它的权属主体是虚置的,是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每个人都有一份,且每个人都试图从中获取更多的价值。如果任凭私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来分配水资源并获取初始水权,那么,公共水资源的“租金消散”或“公地悲剧”现象就会发生。特别是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私人用水户之间的争水冲突就在所难免。

对此,可以用博弈论的一个经典模型来加以说明。

假设一个区域有n 个用水户和一个公共水源地,每个用水户都有从公共水源取水的权利和自由。用qi∈(0,∞)表示第i 个用水户从公共水源取水的数量或获取的水权量,Q =∑qi代表n 个用水户从水源地获取的水资源总量或水权总量;V 代表用水户通过利用单位水资源量而获取的平均收益,是Q 的函数:Vi(Q)=A-Q),Q <A。公共水源地最大可取水量为Qmax。当Q <Qmax时,V(Q)>0,;当Q >Qmax时,V(Q)=0。就是说当各用水户的总取水量小于最大可取水量时,单位取水量可给用水户带来收益,但是如果超过了水源地最大可取水量,则会造成水源地生态破坏或水源枯竭,用水户无水可取,收益为0。同时,,即平均收益和边际收益都递减。假定每个用水户单位取用水的成本相同且无固定成本,则其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成本函数为:C(Q)=Cqi。

1.产权不清情况下的个体决策行为

在这个分水博弈里,每个用水户的问题是选择qi∈(0,∞)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其他用水户的取水量用q-i来表示,那么,第i 个用水户的纯收益函数为: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是:

这是一个在公共产权没有界定条件下,个人得益最优的一阶条件。由该条件可得各用水户对其他用水户取水量的反应函数为:上述n 个一阶条件定义了n 个反应函数=qi(q1,q2,…,qi-1,qi+1,qn)

代入(2)式、(3)式可得:

2.产权清晰下的个体决策行为

现在,假设将公共水源可用水量或可分配水权总量平均分配给各用水户,每个用水户只能从中获取的水资源量或水权量为:qi=q2=… =qi=…=qn。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用水户的取水量不再依赖于其他用水户的取水量,或者说对其他用水户的取水量没有了外部性影响。每个用水户的决策问题就是根据其分得的可用水权量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考虑其他人的决策。其最优目标是最大化如下定义的纯收益:

3.两种情况的比较与结论

通过比较以上两种情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比较两种情况下的最优一阶条件(5)式和(9)式可以看出,Q*>Q**。这说明在缺乏排他性产权的安排下,各用水户竞相使用公共水资源,往往会造成“公地悲剧”的发生。

第二,根据(3)式可以看出,在水权处于公共产权的情况下,一个用水户的取水量增加,会使得其他用水户的取水量减少。在所有用水户相互对称的情况下,那些过度取水的用水户所获得的收益会超过其他用水户,而其他用水户还要与其共同负担因水资源过度使用所造成的外部性损失。这种情况下,其他用水户所获得的个人收益要大于其所承担的社会损失,出现社会不公,从而使得用水户对公共水资源水量的利用也具有冲突性。也就是说,在缺乏排他性产权的安排下,理性的用水户将竞相取用公共水资源,毫不顾忌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随着公共水资源水量的日渐减少,用水户对公共水资源水量利用行为也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冲突性和竞争性,最终不仅将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甚至导致群体性争水冲突的发生。中国河南和山西等地在以往所发生的用水冲突事件就是惨痛的例证。

第三,公地悲剧的例子表明,在公共资源没有排他性产权的情况下,私人之间以市场式分配水权,将会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租金耗散,甚至用水冲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通过权威机构(主要是政府)来界定初始产权或制定公共资源的利用规则则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另外,在水权的初始界定中,利用市场机制还会产生如下弊端:一是市场机制不可能形成公平性的分配方案,也不能兼顾水安全的需要;二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用户之间的社会经济特征差别甚大,水权的初始分配即便是利用市场机制也不可能形成完全竞争性市场,也很难自发形成均衡价格;三是建立一个水资源的拍卖系统本身也是一个代价不菲的过程,即使能够建立,现实中的各种交易成本也会阻止市场达到均衡,使得拍卖系统难以有效运作。相对于市场在初始分配中的上述缺陷来说,政府在保障安全和公平分配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因此,现实中水权初始分配机制通常是采用行政方式[6]。

(二)水权界定与自主协商机制的困境

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来分配初始水权,其中的关键是看参与者之间能否达成可行性协议以及协议规则的可执行程度。这里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参与人进行沟通的成本(或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高低又主要取决于参与主体的数量。如果成本很高,则协议难以达成;如果成本较低,则协议容易达成。二是协议规则对分水各方是否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约束力的强弱直接影响该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下面,我们仍然使用博弈论之重复博弈的典型模型对此加以分析。

假设有n 个用水户通过自主协商方式来分配某一公共水源的水权,一单位水权可获取一单位水资源量。并且,用水户i 使用单位水量获得的收益为V=A-Q,Q <A。Q 为该公共水源可用水资源总量(或可分配水权总量),各用水户的各种成本函数相同,记为C(Q)=Cqi。再假设各用水户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分水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则时,每个用户从公共水源地的可取水量为;如果其他用水户遵守协议规则,而某个用水户j 不遵守该协议规则,其取水量则为qM;如果各用水户协商达不成协议或都不遵守协议规则,则各用水户的取水量为。

1.一次性博弈中的个体决策行为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分三种情况来分析在一次性博弈中,各用水户的取水量及其得益。

第一种情况,各用水户都能够自觉遵守协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各用水户面临如下最优化问题:

第二种情况,如果其他用水户遵守该协议规则,而某一用水户j 违背该协议规则,则j 其面临的最优化问题则是:

其一阶条件为:A-2qM-(n-1)qC-C=0

通过计算,并将(2)-(12)式代入可得该用水户的取水量和利润分别为:

(17)式和(18)式表明,在一次性博弈中,如果用水户不遵守协议规则(不合作)的话,它能够从公共水资源中获取更多的水资源量并获得更多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话,每个用水户都有根据个体理性而取用多于协议规则规定的水资源量,以获取更多收益的冲动。也即每个用水户在一次性博弈中都有违背协议的机会主义冲动。

第三种情况,如果各用水户都不遵守协议规则,或者达不成协议,那么,用水户之间将进入前文所分析的竞争式分水状态中,也就是陷入“囚徒困境”式的博弈状态之中。每个用水户从公共水源过度取水并形成纳什均衡。各用水户的取水量和利润分别是:

2.重复博弈中的个体决策行为

事实上,各用水户之间在自主协商和协议执行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博弈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多阶段重复博弈。根据重复博弈原理,我们假设用水户之间存在一个冷酷策略:每个用水户在第一阶段都以合作的态度遵守协议规则,选择从公共水源地取水量为,则在第二阶段乃至所有阶段都继续选择。直到其中有一个用水户j 在某一阶段选择的取水量为,比如,然后其他用水户也转而永远选择,实际上就是(4)式或(19)式的取水量,以示惩罚。即用水户从合作开始,如果中途有任何用水户出现非合作行为,那么其他用水户转而选择完全非合作时的均衡取水量为。

现在,我们假设用水户j 在重复博弈的某个阶段违背了协议取水量,而选择了,那么,该用水户在整个重复博弈所有阶段的总利润为:

而如果该用水户一直和其他用水户保持合作并遵守协议规则而选择,那么该用水户j 在整个重复博弈所有阶段的总利润为:

在(21)式和(22)式中,δ 为折扣因子,表示伴随时间的推移,用水户间的讨价还价及其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在不断增加,从而使得每阶段博弈得益发生折损而形成的折损率。它直接影响博弈参与人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及其对待分水协议规则的态度,同时它的大小也意味着合作各方对违反协议者的惩罚力度。

(25)式表明,在各用水户采取的上述冷酷策略的情况下,只要因子δ 不低于其阈值δ*,遵守协议规则的取用水行为作为该重复博弈的予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就可以形成,囚徒困境式的公地悲剧和用水冲突则可避免。相反,如果δ 低于其阈值δ*,则违背协议规则的取用水行为也构成该动态重复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但各用水户间的分水协议则成为一纸空文。各用水户仍将陷入竞相取用公共水资源的囚徒困境中,用水冲突也难免发生。

3.分析结论

(1)从(26)式可知,δ*值的大小取决于参与人数量n。参与水权分配协商的用水户数目越多,δ*的值越小,每个用水户在一次性博弈中采取机会主义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净收益相对于其长远利益而言就越大。一次性机会主义取水行为的诱惑也就比较大。用水户之间达成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小。特别是当n 趋于无穷大时,δ*将趋向于0,用水户间的合作取水行为将变得几乎不可能。因此,协议规则的达成和自觉遵守,只有在小规模的用水户之间才有可能实现。全国范围内或全流域范围内的广大用水户要想通过协商机制界定初始水权是很难的。

(2)根据(25)式可知,只有当δ*足够大时,协商达成的分水协议规则才能被自觉遵守。这也意味着,要想使每个人遵守协议规则,重复博弈中所采取的冷酷策略必须对违规者有足够的惩罚力度。然而,在参与协商人数众多的情况下,δ*很小,这不仅意味着各用水户在协商过程中将付出高昂的沟通成本或交易成本,而且还要付出高昂的协议执行成本或监督成本,进而使得用水户通过合作获取长远利益预期相对于当前(一次性机会主义博弈的)利益而言就大大降低。高惩罚力度的冷酷策略最终不会构成纳什均衡,而低惩罚力度的冷酷策略才构成纳什均衡。而较低惩罚力度的冷酷策略对于违规者的惩罚相对于其违规收益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违规取水、过度用水现象仍然不可避免。因此,众人参与的自主协商不可能形成具有高惩罚力度或颇具强制约束力的协议规则。

(3)正是由于众人参与的自主协商机制不可能形成具有高惩罚力度或颇具强制性约束力的协议规则,那么,借助于外界权威机构来制定正式规则和强制性惩罚措施,使得惩罚力度大于违规者因违规而增加的收益,并承担其违规用水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就成为了值得考虑的选择。也就是说,自主协商机制必须与政府权威及其强制性正式规则相结合才能在初始水权界定中发挥作用。

(三)初始水权界定机制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初始水权尚未界定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缺乏发挥作用的基础,初始水权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公平而有效的分配。而自主协商机制也只能在小范围用水户之间使用。大范围内由众人参与的自主协商因较高的沟通成本和实施成本不仅难以形成可行性水权分配协议,即便是形成分水协议,其协议常常面临着被背离的风险,最终难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和“囚徒困境”式的用水冲突。大范围内的初始水权界定如果想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来实现,是离不开政府权威及其强制性正式规则的。由此可见,政府行政机制才是初始水权配置的可行性选择。

事实上,通过行政机制来界定初始水权,是政府或流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公共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包括初始水权界定与分配在内的天然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规划权、用水许可权、取水许可权等,正是国有水权之应有的权利内容。不仅如此,行政配置的最大优点是政府能够凭借其强大的公共权力可以控制水权或水资源分配总量,确定可分配水权数量,能够从宏观角度综合考虑公共需水与私人需水、生态需水和环境需水、基本生活需水与经济发展需水之间的关系,权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关系,较为公平地将初始水权分配到各地区各部门,能够保障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公平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保障公平、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水资源安全方面,行政配置机制是比较有效的。同时,当出现水事冲突和水资源灾害时,行政配置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补救机制。也正因如此,初始水权的行政配置在国际上应用的十分广泛,在我国的水资源配置实践中,《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就是行政配置的典型例子。同样,在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流域内行业和部门间的水量配置也属于行政配置机制[8]。

当然,初始水权的行政配置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缺点是其配置效率受到行政效率和政府掌握信息程度的制约;不能准确反映水资源的实际价值和水资源的稀缺性;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和出现“寻租”现象等。因此,利用行政机制进行初始水权配置,必须考虑如何降低行政成本,避免“政府失灵”和官员“寻租”现象的发生。

我国公用企业(包括城市供水、电力、煤气供应和公共交通等)部门的政府定价实践已经证明,在行政配置中引入民主协商机制则是克服其缺陷的有效途径。所谓民主协商实际上就是水利行政部门或流域机构在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时,应召开由相关地区、部门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民主协商会或听证会,为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用水户提供一个展示自身利益诉求的平台。政府部门不仅可从中准确了解和把握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信息,较为准确地把握水资源实际价值,而且还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降低政府行政成本,防止“寻租”现象发生。因此,民主协商基础上的政府行政配置是初始水权配置机制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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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延坤,王教河,朱景亮.松嫩平原洪水资源利用的初始水权分配研究[J].中国水利,2004,(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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