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5月,我儿子伙同林某实施抢劫,并持刀砍伤同学赵某,赵某花去治疗费2万多元。后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决我儿子和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案发时,我儿子和林某均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被害人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儿子和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请问,我儿子和林某属于未成年人,他们没有经济收入,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学文(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您儿子和林某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