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及风险问题研究

2015-04-18 11:46:00
经济视野 2015年3期
关键词:银信信托公司理财产品

薛 杉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中心支行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及风险问题研究

薛 杉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中心支行

近年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银行和信托实现双赢。但在发展的过程中,银信合作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问题。本文结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特征,对其发展动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进行分析。最后从产品本身、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三个层面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银信合作 理财产品 风险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没有银信合作的概念,与之相类似的有全能银行的说法。Charles W·Calomiris阐释了全能银行的定义和优势。Diainond, WiHiamson以及Benston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果方面与分业性质的商业银行完全不同,它具有通过资源整合达到范围经济的优势。部分学者还研究发现银行的风险和效率呈现一定的关系。Gilbert通过对美国1984年至1993年间银行业工作效率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银行业的风险与效率有正相关的关系。DemiEgnc, Kunt,Harry和Huizinga对80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银行业的风险与集中度和利润率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研究大多属于定性研究,并且多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某个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风险和对策、发展模式和政策法规的影响等方面。严峻通过比较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收益率与定期存款利率,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周黎勤认为银信合作发展的前景广阔,它是金融机构互相合作共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枢纽。曾丽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指出国内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上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对银行的银信理财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刘锋通过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业务方式进行分析,为其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谭雯以河南省为研究对象,指出河南省根据其自身市场环境,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融资民间资本,满足了部分项目的资金需求。黄兴越以某家银行为例进行分析,指出商业银行必须推陈出新,不断创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适合市场的发展需求,为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赢得收益。徐瑞鸿建议需实行分业管制,加大交易的透明度,进而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才能让商业银行最大程度上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粟蓉通过分析预计监管部门将放开对非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限制,在提取风险拨备的基础上将信贷类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监管。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顾名思义就是在银行与信托公司两大主体间发生的信托关系,即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将商业银行的产品销售渠道与信托公司的投资渠道结合起来,以满足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需求并应对宏观经济波动的理财业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动因主要有:

1、银行供给的推动。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存贷利差的缩小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迫使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向金融理财等中间业务转型。银行联合信托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动力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银信理财合作结合了银行的网点优势与信托机构的制度优势,间接投资于金融市场与实业领域,规避了分业经营的监管。二是通过理财合作募集资金,银行有效减少了证券基金等行业对客户存款的分流,同时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三是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与限制促使银行借助理财渠道规避信贷规模监管。

2、企业和消费者需求的推动。一方面,受银行贷款融资担保条件限制、手续繁琐以及融资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客户无法顺利从银行获取贷款,因此需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银信合作理财可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普通民众而言,希望获得更多投资渠道,取得较稳定的收益回报,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程度低于证券基金等投资方式,满足了一部分特定客户的理财需求。

3、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银信合作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面的发展引导。2005年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并促进了理财业务发展。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门槛,将银信合作理财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模式。二是监管差异对银信合作的间接促进。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往往需要面对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制度与政策约束,投资渠道十分有限。信托机构虽然具有投资领域上的制度优势,但是在发行批准方式、营销方式与投资者要求等方面也面临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面对各自业务发展中的种种政策限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均需要通过合作方式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在共享客户资源、实现自身盈利增长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为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实现多赢局面。

三、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作为银行业与信托业之间业务合作的模式从信托业生成之初就存在,银信合作经历银行代理信托产品销售、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等浅层次的合作阶段至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深层次发展阶段。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为信贷资产,因此,其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而且银信合作产品的特殊性也导致了其法律风险突出。

(一)信用风险

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信用风险是其最主要风险之一。引起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合约一方存在投资的可能性,从而给合约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的评估一般在贷款发放之前,在选择融资企业时,银行需要运用信用评分的方法,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但是企业为获得融资,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加以隐瞒,导致银行无法客观的进行信用评级,引起信用风险。三是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包括投资对象行业的周期性变化、政治性、社会性等非市场原因导致投资的基础资产价格发生波动,进而影响投资回报。对于投向房地产的银信理财业务而言,近几年国家严格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行业发展逐步进入冷却期,市场走势不明令相关的金融业务风险大大增加,企业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也将增大。

(二)法律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于鼓励金融业务创新的目的,混业经营的政策开始有所松动,但是法律仍然禁止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银信理财合作是银行在此背景下作出的创新尝试。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金融监管权力分散在多个部门,各部门监管标准存在差异,这就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下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存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面临无法可依或者遵照的某项法规条文在另一项法规下的执行程度差异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监管真空主要表现在对公开募集行为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章对股票、信托计划的公开发行有明文规定,但是对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却没有禁止性规定。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性质可以看出,银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贷款业务和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业务存在相似性,二者均是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受让信贷资产。因此,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即可以遵照信托业务的相关办法,也可以遵照银信合作相关文件指引,或者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管理办法。而在现实操作中,各项法规的不统一就导致了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营销风险。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在产品过程中不承担风险,投资者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所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到期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客户将遭受经济损失,而银行将面临信誉风险。

2、管理风险。在目前的银信合作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本应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责,对融资方进行详尽有效的调查。但是“银强信弱”的不平等合作现状,造成信托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不利于合作双方相互监督和风险防范,也增加了项目管理中的风险。

3、监管风险。银行理财业务市场的不断创新增加了对产品性质界定的难度。由于缺少统一的制度规范,市场发展难免产生一定的混乱,这些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其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增加了监管难度与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在会计结算的方式上,部分银行通常将理财资金以中间业务形式计入表外科目,并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减弱了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力度。

(四)其他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利率风险,虽然银行理财产品大都为浮动收益型,但只是单向表示有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如果在理财期限内,市场利率上升,收益率并不会作出相应调整。如在快速加息周期里,加息后基准利率可能会高于产品收益率,如果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投资者收益的实际价值降低,可能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观察期过长或无法提前赎回所产生的风险。对于多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来说,多数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无权提前赎回的条款设置,这就导致了资产变现难度的增加,投资者资金流动性受影响。虽然一些银行开展了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来帮助解决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相关条款规定严格,手续繁琐,一般无法申请到全额资金,投资者还要承受收益损失,并不是解决流动性风险的最佳方法。与客户无法提前赎回相对的是银行的提前终止权,如果发行主体提前终止协议,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只能被动投资低息产品,从而面临再投资风险。风险。积极引人第三方评级机构,提高项目信用评级的客观性与公信力。

(二)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建议

一是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并对理财资金相关业务部门等进行必要的分离,以降低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配合采用合适的风险计量检测和控制方法,系统有效地防范理财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二是实行有效的客户信息管理。根据基本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等级,确定其风险承受等级。应注意对客户信息的维护与保密,防止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道德风险。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和完善的资格认证体系。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与理财建议。在发展理财业务规模的同时,注重服务的质量,避免因个人操作不当而影响银行的信誉。四是加强技术手段的改进创新,确保业务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客户在运用网络交易时的资金安全。

(三)监管机构风险控制建议

一是确立统一的《信托业法》对理财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从功能型监管的视角将银行理财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统一为信托业务,从投资者资格、投资风险的承担、金融机构的义务及责任分担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进行规制,既能减少监管套利,也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出现理财产品亏损后金融机构责任不清而导致投资者利益无法保障的局面。二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对银信合作理财产的监管应从规模数量的监管逐步转向投资结构与方向的监管。引导银行将资金投放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在监控信贷总规模的基础上,保证资金投向的安全性与合理性。三是规范会计结算方式。针对银行利用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避信贷规模监管的现象,监管机构与其暂停银信合作,不如通过统一规范此类产品会计结算方式来控制产品风险。比如将此类产品根据企业融资贷款的性质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体系。四是平衡银信合作双方权责分配。在监管过程中,政策应向信托公司适当倾斜,改变其目前仅作为银行简单平台的现状。而对于银行业而言,则要回归其本身作为服务平台的角色,利用其网点与社会公信力的优势,与信托公司良好协作,共同促进银信理财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1] Charles W·Calomiris. Universal Bank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R].NBER working paper,1995.

[2]Demirguc-Kunt,Harry Huizinga.Determinants of Commercial Bank Interest Margins and Profitability:some international Evidence[J]. World Bank Publications,1999,7(19).

[3]周黎勤.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D].复旦大学.2005.

[4]曾丽.中国建设银行银信合作发展研究[D].湖南大学,2011.

[5]徐瑞鸿.我国银行合作业务的新发展与立法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1.

[6]粟蓉.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合规风险[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2.

四、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和建议

(一)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建议

一是规范产品数据格式和产品指标定义。对于产品涉及的投资方向、收益类型等指标建立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产品市场的监管与风险控制。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制。从建立信用评级标准着手,结合信用监控模型等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从技术角度有效控制产品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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