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端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专题:新时期公安文化理论研究
论警察英模和警察英模文化
张兆端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英雄、英雄主义、英雄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元素,是一个民族的灵魂防线或精神长城。警察群体担负着侦查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民众安居乐业的艰巨而神圣的职责使命。“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对和平年代警察群体拼搏奉献精神的生动写照。因此,警察职业和警务实践必然会产生自己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主义精神。在中国,积极培育公安英雄模范人物,大力弘扬公安队伍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仅是先进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使先进警察文化人格化、形象化的有效途径。
英雄;英雄文化;警察英模;警察英模文化
学术主持人:张兆端
主持人按语
公安(警察)文化是公安民警共有的精神家园和职业基因。加强公安(警察)文化建设是增强公安机关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今年5月,公安部宣传局和全国公安文联举办了首届公安文化理论高级研修班。本专题从研修班学员的结业论文中精选出两篇探究公安文化建设现实问题和对策的论文。其中,《公安文化建设的难点与破解》通过对广东省公安机关文化建设的调查研究,归纳出破解公安文化建设难题的四条基本思路和经验:理论清醒、领导自觉、随警作战、制度保障;《实施“文化育警”战略的路径探究》在对“文化育警”战略进行理性定位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文化育警”战略的三条有效措施。本专题首篇文章《论警察英模和警察英模文化》针对当前某些人诋毁、消解英雄的不良文化现象,系统研究了警察英模和警察英模文化的基本理论和培育建设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将“积极培育警察英模人物、大力弘扬公安队伍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作为先进警察文化建设人格化、形象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这组专题文章既有扎实的现实依据,又有深入的理论分析,对于推动公安(警察)文化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中华民族历史上灾难深重,命运多舛,在举世罕见的生死存亡抗争中砥砺了不屈不挠的民族意志,造就了光照千秋的英雄群体,形成了以爱国主义、英雄主义为内核的英雄文化。尤其是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华民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加之长期对英雄模范的褒奖与传扬,革命英雄主义大张,英雄文化大振。然而,在多元化思潮冲击的当下,国人开始出现严重的信仰危机,不断有人打着各种幌子,利用各种方式亵渎英雄、消解崇高、解构历史,甚至完全颠覆或否定英雄史实,严重危及英雄文化建设。在这种情形下,系统研究警察英模和警察英模文化,对于推进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英雄、模范、英烈的含义
“英模”,是“英雄模范”的简称。《辞源》(修订本)解释“英雄”为:“识见、才能或作为非凡的人”。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英雄”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作为名词,指本领高强、勇武过人的人,如英雄好汉;二是作为名词,指不怕困难、不顾自己、为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令人钦敬的人,如人民英雄、劳动英雄、民族英雄;三是作为形容词,指具有英雄品质的,如英雄的中国人民。三国时期曹魏思想家刘劭在《人物志·英雄第八》中说:“聪明秀出谓之英,胆力过人谓之雄。”
《辞海》(第六版)解释“模范”有三层含义:一指制作器物的模型,也指模子;二指榜样;三指模仿,效法。《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模范”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名词,指值得学习的、作为榜样的人,如劳动模范、选模范;二是作为形容词,指可以作为榜样的、值得学习的,如模范事迹、模范人物。
在西方文化中,“英雄”(hero)主要指“神话或传说人物,常是神的后裔,具有很大的力气或能力”,如《吉尔伽美什史诗》、荷马的《伊利亚特》《贝奥武甫》或《罗兰之歌》中所歌颂的英雄人物。这些英雄通常是优秀的战士或冒险家,常要完成一次远征(如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中的埃涅阿斯建立了罗马国家,或贝奥武甫为他的人民驱逐了敌人)。他们通常拥有一些特殊品质,如早慧和多才多艺等。他们多半自负而蛮勇,经得起痛苦和死亡的考验而名垂千古,其所创造的光荣业绩在后世子孙的心中永远留存。[1]捷克作家伏契克在其《论英雄与英雄主义》一文中指出:“英雄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在决定性关头做了为人类社会的利益所需要做的事。”正是英雄的这种优秀品质和为国家、为人民所做出的贡献,人们唱英雄、赞英雄,把英雄人物作为优秀民族精神的人格化身加以传颂,作为文艺作品的主人翁去刻画与塑造,使英雄形象成为伫立在人们心目中的一座座永远不朽的丰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崇拜的偶像。
在现代汉语中,与“英雄”“英模”相关的,还有“英烈”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英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形容词,指英勇刚烈,如英烈女子;二是作为名词,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如革命烈士、民族烈士。《辞海》(第六版)解释“英烈”有三层含义:一是指英勇壮烈;二是英勇牺牲的烈士;三是指杰出的功绩。
(二)英雄主义与英雄文化
在中西哲学和文化中经常使用“英雄主义”一词。《辞海》(第六版)解释“英雄主义”是“主动为完成具有重大意义的任务而表现出来的英勇、顽强和自我牺牲气概和行为”。意大利哲学家维科用“英雄主义”表示传说中的古希腊英雄时代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英国19世纪哲学家卡莱尔把英雄主义看作体现神的意志的杰出个人的行为。在现代西方文学中常把英雄主义理解为强者的独断专横和个人与整个社会的对立。马克思主义认为,英雄主义是由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伟大任务引起的,每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在诞生时都必然会产生自己的英雄主义。
任何民族在任何时代都会产生一批独领风骚的英雄人物。有人指出:“英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其英雄共同的历史认同、价值认同、情感认同,是孕育英雄、激发英雄主义与爱国主义精神,凝聚民族感情与国家意志不可或缺的历史文化土壤与内生力量。没有英雄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希望的,缺少英雄文化的国度和民族是诞生不了英雄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英雄文化的强弱兴衰,对人民信仰、精神面貌以至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都有重要影响。”“英雄、英雄主义、英雄文化是互为依托、相伴相生的,没有英雄就谈不上英雄主义,谈不上英雄文化,而英雄文化又会源源不断地孕育、滋养英雄与英雄主义。崇尚英雄才会诞生英雄,淡忘英雄必然失去英雄,而英雄文化的重要功能就是教化引导人们崇尚英雄、敬仰英雄、立志当英雄。缺少英雄文化的滋养,缺少英雄主义的熏陶,必然缺少精神钙质;缺少英雄之气,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矮化。我们这个时代需要歌舞升平,需要浪漫生活,但绝对不能没有英雄情结、英雄情怀。英雄文化不仅是英雄之气、英雄情结的文化源头,还是艰苦奋斗、自强不息、见义勇为、舍生取义、先人后己、扶贫济弱等美德的基因,须臾不可缺少。如今社会上那些见利忘义、不敢担当、乘人之危、贪图享受等恶习,都不难从英雄文化缺失上找到根源。”[2]可以说,英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防线或精神长城,英雄、英雄主义、英雄文化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英雄和英雄主义是一种文化人格化的社会历史现象。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职业群体或团队、一个家庭或家族,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在不同的时代都会诞生自己的英雄个体及英雄群体,从而使英雄主义精神生生不息、薪火不断。每个民族或群体都崇尚英雄和倡导英雄主义,只是由于各个民族或群体的文化传统不同,其所弘扬的英雄主义本质特征亦不尽相同。西方文化特别是英美文化推崇的是个人英雄和个人英雄主义;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是甘为民族、国家大业而奉献的民族英雄及其所体现出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在中国人民现代革命史上,倡导和学习的则是革命英雄主义。《辞海》(第六版)解释,“革命英雄主义”与“个人英雄主义”是相对的,指“革命者为了革命利益和革命理想敢于斗争、勇于自我牺牲的思想行为……无产阶级革命英雄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视革命利益高于一切,对革命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创造性;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群众的英雄主义”。
从文化学角度看,英雄主义所彰显的崇高价值,除了一般的具体社会意义外,在生命人格的塑造上更值得重视。古罗马文论家朗吉努斯在其名著《论崇高》中曾将这种人格培育喻为“伟大心灵的回响”,并认为,如果人一旦失去了这种对伟大心灵的感应、体悟,麻木、冷漠、猥琐就会接踵而至,人生必然因此阴暗卑下,与“自由”无缘。所以,只要我们还对自由、尊严、高贵的人生价值心存向往和钦敬,只要我们还怀揣着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那么,这种英雄的心灵回响就不会断绝,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就值得不断弘扬。
警察群体担负着侦查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民众安居乐业的艰巨而神圣的职责使命。“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已经成为和平年代警察群体拼搏奉献精神的生动写照。因此,警察职业和警务实践必然会产生自己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主义精神。在中国,积极培育公安英雄模范人物,大力弘扬公安队伍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仅是先进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使先进警察文化人格化、形象化的有效途径。正如祝春林先生所言:“公安文化,是在党的领导和关怀下,承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根脉,伴随公安斗争实践和公安事业发展进步,在苦与乐的磨砺、血与火的洗礼、生与死的考验中生成和成长起来的,以百万公安民警为主体、以忠诚为核心元素,具有英雄文化、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精神特质和剑胆琴心职业品格与独特魅力的战线文化。”[3]
军旅作家徐贵祥指出:“我们缺的不是英雄,而是对英雄的认识和尊重;我们缺的不是英雄精神,而是对英雄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我们缺的不是英雄品格,而是对英雄品格的继承和发扬。”[4]同样,积极培育警察英模和大力弘扬警察英模文化应当成为推进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和繁荣警察文学艺术创作的旗帜。
警察英模,是对警察英雄模范人物及群体的简称。对于警察英模概念及特征,应该从警察英模个体、警察英模群体、警察英模类型三个层面来把握。[5]
(一)警察英模个体
作为警察英模个体,其主要体现是:1.卓越地体现了警察价值观和警察精神的某个方面,与警察组织的理想目标和追求相一致,这可称之为“理想性”。2.在其卓越地体现警察精神的某个方面,取得了比一般警员更多、更突出的实绩,这可称之为“先进性”。3.他们的所作所为离常人并不遥远,显示出普通人也能够完成非同寻常的工作,这可称之为“可学性”。这三种性质必须很突出,使其他人能够毫无争议地感觉出来,但却不能求全责备,即不能要求英模个体全面体现警察精神的各个方面,不能要求他们在所有方面都先进,不能指望全体警察从一个英模身上就能学会一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警察英模群体
一个警察组织的所有英模个体构成这个警察组织的英模群体。卓越的警察英模群体必须体现以下三点:1.完整的警察精神的化身,是先进警察价值观念体系的全面体现,这就是它的全面性。2.群体中不仅有体现警察价值的模范,也有灌输先进价值观念、培育先进警察精神的领导者,还有先进警察价值观和警察精神的卓越设计者,这就是它的层次性。3.英模辈出,群星灿烂,但却几乎找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可以相互替代的人,这就是其内部具有的多样性。
(三)警察英模类型
多种多样的警察英模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从我国培育警察英模的实际情况出发,大体可以划分为八种类型:1.领导型。有极高的精神境界和理想追求,有整套符合人民警察事业发展规律的价值观念体系,常常从这个警察组织调往那个警察组织担任领导,但都能把警察队伍带得更好。较为落后的警察组织在他们的领导下能够取得较大的改观。2.开拓型。永不满足现状,勇于改革,锐意进取,不断进入新领域,敢于突破新水平者。3.民主型。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在执行法律、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4.实干型。在基层基础警务工作中,埋头苦干,默默无闻,数十年如一日,如老黄牛般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者。5.智慧型。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钻研本职业务,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对加强和改革警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6.坚毅型。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中,在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和解救危难群众时,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险、不畏强暴、敢于流血牺牲者。7.服务型。关心群众生活疾苦,为群众大办好事,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改善警民关系方面有突出事迹者。8.廉洁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办事公正,深得民心,为文明执法、文明管理做出榜样者,等等。当然,上述各种类型在实际中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交融的。在我国公安机关中,所有民警都是公安组织和公安事业的主人。任何一位民警只要自己肯努力,均可以成为任何一个层次上的英模人物。
警察英模的培育一般包括塑造、认定、奖励、宣传和教育管理五个环节。[6]
(一)警察英模的塑造
一般说来,英雄不是天生的,通常是在特定的社会或组织环境中产生的。现实中的大部分英雄(包括警察英模)都是后天造就的英雄。他们是普通人,只不过被组织或同伴选定,对其行为所表现出的某些文明因素和先进精神进行表扬。企业文化研究专家特伦斯·迪尔和艾伦·肯尼迪认为,组织里的英雄和战场上的英雄一样。“有时,那些冲锋在前并自以为是的人并不是真正的英雄,他们只是偶尔出现的。真正获得奖章的英雄是那些在恶劣环境中做出不平凡举动的人们,他们体现了文化中的成功价值取向”。[7]注重文化建设的组织对于确立和塑造英雄人物十分在行,包括警察组织在内的很多组织非常注意在自己的核心工作岗位中选择潜在的英雄候选人——这些工作岗位正是组织文化的核心所在。当人们看到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可以塑造英雄时,便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他们知道组织对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因而变得富有创造性。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组织就会充满生机、蒸蒸日上。因此,找到这样的岗位并增加它们的清晰性是英雄塑造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于警察组织来说,应当从选择那些最具挑战性、最能锻炼人、考验人的一线执法岗位入手。单纯的机关经历只能培养官僚习气,无法造就真正的英雄人物。
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是我国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优良传统。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公安系统坚持开展立功创模活动,一大批英雄模范和先进集体涌现出来。1980年至2007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8个单位被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超过17万个集体荣立一、二、三等功;有1 300余人(次)被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近60万人(次)荣立一、二、三等功。[8]2007年至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25个先进集体和266名先进个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48人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402人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169人荣获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977人获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561个单位荣立集体一等功,47个单位获评全国优秀公安局,500个单位获评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55 749个(次)单位荣立集体二、三等功;312 277人(次)荣获个人一、二、三等功,51 619个(次)集体和856 713名(次)个人受到嘉奖。[9]
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公安系统立功创模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者都能认识到立功创模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指导、交流和督促、检查。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先进分子,并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二是政治部门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组织评选、表彰各业务系统的先进典型。三是不断充实和完善立功创模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制定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对奖励对象、条件、评选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还相继制定了立功比例、奖励经费、功模待遇、宣传工作以及加强对功模的发现、教育、培养、考核、审批等一系列规定。这些都保证了立功创模活动的蓬勃发展。四是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表彰,增强了广大警员的荣誉感,调动了警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警察英模的认定
英雄人物并不都聚集在组织的最顶层,他们往往散落在组织的各个角落或层面——存在于各种不同的职能部门、警种单位及工作岗位上。对这些英雄人物做出的突出贡献进行认可和表扬,为巩固和强化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
我国警察英模的认定,一般由基层公安政法机关推选,政治部门申报,由国务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例如,公安部负责审批全国公安机关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警察英模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中应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者,由公安部提请全国总工会报国务院审批;应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由公安厅、局提请省总工会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无论是推选申报,还是最终审批,都只能是作为按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及政府有关奖惩工作的其他规定和标准对事实加以确认的形式。也就是说,英模必定是英模本人干出来的,既不是“领导定出来的”,也不是“大家评出来的”。因此,应避免形式主义,尤其不能“揠苗助长”。否则,就会闹“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笑话①此为东汉末年桓帝、灵帝时期流传的一首童谣。意为:地方官员向朝廷举荐的秀才根本不懂四书五经这些儒家经典。向朝廷举荐的品德高尚以孝闻名的人,真实的情况是父母长辈被赶出家门,无所依靠。所谓的寒门、清正廉洁的人更是品德低下如污泥一样令人厌恶。被举荐为“人才”的公门子弟,实际上却怯懦不敢担当,胆子如鸡一样小。汉代的统治者取得了政权以后,开始是“一承秦旧”,完全照秦代的规矩办事,各级官吏的选拔仍由皇帝随意任用。到了汉文帝以后,慢慢规定出所谓“贤良方正文学”与“孝廉”选拔的一套办法,限令公卿郡守和诸侯王向皇帝举荐学问道德方面的精英。于是孝顺、廉洁的表率受到重视,有了提擢升迁发展腾达的前途。这本是好事,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和使用。但社会是复杂的,官场被贵族、官僚、大地主包围,所谓举荐,不只对于农民,就是对于中间阶层,实际上也成了一种欺骗,于是有了“孝廉不廉,富贵者贤”的童谣,其虚伪性可见一斑。发展到东汉末年桓灵帝时期,又开始流行上述童谣,借以讽刺当时的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的流弊。。实践证明,认定方式越是符合实际情况,越是自然,就越有利于全体警员认同,从而也就越有利于英模的培育和成长。
(三)警察英模的奖励与抚恤
对英模的奖励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精神奖励,即授予英模荣誉称号;另一种是物质奖励,即奖励一定的奖金和奖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公开、公平、公正;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因为对英模的奖励不应该只是一种报酬,而更应该是一种对警察精神价值的肯定,一种对警察文化的激励与象征;不应该只是对英模过去成绩的肯定,而更应该是对英模未来的期望;不应该只是着眼于英模本人,而应该着眼于能够激励产生更多的英模;英模不应是昙花一现,而更应是常开不败。
党和政府历来对公安抚恤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关怀、支持下,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工作,公安英烈家属的困难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切实解除公安民警的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广大民警献身公安事业,公安部于2003年成立了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向公安英烈家庭提供抚恤帮助。英烈基金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家属慰问金等。2004年6月30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决定由中央财政设立专款,用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社会补助。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规定:“按照人民警察法关于军警享受同等抚恤优待的规定,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研究探索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等途径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这些政策、措施,对于抚慰公安英烈家属的精神痛苦、减轻其生活压力,对于解除广大公安民警的后顾之忧,激励他们全身心投入公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警察英模的宣传
宣传是扩大英模影响、促进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警察英模一旦得到认定,就应当通过报刊、电视电影、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各种新媒体广为宣传,以动员全体警员掀起学英模、赶英模的高潮,并积极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协助,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当然,对警察英模事迹的宣传,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立足于警察英模平凡工作中的言行或某些突出方面做客观的宣传,切不可抓住一点“拔苗助长”,搞“高、大、全”和“假、大、空”。任意夸张警察英模事迹,将英模人物塑造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会使普遍警员觉得难学或不值得学,使英模本人处于孤立、尴尬局面。
英雄模范在组织生活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为什么现实中我们常常现场听英模报告会时会感动得热泪盈眶,之后不久却淡化得几无感觉。应当说,新中国公安机关成立60多年来,在队伍建设中一直重视开展立功授奖活动,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表彰的大多是一些在打击犯罪和抢险救灾中做出轰轰烈烈的事迹,特别是那些因公牺牲、致残的民警,不少属于“盖棺论定”、追授称号。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也树立了一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的警察英模人物,但数量较少。尤其缺乏在公安工作中改革创新、在警察文化建设和警察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方面的英模人物。由此,导致不少警察英模人物“可敬不可学”,没有起到多方面引领警察行为的作用。
对英雄的宣传最好借助于故事。故事承载着组织文化的价值观,讲故事是日常工作生活的一部分。就像理查德·斯通在《讲故事的治疗艺术》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收集故事和讲故事是我们的天性。实际上,很难想象如果生活中没有了故事会是什么样子。”[10]组织故事的内容在很多时候集中在文化英雄上,并以生动的形式具体体现着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公安机关在宣传警察英模人物先进事迹的过程中,应当减少死板的说教,运用说故事的形式增强其感染力。警察文化故事突出了特殊人物的表现。故事把警员、管理者提升为文化中的英雄人物,用以表达一种特殊的象征作用。这些英雄角色体现了文化价值观,通过长年累月地讲述这些英雄人物,把他们作为角色榜样或者活生生的警察组织标识,通过他们的言辞和行为来表现警察组织热切的理想。总之,生动感人的警察故事在创造警察文化的焦点、方向和凝聚力上有着神奇的魅力。
东北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盛连喜教授曾在《光明日报》撰文认为,一所“理想之大学”通常都具备“有人物、有故事、有空间、有代表”这四个显著特征。[11]“有人物”,就是有学生和社会敬仰的大师和教育家。“有故事”,就是指大学自身历史文化的积淀。要特别珍惜和保护历史留给我们的那些经典故事。这些故事的价值在于能使学生领悟到学校的发展足迹和优良传统,汲取到奋发向上的不竭动力。“有空间”,就是指具有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而且,这种“空间建设”并非仅仅是物质的、“硬件的”,充分体现大学精神的“软环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空间”也急需完善和拓展。“有代表”,就是指有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大批优秀校友,即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毕业生。社会的认同是大学生命力的根基。
作为一名公安院校管理者,笔者认为盛连喜教授的观点,适用于公安院校的文化建设。我国现代公安教育的历史不过五六十年,公安高等教育也只有三十年多一点的历史。30多年来,全国公安院校为各级公安机关输送了近60万名公安专业人才,成为公安队伍的中流砥柱,其中涌现出不少优秀的公安领导指挥者和英雄模范人物,可谓“有代表”“有人物”“有故事”。但是,不可否认,在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中还缺乏足够数量的令学员和公安机关敬仰的公安教学科研大师和公安教育家。同时,在促进学员全面发展的软硬环境之“空间”建设方面也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盛大教授的观点可以为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所借鉴。一个具有优良传统和较强战斗力的公安机关,从文化建设层面看,也必然体现在“有人物、有故事、有空间、有代表”等方面,即有令民警及公众敬仰的公安领导指挥者、治安管理专家和侦查破案专家;有公安史上积累流传下来的传奇故事,而且这些故事需要通过一流的讲述加以艺术表达;有不同时代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人物和不同类型的先进个人及集体代表;民警有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既是公安院校推进内涵式发展的文化途径,也是公安机关规划和推进文化建设的基本要素和标志。
(五)警察英模的教育管理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对获奖对象应加强教育管理:一是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二是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三是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有晋升、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或者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其所在公安机关要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原奖励批准机关。
一般说来,英雄们的影响在于都强化了组织文化中的基本价值观。具体说来,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使成功变得具有可能性,也有人情味。他们告诉大家,英雄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欲,只要遵循组织基本价值观积极努力,人人都有可能成功。二是提供榜样。他们告诉大家,任何人都能成为英雄,只要有信心、有恒心、不断尝试。三是对外作为组织的象征,代表组织的形象。四是继承和发扬组织的优良传统。通过培育英雄人物,传承组织的优良传统和精神,不断鼓舞新一代的组织成员。五是树立绩效标准。六是激励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只要激励起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人人都可以成为英雄。而一个优秀的组织总是会英雄辈出,最重要的是这些英雄人物提供了一种“组织内部的持久影响力”。
警察英模的文化功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警察英模是警察事业的中流砥柱,是广大警员的学习榜样;警察英模使得广大警员理智上明确方向,感情上奋发向上,行为上有所模仿。从警察文化建设的角度讲,警察英模的文化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2]
(一)人格化作用
“所谓人格,是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也是个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特有的人格同他人区分开来。”[13]如果把众多的人格相比较,就有正常与异常、高尚与卑下的差别。警察英模是先进警察精神和警察价值观念体系的化身,他们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向全体警员展示了警察应有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的行为方式,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传播优良警察文化价值观念和弘扬先进警察精神的作用。怎样才能使优良价值观在组织里得到分享呢?通过对警察文化中的其他因素的强化当然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最主要的方式则来自警察文化的带头人——警察组织中的英模人物。特伦斯·迪尔和艾伦·肯尼迪指出:“如果说价值观是文化的灵魂,那么英雄人物就是这些价值观的人性化体现和组织力量的集中缩影。在强文化中,英雄人物处于关键位置。”“英雄是一个大马力的火车头,是一个魔术师,是人们在遇到困难时都会依靠的对象。他们有着坚定不移的个性和风格,他们所做的事情人人都想做而又不敢去尝试。英雄是一种象征,他们的行为超乎寻常,但离我们并不遥远。他们常常以戏剧化的方式向我们展现,成功的理想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14]
(二)品质化作用
警察英模个体和群体把优良的警察价值观念体系和警察精神内化为自身的品质,从而使一个警察群体最有价值的灵魂得以保存、积累并传承下去,进而形成良好的警察文化传统。《论语·子罕》曰:“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孟子·滕文公下》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这是儒家的英雄观。三国刘劭说:“聪明秀出谓之英,胆力过人谓之雄。”这符合大多数人对英雄的认识。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英雄,不只是那种波澜壮阔、风起云涌的宏大叙事,也不只是那种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江湖神话。我们觉得“英雄”不是一种稀有的元素,而是人类的基因之一,英雄主义集中体现了人性的光辉。因此,英雄应该是一种品质,它与性别无关,与身材无关,与出身无关,与财势无关,与知名无关,与鲁莽和冲动无关,甚至与智商和机遇无关。但是,英雄与人生意义的选择有关,与勇往直前有关,与超越自我有关,与创造价值有关。平凡人深藏的财富和可能的优势是什么?是英雄的本性!普通人具有了英雄的意识和精神就可以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如果有人说我不能成为英雄,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天地英雄,我们原本就是!“诗仙”李白说得好:“天生我材必有用”。
(三)示范化作用
警察英模的产生和存在为全体警员树立了榜样,使他们知道应该怎样行动,从而规范了警员的行为。而且这种规范不是生硬的而是自然的,是被英模事迹所感动、所鼓舞、所吸引而形成的,因而是一种文化示范和引导。正如革命导师列宁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是对英雄模范社会道德价值的精辟揭示。运用英模榜样的力量,培养人们的正确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古今中外的普遍做法,也是我们党和公安机关的一个好传统。
(四)凝聚化作用
每个英模都有一批崇拜者,所有的英模又都环绕着领袖型英模,从而使整个警察群体成为紧密团结的、有文明竞争力的组织。实际上,在一个警察组织内部,人们总是敬重那些作为理想和抱负化身的人物。“人们并不渴望成为‘优秀的’‘成功的’‘聪明的’‘高产的’人,无论管理层如何鼓励人们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他们会有激情使自己更像某个人,‘他们不过是个普通人,但你看,他是多么成功!我也可以像他那样成功。’当员工试图寻找个人追求与企业目标之间的现实联系时,就会选择英雄作为榜样,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各种细小的成功行为作为标杆。今天,只有最了解文化内涵的管理者,才会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实践中充分利用它。”[15]
(五)形象化作用
警察英模群体,是警察形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警察英模事迹的广泛社会宣传,对于树立良好的警察社会形象,积极赢得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乃致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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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旸)
D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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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5)06-0017-08
2015-06-25
张兆端,吉林警察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警学基础理论与警察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