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科学的案件事实认定以科学的案件事实调查为基础,实施技术性侦查具有必要性。“情报主导警务”逐步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警务理念和策略,“对执法机构而言,随着警务策略的不断演变以及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情报的作用愈发明显”①O.Ribau et al.(2003)Forensic Intelligence and Crime Analysis.Law,Probability and Riaks 2.,在数字化、信息化的宏观背景下,实施技术性侦查所依赖的信息基础已趋向完善,例如,在国际层面,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广泛依赖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数据库、法证数据库、证件数据库、失窃财物数据库(机动车、艺术品、船舶)、武器和危险物质数据库以及有组织犯罪网络等专门的犯罪资料信息系统;[1]同时,在技术性侦查的视角下,“侦查人员是通过科学技术协同应用的方式搜集物证等证据后,对其中所蕴含的信息进行最大化挖掘和利用,并建立相应的犯罪情报资料系统,最终实现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2]这就意味着侦查活动需要深度应用涵盖物证技术在内的法庭科学。因此,在此前提下,再度探讨法庭科学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对我们今天自觉地运用科学侦查的思维、理念和方法指导侦查工作,尤其是积极运用法证情报开拓侦查的情报和信息来源,提高侦查效率和效益,具有正面意义。
法庭科学包含着一系列广泛的专门学科,而每个学科均有自身独特的实践,其总体上是一门服务于解决与法律相关问题的应用科学。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庭科学应用范围和深度在不断拓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过往关于法庭科学的认识常常会“将一门科学限制在某个最终旨在将某人送上法庭并以此减低司法错误风险的过程”①Olivier Ribauxa et al.(2006).Intelligence-led crime scene processing.part i:Forensic intelligence.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195(1).,阻碍了法庭科学在刑事侦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通过在破案后对侦查活动开展回顾工作,人们发现,某些破案所需的必要信息,其实“早已在数据库或现存的案件档案中”,而且侦查人员理应主动地将这些信息应用于某种“类案”或“系列”案件中,逐步形成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整体认识。20世纪以来,信息化、数字化的浪潮席卷警务改革领域,现代警察机构投放了大量资源用于挖掘和利用情报,以期更高效地分配资源和打击犯罪,以往的情报主导警务模式下的侦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与犯罪人(组织)的接触,采取密报、卧底行动等活动而形成的“软”情报;而近年的实践表明,侦查机关借助法庭科学而获得的“硬”情报,已经在情报主导警务策略的实际运作中显示出其强大的潜力。②Legrand,T.,Vogel,L.(2014).The landscape of forensic intelligence research.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此外,由于近20年来,欧美地区国家普遍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现行的将法庭科学限制于解决“法律导向问题”的模式,经受着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压力③Olivier Ribaux a,et al.(2010).Intelligence-led crime scene processing.Part I:Forensic intelligence.,人们必须重新思考法庭科学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机制,侦查活动的成本和产出之间的比例等现实问题,迫切需要警务机制实施相应改进和变革。
基于上述背景,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区、国家的刑事侦查、法庭科学研究者将研究视角“重新聚焦”④正如有论者指出,今天看来,“法证情报”并非全新概念,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已在警察实践中运用,并在90年代后期由警务界和学术界开始进行理论化归纳;同期,英国和瑞士联邦等国家在警察机构内早已建立其适应法证情报模式运作的组织,并配之以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专门人员。参见:Horne.et al.(2015).The applied use of forensic intelligence for community and organised crime.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到由犯罪活动生成的蛛丝马迹本身入手,将证据信息(主要是痕迹、物品、物质、图像等广义物证)的应用置于情报主导警务的整体框架下——将刑事犯罪信息数据库当中的与个案当中法庭科学相关的数据(Forensic Case Data,下文称“法证数据”)整合到侦查和犯罪分析过程中,并逐步发展出关于法证情报的理论和应用框架⑤Ribaux,O.et al.(2006).The contribu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to crim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forensic intelligence.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156(2-3).,成为法庭科学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新”方向——正如有论者所说,相比起法庭科学的发展和饱受非议而言,法证情报正处于悄无声息的发展当中,“明显地,我们已经兜了一圈又回到原处,法庭科学和犯罪学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重新建立起来了”⑥Ribaux,O.et al.(2014).Forensic intelligence:deregulation or return to the roots of forensic science.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各国侦查机关建立指纹、DNA、鞋印等数据库并运用于侦破案件的历史实践表明,法庭科学可以参与到涵盖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以及减低社会大众的犯罪恐惧感在内的更为广泛的警务领域当中。⑦Alastair Ross.(2014)Elements of a forensic intelligence model..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同时,为了充分挖掘、发挥犯罪现场提取证据以及已经查破案件中的法证数据当中蕴含的信息,法庭科学工作者和侦查人员需要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中的法证数据,生成对侦查指挥、决策有用的产物,亦即法证情报是对法证数据进行逻辑化处理而形成的准确、及时、有用的结果。⑧O.Ribau,et al.(2003)Forensic Intelligence and Crime Analysis.Law,Probability and Riaks2,47-60.50.
理论上,实施技术性侦查,意味着侦查主体的认识起点发生了转变,借助物证信息技术使客体物“说话”,从客体物当中寻求信息突破口,信息采集和分析,成为技术性侦查中侦查主体的基础工作——信息采集以后经过分析程序就能够产生情报,通过物的信息解读能产生对人的情报,通过对“一人”的信息分析能产生对“多人”的情报。[3]侦查人员应当自觉地建立整合情报的理念,将法证情报和已有的刑事情报系统进行集成,以期更有效率地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瑞士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院Simon B.等人通过实证调查,提出了法证情报与刑事情报系统整合的途径以及法证情报的运作模式,①Simon Baechler et al.(2012)2012 Student Paper:Toward a Novel Forensic Intelligence Model:Systematic Profiling of False Identity Documents,Forensic Science Policy&Management:An International Journal.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学界的努力和尝试。
Simon B.等运用瑞士联邦警察局新近建立的专门数据库,检索并筛选出四类在瑞士各地警务行动中查获的常见伪造证件约400份,包括被盗的空白法国护照、仿制的伊拉克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的信用卡式保加利亚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伪造的纸质葡萄牙国民身份证,并以此作为分析样本,应用证件种类、紫外特性、个人信息内容印刷方式、证件序列号、机器可读区域内容正确度等特征,从“表面(或策略)层级”“惯技层级”以及“系列案件层级”三个方面进行分类和串并。同时,根据伪造证件的特性和侦查工作的特点,建立三层级架构的应用理论。
通过一定时期内对瑞士各地警务行动中查获的伪造身份证件的基本特征信息进行分析,容易识别出本国范围内伪造证件犯罪的总体概况和发展趋势。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表面层级操作最为简单,因为只需获得伪造证件上的显著特征信息,如证件种类(护照、身份证等)、颁发国家以及对应的欺诈行为的类型(如伪造、变造、篡改或偷窃空白的证件等),法证情报分析过程对此类基本物理特征的处理,可谓驾轻就熟。对伪造证件种类特性和时间、空间跨度的监控,可以视作法证情报在第一层级上的应用,并可指导国家制定相关应对和控制策略。②同上。
应用相对深入的分析过程并检索相关个案的数据,以期识别出某些类型性的信息并从某些无对照的案件中区分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例如,上述研究中,通过前述第一层级的识别,研究者运用体视显微镜、紫外光源等基本设备对前述所选取的伪造证件样本进行检验,获取约25个方面的可见特征并进行法证画像——每个类型的伪造证件均有自己对应的特征集合,如证件背景和个人信息的印刷方式特征、紫外防伪特征、字体类型特征、机器可读区域中的特殊错误特征等——各个证件样本的法证画像信息均被存储到专门设计的数据库。在分析实施过程中,研究者还集合了诸如扣押这些伪造证件相关警务行动的间接数据,如扣押日期和扣押行动地理位置信息等。基于结构化的情报生成过程,在实施伪造证件的两两比对后,系统根据简单或复杂的计算方法,以确定关联或区别,并按照定义规则划分不同的类别。而确定了关联和类别后,可以进一步实施分析,并生成相应的情报。
1.假设一个类别是与特定某个来源相联系,那么,对计算出的关联和类别进一步实施定量分析,其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这些伪造证件的来源构成。例如,研究表明,经过第二层级的应用分析,可以认定三分之一的法国护照可能是来自五个来源的;四分之一的葡萄牙国民身份证可能是来自三个来源的。
2.计算全部被系统识别的关联当中涉及跨境和跨司法辖区的关联在总体关联数量中所占的比例,能够反映出身份欺诈犯罪网络的跨境和跨司法辖区的情况。例如,研究表明,经过第二层级的应用分析,结果表明约35%至84%的关联涉及不同的司法辖区;而6%的伪造葡萄牙国民身份证关联涉及不同国家,13%的伪造葡萄牙国民身份证的类别涉及不同国家。这些情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走私犯罪的新路径以及某些新领域中犯罪组织是否存在的信息。
3.从时间的角度分析,伪造证件被划分的类别有可能是同时存在而非连续的,这就反映出在经历过一定时期后,伪造证件的类别信息与伪造身份证件市场的发展状况存在关联性。例如,研究表明,在伪造证件供应市场上,不同的供应源之间存在相互竞争,而不是仅有一两个供应源并在不同时候突然迅速地和有规律地改变其惯技。同时,在惯技层级上开展信息的识别、归并,可以发挥更为深层次的作用。例如,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根据对数据库中记录的伪造身份证件的法证特征进行量化分析,能够反映现有证件防伪特征是否仍能产生效用①例如,研究表明,单纯透过UV特征鉴别证件真伪,可能有较大的几率将伪造证件误认为是真实的证件,这些情报对执法人员培训以及诸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而言,将是他们制定相应预防性对策的客观基础。见Simon Baechler.et al.(2012)2012 Student Paper:Toward a Novel Forensic Intelligence Model:Systematic Profiling of False Identity Documents,Forensic Science Policy&Management:An International Journal.;也可用于对某种特定伪造身份证件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
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即对惯技层级的分析实际上就是对由同一个犯罪组织(或犯罪网络)实施犯罪本身的识别和认定过程的一部分。在第三层级的应用中,分析的对象和焦点往往集中在一批特定的案件上,其应用目标呈现出明确的目标导向性质,即验证被认为潜在的、有关联的案件是否在事实上相关联的。
例如,研究者报道,纳入第二层级识别的170本伪造葡萄牙国家身份证件样本中,其中有6本被认定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案件信息进一步表明,这批伪造证件是由瑞士西部警方在A地区采取的查处卖淫行动中起获的,6个来自非洲南部同一国家的国民(5名卖淫者和1名“皮条客”)使用这些伪造的身份证件。上述6本伪造证件的法证画像通过数据库获取并经整合,结果显示,这6本伪造证件当中的5本具有相同的法证画像,且与另外一本在法庭科学特征方面能够归并为同系类别,该整合结果显示,上述6个持有伪造身份证件的人是涉及组织卖淫犯罪而非各自单干。通过后续深入调查,又从数据库预设的记忆数据中关联识别出另外3本伪造葡萄牙国家身份证,而且经调查,该3本伪造证件的持有人与A地区起获的伪造证件的持有人均来自同一个国家。至此,侦查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由法证情报揭示出的新线索(这些线索往往对警方和侦查人员而言是难以发现的),应当对A地区的组织卖淫网络展开深入调查,并有可能揭露出更大的犯罪网络(如贩卖毒品等)或其他重大犯罪活动。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信息量和实施预防性、主动性警务的需求,我们应当实现范式转变②同上。。通过上述应用,特别是在第二、第三层级上应用法证特征关联,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法证情报揭示出来孤立案件的物证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拓展侦查线索的来源。
近年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在法证情报运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2年,其下属的法庭科学处在首都堪培拉开展一个为期两年的试点计划。针对首都多发的侵财犯罪(尤其是入室盗窃)的现状,决策者认识到,为了克服法庭科学服务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之间的“谷仓效应”,顺利整合自身的法证情报能力,“必须在组织和程序方面做出重大改进”。通过试点计划的实施,法庭科学处专门设置了法庭科学快速实验室并组建由犯罪现场勘查和犯罪情报分析等专门力量构成的基层组织,并实施“现场必勘”工作制度,提升侵财犯罪现场的证据采集率,增强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的合作意识,强化侦查人员的情报意识和案件串并意识。③Horne.et al.(2015).The applied use of forensic intelligence for community and organised crime.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实践表明,除了堪培拉地区入室盗窃犯罪率有明显下降、侦查部门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犯罪趋势和刑事案件的关联外,运用法证情报的产品——具有可视化特点的联系图表——也已经逐渐被治安法官(Magistrate)所熟悉,法官在考虑是否颁布令状允许警方提取嫌疑人生物样本材料时,联系图表所反映的情况占有相当的分量;警方在初步侦查的过程中也能够因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减轻了侦查部门和法庭科学鉴定部门的工作负担。④http://www.interpol.int/INTERPOL-expertise/Databases,2015-07-30.在侦查工作快速反应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基于法庭科学的法证情报运作模式作用巨大。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运用法庭科学和法证情报辅助快速侦破堪培拉南部郊区系列入室盗窃案。⑤同上。
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勘查了所有现场,并通过观察发现其中三起案件似存在关联。①例如,三起案件现场均位于堪培拉南部郊区;被盗现场中前门玻璃均被撞碎(两个现场为美发店,一个现场为咖啡厅);被盗现场室内均能发现绿色的油漆碎片。现场勘查人员在各个现场提取了包含指纹和DNA的证据;此外,上述三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现场发现花纹种类相同的鞋印。据此,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及犯罪惯技等方面均表明,该三起案件应存在关联;其中两起案件之间由于物证而初步认定存在关联。
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的24小时内,技术人员检验了所有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且将其信息与国家自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查询比对,但是,查询并没有比中。鞋印痕迹方面,通过比对查询足迹数据库,也没有比中曾在堪培拉地区发生案件现场提取的鞋印信息。而在DNA信息数据库“串查”的过程中,该三起现场上提取的DNA信息能够相互比中,并指向某个身份未知的女性,该女性的DNA信息虽然并未被国家DNA数据库记录,但是在堪培拉地区发生的另外四起被串并的案件的现场中却曾经提取到该女性的DNA信息。此时,从起始的三起案件,通过运用法庭科学数据库,将关联线索拓展至另外四起案件,并且,该四起案件中的指纹信息指向,确定了一系列男性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下一步,调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是围绕这些身份已知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及其女性同伴展开调查工作,以期发现上述身份未知的女性。
在拓展关联的该四起案件当中,其中一起案件的涉案男性犯罪嫌疑人其实早已被警方所熟知,因而其女朋友逐步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经过整合信息,侦查人员发现该名女性同时是拓展关联的四起案件中其中一起案件涉及的另一名涉案男性犯罪嫌疑人的同伙,而就是在该起案件的现场中,警方提取了这些身份未知的女性DNA。因此,侦查工作开展到在这一阶段,借助DNA数据库和侦查人员的逻辑分析,调查人员根据法证情报生成了堪培拉地区系列盗窃案和相关其他案件的联系图表,提供给堪培拉警方以便其申请实施逮捕。
警方通过最终被盗车辆,成功逮捕了该名女性嫌疑人及其男朋友。实施逮捕后,警方提取了该女性嫌疑人的指纹和DNA样本,以便能够将其同堪培拉南部郊区系列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和DNA进行比对。该女性嫌疑人于第二天中午时分被送往治安法庭,此时,联邦警察局法庭科学处已经通过国家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比对和认定另外15个犯罪现场上的指纹是该名女性嫌疑人所留,并将指纹鉴定的结果一并提交治安法庭。基于法证情报产品和其他相关法庭科学检验、鉴定结果,治安法庭决定不准该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及其男朋友保释。在第二次法庭聆讯阶段,该名女性嫌疑人承认犯下的所有22件刑事案件,包括前述只是基于犯罪惯技、案件时空等因素而判定关联的案件。
从理论上分析,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犯罪事件的基本要素处于未知状态,即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体系中出现了缺口,侦查主体将需要系统的调查工作来查清和获取相应的缺失的要素,并恢复要素之间的基本结构。实施技术性侦查,首先,必须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分析和记录,对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性变化进行犯罪鉴别,以期恢复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4]并由此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纵观上述案例的侦查过程,法庭科学在现场勘查、案件线索串并、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破案阶段均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而且,法庭科学实验室的快速反应、侦查和技术人员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及强烈的案件串并意识,也是实施技术性侦查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技术性侦查以同一认定理论为基础,而同一认定的基本方法就是比较和评断,基于同一认定认知模式的案件事实调查方法也可进一步划分为鉴别和鉴定模式。侦查主体通过实施技术性侦查,通过已经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形物证”与“情况物证”数据库并进行比对、评断,产生相应的应对方案,实施先发制人措施(被动型警务向主动型警务的转变要求),才能强化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和打击刑事犯罪能力。[5]而无论是物证的特征识别、比对还是结果评断,均是法庭科学驾轻就熟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相比起将精力放在对常规检验方法的确认上,法庭科学应当更多地参与解决犯罪问题的相关领域。”①Olivier Delemont,et al.Forensic Science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 Gerben Bruinsma.David Weisburd.(editors).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New York:Springer,2014.
法证情报模式的提出和应用——正如英国法庭科学监管专员评述法证情报模式及其应用时所说:与其看作信息技术在法庭科学中的拓展应用,毋宁说是反映法庭科学工作者参与侦查和警务策略的一个真实的、全新的愿望。[6]法证情报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作用机制的确立和发展过程,必然遇到的问题是现有的法庭科学与刑事侦查两个系统之间往往需要“衔接”,而且,在宏观层面上,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分析,顺利应用法证情报模式的基本前提,是法庭科学系统必须实现范式转换,即将聚焦点从痕迹物证证据价值的研究性的努力及其法庭应用结果,转移至在支撑警务信息处理、决策以及广义的“安全”的语境当中。[7]
本文从技术性侦查的视角,回顾了法庭科学在瑞士和澳大利亚情报主导警务大框架下的新近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无论是旧瓶装新酒还是回到侦查自身的原点,从法证情报与刑事情报整合的角度,剖析法庭科学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发生机制,其后续研究的空间还非常大,值得引起同行的关注。
[1]http://www.interpol.int/INTERPOL-expertise/Databases,2015-07-30.
[2][3][4][5]关颖雄.论技术性侦查[D].西南政法大学,2010.
[6]Andrew Rennison.(2014).Forensic Intelligence:commentary.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7]Tony Raymond.Roberta Julian.(2015).Forensic Intelligence in Policing:organisational and cultural change.Australian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