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芬(中共福清市委党校,福建 福清 350300)
基层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对策
——以福清市为例
何 芬
(中共福清市委党校,福建 福清 350300)
社区矫正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也彰显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近年来,福清市积极采取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治、适应性帮扶三大措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必须积极探索建立“合法、高效、便捷、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进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区矫正;监管改造;福清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在当今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正以昂首阔步的姿态继续前行。推进“法治福清”建设,构建“和谐福清”,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改造,这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又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福建省第三批、福州市第二批试点单位,福清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1月14日全面启动。截止2015年4月30日,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003人,累计解除矫正2848人。现执行矫正1155人,其中,缓刑1029人,假释65人,暂予监外执行46人,管制15人。全市共建有矫正宣告室24个,心理咨询室4个,教育基地3个,社区服务基地24个,技能培训基地1个,就业安置基地24个。累计开展集中教育5056人次,开展心理辅导1195人次,技能培训54人次,扶贫帮困382人次。
福清市紧紧围绕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治、适应性帮扶三大方面开展日常工作,形成了社区矫正的“福清模式”。
(一)在监督管理方面,坚持“人防”和“技防”相辅相成原则
一方面,加大“人防”力度,从“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核”四个方面严把“监管关”,定期走访矫正人员,掌握其基本动态;同时,不定期对重点年龄段人群开展抽样尿检,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发现涉毒类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加大“技防”力度,建成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通过手机定位追踪矫正对象活动轨迹,实现全天候、全方位远程化监控;另外,还为各个基层司法所配备人像识别考勤机、多功能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利用科技手段保障社区矫正执法,迈出了“向科技要监管力”的重要一步。
(二)在教育矫正方面,坚持人性化监管和心理矫正相结合原则
强化分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因人施教,实行人性化管理,注重矫治效果,邀请心理咨询师,以提供团体专业心理辅导为主,开展个别心理矫正教育为辅,双管齐下,帮助矫正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三)在适应性帮扶方面,坚持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并重原则
注重挖掘社会资源和相关力量,率先成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就业指导,提高了他们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促使他们尽快融入新的社会生活;同时,针对困难群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办理低保、申办企业、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因时制宜地开展帮扶工作,促使他们安心改造,减少危害社会的潜在行为。
社区矫正作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在福清市摸索开展五年多以来,虽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和谐福清”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亟需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专职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一是队伍稳定性不强。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一线最直接的执行者,但目前福清市专职社工多为临聘人员,薪资待遇低,社会福利保障不足,没有可展望的职业发展前途,留不住人才。据统计,福清市自2009年12月第一批聘用的62名专职社工,目前仍留在社区矫正岗位上的不到10名。二是工作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在岗社工存在“骑驴找马”的想法,认为当前的工作岗位仅是个跳板,消极、潦草应对日常矫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三是专业素养不够。目前福清市专职社工队伍中法学类、心理学类专业毕业的比较少,大部分社工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给社区矫正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例如,在社区矫正犯罪类型数据统计方面,由于非法律专业社工对刑法罪名类别了解程度不高,时常发生犯罪类别归纳错误现象,给相关数据汇总的准确性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执法装备严重落后
一是缺少交通工具。目前,福清市矫正对象不断增多,住所分散,由于基层司法所缺少交通工具,给调查、走访、接收、监管等工作带来一定不便。二是缺少执法装备。少数矫正对象抗拒矫正心理较强,法治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不理会、不配合,甚至出现对抗行为,给社区矫正、教育、执行刑罚带来一定困难,也严重削弱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矫正工作时,缺少应有的执法装备,赤手空拳面对有一定暴力倾向的矫正对象甚至一些对社区矫正有偏见的矫正对象监护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安全防护措施不足
社工在接收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时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面对监狱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这类社区矫正人员时,由于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工作人员及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导致部分矫正人员的接收存在困难。例如:2012年8月1日,福清市某社区按规定接收一名患有艾滋病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却发生其亲属不愿意作为监护人协助监管的现象,再加上其本身患有这类特殊疾病,导致对其接收、监管难度相当大。
(四)管理体制还不完善
根据福清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考察分析,由于福清地处沿海地区,受地理人文环境因素影响,外出就业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性较大。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是在材料送达、数据统计,矫正对象接收,部门分工等环节上往往会出现衔接不足的现象。社区矫正各相关部门无法很好地协调配合,从而直接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现象的出现。另外,福清市目前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任务都比较繁重,工作人员压力都比较大,如果没有一个分工明确、条理清晰、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各部门之间就很难做到各司其职且不相互推诿。
(五)社会认知度不够高
由于福清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社会影响力还比较小,很多人对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了解还不够,甚至不知道缓刑执行就是执行刑罚,以为被判缓刑就具有自己的人身自由。这种对社区矫正知之甚少的社会认知,造成了此类人员即使接受社区矫正,思想认识上多少会存在某些偏差,心理上也多少会存在某些抵触情绪,导致工作人员对其矫正费时、费力。另外,普通民众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认识,往往带有色眼睛看待社区矫正人员,甚至歧视侮辱他们,从而给社区矫正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阻碍了此类人员重返社会的进程。
针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调研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社工待遇,促进队伍稳定
当前,社工工资待遇仅有基本工资和医保、社保。工资待遇偏低,社会福利保障严重不足,仅有“二险”,未能达到“五险一金”社会福利。建议提高社工基本工资待遇和福利。针对专职社工队伍流动性大,专业化程度低这一问题,建议由福清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开展调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性质和任务,参照相关标准的保障机制,探索建设一支以法学类、心理学、社会学类人员为主的专业队伍。工资待遇实行按工作年限、表现能力区别制,并争取建立工资动态浮动增长机制,努力提高专职社工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以及工资福利保障力度,进而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业务技能和前景保障。
(二)配齐执法装备,提升执法水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着押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追查、执行禁止令、矫正环境评估等执法活动,工作量大且任务重。建议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齐相关执法装备,实现社区矫正队伍的正规化、常态化管理。同时在市一级层面要逐步解决交通工具问题,以保障走访和调查工作。
(三)落实防护措施,构筑安全防线
面对部分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在与这类人接触时要注意防止其临时起意恶性伤害;二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建议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并派出专门医护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在接收时直接将这类人员移送至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收留、治疗,以确保这类人员能够“安身立足”,防止其自暴自弃、重新危害社会。
(四)加大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是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的重要保证。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行,必须实现多部门、跨区域之间的协作,并明确各自分工。
一是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并非仅仅考虑刑罚执行的问题,还要重点考虑刑罚适用问题,其内涵在实质上已经远远超出了“矫正”的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要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1)需要人民法院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准确把握、大胆推进,提高社区刑罚的适用性。(2)需要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确保社区刑罚的平等使用,防止社区刑罚在使用过程中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3)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实施工作,加强对罪犯的管理、监督、服务、保护和帮助,以防止社区刑罚异化为“没有刑罚”,也防止社区刑罚异化为抛弃“策略”。(4)由于现阶段的司法行政部门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因而当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时候,需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
二是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工作人员花费时间最多的工作是涉及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家庭扶持等方面。这些工作非常必要,是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必要保障。因此,这种协作必须形成规范性的文件,建立稳定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以保证其具体实施。
三是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更是一项社区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千头万绪、内容繁杂,社区矫正机构的专职公务员显然难以完全胜任。因此必须吸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是政府机关运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手段与民间组织共同处理社会问题的有效探索,有助于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还有助于缓解现阶段基层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不足的现状,也加强了社会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
四是搭建统一透明的政府信息数据平台。依托数字化城市建设,借助市里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库,实行跨区域联合矫正行动,无论矫正人员如何流动,都能通过区域间有效的协调联合作用,做到接收有地,矫正有效的目的,不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
(五)重视心理矫正,实现“标”“本”兼治
矫正犯罪行为是治标,矫正犯罪心理是治本。社区矫正工作要兼顾“标”“本”,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心理治疗,以配合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而且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心理存在问题,所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是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形成良好心态、提高调适能力。
二要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由于心理健康教育只是一种授课式的说教,没有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所以有些矫正对象并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心理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调适自己,这就需要邀请专业的国家心理咨询师为这些矫正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案。
三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这是对于极少数矫正对象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或者是碰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以致其陷入极度痛苦、绝望等严重心理危机时,由国家心理咨询师对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社区心理矫正工作,需要领导重视,尽量在我市更多镇街司法所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的国家心理咨询师以及相应的设备(箱庭疗法设备、各种心理测试软件等)。
(六)引入社会力量,增强帮扶实效
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充。积极引入社会各界的支持,不仅可以拓宽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矫正工作的认知,是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一要探索建立临时安置机构。从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对此已展开积极探索。例如,北京市朝阳区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这是一个属于公益性社团法人,采取协议形式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职能,提供临时住宿、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服务。
二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经历长期监禁回归社会后,已经成为经济上贫困、生存能力下降、承受力脆弱的弱势群体。但受传统“对立思维”和“概括性思维”的影响,普通人因惯于感性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将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视为异己,部分假释人员也因忍受不了社会对他们的强烈排斥而又重新犯罪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因此为他们提供重返社会不再走上犯罪道路的基本条件以及消除市民对他们的歧视行为是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
三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困难,无疑是巩固矫正工作成果的最有效措施。事实上,大部分矫正对象基本上都是初犯、偶犯,他们也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包容。所以,给他们提供一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让他们学到技术,能够养活自己,是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而这个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
[1] 吴爱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N].人民日报,2014-08-25.
[2] 石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机制有关问题的实证研究[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2).
[3]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林善炜
D926.8
A
1674-1072(2015)05-041-04
2015-10-12
何芬(1980-),女,福建福清人,中共福清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心理健康调适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