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宁
(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西安710061)
“村改居”群体市民化的目标定位与策略分析
何建宁
(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西安710061)
摘要:市民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化的质点和发展目标。“村改居”群体的市民化缺乏必要的工具性保证。物质资本只是他们实现市民化所必需的可行能力的手段,广泛的城市社会性和高度的自由度才是他们市民化的真正目标取向。城市化目标模式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必须立足村改居群体可行能力的提升,充分考虑他们城市“人”化的社会成员角色转型和主体地位体现在经济补偿之外的现实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用优势资源,通过打造多元主体社会支持的创业治理体系,实现其人格品格与性格的城市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整合基层社会,推动其重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在交往中实现身份和角色的转换。
关键词:村改居;市民化;城市化;策略分析;顶层设计
中图分类号:D669. 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15)05-0005-06
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 jhun. edu. cn/jhxs
村民市民化是乡村文明向城市文明转变的过程。在社会进步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目标推动下,市民化贯穿于城市化进程并成为城市化的质点和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村民可行能力的提高不可或缺。按照阿马蒂亚·森的界定,可行能力是指对于一个人而言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其中,营养良好、身体健康、避免疾病等是最基本的功能,快乐、自尊、受人尊重以及参加正常的社交活动等则是较为复杂的功能。[1]353“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2]62在发展过程中,物质条件只是获得或提高可行能力的手段,“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防护性保障”等则是人们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资源获取权利得到保证的工具性自由。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一方面的自由选择空间(可行能力)被剥夺,都意味着他处于一种贫困状态。[3]140-144
由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独特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与之配套的资源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我国农村居民物质利益受损,可行能力短缺,村民尽一切可能去利用现有的社会承诺和政治安排提高自己获得收入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能力,争取一切机会以实现自己所珍视的功能性活动。借助我国教育体制机制设置所提供的制度空间,鲤鱼跳龙门成为农村人走向城市的主要路径之一。而不论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高校毕业生所沿袭的计划经济时期“统招统分”、“包当干部”的分配政策,还是20世纪90年代后,“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政策,都赋予他们充分的工具性自由保证。从走进大学的第一天,学子们就认同了自己的城市身份,他们理所当然地享有各种“机会”和更多“做选择”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在城市继续实现社会化,他们“利用各种能够获得的法定渠道以及所获取的可供选择的商品束的集合”,积累个人的关系资本和文化资本。在与来自四面八方的同学和老师的共处与互动中,他们发生着主动和被动的社会交往,在开始重新建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的过程中,他们熟悉着城市的生活方式,接受着城市的价值理念,逐步形成对城市社会的文化认同,并加深自己对城市的归属感。即便是有少数学生选择到农村去,高等教育赋予他们的文化属性也会随时为他们的市民化做
好准备。
相比农村籍大学生的鲤鱼跳龙门,农民工的市民化道路则充满了艰辛与曲折,虽然也是在利益比较的驱动下实现主动非农化与城市化,但是由于教育、政治、文化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工具性自由的缺乏,他们在城市追求自己所珍视的功能性活动和发展目标过程中,始终游走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凭借自己的身强力壮和吃苦耐劳,他们的收入和机会不断增加,资源得到积累,在城市发展与进步中的贡献也得到认可。同时,他们的城市化问题被广泛关注,也逐渐得到社会的承诺。从最早对农民工的“规范管理”和“控制流动”,到后来的“鼓励流动”、“逐步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流动和就业限制”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维护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利”等,多方面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社会环境,提高了可行能力(集)。[4]10-18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主线,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种种举措,在资源配置规则和机会分配规则上赋予了农民工更多的权利与利益,让农民工在城乡不同的活动领域拥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的可行能力进入了整体性的提升通道。
村改居群体在中国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实现了社会身份的非农化和居住空间的城市化,经济收入的爆发性增加与基本生活保障趋于稳定使他们看似达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然而市民化的关键环节是要在与国家、政府相关联的技术层面上实现一系列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5]55-63而村改居群体基本处在工具性自由保证的盲区,他们既不能享受一些对农民所适用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及鼓励性就业政策,也无法拥有和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等多方面待遇,内化于身的心智模式造成与市民社会的落差难以消除。这种基于可行能力短缺的“人文贫困”是一种比收入短缺造成的物质贫困更为深刻的贫困。“一次性买断”的安置补偿只是村改居群体实现市民化所必需的可行能力的手段,“一个人实际上确实拥有的可行能力取决于社会安排的性质”,制度规定的一系列资源配置规则和机会分配规则对于群体的可行能力具有首要的决定作用。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在教育机制的激励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跳出“农门”,并在政策的保护下提高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主动适应城市社会,在代际流动上实现了农民向市民的主动转变。乡城移民虽然人力资本短缺,社会和物质资本匮乏,但他们在制度、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和保护下,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成功城市化并适时市民化,比起从农民阶层中衍生出来的村改居群体,他们拥有更多的工具性自由。事实证明“个人的自由是社会的承诺”,房租分红和拆迁补偿无法替代可行能力被剥夺而造成的贫困,村改居群体迫切需要制度政策的承诺与安排以摆脱边缘化和人文贫困的困境,实现真正的市民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所创造的最大的文化聚合体。村改居群体虽然在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 or 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向“市民”(Citizen)转变之前就已经接触现代城市文明的因子,但是长期以来,以城中村社区为社会背景的城市化过程中养成的乡土意识与城市体验却无益于形成他们的城市人格、文化性格和精神品格,他们是城市的新经济人士,但还需要各种社会支持来实现向城市社会人和自由人的全方位转化,融入并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
1.城市实质自由是村改居群体实现市民化的应有之义
按照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所言:“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6]243村改居群体的城市实质自由是以能力的全面提升和需要的持续满足为主题,以发展与完善和谐丰富的社会关系为主线,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市生活内涵的丰富与发展。
能力是一个人过某类生活或满足某种层次需求的自由,村改居群体追求实质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生活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借助外力
的协助有意识地创造自我,这也是提升自我素质、实现自我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过程。一个人的能力越大,他过某种生活的自由也就越大[1]353,他的现代化程度就越高,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节拍就越一致。社会关系的发展与完善是村改居群体城市实质自由的重要取向,也是实现市民化的重要保障。“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86人们只有在彼此的联系中,才能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共同发展生产力,满足所有人需求。但是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活动中交往所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原有的以城中村社区为背景的“村落关系”注定了村改居群体在建立目标、承担义务、实现价值等方面与城市现代化之间的现实差距,他们的市民化需要在新的城市环境中重构新的社会关系,并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增强自己的社会性,借助社会资本的丰富提高自己的自由度。当然,真正自由的人还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7]55-61。村改居群体就是在追求城市实质自由的过程中,通过文化的涵化以获得对城市文明产物的认知、适应和接受,从而缩小与城市文明亦或说是市民化之间的差距。而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惟一方法”[8]557。“产业教育”、“变换工种”都是为了把他们“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扩展他们的选择机会和积极自由,以确保他们在公平甚至有绝对优势的物质条件起点上,有实质自由去选择他们所珍视的生活方式,实现市民化所必需的城市文明。
2.居住空间的社会性质建构是村改居群体市民化的有形载体
回迁安置社区的物理性质建构重置了村转居群体居住环境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更进一步为其贴上城市经济人的身份标识。然而市民身份是多维的复杂综合体,它需要以城市社会人的思想操守和自由人的能力品格来满足自己作为经济人的利益渴求,实现在城市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居住空间的社会性质建构充分影响着村转居群体城市社会属性的养成,成为他们社会关系再生产和实现市民化的有形载体。
站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视角上,回迁安置空间规划与建构的显性物理特征背后的隐性社会特征更需要充分利于村改居群体接受城市文明的现代因子和被城市文明所接受,为其社会人角色的全面转型搭建平台。这就要求回迁安置居住空间的技术建构水平与标准必须要考虑到村改居群体对自己城市社会身份和权利认同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他们与同等城市居民在资源配置与经济活动效率上的公平与正义。物理空间的技术建构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深化,不合理理念主导下的技术建构差别会使他们将自己居住空间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物质景观特征与现代城市整体标准作为参照进行比较,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劣势将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而引发对城市建构主导者的不满、抵触和排斥,一系列消极情绪会削弱他们城市社会关系的再生产,阻碍市民化。另一方面,回迁安置居住空间的设计要具有开放性以避免其社会关系的封闭化。城市文明,是人类开放与合群精神的结晶。村改居群体需要在开放的空间里,丰富自己的社会关系,在与人的普遍交往中,获得城市社会人多方面的规定性,成为真正的市民。居住设计空间的“闭锁”,会导致居民心理的自我凝聚,片面的、狭小的、封闭的社会群体生活会加剧人们社会交往的内倾型。因此回迁安置居住空间的设计,除了考虑城市规划的需要,也要考虑物质资料在物理建构过程中的空间分配和结合方式要有益于社群之间、社区之间形成普遍主义信任关系和城市社会人意识形态,避免了居住设计空间的自我凝聚,我与非我的思维模式引发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抵触甚至排斥等逆社会性的情况。
3.经济活动的就业参与是村改居群体建构其城市社会存在和实现市民化的合理社会支点
就业是个体与社会融合的载体,是人们平等地进入一个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的必要条件。村改居群体实现就业是建构其城市社会存在和实现市民化的合理社会支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和一系列支持就业、鼓励创业的重大举措。村改居群体作为对城市化有特殊贡献的边缘群体,需解决其就业问题,从宏观上讲有助于城市化整体水平的提升,从微观上讲有助于群体的自我积累和自我提升以及获得城市的认同与尊重。首先,就业可以转型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培育个人的资产积累能力。征地补偿、房屋租金和集体分红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村改居群体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然而物
质财富的增长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而不是与人的发展相对立,在满足了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之后,村改居群体也需要发挥自己最大程度的能力,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在与城市的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中获得城市人格、城市地位的尊重和社会价值的肯定。其次,就业场所是现代社会、个人社会交往最重要的场域,稳定而又多元的社交对象有利于村改居群体解构传统农业社会的身份交往,逐渐养成和维持与城市社会群体的共同意识,习得并内化城市社会系统中的各种规则,同时构建高密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以助于约束自己遵从团体规范[9]1-24,获得最终的城市社会存在和归属。第三,市民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不断发生深刻的变革,社会环境的开放性和变异性催生了社会规范、价值标准、行为规范以及社会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在今天社会急剧转型的关键期,村改居群体正逐渐丧失他们已有的劳动技能,在城市的就业形态和就业方式中,以职业的具体要求为基本的平台和依托,有效介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以适应时代的新形势和社会的新需要是他们实现自己市民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顶层设计”是国家治理的世界普遍现象,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对村改居群体有效融入城市进行顶层设计的政治契机,也是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解决该群体在城市的发展机会、发展能力和生活质量,共创和谐城市的政策保证。
1.提高可行能力,塑造城市主体地位
村改居群体的城市主体意识是在其自身与城市社会制度和文化心理结构交互作用的市民化过程中形成的,其主体地位需要在与社群的兼容、互通与联动中逐步实现。政府在其主导下的城市化进程中,在自上而下的城市化目标模式的顶层设计中,不仅要追求城市面貌和社会结构的转变以及GDP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还需要考虑那些将自己物化的发展要素通过一次性的博弈转交给国家后的村改居群体今后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一味提高征地补偿,增加其补偿和房租收入是他们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但是他们的可持续发展却并不止于这样的“买断性”货币安置,提高可行能力方为其安身立命之道。所以顶层设计务必考虑他们城市“人”化的社会成员角色转型和主体地位体现在经济补偿之外的现实可持续发展需要,政策导向要以是否符合他们的社会性与自由度的客观需要为终极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首先,在回迁安置的空间设计上,要消除技术建构和社会建构的歧视,统一村改居安置房和城市普通住宅小区在容积率、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社区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保证村改居群体城市化居住空间的规划和建构既要有经济发展和使用价值,还要考虑社会身份转变、社会关系重构和生活方式改变方面的因素。其次,城市主体地位不仅体现为“共在”、“共享”,“共治”与“共创”才是真正有效激活村改居群体城市融入与再社会化微观动力。因此,鼓励就业应成为村改居市民化的主旋律,城市化的主导者在村改居的目标模式选择上需要为该群体定下基调:树立竞争意识,提升就业质量,既要坚持乡土吃苦耐劳的品质,也要树立遵循城市就业规则的意识。第三,社会支持是城市社会融入的有力支撑。针对村改居群体现有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不容忽视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和心理素养、心理承受能力的培训,通过社会政策给予他们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机会选择和社会权利保障,帮助他们赢得城市社会的地位和尊严,促进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文明和实现身份角色转变。
2.利用优势资源,打造多元社会支持主体的创业治理
相较其他群体,村改居群体的创业资金优势不容小觑,打造“村改居”群体的资金优势+可与城市共享的被征收集体用地+政府的政策支持+社区的凝聚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基层创新创业治理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弥补因可替代收入的生存保障而造成的就业动力不足和实现群体闲散资金的有效利用率,避免盲目消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他们在创业活动中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独立处事的能力,并在社会的尊重、信赖与高度评价中获得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制度政策,对其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所给予的正式支
持,也能够更好地调节其城市社会适应过程中的心理应激反应、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城市社会化水平。
立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村改居群体创业首先需要政府建立专门的创业办等责任部门,认真研究村改居创业主体特征和资本特征,结合市场特征制定适合村改居群体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创业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以准入门槛的可跨越性、政策的激励性、制度的保障性和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激活他们的创业欲望和创业热情,消除他们的创业顾虑。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投资主体等外部影响因素的权责,规范创业主体的内部运作机制及其创业行为,将由内外机制传导不畅通可能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创业政策的效力。基于亲密性的邻里和地域性的互动基础上的村改居社区,是政府和村改居群体之间的媒介桥梁,也是该群体在城市社会心理环境刺激下有别于其他城市群体踯躅前行时的强大支撑。在村改居群体适应与融入城市的过程中,社区需要充分利用群体的信任和自身的凝聚力,发挥上传居民社会经济活动参与状态和参与需求、下达各种外部环境的政府信息和市场信息的纽带作用,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搭建平台,为村改居群体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随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提出与推进,“分权、放权”的政府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通过非政府组织调节各方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已成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纽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10]285。在城市创业治理中,非政府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身份优势,收集、挖掘优势创业投资信息源,建立创业投资项目库,帮助创业主体甄别创业项目,推介适合其资本特征和市场需要的创业项目,同时对社区统计的村改居群体创新信息进行审核,权衡投资项目与创业主体的对接度。以创业兴趣和价值观念、创业心理品质、创业技巧和能力等全面创业素质为主要培训内容,培养具有开创性的创业主体,引导他们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种市场机会和选择风险,提升创业素质与能力。创新创业投资体系,帮助创业主体融资,同时凭借自身经验,提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通过组合投资分担创业成本,降低创业群体的资金压力和创业风险。
当然,“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面对复杂多变的城市社会创业环境和多样化的村改居创业主体动态性,各治理主体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以妥协和相互理解为基础,灵活运用各种资源,相互协调、持续互动、彼此依赖,共同实现好、维护好群体的创业利益。
3.整合基层社会,突破社会资本的结构性排斥
人类透过生活世界所达致的沟通,不单使得人类相互间的交往成为可能,而且进一步发展、改进和更换了他们在社会的角色和自我的认同,因为社会交往不仅可以“传播和更新文化知识”,还能够“促进社会整合和群团结”、“形成个体认同”[11]137。对于村改居群体来说,整合基层社会就是要鼓励他们将内聚的关系网络向社区外空间扩散,推动他们与其他邻里社区或跨地域社区居民在分享情感和维持关系过程中,重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逐渐改变其在村落关系中早已内化于身的心智模式和行为方式并最终融合于城市主流社会,同时也弱化城市社会资本对社区群体的歧视和排斥,避免群体更加自我封闭。
重构村改居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首先要求城市化发展策略必须将村改居群体视为有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社会人,以扩大他们社会网络关系创造可能性和网络包容性为旨,弱化他们个体关系网络的特殊性,为他们建构新的关系网络创造更多的桥梁性机制,使得村改居群体能够和其他的网络群体能够更好地沟通[12]236。其次,要消除“地域性排斥”,即要打破属地管理和地域性的资源管理模式,鼓励村改居社区群体与相邻社区之间或不同发展水平的社区之间以社区为平台,通过组织和开展群众性文教娱乐活动,在共同分享和共同完善的过程中,认知城市文化标准的特征,培养公共意识和开拓精神,培育新市民价值观,逐渐形成“事本的、科层化的、竞争性的、以成就为导向的信仰体系”[13]46-86。第三,建立跨地域、多样性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并以这些组织为平台,沟通各种资源,向村改居群体推广介绍,鼓励和帮助他们参与到自主选择的、不以私人关系、邻里关系界定的会社群体当中,在与不同身份、不同来源地、不同利益的群体的
互动与交流中,将自己的各种内聚网络连接起来,化解社会生活的自我隔离,消除社会资本的结构性排斥,实现真正意义的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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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晓艳
(Email:zhengxiaoyan1023 @ hotmail. com)
Target Location and Strategy Analysis of Townspeople Transforming from Villagers in“City Village”
HE Jian-ning
(Teaching Research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Xi’an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Xi’an 710061,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goal of urbanization is to realize the population’s citizenry style. Townspeople transforming from Villagers in“city village”are in urgent need of assistance and support to be better involved in the city and to realize citizen. Material capital is only the means to improve the feasibility competence which is necessary for their citizen target,while sociality and freedom of this group is the real goal orientation. Both the top design and the basic innovation must keep a foothold in improving the feasibility competence of towns⁃people transforming from villagers in“city village”,with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ir role transi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embodies their personification of subject position but beyond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to make use of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to establish venture governance mechanism with multiple sub⁃jects’support,to realize their self-identity and social identity of city personality and character,to integrate basic society to reconstruct their social capital,which is beneficial to their transformation of identity and role .
Key words:“city village”; transforming into townspeople;urbanization; strategy analysis;top design
作者简介:何建宁,女,天津人,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教授。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村改居’群体就业状态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2014G07)
收稿日期:2015 - 06 - 06
DOI:10.16388/j.cnki.cn42-1843/c.2015.05.001